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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2

(一)案名及依據:變更(第二次)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一小段 3 地號等 24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依據都更條例第 19 條之 1、第 29 條之 1 規定,由實施者擬訂變更(第二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暨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基地位置:位於內湖區內湖路二段以南、成功路三段 174 巷以西、成 功路三段 174 巷 26 弄以北、內湖路二段 336 巷以東所圍街廓,其範圍 如圖 4-4,區內大部分為一至二層磚造與棚造建築,使用年限已逾四十 年,現況環境窳漏頹廢,為改善居住環境等,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 等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促進土地有 計畫之再開發利用。

圖 4-4 案例 2 更新單元位置圖,資料來源:核定案 (三)權屬情形:案內國有土地為文德段一小段 86 地號 1 筆為國產署經

管土地,面積計 959 平方公尺,占本案總面積比例為 19.48%;85 地號部份、85-1、87-1、88 地號等土地為臺北市政府所有,面積 2,045.79 平方公尺,占本案總面積比例為 41.55%;私有土地面積 為 1919.21 平方公尺。國、市、私有土地分佈狀況如圖 4-5,權屬 整理如表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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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6 案例 2 土地面積與權屬統計表

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 4,924.00 m2

國有土地面積 959.00 m2 比例 19.47%

臺北市有土地面積 2,045.79 m2 比例 41.55%

私有土地面積 1,919.00 m2 比例 38.98%

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 772.30 m2

私有面積 772.30 m2 比例 100%

資料來源:核定案

圖 4-5 案例 2 更新單元土地權屬分布位置圖,資料來源:核定案 (四)土地使用組別及強度:本案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依據台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第三種住宅區許可項目,可作各 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使用,可使用強度整理如表 4-7。

09533436500 號函示,以整建維護方式拆該統制倉但保留並復原 5 座木桁架、三面原始牆與一座大門及部分屋瓦。開發完成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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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時,給付補償費用。

(2)由於國產署將來領取 126 建號國有房屋(內湖路統制倉)之拆遷補 拆除費用後,該保留並復原之 5 座木桁架、三面原始牆與一座大門 及部分屋瓦之權屬應已非國有,爰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確認該歷史 建築之權屬及實施者維管期限屆滿後之管理維護責任。另實施者提 撥新臺幣 300 萬元(計入都市更新成本)予主管機關,做為後續維護 共同負擔費用部分之法令依據,亦請主管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及 實施者澄明。

(3)歷史建築「內湖路統制倉」保留之木桁架位於法定空地上,考量 文化局、內湖區公所管理維護不易,經實施者表示該木桁架係屬住 宅社區一部分,可由社區管委會管理維護,並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於 98 年 7 月 17 日召開「擬定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一小段 3 地 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案內市定古 蹟及歷史建物相關事宜研商會議,會議紀錄請實施者於事業計畫中 提出管理維護計畫,並將管理維護事項載明於管理規約中,並納入 更新事業計畫(99 年 6 月核定版,附錄三)。

2.審議會討論權利價值評估情形:

(1)國有土地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低於國有土地貢獻建築容積占更新 單元總建築容積比例,實施者於事業計畫書(委員會版)綜-7 頁回 應,國產署經管同小段 86 地號國有土地僅臨 6 米巷道,故與比準 地地號相較下,因臨路情形、面寬、基地面積等因素下修。請就國 有土地更新前權利價值估價合理性秉權審議。

(2)權利變換計畫 P11-2 過往都更案件為顧及原所有權人之權益就更 新後總權利價值大多採三家估價師事務所最高者,實施者回應為何 本案選擇中華徵信之估價報告作為本案權利變換計畫之價格依據 中,提及中華徵信估價之共同負擔比為 45%,東融估價之共同負擔 比為 50.98%,該採取何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

3.審議會討論共同負擔費用提列:

(1)權利變換計畫 P16-2~P16-9 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的變更後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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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價值為何低於原核定板…另權利變換計畫 P12-3 共同負擔比,

為何由原計畫 43.15%變更提高至 45.7%。

(2)本案計畫書內多為實施者撰寫誤植,不應將該錯誤移轉至所有權 人上,故共同負擔比仍調整為變更前之 43.15%。

(3)本案原核定共同負擔比為 43.15%,倘實施者增加共同負擔比,則 本案應重新檢視營建費、售價、估價等相關數值。

(4)本案共同負擔費用調整及估價報告書選擇中華徵信之估價報告作 為本案權利變換計晝之價格依據及其合理性,請依委員及幹事意見 修正。

(5)本案容積獎勵值提高,惟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卻未增加,

請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

(6)本案營建費用提高及印花稅之提高,請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

(八)國有土地權利價值調整結果:

本例國產署經管同小段 86 地號國有土地於權利變換階段,因配合計 畫道路截角分割、內湖區農會計畫道路用地捐贈、地下室樓地板面積誤植 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審查意見等變更權利變換計晝案,經爭取更 新前權利價值比例由約 54.30%提昇至約 56.85%,計增加約 2.55%;共同 負擔比例原約 45.70%減少至 43.15%,計減少約 2.55%,及歷次審議會表 達意見、委員審議過程主張調整國有土地應分配價值,並增選房屋單元及 車位,權益價值計增加約 2 千 7 百萬餘元,其調整過程及結果整理如下列 表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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