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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重劃負擔項目,資料來源:陳明燦

二、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由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他項權利人等相關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 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 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而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 配者,得以現金補償(圖 2-3)。

圖 2-3 權利變換概念,本研究整理 備註:

1. 更新前:土地所有人、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分別

不超過重劃 總面積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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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資金及專業。

2. 參與者進行權利變換後,分配房地或領取權利金,不參與者領取補 償金。

(一)實施權利變換時機

依都更條例第 29 條,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同條例第 19 條規定 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但必要時,權利變換 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換言之,權利變換之 擬定報核時機有 2 個時間點,一是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另 一則是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報核時。

(二)權利變換實行程序:擬定、核定及實施

1.擬定權利變換:包括辦理更新前權利意願調查與處理、擬具舊違章建 築處理方案、更新前權利價值評定、不願意參與更新者領取現金補償、

分配單元規劃、共同負擔計算、申請分配位置更新後權利價值評定與 分配等。

2.核定權利變換:包括辦理公開展覽、舉行公聽會、人民陳情、地方主 管機關承辦人審查、幹事會審查、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及 發布實施等事項。

3.實施權利變換:包括辦理公告、核定通知與拆遷公告及通知、公告禁 止事項、申請拆除執照及建照執照、申請更新期間稅捐減免、異議、

發給拆遷補償費、安置、拆遷、施工及事業機構之配合、申請使用執 照、申請測量、計算差額價金、接管與繳納差額補償金、不參與之現 金補償、產權登記、申請更新後稅捐減免及成果備查等事項(鍾中信,

2007:頁 3-10)(圖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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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 權利變換階段圖 (三)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評估

目前權利變換更新前各權利人權利價值比例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 應有部分及該範圍內其他土地權利價值,為實施者委託三家估價師查估後 評定之(圖 2-5)。故權利變換更新前各權利人權利價值比例及更新後權利 價值評估結果之決定者為實施者(李永然、林旺根、吳聖洪、陳美華、張能 政,2010:271-272)。

圖 2-5 權利變換價值評估,資料來源:李永然等 權利變換前權利

價值基礎

實施者委託三家估價師評估

更新後不動產價值 更新後

合 法 建 物

違 章 建 物

共同負擔

權利人分配價值 實施者提出

更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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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價基準日: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 6 個月定之。

2.評定方式: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 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 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四)權利變換共同負擔

共同負擔部分由實施者提出,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者共同負擔 費用項目,包括有 1.工程費用、2.權利變換費用、3.貸款利息、4.稅捐、

5.管理費用等五大類(都更§30),如圖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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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參考資料:都更條例第 30 條 (五)權利變換負擔方式: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

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 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 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六)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比例

由各級主管 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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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負擔比例,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所需成本,佔總價值 的比例。依都更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 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例,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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