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6

理機關於管理期間需負擔管(處)理成本,列為共同負擔費用,由更新事 業計畫參與者共同負擔。

三、建議於都更業務項下調整編制人員,增列都市計畫及營建等 相關專業人員,以維持專業常態處理及因應都更案:

目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則統籌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執行機關為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該管機關主要依國有財產法規管(處)理非公用 財產,人員所受訓練大多為地政法規,然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等,

需要都市計畫及營建等相關法規專業訓練,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 述100年1月20日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費用提列總表為例,所 列費用計算,涉及都市計畫及營建等相關法規,尚非國產人員目前所受 訓練之地政法規類別可以含括,即使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然人員難免因 故異動情況下,爰此,建議於都更業務項下調整編制人員,增列都市計 畫及營建等相關專業人員,以維持業務人員常態及專業素養,並因應逐 漸增加且複雜之案件數量。

四、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係為實現公共利益配合政策而執 行,然國有土地實際為全民財產,無論其推動更新事業目的,

仍應維護考量全民財產權益: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務主體,其類型有二,一為公辦更新,由行政機關主 動實施者,例如都更條例第7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 際情況,因應重大事變、避免重大災害或配合重大建設,而迅行劃定更 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其劃定、擬定、變更,

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

並得逕為辦理。或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 關、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另一為自辦更新,

由私人主動實施者,例如依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由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更新團體、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關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上述二種類型所劃定更新地區條件、背景不同,其實施更 新事業主要目的亦不同,於國有土地被劃入更新地區實施更新事業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7

建議應從該更新事業主要目的而有所別,例如公辦更新係為因應重大事 變、避免重大災害或配合重大建設時,積極配合推動更新事業所要彰顯 之公共利益,而自辦更新時,行政機關應基於維護全民所有財產考量為 出發點,共同維護全民財產權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8

15:87-103。

李瑞倉,2002,「論財政改革專題-如何加強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主 計月刊』559.7:15-27。

卓輝華,2010,「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協議談判之契約分析」,『土地經濟 年刊』,21:67-95。

卓輝華,2010,「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之探討」,『土地問題研 究季刊』,3:82-93。

周素卿,2000,「臺北市南機場社區貧民窟特性的形構」,『地理學報』,

28:47-48。

金家禾,1997,「公私合作開發方式對都市發展影響之研究」,『法商學 報』,33:291-340。

金家禾,1997,「都市再發展立法之重要性與相關之策略」,『人與地雜 誌』,163:32-33。

金家禾,1997,「運用民間力量於都市更新之研析」,『人與地雜誌』,

160:22-27。

陳立夫,2008,「我國權利變換方式之都市更新事業制度」,『全國律師』,

2008:40-49。

游適銘,2014,「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規範」『現代地政人與地』,

2014.01:45-59。

楊松齡,2000,「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評議」,『人與地雜誌』,

203、204:41-47。

楊松齡、卓輝華,2011,「從產權分離探討都市更新之激動機制」,『台 灣土地研究』,14.1:1-28。

趙淑德、王進祥,2009,「都市更新瓶頸與突破策略」,『人與地雜誌』,

332:45-52。

三、會議論文

安琪、葉峻宏、游舜德,2010,「公有土地參與民間主導都市更新案之效 率議題 ─都更條例第 27 條之衍生探討」論文發表於第十四屆國土 規劃論壇:台北。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