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早期,秦國由於農戶太少,曠地太多,使得農業生產不太發達。自 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以後,就強調以法治國,實行了重農抑商的經濟政 策,招徠三晉地區居民入秦耕種,秦本土人民則充任戰士出征。239並且「廢 井田、開阡陌」等,使農業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秦國自簡公七年實行「初 租禾」,始承認私有土地的存在,但仍未廢除國家授田制;明顯例證為商鞅 變法時,採行「軍功爵」制,按軍功的大小賜予爵祿和田宅臣妾衣物等,仍 是以國家力量主導土地的授予。
236 邱東聯,<楚墓中人殉與俑葬及其關係初探>,《江漢考古》,1996:1,頁76。
237 李劍農,《先秦兩漢經濟史稿》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80-94。
238 陰法魯、許樹安,《中國古代文化史(三)》(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頁169-170。
郭德維,<楚國的“士”墓辨析>,楚文化研究會編,《楚文化研究論集》第一集(湖北:荊楚 書社,1987年),頁220。
239 賀潤坤,<雲夢秦簡《日書》所反映的秦國社會階層>,《江漢考古》,1995:1,頁65。
直到秦統一六國後,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和當時生產力水平,也為提升 農業生產力與人民生產的積極性,避免「民舍本而事末則其產約,其產約則 輕遷徙,輕遷徙,則國家有患,皆有遠志,無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
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以是為非,以非為是」240或人民見工商的便利 而「必避農。避農則民輕其居。輕其居,則必不為上守戰也」241的問題,故 在李斯「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242的建議下,繼續推 行重農抑商政策,從法律上承認了封建土地私有制。243《呂氏春秋‧審份》
即記載了這一段土地制度的發展歷程:「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 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其遲也」。高誘注:「作,為也。遲,徐也。遲用其 力而不勤也。分地,獨也。速,疾也。獲稼穡則入己,分而有之,各自欲得 疾成,無藏匿,無舒遲也。」244因認為集體耕作模式會壓抑人們生產的積極 性,顯示土地私有的趨勢和重要性,秦政府於是實施「令黔首自實田」、245鼓 勵私有的政策。
這樣的制度同樣也運用於故楚之地,秦人將故楚居民的可耕地和生產工 具的絕大部分都收歸國有,再藉由授田制將農民固定在土地上,確保其與土 地緊密聯繫,然後向農民徵收地租、賦稅和徭役,例如秦始皇陵西側趙背戶 村發掘的秦陵修建工程勞役人員的墓地中,發現19人的瓦文墓誌,其中計有 標誌死者出身地點的地名14個,分別屬於原三晉、齊、魯和楚國故地,246顯
240 ﹝周﹞呂不韋著,《呂氏春秋》,卷26,<上農>,頁499。
241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1,<農戰篇>第三,頁25。
242 ﹝漢﹞司馬遷,《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頁255。
243 張濤,<經學與漢代的經濟政策>,《北京社會科學》,1996:2,頁79、82。劉修明、卞湘 川,<秦漢歷史變遷中的知識份子及其作用>,《學術月刊》,1989:7,頁69。趙世超,<
論戰國時期私有制的發展>,《洛陽師專學報:社科版》,1990:1,頁54。安作璋,<從睡 虎地秦墓竹簡看秦代的農業經濟>,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秦漢史論叢》第一輯(西安:陜 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頁36。
244 ﹝周﹞呂不韋著,《呂氏春秋》,卷17,<審份>,頁411。
245 命令佔有田地的人向政府呈報佔有土地數量的政策。
246 參見始皇陵秦俑坑考古發掘隊,<秦始皇陵西側趙背戶村秦刑徒墓>,《文物》,1982:3,
頁1-11。孫英民,<“秦始皇陵西側趙背戶村秦刑徒墓”質疑>,《文物》,1982:10,頁73-74。
示農民必須承擔相當繁重的徭役。事實上自戰國以來各諸侯國都先後產生土 地私有化的現象,而秦的重農政策則強化了土地買賣與兼併情況的盛行,使 土地私有成為當時普遍的社會經濟現象,247並且直接影響社會階級的變遷,
促成新地主階層的出現,連西漢時期農業經濟的發展亦受影響。
此外,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還實施了一連串經濟改革政策,包括廢除六 國舊幣,統一鑄造半兩錢,並將鑄幣權集中到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國家手裡,
與統一度量衡等,促進各地的經濟發展和相互交流。248近年來在湖北雲夢睡 虎地秦墓中發掘出一批內容豐富的秦簡,其中包含有商鞅變法以來秦國經濟 政策的相關內容,如實行農林牧業同時多種經營方式,採用牛耕,使用鐵農 具,注重水利灌溉,合理播種各種作物種籽,不誤農時以及保護山林自然資 源等等。還有秦對農業、手工業和貿易的管理等方面的律文。249
農業生產是維繫秦、漢統一的物質基礎。250而秦所實施的諸多重農措施 則使農業生產有很大的發展。251根據雲夢秦簡記載,為發展農業,政府非常 注重農業生產的管理、耕牛的養殖、作物的合理栽種等,因此以法律條文予 以規定。
《田律》記載,秦代地方官員必須親自掌握農業生產的情況,不論是風 順雨調,田畝受益,或是遭遇自然災害,使田畝減產,相關縣令、長官都要 立即以書面向政府呈報。252
高煒,<秦始皇陵的勘察與發掘>,載《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 年)。
247 蔡靖泉,<楚文化在秦統治時期的存在和影響>,頁56-57。
248 楊錫璋、李經漢,<從考古學上看秦和東方各國的社會差別>,《考古》,1974:5,頁295。
249 陳振裕,<秦代漆器綜論>,《中國漆器全集》,頁1-16。鶴間和幸,<秦漢王朝與農業>,
《秦漢史論叢》第九輯(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頁405-414。陳振裕,<試論楚墓出土 漆器的產地問題>,《楚文化與漆器研究》,頁426。
250 葛劍雄,<論秦漢統一的地理基礎>,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著,《秦漢史論叢》(南昌:江西 教育出版社,1994年),頁140。崔銳,<略論秦漢女性的經濟地位>,《秦漢史論叢》 第九 輯,頁437。
251 蔡萬進,《秦國糧食經濟研究》(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年)。
252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釋文注釋‧田律>,頁19-22。
《廄苑律》規定: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 嗇夫壺酉束脯,為旱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 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主者寸十。有里課之,最者,賜 田典日旬;殿、治卅。253
《秦律雜抄‧牛羊課》記載:
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貲嗇夫、佐名一盾。254 《效律》記載:
馬牛誤職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255 皆表明秦政府對耕牛的保護、飼養、繁殖與管理的重視。
《倉律》記載:
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苔畝大半斗;叔(菽)
畝半斗……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256 清楚規定各種農作物的種子用量,以期合理播種各種農作物。
《廄苑律》規定:
叚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257
規定百姓可向官府借用鐵犁鏵之類的鐵農具,如果因太破舊而使用時損壞,
只需書面報告損耗即可,不須賠償。
如此繁瑣的規定,展現了政府對農牧業生產的重視和關心,加上自東周
253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釋文注釋‧廄苑律>,頁22。
254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釋文注釋‧牛羊課>,頁87。
255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釋文注釋>,頁74。
256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釋文注釋‧倉律>,頁29。
257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釋文注釋‧廄苑律>,頁23。
時期即已普遍使用的鐵製農具持續進步,因而能夠順利的推動農牧業發展。
農業環境的穩定帶動農作物生產的蓬勃,秦代南方地區主要的農作物產,與 戰國時期差異不大,包括有稻、麻、薑、藕、芋、蓮、甜瓜、柿、梅、杏、
栗、李、梨等,種植普遍、收益甚豐,因此墓葬中也偶爾可見這些農業作物。
此農業發展的盛況直接延續至漢代而未曾中斷。
秦漢時期,長江流域的木材業在全國佔有一定的地位。《漢書‧地理志》
載:巴蜀地區吳楚之地有「山林竹木疏食果實之饒」。258《鹽鐵論‧本議》說:
「江南之楠梓竹箭…養生送終之具也,待商而通。」259顯示南方長江流域木 材業發達,木料資源豐富。因此秦漢時期的造船工業基地多設在江南,漆器 手工業也仍以南方故楚之地較為興盛。正可呼應《史記‧貨殖列傳》所說:
「淮北、常山以南,河濟之間千樹萩;陳、夏千畝漆。」260
雲夢秦簡對於保護山林以及保護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等方面的規定有 詳細的記載,強調不許隨便砍伐山林,防止山林失火,不得阻塞渠道,七月 以前嚴禁採摘剛發芽的植物與捕捉幼獸、幼鳥與魚鱉等等的規定。261政府以 嚴格的法律,維護了許多自然資源,因而給予手工業發展極大的保障。
當時政府為發展絲織業,鼓勵大量種植桑樹。雲夢秦簡的《法律答問》:
「或盜采人桑葉,臧(藏)不盈一錢,可(何)論?貲繇(徭)三旬。」262偷 摘別人桑葉價值不到一錢者,必須判處30天的繇役,可見統治者們對絲綢極 其重視。
為推展漆器工業,於是廣泛栽植漆樹,並且以法律條文詳細的規定漆樹
栽植與管理事項。雲夢秦簡的《秦律雜抄》記載秦代規定漆樹種植不佳,一 年與連續三年都被評為下等的,管理漆園的嗇夫、縣令和縣丞都要受到經濟
258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卷28,<地理志>,頁1645。
259 ﹝漢﹞桓寬著,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卷1,<本議>第一,頁3。
260 ﹝漢﹞司馬遷,《史記》,卷129,<貨殖列傳>,頁3272。
261 陳振裕,《楚文化與漆器研究》,頁618。
262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釋文注釋>,頁95。
制裁,漆園三年均列為下等的,嗇夫還要被撤職永不續用。263
另外,為確保手工業製造的品質,官府製造漆器或銅器、陶器等都在器 物上有製造者和監造者的物勒工名或買主銘記,此即工師責任制。264秦律規 定: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書之,其叚百姓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書之,其叚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