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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年史與「復原令」中呈現的攻擊侵占事件

1263 年 9 月、10 月的國會運作不順,以及孟佛特第一次執政的結束,

都源於一個關鍵問題:如何有效歸還保王派與其他受害者被侵占的土 地、財物,同時讓孟派支持者中的既得利益者甘心放棄所得?孟佛特無 法達成這項目標,反而讓家人趁機牟利,是他執政失敗的最大原因。以 下將先從當代編年史對 1263 年 6、7 月間攻擊行動的敘述,以及公文檔 案中 7 至 9 月間孟佛特政府試圖歸還受害者地產的紀錄著手,呈現新改 革派的策略和孟佛特第一次執政的問題。

研究十三世紀最常用的編年史約有一、二十部,46許多都處理到 1263 年的事件。對 1263 年事件描述最詳細的,是肯特郡的《坎特伯里和多佛 編年史》。這部編年史提到,1263 年的攻擊行動由西方開始,赫里福德 主教被拘禁,華勒倫的柯由佩克城堡和馬提亞.貝佐監守之格勞斯特堡 被占領,且三人的私人土地被奪取。不願加入孟佛特一方(編年史用 the barons 稱呼之)的要人田地被毀,曼梭、華勒倫、威廉.巴歐茲(William Braose)、威廉.德拉祖(William de la Zuche)等人損失慘重;其他不 願加入的貴族、騎士和教士則是財物被奪。曼梭擔憂性命不保,於是在 6 月 29 日渡海至國外,四位在坎特伯里大主教身邊任職的外國教士也相 繼出海逃亡。47

曼梭擔憂的原因在成書稍晚(十三世紀末編纂)的《湯瑪士.懷克 編年史》(The Chronicle of Thomas Wykes)中有所解釋。書中提到,在 這次的攻擊行動中,除了赫里福德主教被拘捕、國王的土地及城堡被侵 占外,外國人更被驅逐出境,其財產被掠奪、土地被破壞,物品則被掠

46 這些編年史在十九世紀時多已整理出版,如 Annales Monastici 便合編了幾部並加以出 版。A. Gransden, Historical Writing in England, c. 550 to c. 1307 (London: Routledge, 1974) 為介紹中世紀英格蘭編年史的重要著作。

47 W. Stubbs, ed., The Historical Works of Gervase of Canterbury, ii, p. 222.

奪者賤價賣出。損失尤重的有三人:王后、諾里奇主教和曼梭,因為王 后帶動反對〈牛津條款〉,主教和曼梭則奉教宗之命,解除全英格蘭人 遵守〈牛津條款〉的誓言。後二者遭受極深的嫉恨,甚至有人威脅要殺 害他們。曼梭在財產被強搶一空後逃亡國外,1265 年客死異鄉。48

心存憂懼的不只是曼梭,在事件發生不久即面世的編年史,如聖奧 本(St. Albans)修院的編年史 Flores Historiarum(《歷史之花朵》)便 提到,「許多人,尤其是教士和外國人,擔憂性命不保、或是擔心被俘 擄後須付出大量贖金」,紛紛試著逃離英國。曼梭原與國王、王后藏身 於倫敦塔中,最後也決定逃亡。49在默頓修院(Merton Priory)續編改寫 的 Flores Historiarum 則指出,孟佛特的大軍威脅倫敦,迫使國王讓出多 佛、倫敦塔等重要堡壘,並將國王親信中的外國人驅逐出境。國王的主 要參事曼梭,就在這樣的迫害下離開英格蘭。50

也 是 當 代 紀 錄 但 較 為 簡 略 的 《 溫 徹 斯 特 編 年 史 》 ( Annals of Winchester),記載了當時外國人被攻擊的情況。外國教士或俗人均難逃 一劫,甚至赫里福德主教也被監禁,曼梭、坎特伯里大主教、彼得.薩 伏依三位在恐慌之下逃至國外。51但事實與《溫徹斯特編年史》有所出 入,彼得.薩伏依日前已為他事出國,且作者明顯地將曼梭歸納在外國 人當中。

登斯塔保修院的編年史(Annals of Dunstable)提到,孟佛特曾在 1263 年 4、5 月時,召集一批志同道合的貴族前往牛津,要求國王恢復〈牛津 條款〉。被國王拒絕之後,孟佛特便號召一隻龐大的軍隊(列舉十三個 人名,包含愛德華過去的部屬),先捉赫里福德主教並奪其財產,接著 攻擊傑弗瑞.蘭里(Geoffrey de Langley,是 1261、1262 年負責調查雷 本等愛德華的親信貪污罪行者)的莊園、掠奪其財產。孟佛特的軍隊只

48 Chronicle of Thomas Wykes, 1066-1288, in Annales Monastici, iv, pp. 134-136.

49 Flores Historiarum (St. Albans), ii, p. 481.

50 Flores Historiarum (Merton), iii, p. 257.

51 Annals of Winchester, in Annales Monastici, ii, p. 100.

攻擊外國人,因為他們或是曾協助推翻〈牛津條款〉,或是現在不肯加 入己方,總之都背棄了 1258 年所立下的誓言。軍隊還奪走外國人的財 物,將他們的土地及教區贈與他人。編年史家對最後一事的評論是:「這 是錯的,不可以任其進行而不處理。」編年史繼續寫道,大約在 5 月 26 日,國王、王后與愛德華王子到達倫敦。在財務窘困、倫敦市民又推拖 不願借錢的狀況下,愛德華王子在 6 月 29 日與華勒倫等許多幫手前往聖 殿騎士團的倫敦分部。他藉口要看母親寄放的珠寶,進入金庫後,手下 卻拿出貼身藏著的鐵鎚撬開各種箱籠,奪走大約 1000 鎊。倫敦市民獲知 此事,開始攻擊愛德華和國王的政事顧問,譬如闖進約翰.格雷(John de Grey)和賽門.帕斯露(Simon Passelewe)二人家中,奪走所有找得到 的財物,包括前者的 32 匹馬。曼梭原先與幾位外國貴族女子、國王夫婦 一起藏身倫敦塔,現在也決定離開英國。52

曼梭是英格蘭本地人,然而編年史卻將他當作外國人一併處理,不 加以區分,幾乎把「加以外國人之稱」當成是「汙名化」的方式。編年 史由教士所書寫,對剝奪外國教士產業的行為自然不能苟同,但依然明 顯可見對外國人身分的敵意。同時,這些編年史談論損失時,均少提「土 地」,多寫「財物」,反映編年史家認為土地可以占領,地權卻無法搶 得,攻擊者能掠奪財物、農作、森林等地上物,但難以取得其地權。相 較之下,日後保王派 1265 年勝利之後,國王沒收叛徒土地、另贈有功,

則能展現出國王對於地產的最高支配權。

編年史家談論攻擊掠奪者多,注意到復原補償者少。關於後者的資 訊,須看孟佛特政府自 7 月 22 日起發布的 50 餘封「復原令」。復原令 目的在協助 1263 年 6、7 月的受害者取回被奪走的土地、財物,命令以 密函形式下達土地所在之郡的新「保安官」(custos pacis, keeper of the peace,1263 年孟佛特派所創設,與原有的郡長平行,由孟派成員擔任),

要求保安官應督促歸還特定受害者日前被占領的土地與被奪走的財物。

52 Annals of Dunstable, in Annales Monastici, iii, pp. 222-223.

譬如約翰.格雷得到如下的復原令:「令白金漢郡(Buckinghamshire)的 保安官,將管區內約翰.格雷日前遭人占領(拉丁文作 occupata)的土 地,連同奪走的財物,立刻歸還給約翰,不得導致任何侵害、損失。」53 以數量而言,第一封命令出現於 7 月 22 日,之後從 7 月 29 日星期 日開始,以周為單位,接連七周各有 2、7、7、24、4、4、2 封命令。數 量最多的是 8 月 19 日開始的一周,尤其是 8 月 24 日,一天之內便多達 10 封。54以地點而言,復原令牽涉之地遍及全國。以身分而言,獲得復 原令者有外國人、1258 年十五人委員會成員及代表貴族出席國會的十二 人成員、法官、國王的親信或行政官等等。55獲得復原令且位列編年史 中被害者的有:《湯瑪士.懷克編年史》中的諾里奇主教、《坎特伯里 和多佛編年史》中的威廉.巴歐茲、以及《登斯塔保編年史》中之約翰.

格雷和賽門.帕斯露。56華勒倫在編年史的記載中是唆使國王在 1261 年 推翻〈牛津條款〉者之一,所以是 1263 年攻擊的當然對象。從他在 8 月 17 日得到的復原令,可見他受波及的土地分布在 16 個郡及倫敦。令 狀述及既然華勒倫已經同意出庭,接受是否違反〈牛津條款〉的審判,

日前被侵占的土地應予歸還,只有私人的柯由佩克城堡先由羅傑.克里 佛繼續監管。57如前文提及,華勒倫「違反〈牛津條款〉」之事在 9 月

53 CR 1261-64, pp. 243-244.

54 CR 1261-64, pp. 242-253, 257-258, 261, 265.

55 外國人:第一封復原令就是給外國人馬提亞.貝佐的英格蘭妻子(CR 1261-64, pp. 242, 244),另有給法蘭德斯人 Ingram Fiennes (p. 252) 與薩伏依人 Ebulo de Montibus (p. 245) 的復原令。十五人委員會成員中的 James Audley (p. 253),國會代表十二人中的 John de Grey (p. 243) 和 John de Baillol (pp. 244, 258),法官 Gilbert Talebot (p. 251)、Adam de Grenvill (p. 251)、Philip Marmion (p. 252),國王的親信與行政官 Aymon Thurumbert constable of Windsor (pp. 245, 258)、Richard of Tilbury constable of the Tower (p. 252)、

Adam de Gesemouth constable of Newcastle (p. 253)、William Latimer sheriff of York (p.

253)、Henry Bakepuz (p. 253)、Nicholas de Molis (p. 253),北方貴族 Henry de Percy (p. 249) 均收到復原令。

56 CR 1261-64, pp. 250-253.

57 CR 1261-64, pp. 249-250.

17 日得到赦免。

復原令歷經幾次變化,共可分為三類。最早的復原令開始於 7 月 22 日,內容較為單純,可視為第一類復原令(如上述約翰.格雷所得)。

自 8 月 9 日起的命令則為第二類,命令所有土地須予歸還,但財物方面,

受害人僅可收回在「國王宣告和平」後被掠奪者。58所謂的「宣告和平」,

是指國王和代表孟佛特談判的主教達成協議,在 7 月 16 日簽訂協議書一 事。如此一來,在攻擊行動最頻繁的 6 月和 7 月初所掠奪的戰利品,便 不必還歸原主。這是孟佛特對於協助他奪權的支持者讓步,不能秉公行 事的例證之一。

從第三類的復原令中,更可見到孟佛特合理化其偏袒行為的方法,

表面上是維護〈牛津條款〉,實際上會進一步加深裂痕。8 月 20 日為威 廉.巴歐茲發布的命令,只歸還他在 8 月 14 日後被掠奪的財物,因為他 在 14 日當天才發誓遵守〈牛津條款〉。59雖然在 8 月 20 日之後發出的 復原令中,部分還是第二類,以「國王宣告和平」為分期點,但更多的 是以各人發誓之日為準的第三類復原令。60當然,第三類復原令並非完 全對受害者無利──若受害者在國王宣告和平之前已表態支持〈牛津條 款〉,便可以發誓之日為準,取回之後被奪走的財物。然而,這類復原

58 CR 1261-64, p. 246.

59 William of Braose 是威爾斯邊區貴族之一,在肯特、杜塞特、蘇塞克斯也有地產。1261 年國王復權的過程中他有所出力(CR 1259-61, p. 457),在 1263 年夏天武裝暴動中他是 編年史中有列名的受害者(W. Stubbs, ed., The Historical Works of Gervase of Canterbury, ii, p. 222)。雖然復原令(CR 1261-64, pp. 250-251)中規定他在 8 月 14 日發誓「之前」

(ante)被奪之財物應予歸還,但基於兩點,筆者認為此處應為筆誤:首先,若是在「國 王宣告和平之後、威廉發誓之前」遭劫之物應歸還,則直接如同其他信件規定「和平之 後」即可;第二,之後類似的復原令(例如 p. 252 Philip Marmion 之地)均是在發誓遵 守牛津條款「之後」被奪之物才予歸還。

60 宣告和平之日為準者,例如 CR 1261-64, pp. 253, 257. 發誓之日為準者,例如 CR 1261-64, p. 251,有令保安官待諾里奇主教派來代表發誓之後,再予歸還土地財物;Philip Marmion

60 宣告和平之日為準者,例如 CR 1261-64, pp. 253, 257. 發誓之日為準者,例如 CR 1261-64, p. 251,有令保安官待諾里奇主教派來代表發誓之後,再予歸還土地財物;Philip Marm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