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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265 至 1266 年土地贈與有功者

1265 年 8 月 4 日依弗遜戰役結束、國王重新掌權之後,於 8 月 7 日 發出的第一份公函,取消之前孟佛特任命三兒子艾默為約克大主教座堂 財務長的命令,並將此職位交與愛德蒙.默提梅(Edmund Mortimer,依 弗遜戰役的功臣羅傑 Roger Mortimer 之子)。108此舉固然是為了酬謝有 功者並懲罰孟佛特的家人,但很難不讓人聯想到艾默之前的約克財務長 曼梭。或許可以推測,國王是以此向忠臣兼亡友致意。

自隔日起,國王給予協助打敗孟佛特者一連串的贈禮。先是贈送官 職與監護權;等到 9 月國會全面沒收叛軍的土地後,他便開始贈送土地,

並由倫敦城內的土地送起。1265 年 8 月 8 日的第一波贈禮中,受贈者有 華勒倫、前王子派威爾斯邊境貴族等人,他們均是打敗孟佛特、協助國 王復權大有功勞者,多半是獲贈官職與監護權。109第二波是 9 月底至 10 月中,集中在 9 月 24 至 27 日、10 月 10 至 19 日。這次贈送的大多是倫 敦市內的地產(約二十人受贈),但有少數以其他土地為禮,如愛德華 王子之妻卡斯提爾的艾蓮娜獲贈幾座莊園,華勒倫的外甥亞蘭.普魯傑 內(Alan Plugenet)獲得黑佐伯格(Haselberg)莊園。110第三波在 10 月 24 至 27 日,國王將部分沒收來的土地,在短短三天之內分送給有功者:

秘書長莫頓(Walter of Merton)獲得價值 100 鎊之土地、雷本獲得 400 鎊土地、雷本之子得 100 鎊土地、華勒倫得 400 鎊以上土地。最大的贈

108 CPR 1258-66, p. 436.

109 CPR 1258-66, p. 435.

110 CPR 1258-66, pp. 457, 463-468.

禮是屬於以下兩人的:羅傑.默提梅得到牛津伯爵的土地、愛德蒙王子 得到孟佛特列斯特伯爵的土地。111這些獎賞是以可世襲的方式贈與「獲 贈者及其繼承人」,但又提到不論 1265 年前原地主(叛徒)是從何人處 領有此地,則新地主亦須繼續沿襲原地主與領主的服務與從屬關係。顯 然國王不只是以領主身分沒收不忠者的附庸土地,因為叛徒從他人處領 有之地亦會被沒收。

華勒倫除了在 1265 年 8 月 8 日獲贈監護權(可說是短期的土地贈與)

以及重得加梭普莊園外,10 月 26 日國王更以四筆土地相贈,這是可世 襲且永久有效的贈與。其中以修.聶佛(Hugh de Nevill)的土地價值最 高,年值 400 鎊。112

孟佛特在依弗遜戰役中身亡後,叛軍成員修.聶佛繼續追隨他的兒 子小賽門。聶佛的土地依溫徹斯特國會決議被沒收,在 10 月底已交付華 勒倫。1265 年 12 月,由小賽門率領、駐在艾可斯宏(Axholm)的叛軍 被愛德華王子打敗,在比克第曲(Bickerditch)一地向王子投降。雙方 談妥條件後所簽署的文件今已不存,但聶佛在 1266 年 1 月向國王本人投 降時,提到他會履行在比克第曲所作的承諾:他將於 1266 年復活節時覲 見國王,聽取國王的判決和懲罰。在那之前,他保證將會潔身自好,不 傷害別人或唆使他人傷害別人,他的兩位保人(舅父和繼父)並以全部 的土地作為擔保。113聶佛之所以這麼做,應該是想擺脫財產完全被沒收 的窘境。到了 1266 年 6 月 24 日,國王宣稱他念在聶佛表現良好,不再 有反叛行動,於是交還三分之二的土地,只餘下三分之一(當中最重要 的是索美塞特郡的斯多格西 Stogursey 莊園)依然歸華勒倫所有。聶佛也 承諾日後不再追討他失去的三分之一土地,否則失而復得的三分之二土 地將再度被沒收。114

111 CChR 1257-1300, pp. 56-58.

112 CChR 1257-1300, p. 57.

113 CPR 1258-66, p. 654.

114 CPR 1258-66, pp. 608-610.

從 1266 年 6 月的狀況來看,在全面沒收政策下,大多數前叛徒沒有 拿回土地的機會,所以聶佛積極爭取得回三分之二已屬幸運。然而,當 同年 10 月底的〈開諾沃斯決議〉提供更好的條件時,他就無法受惠了。

〈開諾沃斯決議〉下文將會說明,大致而言,它是處置叛軍的新政策:

從「繼承權喪失、土地永久沒收」改成「繳交贖金給受贈土地的保王派 人士、贖回土地」。聶佛的土地處置方式則無改變,斯多格西莊園依然 屬於華勒倫和他未來的繼承人。115

1266 年 6、7 月間,在聶佛得回三分之二的土地之後,他決定前往 東方加入十字軍,並將土地交給母親(Hawise de Nevill)及弟弟(John de Nevill)代為管理。聶佛身在國外時,其母曾寫信催促他趕緊回國,親自 對抗「在朝廷很有影響力的對手」,以爭取收回土地。同時也建議他向 羅馬教廷請求推翻之前「絕不追討」的誓言,以「當時的戰爭背景、害 怕被拘禁、不得不接受(國王和華勒倫的)條件」為陳請理由。聶佛聽 從母命放棄十字軍準備回國,卻在 1269 年去世,華勒倫和其後代從而順 利保留所獲贈的土地。116

國王原諒聶佛之餘,也不願華勒倫的獎賞短少。1266 年 7 月初,國 王致函允諾華勒倫,將再贈土地以彌補其損失。隔年 2 月履行承諾,將 亨利.德拉昧(Henry de la Mare)的土地贈與華勒倫。117另外,國王財 務部(the Exchequer)的一份簡短文件「亨利三世時英格蘭各郡中贈與 忠誠子民的叛徒土地」(Terrae Rebellium datae fidelibus tempore Regis Henrici III in diversis comitatibus Angliae)當中也記載,華勒倫讓出修.

115 華勒倫和繼承人身後財產調查見 Calendar of Inquisition Post Mortem, ii. no. 6; iv. no. 457.

116 CR 1264-68, p. 254; M. S. Giuseppi, “On the Testament of Sir Hugh de Nevill, written at Acre, 1267,” Archaeologia 56 (1899), pp. 351-70. 第一位聯結 Giuseppi 文與華勒倫和依弗 遜戰後局勢為 C. H. Knowles, “The Resettlement of England after the Barons’ War, 1264-67,”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5th series, vol. 32, pp. 36-37.

117 CPR 1258-66, p. 668; CPR 1266-72, p. 39.

聶佛的三分之二土地後,國王加贈他沒收自另外四人的土地作為補償。118 國王在 1265 年 9 月沒收叛徒的土地後,將部分轉贈保王派人士,這 在四種資料中可見到。前文已提過三種:財務部的「贈與忠誠子民的叛 徒土地」紀錄、特許狀與公函(後二者屬日常官方文書),第四種則是 一份秘書處的紀錄,在英國國家檔案館編號為 C55/3。119這四種資料出 入不小,可見贈地時缺乏規劃,且國王常改變主意。以華勒倫為例,他 在 10 月 26 日的特許狀中受贈四筆土地,其中最大的是「修.聶佛原有 之,除倫敦市以外,在全英格蘭各地的土地」,共值 400 鎊。120 C55/3 中記錄了這份贈禮,並有國王命令四位郡長(索美塞特郡、杜塞特郡、

埃塞克斯郡、林肯郡)將郡中原屬聶佛之地交給華勒倫的紀錄。但同一 份資料中,竟也記載了修.聶佛的幾分地產被贈與其他保王派人士,可 見特許狀對華勒倫之允諾沒有完全實現。121財務部的「贈與忠誠」紀錄 顯然時間較晚,記錄了上述 1266 年 6、7 月之後華勒倫還出修.聶佛三 分之二的土地,以及國王加贈他另外四人的土地作為補償之事。

分析比較這四類資料關於贈地的紀錄,可以推翻過去某些看法。C. H.

Knowles 認為財務部「贈與忠誠」紀錄是國王贈地的主要紀錄(main roll of grants),並藉由當中的資訊,推斷獲贈者主要是艾蓮娜王后、愛德蒙 王子、朝中騎士與官員(如華勒倫),其餘貴族則甚少得到賞賜。122事 實上,1265、1266 年的獲贈者比財務部的紀錄多出許多,國王絕非獨厚 家人。此外,四類資料顯示國王贈地的過程相當缺乏組織,時有反覆,

118 財政部紀錄見 TNA E 163/1/24, m. 1,出版於 J. Hunter, ed., Rotuli Selecti, pp. 247-259,華 勒倫之禮見 p. 249.

119 此份檔案已出版,見 Ann Morton, ed., Close Rolls (Supplementary) of the Reign of Henry III 1244-66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1975), nos. 316-508, pp. 34-50.

120 CChR 1257-1300, p. 57.

121 關於華勒倫,見 Close Rolls (Supplementary), no. 437;聶佛在林肯郡、諾森伯蘭郡、約克 郡的土地被贈予 Adam Gesemouth 和彼得.薩伏依的紀錄,見 nos. 333, 392.

122 C. H. Knowles, “The Resettlement of England after the Barons’ War, 1264-67,”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5th series, vol. 32, p. 26.

透露出國王對沒收轉贈的猶豫。而這點也可以從 1267 年開始的「贈地巡 迴法庭」看出:贈地法庭的紀錄卷軸的標題,即明示法庭目標為「聽審 關於日前動亂之時贈與地產引發之案件及其他違法案件」(to hear and determine pleas concerning lands and tenements granted and trespasses committed in the time of disturbance in the realm)。國王缺乏一份統一的

「主要紀錄」,無法全盤掌握贈地的狀況,以及對全面沒收政策的不確 定,是成立此一特別巡迴法庭的部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