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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 1263 年復原令的三重變化、1263 至 1265 年曼梭的產業所 受侵害、1265 年華勒倫獲贈之地、贈地文書紀錄,以及聶佛與肯特郡人 士的例子所呈現出的對於叛徒之認定與處置方式的變動等等,觀察土地 問題如何影響了 1258 至 1267 年間政治事件的發展,而這場政治事件的 進程又如何突顯了十三世紀中期對於土地持有的態度。

1263 年中,孟佛特派的武裝攻擊行動在短暫數周內橫掃全國各地,

占領土地、掠奪財物,逼使亨利三世讓出政權。但侵占破壞都只能是奪 權手段,事後成立的新政權仍須物歸原主。當時對土地持有權的穩固認 知,一方面呈現在當代編年史家的記載中只提及掠奪財物,並不把短時 間的土地侵占等同於奪去地權;另一方面,促使掠財占地者也承認土地 財產應歸還原主。新政府固然同意應復原土地財物,但其消極拖延的態 度,可以從發出的復原令的三重變化得見:在法理上,土地不得不歸還,

但掠奪的財物則透過不同的時限,試圖為支持者保留部分戰利品。然而 這類動作對於孟佛特政權帶來負面的影響,使得原先可能加入孟佛特派 的人喪失意願。

曼梭在改革之初是十五人委員會成員,但卻在 1261 年協助國王推翻 委員會控制以重執政權,1263 年成為孟佛特攻擊行動的主要對象。他前 往法國,以加強亨利和海外的聯繫,但也使得他在國內的土地變成孟佛 特家族任意奪取物資之處,從牲畜、池魚、穀物、草秣、家用器皿、交 通工具到森林木材,無不為孟佛特家族所用。曼梭遭到的劫掠顯示了 1263 年夏天攻擊行動之徹底,說明了 1263、1264 年間,縱使是國王當 政之時,也不能完全掌控國內情勢,也解釋了為何時人批評孟佛特當權 後只重維護派系利益,以及替兒子謀求地產。

1265 年 8 月依弗遜戰後,勝利的保王派在全國大量占領叛軍土地,

9 月國會決議全面沒收土地之舉似是順理成章。沒收孟佛特派的土地,

一方面能懲罰叛徒、獎賞有功,是王權重振的展現;另一方面,事先進 行全國叛徒調查(在 1265 年 9 月底展開)又能收宣傳之效,製造國王「依 章行事」的印象。全國叛徒調查幾乎等同於將叛徒的認定交由地方人士 決定,官員再依照調查結果沒收其土地。編年史指認為全面沒收政策主 導者之一的華勒倫,也得到大量賞賜。

然而,正如 1263 年秋天復原行動背後有著對於土地持有權的重視,

在 1266 年間,重視土地持有權的想法不時顯現,為全面沒收政策打了折 扣,聶佛說服國王交還給他三分之二的土地,以及國王對五港人士之禮 遇可為二例。而起初認定叛徒的方式缺乏一致原則,沒收土地時的標準 有別(例如肯特郡威斯特漢百戶之例),以及國王贈地有功者時缺乏深 思的隨興安排(顯現在四種贈地紀錄出入甚大),也使問題在局勢日穩 後漸漸浮現,國王必須重新考量全面沒收政策是否恰當。

1266 年 10 月的〈開諾沃斯決議〉將土地交還叛亂者,將叛徒明確 分類,依情節輕重有不同處置;之後的特別巡迴法庭判定處罰方式是依 照具體的行為而定。〈開諾沃斯決議〉背後推手之一是教宗特使奧圖波 諾,或許在他或參與策劃此決議的四位主教影響下,決議採用十二、十 三世紀神學中區隔「動機」與「行為」的習慣,分別看待叛軍的「反抗 國王之意圖」與「實際反叛行為」,國王原諒前者,後者則按照情節輕 重,各予以適當的懲罰。

1267 年開始的贈地巡迴法庭協助執行〈開諾沃斯決議〉,並以巡迴 法庭的標準作業程序審判 1263 至 1267 年之間的違法行為。這是利用既 有法律程序以及開諾沃斯的和解原則,將之前的脫軌狀況導向正常。在 此之前關於土地侵占、占領等的用字,不論在 1263 年的復原令或 1265 年的叛徒土地調查紀錄中,都是用 occupy 此一籠統的字來描述侵占行 為,1267 年巡迴法庭中才使用正式的法律詞彙:掠取地上物用 deprive,

承租地被奪時是 eject,持有地被侵占是 deforce。同樣以「用字」角度著 眼,官方紀錄在依弗遜戰役之後先是以「在國王受孟佛特監控期間」稱

孟佛特掌政的十四個月,之後改以較為中性的「日前國內動亂之時」。

這次巡迴法庭不只審判掠奪侵占的犯罪行為,更是前叛徒與前保王派人 士 達 成 協 議 的 場 合 : 前 叛 徒 認 罪 、 受 罰 , 是 透 過 與 前 保 王 派 的 平 等 agreement 協定達成。

不論是 1263 年原傾向改革者對復原地產不力的孟佛特派之反對,或 是 1266 年後保王派願意放棄獲贈土地,抑或是國王願意放下復仇心與獲 取土地的機會,都展現了對土地持有權的根本尊重──即便是叛徒也不 應受到被剝奪地產的待遇。十四世紀之後中古晚期及都鐸王朝時代,叛 徒會受到越來越嚴酷的懲罰,沒收土地、剝奪後代繼承權只是其中一部 分,但這改變是出自對叛國罪的態度變化,而對土地持有與繼承的尊重 則延續不斷。

*本文承蒙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計畫編號 NSC 96- 2411-H-002-017 ) , 特 此 致 謝 。 本 文 部 分 內 容 在 2010 年 7 月 International Medieval Congress (University of Leeds) 以 “Loyal Servant of the King: John Mansel in the Period of Reform and Rebellion” 為題宣讀,在此感謝在場人士的建議;並感謝匿名審查 人多方指正,以及許欹欹小姐協助修訂文字。

(責任編輯:林楓珏 校對:曾沅芷 韓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