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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諾沃斯決議〉與贈地巡迴法庭

依弗遜戰役之後,零星戰事仍持續進行。例如 1265 年 12 月,由小 賽門率領,以艾可斯宏為基地的軍隊被愛德華打敗,1266 年夏天國王開 始圍攻孟佛特家族的要塞開諾沃斯城堡,同年 8 月東方易守難攻的濕地 伊黎成為反抗中心。各種零星的戰事之所以持久不歇,123其癥結在 1266 年被斷定為懲罰政策所引發的不滿。1266 年 8 月間,教宗特使奧圖波諾

(Ottobuono)為叛徒請命,和國王達成協議,教會將提供國王經濟援助,

換取國王對叛軍較為寬大的處置。學者 Powicke 曾形容教宗特使這次的 任務是「政教合作最高貴的成果」(the noblest expression in English histor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of the unity of the two powers, the lay and the spiritual),Paul Hyams 則注意到亨利三世的寬容與忍怒。124華勒倫本是 溫徹斯特國會舊政策制定者之一,現在卻也加入研擬處置叛徒新政策的 十二人委員會(聶佛的三分之一土地已牢握在手,或許也是他樂於慷慨 的理由)。新政策在 10 月底公布實施,稱為〈開諾沃斯決議〉,對叛徒

123 Alun Lewis, “Roger Leyburn and the Pacification of England, 1265-7,”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54 (1939), pp. 193-214.

124 F. M. Powicke, King Henry III and the Lord Edward, ii, pp. 526-546, at 528; Paul Hyams,

“What Did Henry III of England Think in Bed (and in French) about Kingship and Anger?” in Wrath and Righteousness: The Social Uses of Anger in the Middle Age, ed. B. H. Rosenwein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92-124.

的懲罰由永久沒收地產更改為罰款。投降的叛徒或過世叛徒的繼承人,

可以用繳付贖金的方式,向國王或獲贈其地的保王派新地主贖回土地,

贖金高低則與叛亂行為的嚴重程度有關。125例如決議第十二條規定:公 然以軍事行動與國王為敵者,要支付其擁有之土地年值的五倍,包括參 與北漢普頓之役、路易斯之役、溫徹斯特劫掠、開諾沃斯城外戰事、依 弗遜之役或之後其他戰事,以及身為孟佛特的部屬且有侵犯他人行為 者。第二十七條則規定,被迫加入孟佛特一方而從事搶劫掠奪行為者,

只需繳付其土地的一年年值作為贖金即可。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是叛徒 但土地被錯誤沒收者,可立即收復土地。本節最末將提供一個依〈開諾 沃斯決議〉贖回土地的例子。

學者 Knowles 在觀察〈開諾沃斯決議〉公布前後,反叛貴族重新融 入政治社群的過程時,注意到兩點現象:第一,同一家族的成員在改革 叛亂過程中,常有分屬保王派與孟佛特派者,是以在全面沒收政策進行 期間,國王常將沒收自叛徒之地,轉贈予叛徒的保王派親戚。而政治風 暴漸平息後,家族情感更有助於淡化過去兩派間的敵意。第二,十二世 紀下半葉以降,英格蘭地方行政、司法事務多依賴當地之有地階層出力,

沒收地產的懲罰剝除了此階層地主固有的社經地位,但連帶的也使得地 方行政、司法運作困難,致使國王不得不改採〈開諾沃斯決議〉較溫和 的罰金方式。126

事實上,Knowles 所提的第一點,正反映了對土地持有權的態度:

國王對於剝奪土地的措施感到不安,於是透過轉贈原地主家人,達成對 家族的(雖非個人的)地產之尊重。至於第二點,Knowles 高估了沒收 轉贈導致土地集中於國王親信手中的程度。前已提及,獲贈土地者遠比

「贈與忠誠」紀錄所載為多,故並不致於造成地方上的地主階層人數銳

125 CPR 1258-66, pp. 671-672; 〈開諾沃斯決議〉見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44; Annals of Dunstable, in Annales Monastici, iii, p. 243.

126 C. H. Knowles, “The Resettlement of England after the Barons’ War, 1264-67,”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5th series, vol. 32, pp. 25-41.

減,而 1265 年 9 月到 1266 年 10 月間僅一年多時間之中,也不足以見到 地方人力大量短缺的問題。

寬容政策並非〈開諾沃斯決議〉首創,除前述對聶佛開恩之外,1266 年 3 月底,支持孟佛特的東南沿海防線「五港」被愛德華王子與雷本聯 手收復之後,國王就沒有採用既有的全面沒收政策。127亨利將居民納入

「國王的和平」之下(admitted them to the king’s peace,再度視為子民 而非敵人,受到王法的保護),解除國王對他們的怨恨與敵意(indignation and rancour),保證他們不受生命、肢體與牢獄的威脅,原有動產、不 動產以及特權也不受侵害。戰時犯下的違法行為,侵犯到國王之處皆不 予追究,其他受害者則可循法律途徑獲得回復與賠償。寬容政策的交換 條件是:五港從此要忠於國王和他的後代,要與國王的敵人為敵,不論 敵人是本地人或外國人(此處可見國王已學會孟佛特的宣傳手法,打破 自己偏袒外國親信的形象,刻意將外國人說成國王可能的敵人)。日後 若再有違反國王或支持國王之敵的舉動,五港人士的所有財產與權利將 任憑國王處置。

〈開諾沃斯決議〉並沒有使剩餘叛軍完全投降。部分叛軍由於土地 全數被國王轉贈,且缺乏其他管道籌錢贖地,似乎只有繼續抗爭一途。

格勞斯特伯爵在 1267 年春天也再度反抗國王,成為這些「被剝奪繼承權 者」(叛軍在紀錄中的稱呼)的領袖。4 月時,伯爵在市民的支持下占 領倫敦,並與伊黎地區由約翰.埃維(John d’Eyvill)率領的叛軍合作。

國王派人與伯爵談判,在 6 月 15 日終於談判成功。伯爵自倫敦撤兵並重 新效忠國王,國王則正式發文,宣布在日耳曼王理查(亨利國王之弟)、

貴族、其他國人的建議與同意之下(the king of the Romans, the earls and barons and the commons of the land),解除對格勞斯特伯爵的附庸、追 隨者、友人,以及支持他的倫敦市民的怨恨與敵意,保證不加懲罰、不 沒收財產或要求賠償(甚至不需要支付〈開諾沃斯決議〉所訂的贖金),

127 CPR 1258-66, p. 574.

並保護他們不受人控訴。伯爵一方也保證不會追究他們遭受的損失,兩 方同意歸還占領的土地及扣押的人質。128

與伯爵達成協議後,國王得以全力招降約翰.埃維領導之「被剝奪 繼承權者」,他在 6 月 16 日時發給埃維等人有效期十一天的通行證來談 判。129 6 月 28 日即有二十五人各自提供保證人,承諾將接受〈開諾沃 斯決議〉,獲得了國王「緩和怒意與原諒他們之前的犯罪行為」。從 7 月底到 9 月初,共有四十餘人保證會遵守〈開諾沃斯決議〉,從而取得 國王的寬恕。130談判能順利達成,主因是國王聲稱將會「努力呼籲那些 獲贈叛軍土地者,在得到原地主適當的保證或抵押品之後,立即歸還土 地,使原地主有能力付贖金」。國王提到,英國教會在他與教宗特使共 同努力之下,已同意提供「被剝奪繼承權者」經濟援助,協助他們籌措 贖金。131

為了儘速透過〈開諾沃斯決議〉來處理前叛徒,協助其贖回被沒收 或轉贈他人之土地,以達成認罪、接受懲罰、獲得原諒與重新融入社會 的過程,1267 年 9 月開始,國王委派一系列的巡迴法官,提供仲裁指引 及審理爭執。法官須調查 1265 年後國王將叛軍土地的贈出狀況,促使舊 地主(前叛軍)依照〈開諾沃斯決議〉,付給新地主(保王派獲贈土地 者)適當的贖金(金額依叛亂罪行輕重有別)以取回地產。同時,巡迴 法官也要一併審理前幾年動亂期間內發生的非法行為。132

如同十二世紀下半以來巡迴法庭的制度,法庭審理方式可分兩種:

128 CPR 1266-72, pp. 71-72.

129 CPR 1266-72, pp. 72-73.

130 CPR 1266-72, pp. 148-150, Chronicle of Thomas Wykes, in Annales Monastici, iv, pp.

207-210.

131 CPR 1266-72, pp. 73-74.

132 如前所述,這場特別巡迴法庭紀錄的標題是聽審「被贈之土地衍伸之案件及國家動亂時 犯罪之行為」;相關研究見 Susan Stewart, “The Eyre de terris datis, 1267-72,” in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X: Proceedings of the Durham Conference 2003, eds. Michael Prestwich, R.

H. Britnell, and Robin Frame (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2005), pp. 69-79.

一方面接受私人提告;另方面由郡長召集地方人士組成證人團,回應巡 迴法官的詢問,提供當地犯罪事實。這次全國分成北、中、東、西四區,

各區有七到十郡不等,各派有三名法官主持。證人團是以行政分區「百 戶」(hundred)、「城鎮」(township)為單位,各單位提供十二名證 人。法官分別向每個十二人證人團提問,問題包括哪些地曾被侵占(包 括被叛徒或保王派所占)、哪些地被國王贈出、地方人士中曾為叛徒者 是否從事掠奪等等。

案件內容可分三大類:除了本文第三節內,保王派人士財產被奪的 狀況調查,及動亂時其他非法行動的審判紀錄(例如是否加入孟佛特派 的城堡守軍,是否購買奪自保王派的農作或木材)外,133第三類則是前 叛徒或其繼承人支付贖金以重獲土地的案子。例如在北漢普頓郡,法歐

(1263 年夏短暫加入改革、掠奪土地,之後回歸「王子派」者之一)與 原先支持孟佛特的漢福列.巴辛本(Humphrey de Bassingburn)在法官 面前協議如下:之前國王因為約翰.法歐的忠誠服務值得獎勵,相贈以 北漢普頓郡原屬巴辛本的貝內孚得莊園(Benefield)。由於巴辛本被指 控在國內動亂時從事違法行為,而被國王沒收莊園,現在巴辛本等於在 法庭上認罪,並允諾接受懲罰,願付法歐 200 鎊贖金,法歐則同意把對 莊園的權利歸還與巴辛本及其後代繼承人。從紀錄的語意看來,土地是 在巴氏被指控、尚未定罪時被暫時沒收,現在定罪且裁定罰金後,土地 即可發還,因而前一年土地全面沒收轉贈之事,轉變成為法庭常見的「暫 時扣押(distraint)程序」。不僅如此,巴辛本與法歐兩人之事是以協定

(conventio, agreement)型式紀錄而成,更顯出曾經對立的雙方已經選 擇淡化敵意。134

133 JUST 1/42, mm. 15, 15 d; JUST 1/237, m. 1d;後者也在 Rotuli Selecti, p. 113.

134 JUST 1/618, m.1; Rotuli Selecti, p.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