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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叛亂??十三世紀中期英格蘭貴族改革運動的一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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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叛亂──十三世紀中期英格蘭

貴族改革運動的一個面向

劉 慧

*

提 要

1258 至 1267 年間英格蘭的貴族改革叛亂運動,是十二、十三世紀 英格蘭政治史的研究重點之一。本文試圖從土地問題的角度著手,以兩 位政府官員的經歷為例證,探討改革運動中發生於 1263 年及 1265 年的 兩個重要環節。 1261 年亨利三世復權之後,至 1263 年,改革派勢力又起。改革派 在 1263 年 7 月透過大量掠奪保王派土地及財物成功奪權,但三個月後, 卻因為歸還受害者財產的措施不夠積極,旋即喪失權柄。1264 年中,改 革派利用其優越的軍事策略,大敗王軍,俘擄亨利三世,再攬政治權力, 直到保王派於 1265 年 8 月重起戰事得勝為止。亨利三世在 1265 年底先 是沒收改革派叛徒的地產,贈與保王派有功者,次年則改以罰金方式處 置叛徒。 本文透過修道院編年史、1265 年的一場全國性調查結果以及 1267 年開始的巡迴法庭紀錄,探討土地或地上物如何在 1263 年作為奪權武器 或談判籌碼,又如何在 1265 年轉而成為國王重振權威或叛亂者重返政治 社群象徵之過程。 關鍵詞:英格蘭 1258 至 1267 年改革叛亂 約翰.曼梭(John Mansel) 羅伯特.華勒倫(Robert Walerand)

*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4 段 1 號;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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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1263 年新改革派政權的起伏與土地之侵占及歸還

三、1265 年保王派的得勝與叛徒之認定及處置

四、結語

一、前言

1258 至 1267 年間,英格蘭發生了一場當代人及後代評論者均視為 事關重大的政治變動,在英國的歷史書寫中,此事件被稱為 the Baronial Movement(貴族[政治]運動)或 Reform and Rebellion(改革與叛亂)。 這場政治變動後期,尤其是 1264 至 1265 年間的內戰階段,被稱為 the Barons’ Wars。它始於行政革新和貴族奪權,國王亨利三世(Henry III, 1216-1272 在位)曾於期間兩次短暫復權,之後卻演變成內戰與列斯特 伯爵賽門.孟佛特(Simon de Montfort, Earl of Leicester, 1208-1265)一 人專政的情況。整場事件除了以其複雜度、戲劇性與展現的政治文化吸 引學者注意外,又具有多重的解釋空間。它可以被視為奠基於 1215 年《大 憲章》之上,憲政體制的進一步調整;或是在英格蘭政治變革中,最早 留下一系列「設計藍圖」的文獻者;也是第一次由兼具領袖魅力與軍事 長才的「民運領袖」帶領社會各階層一起改造所處環境的政治運動,並 成為奠立兩院制的基礎,是英格蘭國會發展的里程碑。同時,它又是理 想主義與利己主義的雙重展現,事件的過程中,大小貴族反省並著手改 善與其他階層的互動,但驅動這些主要領袖的力量,經常還是對家產與 財富的追求。 這場貴族改革與叛亂事件,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在 1258 至 1261 年間,尤以前二年推動的行政措施及立法有最多具體成果,著名 的〈牛津條款〉(the Provisions of Oxford, 1258)與〈西敏寺條款〉(the Provisions of Westminster, 1259)即為當時的產物。雖然改革出於被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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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王仍試圖與改革派新政府合作,直到 1261 年初才籌劃推翻改革派政 權,並於同年 5 月成功恢復權柄。第二階段在 1261 至 1263 年,國王大 致恢復改革前的統治模式;然而重掌政權的國王與王后皆不喜長子愛德 華王子(Edward I, 1272-1307 在位)身邊的幾位親信,如羅傑.雷本(Roger Leyburn)、羅傑.克里佛(Roger de Clifford)等人,因而將這批年輕的 「王子派」貴族驅離愛德華身邊,不料此舉卻成為開啟第三階段的契機。 1263 至 1265 年為第三階段,列斯特伯爵孟佛特曾二度掌權。他先是在 1263 年與「前王子派」合作,自 7 月起短暫執政三個月,繼而在 1264 年 5 月的路易斯戰役(Battle of Lewes)中大獲全勝,俘擄亨利國王與愛 德華王子,成為英格蘭的實質統治者,時間長達十四個月。在此期間, 孟佛特展現過人的政治謀略,他「訴諸民意」的方式包括鼓動國人興起 普遍對外國人的敵意,以及在國會開會時一併召集郡代表與市民代表, 首次組成上下兩院全體成員共同出席的國會。第四階段始於愛德華逃離 孟佛特的監禁,並在 1265 年 8 月的依弗遜之役(Battle of Evesham)戰 勝孟佛特的軍隊,孟佛特本人也於此役中喪生。此後,重執王權的亨利 國王不僅要應付孟佛特餘黨的游擊戰,還必須在懲罰叛徒、獎賞功臣及 重建國人凝聚力等目標中,找到一條出路。 這段歷史是十三世紀英格蘭政治史的重要研究課題,早在十九世 紀,W. Blaauw 和 C. Bémont 便以國王、貴族衝突與孟佛特傳記為中心 進行書寫。二十世紀初,E. F. Jacob 的研究博採一手資料,並著重地方 人士受到之波及。R. F. Treharne 則對事件的背景及過程進行了詳盡的描 述,雖然他的專書只處理到 1263 年為止,但他編了一部重要的史料集, 是本文的資料來源之一。1 C. H. Knowles 在時代上承繼 Treharne,以反

1 W. Blaauw, The Barons’ War, 2nd ed. (London: Nichols & Son, 1871); C. Bémont, Simon de

Montfort, comte de Leicester, trans. E. F. Jacob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30); E. F. Jacob, Studies in the Period of Baronial Reform and Rebellion, 1258-126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25); R. F. Treharne, The Baronial Plan of Reform, 1258-63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32). Treharne 原先計畫再寫 1263 年之後的發展(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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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派貴族在戰後如何重新融入政治社群為主題,研究 1263 年之後的發 展;另一位學者 P. A. Brand,選擇從法律史的角度,探討這段改革如何 在實質和概念上影響英國法律的制定。2 1980 年代之後,兩位專研十三 世紀的學者 J. R. Maddicott 和 D. A. Carpenter 更將此事件的起源、過程、 影響、地方政治社群等各種面向加以處理,Maddicott 在 1994 年出版孟 佛特的傳記,其資料之豐、解釋之精,充分展現 Bémont 之後 110 年以 來史學的進展。3

viii-ix),可惜並沒有達成。R. F. Treharne and I. J. Sanders, eds.,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 1258-1267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3; 以下簡稱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2 C. H. Knowles, “The Disinherited 1265-80: A political and social survey of the supporters of Simon de Montfort and the Resettlement after the Barons’ War”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Wales Aberystwyth, 1959); C. H. Knowles, “The Resettlement of England after the Barons’ War, 1264-67,”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5th series, vol. 32 (1982), pp. 25-41. P. A. Brand,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Period of Baronial Reform (1258-1267)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n Law in England” (D. Phil. thesis, University of Oxford, 1974); Paul Brand, “The Drafting of Legislation in Mid-thirteenth-century England,” in 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 (London: Hambledon Press, 1992), pp. 325-367; Paul Brand, Kings, Barons and Justices, The Making and Enforcement of Legislation in Thirteenth-Century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3 例如 J. R. Maddicott, “The Mise of Lewes, 1264,”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98 (1983), pp. 588-603; “Magna Carta and the Local Community, 1215-1259,” Past and Present 102 (1984), pp. 25-65; “Edward I and the Lessons of Baronial Reform: Local Government, 1258-80,” in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I: Proceedings of the Newcastle upon Tyne Conference 1985, eds.

P. R. Coss and S. D. Lloyd (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1986), pp. 1-30; Simon de Montfor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D. A. Carpenter, “What Happened in 1258?,” in War and Government in the Middle Ages: Essays in Honour of J. O. Prestwich, eds. J. Gillingham and J. Holt (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1984), pp. 106-119; “King, Magnates, and Society: The Personal Rule of King Henry III, 1234-58,” Speculum 60 (1985), pp. 39-70; “Simon de Montfort: The First Leader of a Political Movement in English History,” History 76 (1991), pp. 3-23; “English Peasants in Politics, 1258-67,” Past and

Present 136 (1992), pp. 3-42. 本文首段以「民運領袖」稱呼孟佛特,即來自最後二文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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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有研究「機制」者,譬如改革運動中,最高法官如何處置 過去官員的弊端;4有研究「人物」者,譬如孟佛特的追隨者,5以及對 愛德華王子和「外國人」角色的新看法。過去研究者常將這場政治變動 當作愛德華「王子教育」的一環,或是以他的活力和 1265 年的軍事成就, 與日漸衰弱的亨利三世互相對照,作為世代交替、盛世再臨的起點。6較 新的說法,則注意到愛德華與母后艾蓮娜(Eleanor of Provence, 1223- 1291)、宮廷派系、外國人及威爾斯邊區貴族(the Marcher Lords)的關 係。譬如說,1258 年事件爆發的背景之一,是王后不滿愛德華疏遠她娘 家母舅的薩伏依派(the Savoyards),改與路西釀派(the Lusignans,國 王同母異父弟弟)的貴族親近;1262 年間,王后又將與愛德華交好的威 爾斯邊區貴族驅離,使他們成為下一波反對國王的勢力。宮廷派系中有 來自國外的王室親戚和朝臣,他們和外國商人、外國教士在英格蘭各領

域的成功,也是有心人士用以煽動大眾情緒的工具。7最後,在中文研究

4 Andrew H. Hershey, ed., The 1258-9 Special Eyre of Surrey and Kent (Woking: Surrey Record Society, 2004), Introduction.

5 D. Williams, “Simon de Montfort and his Adherents,” in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ed. W. M. Ormrod (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1985), pp. 174-176; Mario J. Fernandes, “The Role of the Midland Knights in the Period of Reform and Rebellion, 1258-67,”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London, 2001).

6 例如 J. R. Maddicott, “Edward I and the Lessons of Baronial Reform: Local Government, 1258-80”一文,以及影響二十世紀下半至今的 F. M. Powicke, King Henry III and the Lord

Edward, 2 vol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47). 後者就是以愛德華為主角,尤以其政治

能力增長為全書主軸之一。

7 H. Ridgeway, “The Politics of the English Court, 1247-65,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Role of Aliens” (D. Phil. thesis, University of Oxford, 1983); “The Lord Edward and the Provisions of Oxford (1258): A Study in Faction,” in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I, pp. 89-99; “King Henry III and the ‘Aliens’, 1236-72,” in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II: Proceedings of

the Newcastle upon Tyne Conference 1987, eds. P. R. Coss and S. D. Lloyd (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1988), pp. 81-92; “William de Valence and his Familiares,” Historical

Research 65 (1992), pp. 239-257; D. A. Carpenter, “King Henry III’s ‘Statute’ against Ali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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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藺志強先生曾以專文敘述事件經過以及影響。筆者也曾討論過 1261 年國王恢復王權的背景,並對 1258 年改革事件的起因稍作介紹, 尤其著重於貴族、國人對亨利三世的不滿:貴族不滿國王偏寵路西釀家 族等外國人,並反對他爭取西西里王位的政策,一般國人則不滿地方官 員試圖提高稅收的強硬手段。8 本文企圖從土地問題的角度著手,探究這個英格蘭中世紀盛期的課 題。土地的角色在整場事件的兩個環節中尤其明顯:其一,1263 年改革 派曾利用占領土地的方式爭取政權,然而獲得政權後卻須立刻面對歸還 土地的問題。其二,1265 年保王派獲勝之後,首先以全面沒收土地的方 式嚴懲對手,並冠之以「被剝奪繼承權者」(the Disinherited)之名;然 而一年之後改弦易轍,採罰金方式懲罰改革派。本文的焦點是兩位政府 要員──約翰.曼梭(John Mansel, c.1210-1265)和羅伯特.華勒倫(Robert Walerand, c.1220-1273)在 1263、1265 年兩個時段中的經驗:曼梭的土 地在 1263 年間被全面掠奪和侵占;華勒倫則為 1265 年沒收政策的主導 者與獲贈大量土地的功臣之一,此後又參與 1266 年罰金政策的制定。兩 人的經歷分別展現了 1263 年孟佛特派得權的過程和衍生的問題,以及 1265 年後國王與保王派處理「叛徒」的方式。 十二至十三世紀英格蘭土地政策的發展趨勢是土地持有權的持續穩 固,持有人的土地原獲自領主,現在得以越來越不受領主的干預,不但 持有者本人幾乎不會遭受領主收回土地的威脅,下一代還能循慣例繼 承。十二世紀晚期,亨利二世(Henry II,1154-1189)實施司法改革之 後,法庭更進一步地保障了繼承權。十二世紀上半葉以前,持有者喪失 土地的例子通常是因為英格蘭國王、諾曼地公爵(為兩位兄弟分別擔任)

Reign of Henry III (London: Hambledon Press, 1996), pp. 261-280. 以下引用此文時,頁碼

採 1996 年版。

8 藺志強,〈一二五八年至一二六七年英國貴族改革運動〉,《歷史研究》2004 年第 6 期(北京),頁 141-152;劉慧,〈十三世紀中期的英格蘭王權──以 1259-1260 年英 王滯留法國的經過為例〉,《新史學》16 卷 4 期(2005,臺北),頁 9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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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競爭,兩人互相剝奪對手的支持者在自己控制區域內的土地;兩百多 年後,愛德華三世(Edward III,1327-1377 在位)在 1352 年對叛國罪嚴 格定義並明訂懲罰方式,沒收土地即為一項。然而,在介於前述兩個時 間點之間的十三世紀,即使是叛亂者卻不一定會喪失土地。本文處理的 重大叛亂如此,1233、1234 年間一場小規模的叛亂事件亦如是。9 本節將在簡短說明曼梭與華勒倫在 1258 年之前的經歷後,將二人帶 入改革運動第一及第二階段,討論 1258 至 1263 年間改革的經過。第二 節探討孟佛特派於 1263 年藉由攻擊曼梭等保王派的人身、土地而奪權, 又復失勢的經過。第三節敘述保王派於 1265 年勝利後的行動,他們先報 復性地全面沒收叛徒的土地、剝奪叛徒及其後代之繼承權;繼而改以科 處罰金,並透過司法程序,審理叛亂期間叛徒對他人人身、財物的傷害。

(一)曼梭與華勒倫

本文的兩位主角長期效忠國王,深受倚重,卻也能在 1258 年被改革 派政府接受與信任。曼梭在 1234 年已是宮廷書記之一,1241 年成為國 王政務委員會(council)的一員。他是十三世紀中少數還參與戰事的教 士,在 1242、1243 年國王親征普瓦圖(Poitou)時頗有表現。1240 年代 晚期,他兩度執掌國璽,1253 年後則長期出使國外,任務包括為愛德華 王子安排與卡斯提爾公主艾蓮娜(Eleanor of Castile, 1241-1290)的婚 事、協助蘇格蘭國王與王后(即亨利國王的女兒、女婿)處理蘇格蘭貴

9 關於土地持有權的穩固與領主裁量權的降低,參見 John Hudson, Land, Law, and Lordship

in Anglo-Norman Eng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的綜合介紹。十二世紀地主喪

失土地通常起自國王、公爵之爭:J. C. Holt, “Politics and Property in Early Medieval England,” Past and Present 57 (1972), pp. 3-52; RáGena DeAragon, “The Growth of Secure Inheritance in Anglo-Norman England,” Journal of Medieval History 3 (1982), pp. 381-391. 叛國罪的確立可參考 J. G. Bellamy, 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至於 1233-1234 年間 Marshal 叛變,

則見 Björn Weiler, Kingship, Rebellion and Political Culture: England and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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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派系糾紛、為亨利的弟弟康瓦爾伯爵理查(Richard, Earl of Cornwall) 參選日耳曼國王(king of Germany 或 king of the Romans,由日耳曼權貴 選出,若之後經教宗加冕,則可正式成為神聖羅馬皇帝)之事奔走,以 及在勸阻國王不成後,協助爭取西西里王位的外交工作。國王對曼梭賞 賜豐富,還安排他出任幾個收入豐厚的教職,如約克大主教座堂的財務 長(Treasurer of York)。

華勒倫出生於英格蘭南部威爾特郡(Wiltshire)的騎士階層家庭, 父祖輩已執掌漢普郡王家森林(New Forest, Hampshire)的行政管理職 務。華勒倫原本是威廉.坎特盧(William de Cantilupe)的騎士,坎特 盧是國王的管家之一(steward,同一時間可多達四位,總理宮內事務, 也常被國王派遣出宮,執行特定任務),並在 1242-1243 年國王親征普 瓦圖時是留守國內的攝政之一,華勒倫透過坎特盧的引薦,在 1243 年開 始為國王服務,並自 1244 年起,每年從國庫領取 20 馬克的年金。10 1244 到 1250 年代早期,華勒倫擔任格勞斯特郡(Gloucestershire)郡長,並 數次被分派到威爾斯周邊管理城堡(Pembroke Castle, Gloucester Castle, Carmarthen Castle, Cardigan Castle)。1251 年起,華勒倫成為國王的管 家之一,1250 年代下半,他除了擔任格勞斯特郡聖布拉柏斯城堡(St.

10 1 馬克等於 2/3 鎊,1 鎊是 20 先令,1 先令是 12 便士。為呈現貨幣價值,以下提供年收 入的一些資訊:英格蘭收入最高的三位貴族,是年入超過 5,000 鎊的國王之弟康瓦爾伯 爵理查,以及 4,000 鎊左右的格勞斯特伯爵(Earl of Gloucester)與諾福克伯爵(Earl of Norfolk)。其次四位年收入在 2500 鎊左右為:列斯特伯爵孟佛特、奧梅伯爵(Earl of Aumale)、彼得.薩伏依(Peter of Savoy,艾蓮娜王后之舅)、威廉.瓦倫斯(William de Lusignan of Valence,國王同母異父弟)。在總數 12 位左右的伯爵之下,會被當代人 視為 barons 的貴族約有一、二百位,他們年收入不出 500 鎊,多在 200 鎊上下。接著有 總數 3000 名左右的騎士和鄉紳,年收入多在 20 到 40 鎊之間。以上整理自 C. Dyer,

Standards of Living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Social Change in England c. 1200-152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29-30; Huw Ridgeway, “William de Valence and his Familiares,” Historical Research, vol. 65 (1992), pp. 242, 243, n. 19; S. Painter, 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English Feudal Barony (Baltimore: John Hopkins Press, 1943), pp. 170-190. 本文後述有時以先令計數,以便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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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vels)監守,又負責管理同郡的定恩森林(forest of Dean);前者需 要運輸倉儲、維修管理以及備戰能力,後者則有維護森林法規的司法責 任。這幾年間,他還數次出使國外,足跡遍布不列顛群島和德、法地區。

(二)1258 至 1263 年改革經過

1258 年 4 月初,國王召開國會以籌措經費,為次子愛德蒙(Edmund, 1245-1296)取得西西里王國王位。因為教宗承諾,只要英王支付教宗宣 稱為穩定西西里島局勢所花費的金額,並自籌軍隊,從霍亨斯道分家族 (斐德烈二世之子曼菲德 Manfred)的控制下取得西西里,便願意將西 西里的王位授予愛德蒙。然而,國王的日常財源無法支應如此龐大的開 銷,於是他召集國會,希望獲得貴族的協助。貴族同意支持國王尋求財 務援助,但提出兩個條件:第一,請教宗降低要求;第二,國王必須成 立二十四人的改革委員會,在同年(1258)耶誕節之前,改善國家狀況

(status regni, state of the kingdom)。1258 年 5 月 2 日,國王發出兩封公

函,宣告他已正式答應國內權貴的要求,讓二十四人組織委員會來改革 國家,並承諾一定接受改革意見,要求國人也一齊遵循。改革委員會的 半數成員,由國王從他的政務委員會中選定,當中包含曼梭,另外半數 則由貴族遴選,預定 6 月初開始聚會討論。11此外,國王還命華勒倫代表 自己,在西敏寺教堂對聖愛德華(St. Edward)的聖髑起誓,將遵守上述 承諾。12 5 月時,除了訂下二十四人委員會的開會日期,也將 4 月召開並仍 在進行中的國會延至 6 月,以便提供委員會意見與支援。二十四人委員 會召開後,作出的決議記載於 1258 年 7 月的〈牛津條款〉之中,包括委

11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s. 1, 2.

12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2, pp. 74-75; Annals of Tewkesbury, in Annales

Monastici, 5 vols., Rolls Series, ed. H. R. Luard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1864-9), i, p. 164; Matthew Paris, Chronica Maiora, 7 vols., Rolls Series, ed. H. R. Luard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1872-84), v, p. 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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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確切制定並開始執行的新措施,以及預定將進一步處理之待辦事 項。現存這份〈牛津條款〉並非正式發布的官方文書,而是 Burton 修院 編年史家私下從與會人士處得到的資訊。13 在 中 央 政 府 方 面 , 改 革 者 指 派 三 位 最 高 階 的 官 員 : 最 高 法 官 (justiciar)、秘書長(chancellor)、財務長(treasurer)。最高法官的 職責,不同於十二世紀時及國王亨利未成年時,主要為負責統籌全國行 政事務,而是改為重其司法、主持正義的功能。新任最高法官修.畢格 德(Hugh Bigod)的首要任務是展開巡迴法庭,到全國各郡審理地方人 士對於政府官員的控訴。 二十四人委員會又為國王選出一批政務顧問,組成十五人委員會, 取代原來為國王提供諮詢、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的政務委員會。選出這十 五位政務顧問的方式頗為複雜:二十四人委員會本由國王、貴族分別決 定其中半數的成員,國王選定的十二人和貴族選定的十二人互挑兩位, 由這四位選舉人再一起選出十五位政務顧問。而這一批新顧問所組成的 「十五人委員會」,便成為實際治理國家、推動進一步改革的主力。曼 梭是四位選舉人之一,也是十五人會議的成員,顯然同時受到國王與貴 族的信賴。此外,華勒倫也在 1260 年時,經由補選成為十五人委員會的 成員。14

13 〈牛津條款〉在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5,相關討論可見 R. F. Treharne,

The Baronial Plan of Reform, 1258-63, pp. 72-76;幾年之間,「牛津條款」一詞已被十三

世紀當代人用作 1258、1259 年間眾多決議與立法的統稱,參見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p. 97, n.1 and document no. 11; 以及 R. F. Treharne, The Baronial Plan of Reform, 1258-63, p. 313; E. F. Jacob, Studies in the Period of Baronial Reform and Rebellion, 1258-1267, pp. 122-124.

14 Treharne 認為華勒倫是在 1260 年 7 月取代剛過世的 William de Forz, Earl of Aumale,才 正式加入十五人委員會,並舉證說明他當時才開始以會議成員名義授權令狀。R. F. Treharne, The Baronial Plan of Reform, 1258-63, p. 242, n.1; Calendar of Patent Rolls of the

Reign of Henry III Preserved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 (London: His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1901-13; 以下簡稱 CPR), 1258-1266, p. 83 (July 30), p. 87 (August 9); Close Roll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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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為國王決定人事,在〈牛津條款〉中,還可見到二十四人委員 會的其他規劃。例如決定於每年 2、6、10 月定期召開國會,使國人有機 會共商國是;選擇十二名貴族代表,作為國會當然成員;規定郡長任期 為一年,並應由本郡人士擔任;於各郡安排四位騎士,調查地方官員欺 凌百姓之情事,並在特別巡迴法庭來到本郡時,將收集到的證詞交由最 高法官審理。 1258 年 6 月,最高法官開始處理地方對政府官員的不滿。各郡的四 名代表從原先被動地接受受害者請願,改成積極走訪郡內各地,收集人 民對官員不法行為的指控,並在 1258 年 10 月前將調查結果送交中央, 以供下一次國會討論。雖然全國寄送調查結果的郡不達半數,後人還是 能從中看到地方對改革的熱誠。15其後,最高法官巡迴全國,但礙於案 件太多,進展緩慢。 接下來的幾次國會都有進一步的改革動作:1258 年 10 月 18 日,國 會以國王名義發信至各郡宣讀。信中提到,改革國家的責任已從二十四 人委員會轉到新的「十五人委員會」手中,並要求國人發誓遵守各個已 訂立或將訂立的改革措施及立法。16此即全體英格蘭人對〈牛津條款〉 的誓約,也是日後國王想取消改革推翻〈牛津條款〉時,必須加以解決 的一項棘手問題。兩天後,在另一份通稱為〈郡長條例〉(Ordinance of Sheriffs)的文獻中,國王為審理郡長和其他官員違紀行為的進度太慢而 向國人致歉,保證將加速進行,並訂定新的郡長就職誓言,使新任郡長 針對職責內容與行為規範對國王和郡民作出承諾。17

Stationary Office, 1902-38;以下簡稱 CR), 1259-1261, p. 85 (July 28), p. 189 (July 29). 15 A. H. Hershey, “Success or Failure? Hugh Bigod and Judicial Reform during the Baronial

Movement, June 1258-February 1259,” in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V: Proceedings of the

Newcastle upon Tyne Conference 1993, eds. P. R. Coss and S. D. Lloyd (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1995), pp. 65-87, at 79. 16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7. 17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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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 年 2 月召開的國會,有所謂〈貴族條例〉(Ordinance of the Magnates)的出現。它是十五人委員會成員所作的特許狀,承諾自身及 手下地產管理人都將遵守改革內容,18並附在國王的公函中,於 1259 年 2 月 22 日發出。公函當中,國王自述已配合改革腳步,做到以下幾點: 他手下官員的違法亂紀行為正受到處置、他和他的官員均遵守《大憲 章》、他接受各個已訂或未訂的改革措施與立法、他的官員會在就職時 發誓遵守 1258 年 10 月國會訂定的規範。相較之下,十五人委員會成員 現在才發出特許狀,承諾其下屬的違法行為應受處置、他們的管家和地 產管理人也應各有一套就職誓詞、遵守《大憲章》以及接受各項改革措 施。國王看似以這封信向國人暗示,十五人委員會行動遲緩,貴族要求 改革卻不知以同樣的標準自省,反而需要國王來推動,是以國王才是國 人最大的保障。改革者在信中呈現相當負面的形象,也難怪此信早在 2 月 22 日便完成,卻到 3 月 28 日才下令發布到全國各地宣讀。同時,此 信顯示國王對改革的部分目標和行動抱持支持的態度,儘管他是在非自 願的情況下展開改革。 1259 年 10 月所訂定的〈西敏寺條款〉其實分為二部分:第一是法 案,第二是 10 月國會時決定的新行政、司法措施。19大致而言,〈西敏 寺條款〉(法案)處理的事務包括:領主與附庸的關係、地主對其土地 管理人的控制、國王法庭改革等等,其內容對英國政治史有長久影響。 之後國王於 1263 年 1 月和 6 月、孟佛特於 1264 年,都曾對此法案做小 幅更動並重新發布之。此外,在 1267 年改革叛亂事件塵埃落定後,國王 頒布的〈莫柏法案〉(Statute of Marlborough)也是由 1259 年 10 月的法 案稍做修訂而成。20

18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10. 相關之討論可見 R. F. Treharne, The Baronial

Plan of Reform, 1258-63, pp. 137-141; Paul Brand, Kings, Barons and Justices, pp. 31-32.

19 法案見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11,行政司法措施則見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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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 年 10 月的第二個〈西敏寺條款〉(行政決議),則提出關於 十五人委員會的新設計,規定國會要從委員會中選出二到三人長時間跟 隨國王。制定此一規定的部分原因,應出於改革派成員的熱誠降低。這 些貴族有地產待經營、有追隨者待統率,無法長時間處理國務。其他新 措施包括:組成臨時委員會選出本年度新郡長,並決定下年度起正式由 各郡自行決定郡長候選人名單,交由財務部(the Exchequer)從中決定 人選。另外,從 1258 年改革之初,最高法官便被賦予責任,必須調查、 審判國王的地方官員仗勢欺人的行為。現在,各級貴族的土地經理人之 類似行為,也要由特別巡迴法庭加以處理。國會決定將全國分成六區, 由六組法官在區內各郡接受受害者的指控,並向當地居民組成的證人團 詢問,以蒐集證據。21 1259 年時,國王尚願支持十五人委員會和改革進程,但 1259 年底 至 1260 年初在法國重享一段時間的部分自主後,他便無法再忍受 1260 年 10 月部分改革派的進一步要求。國王在 1261 年初派曼梭的姪子 (Master John Mansel,與曼梭同名,但在檔案中可由頭銜區別伯姪二人) 謁見羅馬教宗,宣稱在 1258 年國王是在威迫之下才發誓遵守〈牛津條 款〉,由此成功使教宗同意取消國王的誓言。教宗並任命坎特伯里大主 教(Boniface of Savoy,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艾蓮娜王后之舅)、諾 里奇主教(Simon of Walton, Bishop of Norwich)與曼梭(伯)三人,負 責安排取消全國人遵守〈牛津條款〉的誓約。同時,國王還在倫敦塔建

vol. i. (Record Commission, 1824) pp. 8-11. 法案內容較詳細,包括(1)領主、附庸關係 (規範領主法庭的權限、領主對附庸土地繼承、對贈地教會、對未成年繼承人的干預程 度)、(2)地主對其土地管理人的控制、(3)國王法庭程序之相關問題(如何找到更 多證人、如何促使被告出庭)和其他司法改革、(4)規範扣押(distraint)程序等。 21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13; CR 1259-61, pp. 141-145. H. W. Ridgeway,

“Mid Thirteenth-Century Reformers and the Localities: The Sheriffs of the Baronial Regime, 1258-1261,” in Regionalism and Revision: The Crown and Its Provinces in England

1200-1650, eds. Peter Fleming, Anthony Gross, and J. R. Lander (London: Hambled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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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安全基地,繼而南下奪取防衛英、歐之間海路往來重要據點多佛城堡 (Dover Castle)的控制權,並將改革期間任命的郡長解職,改由他信賴 的朝臣擔任。

1261 年國王的行事積極而有效率,他推翻〈牛津條款〉、重新掌握 政權,主動挑戰對手並得勝。有兩位編年史家列舉推翻〈牛津條款〉改 革運動的功臣∕禍首,《坎特伯里和多佛編年史》(The Historical Works

of Gervase of Canterbury)記載,國王取消誓言是在這幾人的建議之下:

國王之弟理查、彼得.薩伏依(Peter of Savoy,艾蓮娜王后之舅)、菲 立普.巴賽特(Philip Basset)、殷伯特.孟菲藍(Imbert Montferrant)、 曼梭和華勒倫;而歐斯尼修院編年史(Annals of Osney)則列舉曼梭、

華勒倫與彼得.薩伏依等人。22

1261 年底時,大部分貴族已接受國王恢復權力的事實,只有列斯特 伯爵孟佛特聲稱,自己寧可喪失土地和生命,也不願意違背(支持〈牛 津條款〉)誓言(he preferred to die without land than be a perjurer and

depart from the truth)。為了表示決心,他離開英國前往法國。23這個舉

動可能是評判孟佛特的理想主義高過機會主義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因為 他離開時並不知道自己在 1263 年會獲邀返國。如果他是個機會主義者, 而非真心反對國王復權,在 1261 年應該會見風轉舵,隨同其他貴族重新

支持國王,以謀求最大的利益。24

22 W. Stubbs, ed., The Historical Works of Gervase of Canterbury, 2 vols., Rolls Series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1879-80), ii, p. 211; Annals of Oseney, in Annales Monastici, iv, p. 128.

23 Annals of Dunstable, in Annales Monastici, iii, p. 217.

24 D. A. Carpenter, “Simon de Montfort: The First Leader of a Political Movement in English History,” History 76, p.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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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263 年新改革派政權的起伏

與土地之侵占及歸還

(一)孟佛特掌政三個月

1263 年 6 月開始,突發的攻擊行動在英格蘭幾個地區同步展開,受 害者有國王的親信,尤其是被指為主導推翻〈牛津條款〉的幾位人士, 因此曼梭和華勒倫的產業均難逃一劫。此外,在教宗安排下,得到英格 蘭教區的外國教士、甚至外國商人,也是受攻擊的對象。攻擊行動在 7 月達到成效,國王被迫交出政權,再度接受改革。 1258 年改革事件的爆發,與王后不滿愛德華王子親近路西釀兄弟有 關;而 1263 年新改革派的出現,也牽涉到愛德華的「交友問題」。1262 年時,王后與國王指控愛德華的親信雷本貪污瀆職,藉由身為王子管家 的職務之便,竊取愛德華的金錢;同時被驅離愛德華王子身邊的還有克 里佛、約翰.法歐(John de Vaux)與翰蒙.雷斯俊(Hamon Lestrange) 等人。 愛德華在 1262 年底出國,1263 年 2 月返國時,帶回一批外國傭兵 和外籍追隨者。他宣稱這支軍隊的用途是要應付威爾斯人對邊境的騷 擾,而威爾斯邊區正是前一年被迫與王子疏離者主要的根據地。這批「前 王子派」成為新一批對抗國王的「新改革派」,他們怨恨國王、王后剝 奪自己過去的地位,更不滿取代自己的外國人。25因此,新改革派在 1263 年 4 月自法國邀回孟佛特,打著恢復〈牛津條款〉的旗幟,試圖重振兩 年前中斷的改革運動。而他們排擠一批特定外國傭兵的目標,則被機靈 的孟佛特擴大,成為爭取國人廣泛支持的政治議題。26

25 H. R. Luard, ed., Flores Historiarum, 3 vols., Rolls Series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1890), iii, p. 256 (Merton); Annals of Burton, in Annales Monastici, i, p.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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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初,「新改革派」於威爾斯邊境地區展開攻擊行動。雷本、克 里佛與法歐等人掠奪赫里福德城(Hereford),擄走來自薩伏依的赫里 福德主教(Peter d’Aigueblanche, Bishop of Hereford,是為國王爭取西西 里王國的主要外交官)及他身邊幾位薩伏依人教士,並將他們囚禁在克 里佛的厄迪斯里(Eardisley)城堡中。27在洗劫主教的土地、占領主教的 城堡後,他們接著占據華勒倫的柯由佩克(Kilpeck)城堡和馬提亞.貝 佐(Matthias Bezill,薩伏依人,王后的管家,也為國王服務)管理下的 格勞斯特城堡,貝佐本人也被囚於厄迪斯里城堡中。攻擊行動不限於英 格蘭西部,法歐等人也掠奪了華勒倫在其他地區的土地,還有彼得.薩 伏依、埃布羅.孟提卜(Ebulo de Montibus)、殷格姆.菲恩(Ingram de Fiennes)等幾位國王的外籍親信,以及曼梭和諾里奇主教遍布英格蘭各 地的產業。 國王一方的應變顯然不及反對勢力的攻擊速度。曼梭坐鎮首都倫敦 最重要的軍事基地倫敦塔,28華勒倫是英格蘭東南沿海防衛線「五港」

( the Cinque Ports) 總 督 、 多 佛 城 堡 監 守 , 並 管 理 西 南 地 區 的 莫 柏 (Marlborough)和拉哲蕭(Ludgershall)兩座城堡,但兩人對遍及各地 的破壞行動均一籌莫展。29曼梭(伯父)在 6 月底渡海赴法,國內傳言 他是擔憂性命不保而棄職逃亡國外,但從接下來的發展可以推測,他是 去會見法國國王路易九世(Louis IX, 1226-1270 在位),之後路易將亨 利及敵對貴族邀請至法國談判,應即是聽從曼梭的建議。30另一方面,

of Oxford (1258): A Study in Faction,” pp. 89-99; H. Ridgeway, “King Henry III and the ‘Aliens’ 1236-72,” pp. 81-92; Carpenter, “King Henry III’s ‘Statute’ against Aliens,” pp. 265-267, 270-271; 以及 J. R. Maddicott, Simon de Montfort, pp. 229-233.

27 幾部編年史對攻擊行動的記載出處詳見本節第二部分。

28 6 月 15 到 17 日間,國王派人送木材到倫敦塔供曼梭生火,又送了一個頭盔(steel helmet with visor)給他,見 CR 1261-64, p. 241; CPR 1258-66, p. 266.

29 CPR 1258-66, pp. 247, 263, 266.

30 Annals of Dunstable, in Annales Monastici, iii, p. 222; W. Stubbs, ed., The Historical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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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見到過去追隨者的激烈反應、父親的失措以及倫敦市民的敵意(詳後) 之後,愛德華王子更加倚重年初所帶回的軍隊。6 月 29 日,為了籌措傭 兵的薪餉,他在華勒倫陪同下,率兵至聖殿騎士團倫敦分部搶奪財物。31 聖殿騎士團扮演歐洲及地中海東岸的跨國銀行角色,它的倫敦基地(the New Temple)更是亨利國王存放大量金錢及貴重珠寶之處。華勒倫之所 以協助愛德華,也是想要依賴他的軍力。 「前王子派」成員 6 月初開始發動攻擊前,曾在 5 月 20 日左右發信

請國王遵守〈牛津條款〉,5、6 月間又發出請願書(petition of the Barons),

聲稱只要國王願意遵守〈牛津條款〉,條文可以再行商議;並要求國王 僅能任命英格蘭出身者為官員。32大約在 6 月 29 日,孟佛特一方派遣三 位主教與國王和愛德華王子談判,主要條件即為前述請願書所列。33談 判過程中,改革派在 7 月上半新增了一項要求:所有外國人必須離開英 格蘭國境,永不得復返,除非得到忠誠的英格蘭國人同意。 1263 年 6 月底,孟佛特取得對「五港」的控制權,和倫敦市民達成 協議後,藏身倫敦塔內的亨利國王已經無力挽回局面。國王不得不在 7 月 16 日正式發布公函,同意重新接受〈牛津條款〉,並應允外國人不得 任官、將外國人驅離出境等條件。34孟佛特除了迫使國王交出對秘書處 與派任重要官職的權力,35也趁勢自國王處取得幾座城堡的控制權。36 將攻擊行動與談判內容結合來看,5、6 月時關於外國人不得任官的 要求,應該是針對國王夫婦身邊的路西釀派、薩伏依派,以及愛德華新

31 Annals of Dunstable, in Annales Monastici, iii, pp. 222-223; W. Stubbs, ed., The Historical

Works of Gervase of Canterbury, ii, p. 222.

32 T. Stapleton, ed., De Antiquis Legibus Liber. Cronica Maiorum et Vicecomitum Londoniarum (London: Camden Society, 1846), pp. 53-54.

33 T. Rymer, ed., Foedera, Conventiones, Litterae et Acta Publica, new ed., 3 vols. in 6 (Record Commission, 1816-30), vol. I, part i, p. 427.

34 Flores Historiarum (St. Albans), ii, pp. 481-482; CPR 1258-66, pp. 269-270.

35 CR 1261-64, p. 242; CPR 1258-66, p. 271; J. R. Maddicott, Simon de Montfort, p. 232. 36 例如多佛城堡,見 CPR 1258-66, pp. 26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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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信的外國人而提;7 月時要求所有外國人必須離境,則進一步涵蓋外 國教士與商人,這應該是 6 月間的攻擊行動給孟佛特派的靈感:地方上 對孟派攻擊特定外籍人士的行動大概是聲援甚至加入,孟佛特發覺可以 利用如此形勢,而有了第二條要求。 孟佛特並非不知道全面驅除外國人之不可行,不僅因為他出生法國 (雖然當時英格蘭人不強調這點,反將其視為榮譽國人),也因為他清 楚外國商人的必要性,以及攻擊教宗所安排的外國教士的不當。然而, 由於發現打擊外國人在宣傳上的價值,他在後續幾次與國王談判時(例 如 1264 年 3 月、1264 年 8 至 9 月),37總不忘提出驅除外人或本國人才 能任官的要求,後者更可被視為展現改革派的訴求──「監督國王的任 官權」,因此常常是談判時堅守的原則。至於驅除外人部分,因實際需 要,被淡化為准許因經商、管理教區等和平目的而來的外國人自由進出, 只限制武裝或大批前來者。38對外國人的敵意不但成為當時部分史家眼 中改革派的基本政見,在孟佛特死後,他的餘黨也繼續提出類似要求。 1267 年初,格勞斯特伯爵吉伯特.克雷兒(Gilbert de Clare, Earl of Gloucester)再度傾向加入反抗國王的行列時,同樣要求國王將外國人從 政務委員會中除名。39 1263 年夏,極有組織的攻擊行動迫使國王妥協。1263 年 7 月中,國 王與孟佛特派達成協議,直到當年 10 月底,是為第一次孟佛特執政時 期。7 月 16 日國王向孟佛特妥協的公文發出之前,部分日前攻擊行動的 受害者已逃離英國。除了曼梭身負重任前往法國求援外,坎特伯里大主

37 J. R. Maddicott, Simon de Montfort, pp. 266, 291, 293-294. 38 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no. 40.

39 D. A. Carpenter, “King Henry III’s ‘Statute’ against Aliens,” pp. 277-278; T. Stapleton, ed.,

De Antiquis Legibus Liber. Cronica Maiorum et Vicecomitum Londoniarum, pp. 67-69; Annals of Tewkesbury, in Annales Monastici, i, pp. 174-175; Annals of Waverley, in Annales Monastici, ii, pp. 349-350, 335; Annals of Dunstable, in Annales Monastici, iii, p. 233; Flores Historiarum (Merton), iii, pp. 25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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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也渡海離英。7 月 16 日之後,愛德華的傭兵被新政府驅離英格蘭,40這 固然剝奪了國王一方的軍事力量,卻也提供「前王子派」與愛德華重建 關係的機會,於是 8、9 月間,孟佛特已面臨支持者離心的壓力。日後, 「王子派」不但是 1264 年 5 月路易斯戰役中國王與愛德華一方的主力, 更是戰敗被俘的愛德華能在 1265 年逃脫孟佛特控制,進而組織保王派軍 隊的關鍵。 法王路易在接到曼梭的報信後,9 月便邀集亨利國王及貴族代表到 法國談判。孟佛特在法王宮廷一向受歡迎,自是樂意尋求路易的支持。 孟佛特慮及既然需要以法王為中心的「國際輿論」支持,之前 6、7 月間 的攻擊行動不但不能繼續,還必須對當時的受害者加以補償。孟佛特不 希望新政權有強盜之名,故須譴責之前的攻擊行動,並且賠償受害者; 但另一方面,由於這些行動是他的支持者所為,又是他得以執政的原因 之一,孟佛特也必須對攻擊者有所維護,赦免他們的罪刑。如何面面俱 到,是孟佛特急須處理的問題。 9 月 18 日,雷本、克里佛等人在 6、7 月間攻擊人身、掠奪土地與 財物的非法行為正式獲得赦免,41那些違紀行為被解釋為「不行使〈牛 津條款〉、以致國內混亂」的反應。此舉除了替雷本等人開罪,也顯示 新政府希望將注意力轉回〈牛津條款〉的改革活動。 愛德華在聖殿騎士團倫敦分部掠奪財物的舉動,從旁協助的華勒倫 難辭其咎。華勒倫在 9 月 17 日得到正式文書,聲明他「日前協助掠奪聖 殿騎士金庫的非法行為」得到赦免,且「若他有違反〈牛津條款〉,那 都是在國王的命令之下所做」。42 9 月 17 日同樣得到官方正式赦免文件的還有倫敦市民。1263 年 7 月 13 日,他們曾在倫敦橋附近向正乘船溯河西行的王后投擲石頭、穢 物,此舉不但嚴重羞辱王后,還威脅到她的生命安全。市民的舉動一樣

40 CPR 1258-66, p. 272. 41 CPR 1258-66, p. 278;10 月 8 日國王也發出類似之書信,見 CPR 1258-66, p. 284. 42 CPR 1258-66, p.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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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形容為是日前「不行使〈牛津條款〉、以致國內混亂」之下所作的反 應。43 儘管有這些安撫、拉攏支持者與非支持者的動作,孟佛特在 1263 年 7 月開始的統治並不成功。9 月初,召開國會爭取更多貴族支持不果, 9 月 23 日兩派代表短暫赴法由法王仲裁,10 月中再開國會。到 10 月底 時,孟派便因為反對聲浪太大、重要成員出走等因素而下台。亨利國王 返國,又逐一控制政府機關和易主的城堡,在 10 月底重新收回對中央的 管理權。 1263 年的兩個關鍵發展,分別在 7 月和 10 月發生。關於孟佛特第 一次掌權的過程與失勢的原因,過去的研究通常以 Treharne 的說法為是, 推論孟佛特在 1263 年乃僥倖獲權,他需要更多的準備時間、更多支持者 及一場關鍵性戰役的勝利(路易斯之役),才有機會建立穩固政權。44然 而,這種說法仍有值得商榷之處。第一,1263 年 7 月中政權轉移當時, 叛亂人數雖少,但組織完善且行動徹底,成功並非僥倖。這可以從以下 兩節的證據,尤其是曼梭土地受害的具體例證看出。第二,三個月後孟 佛特的失勢,則是因為孟佛特政府無法秉公恢復攻擊行動中受害者的損 失,造成部分支持者脫離,原先的潛在支持者也失去信心。學者 J. R. Maddicott 首先注意到 Robert of Boston 的編年史對我們理解這段歷史的 重要性。他引用這本編年史,指出法王路易在 9、10 月間的仲裁為支持 〈牛津條款〉、支持外國人不應任官,但同時亦堅持要讓掠奪行動的受 害者取回失物。45但 Maddicott 處理 1263 年的攻擊行動時,注意力是放 在排外事件以及 6、7 月的談判和法王的仲裁上,對孟佛特恢復受害者的 土地財產不夠積極一事僅點到為止。本節接下來的部分便要進一步討論

43 CPR 1258-66, p. 278; Margaret Howell, Eleanor of Provence: Queenship in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Oxford: Blackwell, 1998), pp. 196-197.

44 R. F. Treharne, The Baronial Plan of Reform, 1258-63, pp. 302, 309.

45 J. R. Maddicott, Simon de Montfort, pp. 242-244, 引用 “Robert of Boston,” in Histori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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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年攻擊行動的徹底,以及恢復行動的不足。

(二)編年史與「復原令」中呈現的攻擊侵占事件

1263 年 9 月、10 月的國會運作不順,以及孟佛特第一次執政的結束, 都源於一個關鍵問題:如何有效歸還保王派與其他受害者被侵占的土 地、財物,同時讓孟派支持者中的既得利益者甘心放棄所得?孟佛特無 法達成這項目標,反而讓家人趁機牟利,是他執政失敗的最大原因。以 下將先從當代編年史對 1263 年 6、7 月間攻擊行動的敘述,以及公文檔 案中 7 至 9 月間孟佛特政府試圖歸還受害者地產的紀錄著手,呈現新改 革派的策略和孟佛特第一次執政的問題。 研究十三世紀最常用的編年史約有一、二十部,46許多都處理到 1263 年的事件。對 1263 年事件描述最詳細的,是肯特郡的《坎特伯里和多佛 編年史》。這部編年史提到,1263 年的攻擊行動由西方開始,赫里福德 主教被拘禁,華勒倫的柯由佩克城堡和馬提亞.貝佐監守之格勞斯特堡 被占領,且三人的私人土地被奪取。不願加入孟佛特一方(編年史用 the barons 稱呼之)的要人田地被毀,曼梭、華勒倫、威廉.巴歐茲(William Braose)、威廉.德拉祖(William de la Zuche)等人損失慘重;其他不 願加入的貴族、騎士和教士則是財物被奪。曼梭擔憂性命不保,於是在 6 月 29 日渡海至國外,四位在坎特伯里大主教身邊任職的外國教士也相 繼出海逃亡。47 曼梭擔憂的原因在成書稍晚(十三世紀末編纂)的《湯瑪士.懷克 編年史》(The Chronicle of Thomas Wykes)中有所解釋。書中提到,在 這次的攻擊行動中,除了赫里福德主教被拘捕、國王的土地及城堡被侵 占外,外國人更被驅逐出境,其財產被掠奪、土地被破壞,物品則被掠

46 這些編年史在十九世紀時多已整理出版,如 Annales Monastici 便合編了幾部並加以出 版。A. Gransden, Historical Writing in England, c. 550 to c. 1307 (London: Routledge, 1974) 為介紹中世紀英格蘭編年史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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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者賤價賣出。損失尤重的有三人:王后、諾里奇主教和曼梭,因為王 后帶動反對〈牛津條款〉,主教和曼梭則奉教宗之命,解除全英格蘭人 遵守〈牛津條款〉的誓言。後二者遭受極深的嫉恨,甚至有人威脅要殺

害他們。曼梭在財產被強搶一空後逃亡國外,1265 年客死異鄉。48

心存憂懼的不只是曼梭,在事件發生不久即面世的編年史,如聖奧 本(St. Albans)修院的編年史 Flores Historiarum(《歷史之花朵》)便 提到,「許多人,尤其是教士和外國人,擔憂性命不保、或是擔心被俘 擄後須付出大量贖金」,紛紛試著逃離英國。曼梭原與國王、王后藏身 於倫敦塔中,最後也決定逃亡。49在默頓修院(Merton Priory)續編改寫 的 Flores Historiarum 則指出,孟佛特的大軍威脅倫敦,迫使國王讓出多 佛、倫敦塔等重要堡壘,並將國王親信中的外國人驅逐出境。國王的主 要參事曼梭,就在這樣的迫害下離開英格蘭。50 也 是 當 代 紀 錄 但 較 為 簡 略 的 《 溫 徹 斯 特 編 年 史 》 ( Annals of Winchester),記載了當時外國人被攻擊的情況。外國教士或俗人均難逃 一劫,甚至赫里福德主教也被監禁,曼梭、坎特伯里大主教、彼得.薩 伏依三位在恐慌之下逃至國外。51但事實與《溫徹斯特編年史》有所出 入,彼得.薩伏依日前已為他事出國,且作者明顯地將曼梭歸納在外國 人當中。 登斯塔保修院的編年史(Annals of Dunstable)提到,孟佛特曾在 1263 年 4、5 月時,召集一批志同道合的貴族前往牛津,要求國王恢復〈牛津 條款〉。被國王拒絕之後,孟佛特便號召一隻龐大的軍隊(列舉十三個 人名,包含愛德華過去的部屬),先捉赫里福德主教並奪其財產,接著 攻擊傑弗瑞.蘭里(Geoffrey de Langley,是 1261、1262 年負責調查雷 本等愛德華的親信貪污罪行者)的莊園、掠奪其財產。孟佛特的軍隊只

48 Chronicle of Thomas Wykes, 1066-1288, in Annales Monastici, iv, pp. 134-136. 49 Flores Historiarum (St. Albans), ii, p. 481.

50 Flores Historiarum (Merton), iii, p.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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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外國人,因為他們或是曾協助推翻〈牛津條款〉,或是現在不肯加 入己方,總之都背棄了 1258 年所立下的誓言。軍隊還奪走外國人的財 物,將他們的土地及教區贈與他人。編年史家對最後一事的評論是:「這 是錯的,不可以任其進行而不處理。」編年史繼續寫道,大約在 5 月 26 日,國王、王后與愛德華王子到達倫敦。在財務窘困、倫敦市民又推拖 不願借錢的狀況下,愛德華王子在 6 月 29 日與華勒倫等許多幫手前往聖 殿騎士團的倫敦分部。他藉口要看母親寄放的珠寶,進入金庫後,手下 卻拿出貼身藏著的鐵鎚撬開各種箱籠,奪走大約 1000 鎊。倫敦市民獲知 此事,開始攻擊愛德華和國王的政事顧問,譬如闖進約翰.格雷(John de Grey)和賽門.帕斯露(Simon Passelewe)二人家中,奪走所有找得到 的財物,包括前者的 32 匹馬。曼梭原先與幾位外國貴族女子、國王夫婦 一起藏身倫敦塔,現在也決定離開英國。52 曼梭是英格蘭本地人,然而編年史卻將他當作外國人一併處理,不 加以區分,幾乎把「加以外國人之稱」當成是「汙名化」的方式。編年 史由教士所書寫,對剝奪外國教士產業的行為自然不能苟同,但依然明 顯可見對外國人身分的敵意。同時,這些編年史談論損失時,均少提「土 地」,多寫「財物」,反映編年史家認為土地可以占領,地權卻無法搶 得,攻擊者能掠奪財物、農作、森林等地上物,但難以取得其地權。相 較之下,日後保王派 1265 年勝利之後,國王沒收叛徒土地、另贈有功, 則能展現出國王對於地產的最高支配權。 編年史家談論攻擊掠奪者多,注意到復原補償者少。關於後者的資 訊,須看孟佛特政府自 7 月 22 日起發布的 50 餘封「復原令」。復原令 目的在協助 1263 年 6、7 月的受害者取回被奪走的土地、財物,命令以 密函形式下達土地所在之郡的新「保安官」(custos pacis, keeper of the peace,1263 年孟佛特派所創設,與原有的郡長平行,由孟派成員擔任), 要求保安官應督促歸還特定受害者日前被占領的土地與被奪走的財物。

(24)

譬如約翰.格雷得到如下的復原令:「令白金漢郡(Buckinghamshire)的 保安官,將管區內約翰.格雷日前遭人占領(拉丁文作 occupata)的土 地,連同奪走的財物,立刻歸還給約翰,不得導致任何侵害、損失。」53 以數量而言,第一封命令出現於 7 月 22 日,之後從 7 月 29 日星期 日開始,以周為單位,接連七周各有 2、7、7、24、4、4、2 封命令。數 量最多的是 8 月 19 日開始的一周,尤其是 8 月 24 日,一天之內便多達 10 封。54以地點而言,復原令牽涉之地遍及全國。以身分而言,獲得復 原令者有外國人、1258 年十五人委員會成員及代表貴族出席國會的十二 人成員、法官、國王的親信或行政官等等。55獲得復原令且位列編年史 中被害者的有:《湯瑪士.懷克編年史》中的諾里奇主教、《坎特伯里 和多佛編年史》中的威廉.巴歐茲、以及《登斯塔保編年史》中之約翰. 格雷和賽門.帕斯露。56華勒倫在編年史的記載中是唆使國王在 1261 年 推翻〈牛津條款〉者之一,所以是 1263 年攻擊的當然對象。從他在 8 月 17 日得到的復原令,可見他受波及的土地分布在 16 個郡及倫敦。令 狀述及既然華勒倫已經同意出庭,接受是否違反〈牛津條款〉的審判, 日前被侵占的土地應予歸還,只有私人的柯由佩克城堡先由羅傑.克里 佛繼續監管。57如前文提及,華勒倫「違反〈牛津條款〉」之事在 9 月

53 CR 1261-64, pp. 243-244. 54 CR 1261-64, pp. 242-253, 257-258, 261, 265. 55 外國人:第一封復原令就是給外國人馬提亞.貝佐的英格蘭妻子(CR 1261-64, pp. 242, 244),另有給法蘭德斯人 Ingram Fiennes (p. 252) 與薩伏依人 Ebulo de Montibus (p. 245) 的復原令。十五人委員會成員中的 James Audley (p. 253),國會代表十二人中的 John de Grey (p. 243) 和 John de Baillol (pp. 244, 258),法官 Gilbert Talebot (p. 251)、Adam de Grenvill (p. 251)、Philip Marmion (p. 252),國王的親信與行政官 Aymon Thurumbert constable of Windsor (pp. 245, 258)、Richard of Tilbury constable of the Tower (p. 252)、 Adam de Gesemouth constable of Newcastle (p. 253)、William Latimer sheriff of York (p. 253)、Henry Bakepuz (p. 253)、Nicholas de Molis (p. 253),北方貴族 Henry de Percy (p. 249) 均收到復原令。

56 CR 1261-64, pp. 250-253. 57 CR 1261-64, pp. 24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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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日得到赦免。 復原令歷經幾次變化,共可分為三類。最早的復原令開始於 7 月 22 日,內容較為單純,可視為第一類復原令(如上述約翰.格雷所得)。 自 8 月 9 日起的命令則為第二類,命令所有土地須予歸還,但財物方面, 受害人僅可收回在「國王宣告和平」後被掠奪者。58所謂的「宣告和平」, 是指國王和代表孟佛特談判的主教達成協議,在 7 月 16 日簽訂協議書一 事。如此一來,在攻擊行動最頻繁的 6 月和 7 月初所掠奪的戰利品,便 不必還歸原主。這是孟佛特對於協助他奪權的支持者讓步,不能秉公行 事的例證之一。 從第三類的復原令中,更可見到孟佛特合理化其偏袒行為的方法, 表面上是維護〈牛津條款〉,實際上會進一步加深裂痕。8 月 20 日為威 廉.巴歐茲發布的命令,只歸還他在 8 月 14 日後被掠奪的財物,因為他 在 14 日當天才發誓遵守〈牛津條款〉。59雖然在 8 月 20 日之後發出的 復原令中,部分還是第二類,以「國王宣告和平」為分期點,但更多的 是以各人發誓之日為準的第三類復原令。60當然,第三類復原令並非完 全對受害者無利──若受害者在國王宣告和平之前已表態支持〈牛津條 款〉,便可以發誓之日為準,取回之後被奪走的財物。然而,這類復原

58 CR 1261-64, p. 246. 59 William of Braose 是威爾斯邊區貴族之一,在肯特、杜塞特、蘇塞克斯也有地產。1261 年國王復權的過程中他有所出力(CR 1259-61, p. 457),在 1263 年夏天武裝暴動中他是 編年史中有列名的受害者(W. Stubbs, ed., The Historical Works of Gervase of Canterbury, ii, p. 222)。雖然復原令(CR 1261-64, pp. 250-251)中規定他在 8 月 14 日發誓「之前」 (ante)被奪之財物應予歸還,但基於兩點,筆者認為此處應為筆誤:首先,若是在「國 王宣告和平之後、威廉發誓之前」遭劫之物應歸還,則直接如同其他信件規定「和平之 後」即可;第二,之後類似的復原令(例如 p. 252 Philip Marmion 之地)均是在發誓遵 守牛津條款「之後」被奪之物才予歸還。 60 宣告和平之日為準者,例如 CR 1261-64, pp. 253, 257. 發誓之日為準者,例如 CR 1261-64, p. 251,有令保安官待諾里奇主教派來代表發誓之後,再予歸還土地財物;Philip Marmion 在 7 月 9 日發誓(p. 252); William de Cheny 在 7 月 22 日發誓(p. 257);Hugh de Balliol 代表父親 John de Balliol 和自己在 9 月 2 日發誓(p.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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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顯然並非針對這樣的狀況。在一併考慮獲得第三型復原令者的身分 後,可以做此推測:雖然孟佛特的新政府要求全體國人再度宣示支持〈牛 津條款〉,但國王 7 月 14 日的妥協,即被視為代替全國重新宣告支持; 然而,新政府有意透過扣留土地、財物來對某些較受猜疑者(例如巴歐 茲)施壓,在他們各自正式宣誓遵守〈牛津條款〉後,才將其財產歸還。

(三)贈出與復原曼梭土地的數次命令

從復原令中可見,1263 年的新改革派奪權行動造成至少 50 位受害 者,且受害地區分布全國,亦可見孟佛特支持者對歸還財物心有不甘。 本節下半將以前述編年史家均提及之受害者曼梭的個例,先整體討論曼 梭被掠奪地產的去向,再利用個別數據與實況,進一步呈現 1263 年的奪 權行動。 曼梭的土地主要位於東南沿海的諾福克、薩福克、埃塞克斯、肯特、 蘇塞克斯、漢普以及薩里數郡(Norfolk, Suffolk, Essex, Kent, Sussex, Hampshire, Surrey),然而,個人地產並不是他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除 了先後有多達 14 個被監護人,在其成年前帶給曼梭大量額外土地的使用 權外,最主要還是教會職位所提供的收入。曼梭最高的職位是約克大主 教座堂的財務長,年收入 233 鎊 6 先令 8 便士。另外,他還兼有收入豐 厚的約克郡比佛利教堂(Provost of Beverley Minster,年入約 134 鎊)、 肯特郡的梅斯頓教堂(rector of Maidstone,年收 107 鎊)以及其他教職。 聖奧本修院的史書《歷史之花朵》評論他為「世上最富有的教士,富裕

到連主教的尊榮地位都看不上眼」。61

61 關於約克大主教座堂的財務長,見 CPR 1247-58, p. 455; J. E. Burton, ed., The Cartulary of

the Treasurer of York Minster and Related Documents (Borthwick Texts and Calendars, 5,

1978), pp. v-xiv; D. E. Greenway, ed., Fasti Ecclesiae Anglicanae, 1066-1300, vol. vi: York (London: University of London, Institute of Historical Research, 1999.), pp. 20-21. 關於比佛 利教堂,參閱 R. T. W. McDermid, ed., Beverley Minster Fasti (Yorkshire Archaeological Society, 149, 1993), pp. xviii, 1-2. 關於梅斯頓教堂,參閱 CPR 1232-47, p. 260; Tax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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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1263 年夏天的一陣洗劫後,孟佛特掌管的中央秘書處於 7 月 18 日及 8 月 1 日分別發文,將曼梭的賽居維克城堡(Sedgwick castle, Sussex)交付孟氏得力助手彼得.孟佛特(與賽門同姓,但並非親戚), 又把曼梭其他的土地全部贈與二兒子小賽門.孟佛特。兩道命令有效期 均是「直到曼梭回國、國王下令將土地交還為止」。62 1263 年中,曼梭正在法國爭取路易九世的支持,無暇返國,前述 7 月 22 日至 9 月 16 日之間所發復原令中,無一與曼梭相關。曼梭私下與 姪子約定,由後者出面自稱所有人,要求取回賽居維克城堡。9 月 18 日, 彼得.孟佛特被命令交還賽居維克給「其所有人小約翰.曼梭」,63但 彼得並沒有依令行事,這從 1264 年 2 月發布的令函再度提及賽居維克堡 可見。 國王趁 9、10 月間受法王邀請身在國外的機會,於 10 月 4 日發信, 接受曼梭任命兩位親信(Thomas de London, Simon the Chaplain)為代理

人,以接收他之前被奪走的財物。64恢復對秘書處的控制後,國王在 11

月 8 日下達命令,將曼梭、彼得.薩伏依、朝臣殷伯特.孟菲藍等被侵

占的土地,立即歸還他們或其代理人。65而關於曼梭的土地,國王一共

發函五封,其中四封給相關官員,一封給小賽門.孟佛特,要求他們將

Ecclesiastica Papae Nicolai IV (London: Record Commission, 1802), 3b. Flores Historiarum

(St. Albans), ii, p. 481. 關於曼梭地產,見 Hui Liu, “John Mansel, Councillor of Henry III: His Life and Career”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London, 2004), ch. 6. 本文另一主角華勒 倫的土地分佈在西部十餘個郡中,從南海岸的杜塞特郡和漢普郡(Dorset, Hampshire), 往西北方向的威爾特郡、索美塞特郡(Wiltshire, Somerset)到與威爾斯相鄰的格勞斯特 郡與赫里福德郡(Gloucestershire, Herefordshire),以及英格蘭中西部的伍斯特郡與史特 福德郡(Worcestershire, Staffordshire),是他地產最集中之處。赫里福德郡柯由佩克城 堡和莊園,為其地產的中心。見 Calendar of Inquisition Post Mortem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1904-), vol. ii, no. 6.

62 CPR 1258-66, pp. 269, 273. 63 CPR 1258-66, p. 279. 64 CPR 1258-66, p. 284. 65 CR 1261-64, pp. 369-370.

(28)

曼梭所有的土地交還給他的代理人。66然而,國王的復原令依然效果不 彰。1264 年 2 月 8 日及 14 日,國王再度下令歸還曼梭的土地、附屬於 他教會職務之產業及賽居維克城堡,並賠償他所受到的損失;另外,之 前國璽不在國王手中時,曾發令造成曼梭的土地遭到侵占(指土地贈與 小賽門之事),現在國王正式宣告那些命令無效。67 若說孟佛特因存有私心,以至於復原令一變再變,國王和其官員則 是無力迫使占有曼梭財物者聽命行事。曼梭的土地、財產在 1263 年 6 月底之後受到一連串的攻擊掠奪,但他當時身在國外,無法阻止。曼梭 先是致力於協助國王與孟佛特派在法王仲裁之下談判,成功使路易九世 在 1264 年 1 月〈亞眠協定〉(the Mise of Amiens,見下節)時全力支持 亨利王;繼而在 1264 年 5 月路易斯戰役亨利戰敗被俘後,與王后、彼得. 薩伏依等人一起籌備軍隊,企圖進攻孟佛特。然而,當曼梭於 1265 年 1 月過世時,局勢仍未好轉,國王與王子依然是孟佛特的人質。

(四)「叛徒土地調查」與「贈地巡迴法庭」紀錄

國王再三下令,顯示小賽門等人不曾聽命歸還曼梭的地產。幾年後 兩次全國性的調查當中,地方證人詳盡舉證,更直接顯示了孟佛特派掠 奪之徹底與公開。第一次是在 1265 年 10 月保王派得勝之後,對「叛徒」

及其土地進行調查(inquisitio de terris rebellium),68第二次在 1267 年

開始,通稱為「贈地巡迴法庭」(the eyre de terris datis)。69關於這兩

66 CR 1261-64, p. 369. 67 CPR 1258-66, pp. 380-381.

68 1265 年調查稱為「叛徒調查」、「叛徒土地調查」(inquisitio rebellium / de rebellibus / de terris rebellium),紀錄出版於 Calendar of Inquisitions Miscellaneous i, 1219-1307 (London: His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1916; 以下簡稱 CIM), nos. 609-940.

69 1267 年開始之巡迴法庭紀錄藏於英國國家檔案館 The National Archives(Kew, London, UK, 以下簡稱 TNA)中,檔案編號 JUST 1/1207 (Surrey and Sussex), JUST 1/42 (Berkshire), JUST 1/618 (Northamptonshire), JUST 1/59 (Buckinghamshire), JUST 1/237 (Essex), JUST 1/83 (Cambridgeshire), JUST 1/569b (Norfolk), JUST 1/821 (Suffolk). 其中部分在十九世

(29)

個調查與司法活動,將在下一節進一步說明,此處先用調查結果呈現曼 梭的損失以及 1263 年夏天攻擊行動的徹底。 1265 年在各地的調查,調查行動本身並不完整,但調查紀錄的保存 則堪稱完善,全國大部分的郡的紀錄均存(二十九郡),只有西南隅、 西部威爾斯邊區、西北地區七個郡的資料沒有保存下來。70關於曼梭地 產的資訊,來自英格蘭東南方五個郡:漢普郡、蘇塞克斯郡、肯特郡、 諾福克郡、薩福克郡,總共有十二筆資料與曼梭相關,除了有兩筆顯示 他的佃戶成為叛軍支持者外,直接顯示曼梭的產業遭受占領破壞的有土 地七筆、地租一筆、被監護人的土地兩筆。始於 1267 年的特別巡迴法庭 雖然涵蓋全國,然而保存至今的法庭紀錄卻僅有八個卷軸,其中兩卷(薩 里和蘇塞克斯合一卷、埃塞克斯郡一卷)記載著關於曼梭的資料。1265、 1267 年兩種紀錄之間重疊的部分之微,對比 1267 年之後巡迴法庭紀錄 之詳,顯示 1265 年的「叛徒調查」結果非常不完整:1267 年法庭紀錄 中,薩里郡和埃塞克斯郡提供關於曼梭土地財物的大批資訊,但在 1265 年紀錄中,薩、埃二郡的部分卻不見有關曼梭之記載。71或許由於 1265 年的局勢不穩,持續反抗者在各地時見,以致調查結果不盡完整。但這 也與兩個調查的目的不盡相同有關:1265 年以土地侵占為主,1267 年則 包括其他劫掠行為。 以下先從 1265 年的紀錄說起。在關於曼梭產業遭到侵占破壞的十筆 紀錄中,孟佛特家族共佔了七筆。孟佛特本人在 1264 年 5 月的路易斯戰

紀出版於 J. Hunter, ed., Rotuli Selecti (London: Record Commission, 1834). 曼梭的資料主 要見於 JUST 1/1207, JUST 1/237。

70 紀錄不存的 7 郡:Cornwall, Cumberland, Hereford, Lancashire, Shropshire, Staffordshire, Westmorland. 或許因為威爾斯邊區領主勢力強大、忠誠搖擺反覆,且最後勤王有功,調 查叛徒工作並不順利。

71 唯一重複出現的,是曼梭在薩塞克斯郡的普瑞斯頓莊園(Preston)。1265 年的資料顯示,

此莊園曾被約翰.費茲亞蘭(John fitz Alan)所占,直到依弗遜戰役結束;1267 年後的 紀錄中,則記載了曼梭的遺囑執行人控告另外五人掠奪曼梭在普瑞斯頓的財物。除了 這個莊園重複出現外,兩批紀錄毫無重疊之處。參 CIM, no. 906; JUST 1/1207, m. 2.

(30)

役後,侵占(seized, occupied)了諾福克郡漢斯帖(Henstead)中與曼梭 相關的土地(屬於 Roger de St Denis 的繼承人,受曼梭的監護),另外 又占了薩福克郡中如安(Rougham)年值 4 鎊 10 先令的土地。72孟佛特 的長子亨利則自 1263 年起,侵占了肯特郡畢辛頓(Bilsington)一地中 年值 8 鎊的土地。他在當地大肆砍伐林木、撈捕池魚,各賣得 70 鎊和 10 先令。73 1263 年 起 , 孟 佛 特 次 子 小 賽 門 占 領 漢 普 郡 的 布 勞 頓 莊 園 (Broughton),以及西梯德立(West Tytherley)、西定恩(West Dean) 的土地,分別值 20 鎊、5 鎊、10 鎊。如前所述,他在 1263 年 8 月 1 日 獲贈曼梭所有的土地,雖然實際上不能全部掌握(上述的畢辛頓即是在 兄長亨利手中),但確實得到相當比例。孟佛特三子艾默(Aymer)在 漢普郡則有每年來自莫提斯方、瓦洛普和布勞頓(Mottisfont, Wallop and Broughton)的 15 鎊租金收入,這是過去曼梭擔任約克大主教座堂財務 長薪資的一部分,並非其私人產業。曼梭在 1265 年 1 月死去的消息傳回 英國後,孟佛特便將他的教職授予親信,2 月 7 日更將收入最高的約克 財務長一職授予三子艾默。74最後,1265 年調查結果中提到薩塞克斯郡 袍柏若(Pulborough)的土地,此地產原為曼梭被監護人(Alard le Fleming 的兩位女繼承人)所有,在 1265 年依弗遜戰後,由保王派的薩里伯爵約 翰.瓦倫(John de Warenne, Earl of Surrey)從「叛軍」手中收復。紀錄

中無名的叛軍可能也是小賽門。75

孟佛特家族之外,約翰.費茲亞蘭也曾占用曼梭在薩塞克斯郡的普 瑞斯頓;肯特郡的湯瑪斯.三文治(Thomas of Sandwich)則自 1263 年

72 CIM, nos. 820, 898.

73 CIM, no. 748. 曼梭經營畢辛頓多年,且在當地建立一所修道院(Bilsington Priory),亨 利.孟佛特的破壞必然讓地主十分痛心。

74 CIM, no. 700;關於授職艾默,見 CPR 1258-66, p. 436. 75 CIM, no. 960.

(31)

7 月起,占有曼梭年值 2 鎊的艾須(Ash-next-Sandwich)一地。76 從 1267 年開始的巡迴法庭紀錄中,蘇塞克斯郡與薩里郡的卷軸提到 曼梭的兩莊園:密克漢(Mickleham)和辛恩(Sheen),埃塞克斯郡卷 軸則較簡略地處理郡內七處地產遭受掠奪的狀況。77本節最後將利用前 二者的資訊,看法庭紀錄如何近距離呈現 1263 至 1265 年間改革派的行 動。 曼梭遺囑執行人在法庭中請求調查密克漢莊園的財物去向。地方證 人團在庭上作證說,曼梭離開英國不久,威廉.崔果茲(William Tregoz) 和吉伯特.當通(Gilbert de Dontone)闖入密克漢,奪走總計 172 先令 的財物;曼梭的莊園管理人只來得及藏起價值 38 先令的財物。接著,約 翰.吉發(John Giffard)的追隨者約翰.窩頓(John de Wauton)於 1263 年秋天時,奪走值 100 先令的穀物、收取 3 先令的秋租,並砍伐莊園中 的林木,賣得 100 先令(總計 203 先令)。不久之後,小賽門.孟佛特 來到密克漢,他將同為反抗國王一方的約翰.窩頓驅離,又砍下大量木 材,賣得 133 先令 4 便士。78小賽門從 1263 年秋天起占領密克漢莊園兩

76 關於普瑞斯頓,見 CIM, no. 906。約翰.費茲亞蘭是威爾斯邊區貴族之一,又是薩塞克 斯郡 lord of Arundel。他參與了 1263 年夏天的武裝攻擊行動,但在同年 12 月之前加入 保王派,參 J. R. Maddicott, Simon de Montfort, pp. 235, 248。關於艾須,見 CIM, no. 764. 77 埃塞克斯郡七個莊園的證詞當中資訊較完整、可計算出損失總值的有四,由高到低分 別是:637 先令 4 便士(大山孚莊園 Great Samford)、600 先令 8 便士(東提柏里 East Tilbury)、323 先令 4 便士(波孟 Beaumont-cum-Moze)、127 先令 6 便士(無地名)。 以大山孚莊園為例,先後三組人馬來此劫掠,動作如同下文將提及的順序。首先瑞 夫.佩羅(Ralph Perot)領人劫走牛馬、馬車等,繼而在 1263 年秋,約翰.夏目維(John of Chamvile)率人收割價值 100 先令的穀物,最後修.諾里斯(Hugh le Noreys)與威廉. 孟沉希(William de Munchensey)以孟佛特的名義前來,將價值 240 先令的農作收成後 運走。佩羅與夏目維兩人除了親自來到大山孚,也在幕後指揮該郡其他掠奪活動,例如 搶奪曼梭的哈特福莊園(Hartford)財物的威廉.費茲吉伯(William fitz Gilbert),就是 「領導一批自稱為佩羅的部屬者」,洗劫蕭孚莊園(Shalford)的傑柯.普瓦圖(Jacob Poitevin),則「自稱是夏目維的追隨者」。JUST 1/237, in Rotuli Selecti, ed. J. Hunter, pp. 114-11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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