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5 年 8 月 4 日依弗遜之役,叛軍大敗,領袖孟佛特戰死沙場,國 王重獲自由與政權。戰後短短幾周之間,上千筆產業被保王派人士侵占 或洗劫。9 月 14 日,國王於溫徹斯特召開國會,宣布內戰結束,國內恢 復和平,並決議將所有叛徒(rebels)的所有土地一律沒收。95此時國會 尚無正式紀錄,但有編年史家在描述溫徹斯特國會時,明確寫到是華勒 倫提出以全面沒收土地的方式來處置叛軍。編年史家並聲稱華勒倫說了 這段話:「我們這一批忠心協助國王與愛德華的人在此要求,所有在開 諾沃斯城外或在依弗遜戰役中被捉的叛徒、或者被殺的叛徒之繼承人,
均應永遠被剝奪繼承權。」96國會中也有反對全面沒收的,例如國王之
95 Annals of Dunstable, in Annales Monastici, iii, p. 239; C. H. Knowles, “The Disinherited 1265-80,” part iii. pp. 1-8; C. H. Knowles, “The Resettlement of England after the Barons’
War, 1264-67,”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5th series, vol. 32 (1982), pp.
25-26.
96 例如 Annals of Worcester, in Annales Monastici, iv, p. 455, 以及引文來源的 Annals of St Andrew’s Priory, Northampton, sub anno MCCLXV. 後者的手抄本收於 Corpus Christi College, Cambridge MS 281(2); 編年史中 1258 至 1267 年的記載,見 H. M. Cam and E. F.
Jacob, “Notes on an English Cluniac Chronicl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44 (1929), pp.
94-104 at 103.
弟理查、諾福克伯爵(Roger Bigod, Earl of Norfolk),曾任最高法官的 巴賽特(Philip Basset)則離席抗議。97
然而,國會還是決議採取全面沒收政策,以剝奪繼承權的方式來懲 罰叛徒。為了執行此項決議,國王在 9 月 21 日派人到各郡,調查叛徒的 身分、叛徒持有的土地及其價值,以及這些土地目前在誰手中,之後再 依照調查結果沒收叛徒土地,或是從保王派人士手中接過幾星期以來被 私下占領之地,並收取土地的秋租。98本文前一節便已使用這場「叛徒 土地調查」紀錄關於曼梭的部分。
調查過程中,各郡人士認定叛徒的方式,不限於前述華勒倫所說在 依弗遜戰役或開諾沃斯城外與國王為敵者;這點下面談到「叛徒土地調 查」紀錄時可見。另外,叛徒的定義也可以從國王將沒收之地轉贈有功 者時的用語窺知一二。第二波酬謝有功者時,國王將沒收自倫敦市民的 土地贈與有功者,令狀中表示,原地主身為「倫敦市民」,是「國王的 敵人」,以此解釋為何其土地會被沒收並轉贈。99 10 月 24 至 27 日的第 三波酬謝,國王的令狀用字如下:原先的地主「是國王的敵人、是叛徒,
因為他們追隨已故列斯特伯爵孟佛特,試圖剝奪國王繼承權、摧毀王權」
(enemies and rebels who adhered to Simon de Montfort, late earl of Leicester, an enemy and traitor to the king for the disherison of the king and the destruction of his crown);原先地主土地被沒收後轉贈保王派功臣,
是因為「在國內貴族的建議下,他們的土地交由國王全權處置,國王可 隨意轉贈」(by the council of the magnates of the realm, [their lands are] at the king’s disposal to grant to whom he will)。100
既然國王把自己受到的待遇視為「被剝奪繼承權」,用以牙還牙的 方式對付叛徒便是可以理解的。國王公函中,也把 1265 年之後繼續與他
97 Annals of Waverley, in Annales Monastici, ii, p. 367.
98 調查委任狀見 CPR 1258-66, p. 490. 調查結果見 CIM, nos. 609-940.
99 CPR 1258-66, pp. 463-468.
100 例如 CChR 1257-1300, p. 56.
為敵的人稱為「被剝奪繼承權者」(the Disinherited),下述在 1267 年 國王招降、赦免占據伊黎地區(the Isle of Ely)的敵軍餘黨信中即是如 此稱呼。這也是處置叛徒的既有方式:在 1252 年國王與孟佛特的一場口 角中,國王便威脅將「剝奪叛徒的繼承權」來懲罰孟佛特。孟佛特則回 道:「國王只是想奪走我的伯爵身分,來賞給王后或路西釀兄弟的友人。」
然而,若說沒收土地、剝奪繼承權是領主對於違抗或反叛的附庸之懲罰 方式,則國王在 1265 年的舉動不盡符合此原則,因為沒收的土地並不只 限於國王分封出的,而是包括叛徒得自其他領主的土地。101
國王在 9 月 21 日派人至各郡展開叛徒調查,以郡之下一層級的行政 分區「百戶」(hundred)為單位,各百戶組織一個證人團,前來回答調 查員的詢問。調查結果留下不少紀錄,保存至今,在 1916 年整理編排出 版。以東南方肯特郡為例,調查在 1265 年 10 月 3 日、4 日於坎特伯里 進行,有些百戶證人團的答案條理分明,102先是舉出本地有哪些人是「叛 徒」或「國王的敵人」,繼而說明他們在本百戶擁有哪些土地、價值多 少;若這些土地已被保王派人士所占領,當地證人也一一告知。許多百 戶證人則從簡,以「保王派某人,在戰後占領叛軍某人的某塊地」的型 式列舉資訊。總計肯特郡證人一共舉出 140 名叛徒。103
調查過程中,調查員只問叛徒土地目前由何人占領,而不問「叛軍 是否曾占領他人土地」。或許是因為推測土地已被保王派奪回,或者是 因為沒收家產已經是嚴厲處罰,而不需再詳問個別叛軍是否曾非法占領
101 1252 年的爭執見:Chronica Maiora, v. 338. 十一世紀末和十二世紀,尤其是威廉一世的 兒子之間的鬥爭和史提芬王時的內戰中,土地沒收較多,如 RáGena DeAragon, “The Growth of Secure Inheritance in Anglo-Norman England,” Journal of Medieval History 3 (1982), pp. 381-391 文中所述;然而十三世紀時人似乎並不談論這些過去沒收之事。亨利 在位之初局勢相對穩定,叛亂及沒收的狀況少。1233、1234 年間一場叛亂,最後以國王 接納其訴求告終,無懲治叛徒之舉,參 Björn Weiler, Kingship, Rebellion and Political Culture.
102 例如 CIM, nos. 729, 758.
103 肯特郡資訊在 CIM, nos. 719-768.
土地。然而,地方人士常主動提供過去雙方互相侵占的資訊:依弗遜戰 役之後發生的土地侵占行為是保王派的行動,1263 年和 1264 年發生的 則是叛徒所為。從地方的角度來看,詳細說明叛徒土地中哪部分是兩年 來侵占而得、原地主是誰,較為周延無失。這裡可見的是地方人士主動 提供更完整的回覆,而為派自中央的調查員所接納。
至於如何斷定何人是叛徒或是國王的敵人?什麼人的土地在依弗遜 戰後被保王派占領?前已提及,編年史及中央紀錄中可見到依弗遜戰役 或開諾沃斯城外與國王為敵者、倫敦市民及追隨列斯特伯爵者等人,被 視為國王之敵或叛徒。地方上在 1265 年調查紀錄常見的形式是「保王派 某人,在戰後占領叛軍某人的某塊地」,因此通常只提供叛徒的名字,
不提叛亂行動的實際情況。然而,從幾個例外中,可以整理出以下的叛 徒事例:在 1264 年 4 月攻擊羅徹斯特城者、在路易斯戰役與國王為敵 者、在溫徹斯特對抗國王及加入長達三天的搶劫者(這是小賽門在 1265 年 7 月的軍事行動)、在依弗遜戰役與愛德華王子和其他保王派為敵者、
曾搶奪保王派土地者、所有倫敦市民、協助孟佛特派的多佛城堡監守約 翰.德拉黑(John de la Haye)守城者。104
最不尋常的是威斯特漢百戶(Hundred of Westerham)證人團定義叛 徒的例子:當國王的地方小吏(bailiffs,郡長的下屬)傳喚證人協助調 查時,威斯特漢百戶的尼可拉斯.法蘭西(Nicholas French)朝他們喊 道:「你們才該被吊死!你們從不放過作惡機會!」為此,百戶證人團 認為尼可拉斯是公開與國王為敵,並提供他的財產資訊以利沒收。同一 百戶並舉證說,羅傑.方特(Roger de Fonte)是國王之敵,他原是防衛
104 以上七類叛變行動的例子: 羅徹斯特堡見 CIM, nos. 725, 728, 746, 751, 758, 767; 路易斯 戰役見 CIM, nos. 733 , 746, 758; 溫徹斯特城見 CIM, nos. 759, 766(關於小賽門在溫徹斯 特浪費時間精力、自壞名聲,見 J. R. Maddicott, Simon de Montfort, p. 339);依弗遜戰 役見 CIM, no. 739; 搶奪保王派土地見 CIM, nos. 746, 760; 所有倫敦市民見 CIM, no. 767
(參 G. A. Williams, Medieval London: From Commune to Capital [London: Athlone Press, 1963], pp. 233-5);多佛城堡見 CIM, no. 735.
屬於國王的湯橋(Tonbridge)城堡的一分子,但在繳交 6 先令代替服務 並獲准離城後,他將城堡的防禦機密告知小賽門.孟佛特以及約翰.德 拉黑。證人團還說,羅傑.方特只有年值 5 先令的土地。除了提供資訊 以便沒收外,證人團似也暗示他繳交的 6 先令代役金是來自孟佛特。105 威斯特漢百戶及其他類似的例子顯示,叛徒身分在這時尚由地方人 士彈性自主認定。以上以肯特郡為例,是因為在十年之後(1275)又有 一場相關的調查,但現存紀錄只留有肯特郡內部分地區的資料。1275 年,亨利三世已去世三年,其子愛德華一世自聖地回國不久,即在 1275 年 5 月 19 日命 Stephen de Penecestre 和 Ralph de Sandwich 兩位政府官員 赴肯特、薩里和薩塞克斯三個郡,透過地方證人團,找出有哪些人在上 次境內動亂(the late disturbance in the realm)時對抗國王,土地卻從不 曾被沒收。106
1275 年的紀錄共提及本地人叛徒 55 人,當中有 19 人是首次出現,
其餘 36 人雖然在 1265 年調查時已被認定為叛徒,但他們叛亂期間的行 動,也多是在 1275 年才可見得。和 1265 年叛徒常只知其名不同,1275 年紀錄中每位叛徒與國王為敵的行動都有註記。叛亂行動雖然包括較籠 統的「協助孟佛特」(a rebel on the side of Simon de Montfort),但更有 具體的、參與特定戰役者的詳細資訊。1275 年紀錄首見,1265 年時不曾 用到的新叛亂罪名是 common spoiler,用來指稱趁火打劫、騷擾鄰近百 姓的行為。107
比較肯特郡十年前後的兩次調查結果,從叛徒數字來看,顯然 1275
105 CIM, no. 760.
106 委任狀見 CPR 1272-81, p. 119. 調查結果見 CIM, no. 1024,而下段關於 1275 年的資料來 自此調查紀錄。
107 1275 年的紀錄中,參與本郡羅徹斯特城圍城戰的共 22 人,當中不在 1265 年的名單上、
1275 年才新增的共 13 人;前往鄰郡路易斯協助孟佛特軍隊的共 10 人,當中一半在 10 年前的調查中不曾出現;1265 年只提到 2 人參與洗劫溫徹斯特,1275 年則有 5 人;從 肯特郡遠至 150 英里外參與依弗遜戰役的共 4 人,當中 1 人是 1275 年新得知。
年的調查結果較 1265 年完整,這可能與 1265 年局勢不穩有關──孟佛 特派仍在持續行動,且受部分地方人士支持。但更重要的是,比起十年 前,1275 年的紀錄對叛亂的具體行動更為重視,且有斷定叛亂的明確標 準,這是在依弗遜戰後隔年,〈開諾沃斯決議〉的新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