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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封建制度的确立 一、封建制度的形成

[封建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公元 5 世纪罗马帝国在高卢统治的崩 溃和日耳曼人诸王国的建立,标志着高卢地区进入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在蛮 族国家、尤其在法兰克人国家内形成和发展起来,决不是偶然的,而是由它 适宜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决定的。

首先,在高卢既有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没落和 日耳曼人原始社会的瓦解两种历史发展趋势在封建制度上找到了接合点。

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固有的内在矛盾使奴隶制度走向危机。3 世纪危机 以后,奴隶在生产中的地位日趋下降,而隶农制却得到迅速发展,到罗马帝 国灭亡之时,在高卢、意大利等地,隶农制生产已居主要地位。与奴隶不同,

隶农在身份上是自由人或半自由人,他们向地产主租佃土地,支付货币或劳 役地租。在奴隶制危机的情况下,不少奴隶主也授给奴隶小块土地,让其组 织家庭,独立从事生产,主人向他收取货币或实物租,征发劳役。在罗马帝 国晚年,主要依靠奴隶劳动的大地产主也还存在,但不多见,绝大多数地产 主把大部分土地租佃出去,仅留一小部分自营地,用少量奴隶在隶农、授产 奴隶劳役的配合下耕种。这时,最为广泛的生产形式是隶农和授产奴隶的小 生产。隶农对地产主有依附关系,但他本身并不为地产主所有,他与地产主 的关系主要是基于土地的依附。授产奴隶的经济地位接近于隶农。隶农制生 产关系具有封建生产关系的性质。此外,在罗马帝国晚期的高卢还存在着不 少拥有土地的个体小农,他们独立地从事小生产。从总的发展看,在罗马帝 国晚年以强迫奴隶集约劳动为基础的奴隶大地产正在让位于更适合于生产力 发展的小生产,奴隶让位于各种依附农民,罗马奴隶制社会正在逐渐沿着封 建化的方向演变。

征服高卢前的日耳曼人已经发展到原始社会解体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在 日耳曼人之中已有了部落贵族、军事贵族与一般平民群众的阶级分化,奴隶 制度也已产生。日耳曼人的奴隶大都被授予一定的土地,拥有自己的家室,

独立耕作,向主人交纳一定的地租,这种“温和的隶属形式”与罗马帝国晚 期的授产奴隶有些相似之处。日耳曼人的基层组织形式是农村公社,土地为 公社公有,但分给各家使用。私有成份正在增长。日耳曼人已经进入阶级社 会前夜,小生产已经是他们熟悉的生产形式。罗马高卢和日耳曼人的社会发 展都要求采取小生产的生产形式,以小生产为基础的封建社会是它们的共同 归宿。

其次,自然经济的统治,也为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5 至 10 世纪,在高卢地区工商业活动并没有消失,但退居次要地位。在自然经 济条件下,农民失去土地,要不流浪,只得从大土地所有者手中租佃土地,

从而与大土地所有者产生土地上和人身上的依附关系,沦为农奴和依附农 民。小生产的经营方式、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身 依附关系,是封建生产方式的重要特征。

最后,罗马帝国的崩溃和日耳曼人的建国,打碎了奴隶制的国家机器,

建立了新的封建政权。封建上层建筑保护和促进封建关系,加速了封建制的

形成和发展。

布敕令,要求保护贫弱者的地产,斥责那些“阴谋强迫弱者向其出卖土地,

或者干脆强夺其土地”的权贵。二是所谓“投托”制。软弱的小农或因经受 不住强者的侵夺,或承受不了国家的税收和军役负担,或苦于战乱灾疫难以 自立,往往将其土地“献给”附近的大封建主,然后再以租佃的形式领回耕 种,土地所有权由此而归封建主。

在人身关系上,5—10 世纪存在着两种相反的发展倾向。一是奴隶劳动 的意义日益减小,奴隶愈来愈多地被授予土地,单独耕作,久而久之,奴隶 的法律地位也逐渐上升,接近于不自由的佃农。在卡洛林时期的大地产上,

依附佃农的劳役劳动逐渐取代奴隶劳动,一种封建主自营地和依附农民份地 相结合的土地经营制度慢慢形成,封建庄园制产生。10 世纪后,奴隶逐渐消 失,汇入依附农民之中。二是大量自由农民逐渐丧失人身自由,变成农奴等 依附农民。各种农民租地形式向以劳役和实物租结合的依附农民份地转化,

农民在身份地位上的差异也在逐渐泯灭。这两种相反倾向发展的结果,使蛮 族征服高卢时复杂的社会阶级成份逐渐趋向简单化。

在高卢封建化过程中,封建王朝的经济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8 世纪,

查理・马特推行采邑改革,将无条件的封土变成了采地,使土地附着了领主 与附庸的各种权利与义务,以采邑为纽带,封建主之间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 建等级制。从采邑改革开始,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具有等级土地所有制的特 征。再者,在墨洛温王朝,国王们开始封授“豁免权”。此时,豁免权主要 封授教会地产,内容主要是禁止王室官吏进入教会领地实施司法,征收赋税。

在卡洛林王朝,国王或皇帝们也大量向世俗贵族封授豁免权,接受豁免权的 贵族领地成为不受国家权力影响的独立王国。而且,卡洛林王朝还常常把伯 爵等官职作为采邑封授附庸,877 年伯爵等官职开始可以合法世袭,伯爵们 也将辖区变成了世袭领地,辖区内的居民则变成他们自己的依附农民。到 10 世纪,一些小的封建贵族也取得领地内政治统治权,将土地占有权与对其领 地上农民的政治统治权结合起来。至此,作为封建制度初级形态的领主制最 终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