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方式與政策分析
第三節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之課題分析
壹、 所有權人意見整合面向
一、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多數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課題
增設昇降機、申請整建維護補助程序,原本就需要長時間進行意見溝通、整合,
但許多社區缺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長期缺乏公共事務運作機制之下,再協商裝 設昇降機過程中,才開始進行意見整合,在進行社區組織成立、意見溝通與取得共識 過程就需花費較多時間。
另多數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多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故也無設立公共基金之 提撥,昇降機之增設費用須由住戶協商討論其分攤方式。然而每個所有權人所能負擔 的額度,則因個別經濟條件不同、差異甚大,特別是經濟弱勢或已退休而無其他收入 者相對較為困難。
二、 常見一幢多棟、多幢多棟建築型態取得法定同意比例門檻仍有困難
內政部營建署於本部 104 年 2 月 12 日訂頒《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 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明定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其 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民法第 820 條規定,僅須共有人數 及其應有部分 1/2 以上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 2/3 以上同意,並訂定作業規定。
然而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建築型態有一幢一棟、一幢多棟、多幢多棟等多種建築形 式,欲申請裝設昇降機之所有權人,除獲得該棟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之外,若屬於一 幢多棟、多幢多棟的建築型態者,則尚需另外取得他棟甚至是他幢建築物所有權人同 意。雖內政部營建署已將同意比例門檻放寬,但一幢多棟、多幢多棟的土地所有權人 眾多,實際上所有權人互相不認識的情況比比皆是,要取得他人同意書仍屬不易。
臺北市與新北市過去專案探討此一問題時,為避免與建築法一宗基地空間單元競 合問題,曾提出先進行土地分割,再申請增設昇降機之作法。然而受限於基地條件不 足(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不夠,無法分割)以及仍需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情 形下,許多五層以下公寓大廈仍無法順利完成分割。
貳、 既有建築物限制無法滿足現有建管對於增設昇降機之規定
一、 基地法定空地不足或建築物緊鄰建築線興建,能增設昇降機空間有限
目前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內政部營建署雖已開放可加裝個人住宅用昇降機,該設備 最小所需留設車廂空間最小為 800*800mm、最小應留設昇降路尺寸為 1200*1200mm,
但實務上常遭遇法定空地不足、建築已緊鄰建築線,能增設位置多為樓梯出口處,能 增設昇降機空間有限。
二、 可增設昇降機位置下方有地下室、地樑或蓄水池化糞等設施,將無法挖設機坑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依昇降機之額定速度不同,所需設 置之機坑深度也不同,但最小機坑至少須留設 1.2m 之深度;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最 小也有 55cm 之機坑深度之要求。惟可增設位置下方若有地下室、地樑或蓄水池化糞 等設施,將無法挖設機坑。
圖3-3電梯剖面示意圖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圖3-4無法挖設機坑情形示意圖
參、 防火避難相關條文不合理之處
一、 避難層出入口大於樓梯寬度並無法增加整棟避難安全性能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第 2 項規定:「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 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五層樓以下 老舊公寓常見的型態多為一支直通樓梯(非安全梯)直通向避難層出入口,樓梯寬度大 多為 75 至 90 公分,依照建築技術規則避難層出入口需大於 120 公分。
圖3-5公寓避難層梯間示意圖(單位:cm)
依照《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檢討避難安全性能之公式為:
(一) 計算整棟避難完成時間(tescape)=避難開始時間(tstart)+步行時間(ttravel)+通過出 入口時間(tqueue)
(二) 計算煙霧下降時間(ts)
(三) 確認整棟避難安全性能:整棟避難完成時間(tescape)>煙霧下降時間(ts)
透過公式驗證發現影響通過出入口時間(tqueue)與避難層出入口大小有關係數為直 通樓梯之相關寬度(Bneck),Bneck 是避難網路部分的最小寬度,即避難層出入口寬度只 要不小於樓梯寬度便有相同的避難完成時間(tescape)。2
圖3-6整棟建築物避難性能驗證法之流程
資料來源《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
2 資料來源: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2016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以一般常見雙拼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為例,出入口寬度僅 1.8-2.0m 左右,即使使 用最小客製化之個人住宅用昇降機,目前有許多社區也無法克服避難層出入口寬度至 少需有 1.2m 之規定。若避難層出入口可調整至與樓梯寬度相同將可增加 30 公分以上 之裝設空間即可安裝,且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檢討並不會增 加避難完成時間。
二、 四五層樓老舊公寓樓梯間為同一豎道防火區劃,僅區劃升降梯出入口對整體逃 生避難並無顯著幫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於 103 年曾修正條文,針對昇降機道 及管道間垂直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的防火設備,都要具有遮煙性能。其條文修正 後如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
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 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 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 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 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條文修正目的係為防止起火樓層漫入當層昇降機間之火及煙漫入非起火樓層之居 室及避難路徑。然四五層樓老舊公寓樓梯間為同一豎道防火區劃,僅區劃升降梯出入 口對整體逃生避難並無顯著幫助。
圖3-7電梯遮煙情況下火災發生情形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肆、 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之昇降設備使用課題
一、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非屬現行昇降設備之一環,五層以下公寓大廈無法依循相關 建管規定合法增設
本案之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所參考之 EN81-41:2010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Special 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Vertical lifting platforms intended for use by persons with impaired mobility 升降機建造及 安裝安全規範─運送人員及物品之專用升降機 - 第 41 部分: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垂 直升降台),然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對於昇降設備種類包含昇降機、自動樓 梯、服務昇降機,並無昇降平台之適用。
此外,由於該昇降設備使用之設備、垂直運行方式、額定速度等規定,皆與昇降 機截然不同,亦無法將其視為昇降機之一環。該昇降設備是使用導軌使平台垂直上下 移動、透過齒條、齒輪驅動方式之特性,與一般昇降機有明顯之差異。
另昇降機之機坑功能在為提供昇降機的緩衝空間,故於現行建管規定、昇降機的 檢查標準都有其設置機坑之規定,即使配合個人住宅用昇降機已仍有 55 公分之機坑深 度之要求。但因該升降平台因垂直移動與驅動方式不同,對機坑並無特別之要求。該 昇降平台之產品特色雖符合現行五層以下公寓大廈之使用,但因非屬現行昇降設備之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一環,故無法循建管程序提出相關建築執照申請,也無法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 可證,現況尚未能合法增設,也因此無法取得相關都更經費補助。
二、 現行國內「CNS15830-1 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設備主要為解決出 入口高差及兩層樓垂直移動之問題,與本研究案中為解決五層以下公寓大廈 垂直移動障礙之目標不同
民國 100 年內政部建研所曾為提供輪椅使用者順利通過通路之高差,遂進行「輪 椅昇降台安全標準之研究」,協助訂定相關國家 CNS 標準之草案。該研究案內比較相 關昇降平台之標準,包含 EN81-41:2008;JIS T9252:2007;ASME A17.1、A18;ISO 9386-1,
等相關垂直式與傾斜式升降平台之標準,考量國內標準多習慣使用 ISO 標準,最終依 據 2000 年發行之第 1 版 ISO 9386-1,不變更技術內容,制定成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者。
該升降平台有升降路封閉者,行進路程在 4.0 m 以下,最多僅放寬至兩層樓間垂直移 動。
三、 國內已有引進或開發依循 EN81-41 標準所設計之昇降設備,適用於五層以下 公寓大廈垂直移動之需求,但尚未對應之國家 CNS 標準可供依循
依循 EN81-41 標準所設計之升降平台,並未針對高程有特別限制,參考相關產品 設計如英國 Premier Platform Lifts 廠商的 Eco600 升降平台最高行程為 5 樓,採用標準 除 EN81-41 之外,亦符合 EN81-1/2 及 2006/42/EC Machinery Directive 之相關升降機 之技術標準之規定。
而國內市面上已有廠商直接代理進口符合 EN81-41 標準之升降設備,亦有國內電 梯廠商自行研發,並取得 EN81-41 認證等類似昇降設備。雖然市場需求大,但因國內 尚未有相關國家 CNS 標準可供依循,故現況多使用於透天住宅或透過替代改善方式用 於既有公共建建築物垂直移動之改善中。
四、 依循 EN81-41 標準所設計之昇降設備屬於輔具但不屬於醫療器材,應屬於建 築設備納入建築管理
依據 CNS 15390 對輔具的定義,是採廣義的認定,其對輔具的定義為「特別生產
或一般用於預防、補償、監測、減輕或緩和機能損傷、活動限制和參與侷限的任何產
或一般用於預防、補償、監測、減輕或緩和機能損傷、活動限制和參與侷限的任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