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辦理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之避難層出入口寬度檢討之研究:立即可 行之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未來可進行研析既有 5 層以下建築物增設電梯之避難層出入口各項處理方式及出 入口不足時各項替代安全措施。研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條文修正內 容及相關消防、避難逃生配套內容。
建議二:建築主管機關邀集消防相關單位、建築師與建築技術規則之專家學 者,討論老舊公寓加裝昇降設備時建築技術規則必要之法規增修 訂條文: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消防署
本案透過多次座談會邀請消防單位、建築師、建築主管機關討論老舊公寓加裝昇 降設備時建築技術規則適當放寬之前提與條文修訂方式,因涉及安全考量,消防學者 專家針對避難層出入口寬度調整、防火遮煙規定之放寬,提出具體替代改善措施方案 作為法規放寬前提,因影響層面較大,建築主管機關尚未表達是否該方式具體可行。
因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局部有條件放寬調整,影響層面較大,本案建議由建築主管 機關邀集消防專家、消防主管機關、建築師與建築技術規則之專家學者,討論可行之 替代改善方案與對應之法規增修訂條文。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建議三: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列本研究之昇降設備於建築設備編,並修訂《建 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增訂符合本研究之昇降設備之竣工及 安全檢查表:中長期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待經濟部標檢局研擬低速昇降設備國家標準後,內政部營建署可將低速昇降 設備增訂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六章昇降設備中,並併同修正《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一般設計通則第 55 條內容,「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 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或低速昇降設備者,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除上述法另外,需併同增修《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除修訂第 2 條、第 5 條外,未來訂定無機坑昇降平台的國家標準之後,短期內若尚未 訂定適當之認證機制前,另訂可供無機坑昇降平台適當之竣工檢查表與安全檢查表,
以供實務操作所需。
建議四:地方主管機關記錄有加裝升降設備需求之諮詢案件與未成案之原因
因各縣市之加裝升降設備諮詢數量遠大於竣工案件之比例,顯示許多民眾對於加裝 升降設備有需求,但礙於各項限制無法成功執行,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僅統計諮詢、申 請、核定及竣工之數量,並無法了解其未成案之原因。因此建議地方主管機關確實記錄 諮詢案件之條件、限制及未成案之原因,以供後續法令修訂參考。
建議五:應另案針對後續昇降設備試驗及檢驗機制建立,進行相關可行性研 究
參採 EN 標準之昇降設備需透過計算、試驗與檢驗方式進行產品認證,雖於舊國 家標準之緩衝期內,其竣工檢查或安全檢查仍依原<B-18>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及<B-23>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辦理。然而目前並未有一明確的緩衝期間,建議 主管機關應明訂明確緩衝期,並邀請國內相關試驗及檢驗機構,討論適合國內之試驗
及檢驗機制。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委員 委員評選意見 廠商回應 併納入討論與說明。
考量既有建築物裝設昇降設備適用現 行建築技術規則之困難,本研究遂初步 建議以設置設備專法方式,因應既有建 築物之特性,予以排除適用現行建築法 規之適用。後續本案將會透過訪談及座 談會之方式,與專家學者進行該議題之 討論與分析。
4 建議本案在預期成果方面,得從納入昇 降設備及替代改善兩角度研議。
敬悉,將納入後續報告書中研議與分 析。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CNS14328 提出檢查標準,俾供 納入竣工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
委員 審查委員意見 執行單位回應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委員 審查委員意見 執行單位回應
2. 建議本研究應避免使用與現有法 規相同或相似之名稱,以免與其 他設備混淆
2. 已補充至報告書第四章第一節
陳所長瑞鈴
1. 建議研究分析國內外昇降設備相 關規範,作為後續國家標準訂定 之參考依據,並比較歐洲標準 (EN)與 ISO 之優缺點後擬定草 案。
1. 已補充至報告書第二章第二節
附錄三:期末審查會議記錄及回應表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委員 審查委員意見 執行單位回應 CNS15827-31、CNS15827-50 之 檢查基準草案提送至營建署,等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附錄四:第一場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民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 時 30 分 貳、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3 樓簡報室(一)
參、會議主持人:蔡總經理佳明 記錄:林蕙鈺 肆、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發言要點:
一、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北部營業課蔡課長文章
(一) 我們公司主要以提供符合 CNS 國家標準之小型客製化電梯為主。
目前可客製化最小為 2 人座昇降機,該昇降機出入口淨寬為 60cm,
昇降道所需面積為 100*100cm,機坑能壓縮至 30 公分。建議短期 若能放寬目前個人住宅用昇降機出入口淨寬≧70 cm 之規定,應能 協助部分老舊公寓,克服空間條件不足之問題。
(二) 考量國家 CNS 標準擬定時程較長,建議可先從檢討放寬既有相關 建築法規之可行性,較為快速。如: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 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m 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 現行新北市老舊公寓增設電梯輔導評估案例,皆已要求須依建築 技術規則 79-2 條規定檢討,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 性能。除增加住戶增設電梯之成本之外,對於整體結構也會有影 響。
(四) 公司每年約裝設八至九百台的電梯數量,使用非 CNS 標準之電梯 數量約十分之二到十分之三,也都以裝設於透天住宅較多。
二、遠德科技有限公司賴工程業務正杰
(一) 我們主要以代理德國 aritco 昇降機,該昇降機符合歐盟 EN81-41
標準。國內並無該類型昇降機之國家標準也無認證機制,目前僅
有「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昇降平台」的國家標準,雖透過替代 改善方式增設,但有 4M 高程限制,故目前無法依一般建管程序,
裝設於四五層樓老舊公寓中。
(二) 實務市場需求大,目前裝設約有一兩百台數量,多裝設於一般透 天住宅中。
三、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龎總經理立超
(一) 櫻花電梯去年開始推動 G9 無機坑型的電梯,過去公司產品多以家 庭電梯為主。家庭電梯最小可以做到機坑 30 公分、昇降機道約 800*110cm 的兩人座電梯。
(二) G9 無機坑型電梯位適用國內老舊公寓的需求,車廂比 EN81-41 規 定的還要小。以目前所知,中國大陸很早以前就已經將 EN81-41 的標準完成翻譯,並納入國家標準中,該標準為「GB 24805 行动 不便人员使用的垂直升降平台」 ;此外,無論是日本、香港或國內 CNS 15827-20,皆已朝 EN 標準方向在調整,使用 EN 標準已是國 際趨勢。
(三) 另雖標檢局於已修正更新昇降機之 CNS 15827-20 內容,但因營建 署並未針對現行相關檢查表或檢查內容進行調整,故現在實務上 還是沿用舊標準在檢查。
(四) 此外,目前無機坑型電梯在老舊公寓或既有公共建築物空間需求 很多,技術可行但仍受限於法令還無法配合。
四、欣凱創新有限公司林總裁振信
(一) 目前公司昇降機產品已取得十二個國家專利申請,包含日本、美 國、德國等國家專利,希望能協助國內解決高齡垂直移動困難之 問題。
(二) 目前公司無機坑式電梯產品特色在於能配合空間條件限制,若為 緊鄰建築線興建的老舊公寓,電梯平常停放於二樓,需用時在下 降至一樓,能解決緊貼建築線興建而造成空間不足的問題。然而 停放於二樓時,會有突出建築線的問題,是否能夠引用廣告招牌 設置的概念來進行相關規定放寬?
(三) 由於本公司為創新公司,是否可能從高樓緊急垂直系統的概念,
來做高齡者垂直移動產品之想像?公司目前有該新產品正在申請
專利中。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四) 由於擬定國家 CNS 標準的時程較長,建議是否能透過放寬相關建 管規定或用行政命令等方式執行?得免於還須送至立法院審查之 流程?
五、頂尖無障礙科技有限公司黃總經理啟修
(一) 實務上無障礙設備配合現場空間的不同,會有多種樣化出現,建 議引進 EN81-41 標準於擬定為國內 CNS 標準時,法令框架應具有 彈性,不要過於僵化。
(二) 建議輕鋼構架的結構安全性,是否能透過結構技師計算的方式進 行產品安全性的認證?
(三) 透過替代改善方式裝設於公共建築物中或透天住宅的產品數量約 為六百台左右。
六、伯特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何董事長建智
(一) 臺北市目前於和平東路有一老舊公寓裝電梯之補助案,但其走道 寬度僅 82cm,無法達到建築法規之規定,未來恐拿不到使用執 照。
(二) 實務執行上也曾遇到要求依《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 規定,要求從建築線要再退縮 15cm,惟多數老舊公寓皆為緊貼著 建築線興建,在基地條件有限的情況下,退縮 15cm 後再加上電梯 車廂寬度等因素,使得電梯增設變得更加困難。後來該案是透過 個案方式來討論並解決,無法做成通案檢討之原則。
(三) 另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例取得也是老舊公寓裝電梯的課題之一。
目前輔導的案例中,經過多次討論與協商後,取得其他棟土地所 有權人同意,但因建管單位要求需檢附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文件,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拒絕提供而無法再繼 續推動。建議檢附資料文件之範圍,應以該裝設電梯那棟建築物 為主,比較恰當。
(四) 目前公司輔導的社區中有六個目前正在申請建築執照過,成功案 例中,推動最順利的案子為兩年。
七、萬達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建築師速
(一) 本研究已無機坑式昇降設備國家 CNS 標準草擬,建議內政部營建
署應儘速增訂/修訂或調整相關昇降機檢查表(如:B-18 建築物昇
降機竣工檢查表、B-23 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使該昇降設備 能取得昇降機使用許可證,讓老舊公寓裝設電梯能循一般建管程 序辦理。
(二) 直通樓梯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m 之規定,實務上克服的 方式為另設置一出入口大門,為法令尚未放寬前可能替代的做 法。
八、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張助理研究員志源
(一) 現行解決垂直移動的輔具有許多種,高齡者可以透過其他輔具,
如:爬梯機、樓梯附掛式昇降椅等,較便宜的輔具去做替代。
(二) 另四五層樓老舊公寓裝設電梯放寬得以建築物雜項工作物的方式 處理,因此透過相關建管規定之調整或函釋方式處理即可,不會 進到立法院去審議。
(三) 依輪椅升降平台的執行經驗,標檢局會要求營建署提供相關實務 增設設備案例供其參考,協請各廠商能提供實務增設案例、相關 認證標準供本研究案參考。
九、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蔡總經理佳明
(一) 團隊曾協助建研所於 100 年度進行輪椅昇降台安全標準之研究,
並於該研究中協助相關標準之訂定,雖團隊於過程中曾提出是否 能放寬高程限制,使其昇降平台能一併提供給四五層樓老舊公寓 使用,惟考量當初討論範疇為解決建築物出入口高差的問題,非 解決四五層樓公寓垂直移動之障礙,最終僅同意將高程從 1.5M 放 寬至 4M,使其能使用於二樓層間的垂直移動。
(二) 此外,輪椅升降台目前雖已訂出國家 CNS 標準,但卻未有相關對 應之竣工、安全檢查表,同樣也無法取得建築物昇降機使用許可 證。
(三) 未來都更條例修正將為協助共有土地上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棟
(或幢)建築物取得他棟所有權人同意困難,在不變更其他幢或
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
情形下,以各該幢或棟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另再透過委託實施者辦理,將能免附
土地同意書,將能有效突破現行數棟(或幢)連棟式公寓裝設電
梯之困境。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陸、結論:
今日委員所提供之相關建議、後續推動策略以及相關修正內容,本 團隊將彙整納入期中報告書內研究與討論。
柒、散會。以下空白。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附錄五:第二場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民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4 時 30 分 貳、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3 樓簡報室
參、會議主持人:蔡總經理佳明 記錄:林蕙鈺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發言要點:
一、中華民國建築物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鍾秘書長聖焜
(一) 本研究所參考 EN81-41 所制定之昇降機,是設定為一般的昇降機,
還是僅是提供給替代改善的一種選擇?建議在研究過程中可再確 認。
(二) 無障礙昇降平台在擬定過程中,也曾討論 EN81-41 之標準,但為 何最終仍採用 ISO 標準?不使用 EN 標準的原因為何?建議研究 團隊應予以釐清,倘若這障礙若沒有排除的話,未來在推動此昇 降機標準時,也會有此困擾。
(三) EN81-41 標準內雖然對機坑沒有要求,但有頂部安全的限制,提 供給研究單位參考。另 EN81-41 於原英文翻譯為「昇降平台」 ,非 為「無機坑無障礙昇降設備」之用語,爾後中文名稱之使用仍應 再審慎斟酌。
(四) 若本研究成果來不及排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七 月討論事項或沒有被規劃為明年的工作目標,該標準的推動就要 等到後年,標檢局作業時程提供給研究單位參考。
二、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英檢查員德安
(一) 本研究案以 EN81-41 標準作解決之老舊公寓因空間不足而無法增
設一般昇降機之困境,檢視該產品特性是合適的。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四) 若 EN81-41 所制定之昇降設備,非屬建築技術規則中所定之「昇 降機」 ,相關昇降機之設置規定,當然就不適用(例如:簡報所提 之防火遮煙規定)。但若不依循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來走,操作困 難就是無法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五)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為增設「昇 降機」 ,若能將其放寬為「昇降設備」,可使用之設備範圍較廣,
提供本研究一討論方向。另樓層與樓層間的移動一定要使用封閉 式的車廂,EN 標準若沒有規定的話,未來在建築技術規則去規 定。
(六) 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放寬,需要針對消防 逃生安全進行更謹慎之討論。
(七) 本研究題目之無機坑無障礙式昇降設備,建議刪除無障礙的一詞,
無障礙在建築法規中有明確之規定,對於相關空間尺寸的要求也 較嚴格。
四、陽明大學 ICF 暨輔助科技研究中心李主任淑貞
(一) 提供衛服部食品藥物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在醫療器材(以下簡稱醫 材)相關標準訂定的經驗供後續推動參考。標檢局主要為負責標準 訂定,產品屬於哪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面配套機制就回到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沒有任何競合的問題。因此,認證單位 或機構之機制建立就應是回到營建署處理。
(二) 為因應 EN 標準之適用,營建署應有更多的準備。考量營建署人 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是否要委外請廠商協助,本研究可以於 後續建議中提出。
(三) 建研所可在將相關 CNS 國家標準送至標檢局前,先進行產業相關 意見確認。標檢局除了會透過技術委員會討論外,也會在邀請相 關廠商提供意見。建研所與本研究前面作的準備越足夠,就能加 快後面推動的速度。
五、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林秘書長豐生
(一) 建議可先從建管相關規定放寬、調整,但應明確限定於已達幾年 以上之建築物,才能有條件的調整放寬規定。
(二) 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最小電梯出入口淨寬需≧70 公分之規定,是考
量要改善行動不便者,最小輪椅能進入之寬度,再放寬其寬度限
制是不適合的。此外,額定速度限定於 12 米以下,機坑深度在技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術上是可縮小到 30 公分以下,增設斜坡板就能解決高差的問題。
若能參照這個特性,引用原 CNS14328 標準,現行竣工、安全檢 查表都能援用,只要放寬法規規定就能做到了。
(三) 國外認證的單位通常是由相關團隊組成公會,由這些人透過會議 方式討論出規範、訂定檢查標準,經由審查小組審查後(審查小組 人數約 5-7 人),取得產品認證(約每年一、二年一次,非永久認證),
才能確保廠商所生產的產品沒有問題。認證機制與系統建立出來,
我們才能走出自己的路。
(四) EN 標準彈性大,未明確規定一尺寸可供檢查,雖立意良好,但實 務上要如何執行?每個檢查員都可以解釋與認定?也才會有實務 上標檢局已發布新的 CNS 標準(CNS15827-20),卻還是使用舊的 標準來做檢查的狀況。
(五) 建議本研究所參考 EN81-41 所制定之昇降設備,其機種與面積應 予以固定,載重的部分規定最小載重重量即可。
六、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李經理明澔
(一) 本研究參考 EN81-41 所制定之無機坑式昇降設備是藉由導軌或導 引系統昇降,實務上亦有氣壓式昇降設備,是否就無法適用?
(二) 除國家 CNS 標準之外,後續還需要建築相關規定及技術層面的調 整,以及配套管理建立。
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張助理研究員志源
若有類似無機坑型昇降設備之相關標準,再請委員們提供與本 研究案參考。
八、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蔡總經理佳明
(一) 團隊曾協助建研所於 100 年度進行輪椅昇降台安全標準之研究,
並於該研究中協助相關標準之訂定。由於當初研究計畫目標為解 決行動不便者出入口高差移動問題,故有關升降平台的寬度、升 降高度都有所限縮。此次本研究案目的為解決公寓垂直移動之障 礙,遂再次援引 EN81-41 標準,協助擬定相關無機坑式無障礙昇 降設備之國家 CNS 標準。
(二) 依循 EN81-41 所設計的昇降設備與一般昇降機最大的差異在於額
定速度的不同。EN81-41 昇降設備垂直昇降速度很慢,一分鐘僅
上升 9 公尺,對於空間條件足夠的老舊公寓而言,並不會考慮這
種產品。因此,相較於一般昇降機,無機坑式昇降機定位上較屬 於替代性的選擇產品。
(三) 依循 EN81-41 所設計的昇降設備應限制於僅能使用於四五層樓老 舊公寓或既有建築物中,會比較合理。
陸、結論:
今日委員所提供之相關建議、後續推動策略以及相關修正內容,本 團隊將彙整納入期中報告書內研究與討論。
柒、散會。以下空白。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附錄六:第三場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第三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民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 貳、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5 樓第四會議室
參、會議主持人:蔡總經理佳明 記錄:傅學中 肆、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發言要點:
一、萬達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建築師速
(一) 依循無障礙替代改善方案途徑,在沒有取得昇降機使用許可的情 況下,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因此無法申請都更補助,會降低民眾 裝設意願。
(二) 依照本案統計數據得知有大量裝設需求,歐洲已有 EN81-41 標準 提供安裝本研究之昇降設備解決舊公寓垂直移動問題,但目前台 灣沒有可依循之法規提供合法安裝,應排出合法化之優先順序儘 速使本研究之昇降設備合法。
(三) 傳統電梯最小尺寸(含結構)至少需要寬深度各 1.5 公尺,因此在舊 公寓梯廳寬度僅 2 公尺情況下難以適用。使用本研究之昇降設備 因設備空間較小,僅需寬深度各 2 公尺空間即可裝設。
(四) 建築技術規則在修訂上因程序較為繁瑣且涉及範圍較廣,訂定檢 查表僅需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即可。建議在標檢局制定國家標準,
後函請營建署訂定檢查表。
(五) 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 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
除載明得裝設本研究之昇降設備外,增列得免適用之條文。
(六) 依照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06850 號函「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
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因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 樓梯貫穿,免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形成 區劃分隔,加裝於公寓之昇降設備應引用此觀念免檢討防火區劃 及防火遮煙性能。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邱主任晨瑋
(一) 可考慮以加裝緩降機、住宅火警器、增加樓梯間開窗面積、訂定 防火管理等方案強化防火避難性能等方式增加公寓整體防火避難 性能,讓放寬電梯出入口遮煙性能限制後不致於降低整體防火避 難性能。
(二) 因舊公寓使用者數量並不多且條件單純,避難層出入口可依照《建 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進行驗證。
三、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蔡教授匡忠
(一) 需考慮裝設昇降設備後對於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之影響,裝設後 若防火遮煙性能變差對於公寓整體避難將產生負面影響。
(二) 建議比較建築技術規則與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替代改善計畫修 訂之難易度,選擇修訂成本較低之項目作修訂。
四、頂尖無障礙科技有限公司黃總經理啟修
(一) 目前有許多廠商投入研發本研究之昇降設備,且技術已有辦法解 決目前老舊公寓加裝電梯之需求,但只能循替改或私人裝設方式 安裝,但因法規尚未修正無法合法使用。
五、遠德科技有限公司馮總經理凱良
(一)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目前在歐洲已可達 20 公尺以上行程,建議可以 不僅適用於五層樓以下老舊公寓,可適用於更高樓層或者新建建 築物。
(二) EN81-41 為無機箱之平台規範,在有機箱、自動門的情況下有其 他標準規範。且此標準僅對設備做出規範,防火性能上是依照各 地建管法規訂定之。
(三)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因速度較慢,且台灣並不鼓勵利用昇降機進行
避難,因此本研究之昇降設備功能為幫助老舊公寓解決垂直移動
之困境,並不適合做為避難設備之使用。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六、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社會發展處張處長偉瑜
(一) 近半年調查 51 筆舊公寓加裝電梯需求中,在正面出入口符合電梯 安裝之寬深度要求者佔極少比例。較常見的公寓型態多為裝設電 梯位置寬度不足、深度不足或寬深度皆不足。
(二)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因尺寸較小,若可以合法裝設將可以解決許多 因空間限制而無法裝設傳統電梯的公寓垂直移動困境。
七、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蔡總經理佳明
(一) 循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替代改善方案遇到的困境除五十戶以下之公 寓並非公共建築物外,審查時並無統一標準、審查通過無法取得 使用執照皆不利本案後續推動之原因。因此朝向本研究之昇降設 備制定 CNS、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制定竣工及使用檢查表方向進 行研究。
(二) 國內昇降機國家標準已修改為已 EN 為主要參考依據之國家標準,
但因尚未制定符合國家標準之竣工及使用檢查表,仍沿用舊國家 標準。本案亦為參考 EN 標準,希望可以與昇降機共同制定檢查 表。
陸、結論:
今日委員所提供之相關建議、後續推動策略以及相關修正內容,本 團隊將彙整納入期末報告書內研究與討論。
柒、散會。以下空白。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附錄七:第四場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第四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民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貳、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3 樓簡報室
參、會議主持人:蔡總經理佳明 記錄:傅學中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發言要點:
一、長榮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何助理教授三平
(一) 目前 EN81-41 標準對升降高度並無限制,未來在法規修正上建議 明訂使用範圍為五層樓以下。以及各項零件之檢查方式與強度測 試方式應明確訂定,確保未來設備之安全。
(二)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之驗證方式較適合高樓層、
規模較大之建築物,以此方式檢討四五層樓公寓容易有誤差。
(三) 避難層出入口及防火遮煙之放寬,建議提出替代之方案改善防火 避難之性能,並且應將改善內容數據化證明加裝升降設備後建築 之安全無虞。
(四)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對於超重之保護措施應納入安全檢查之考慮。
(五)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項目無法依照現有電梯之檢查表檢查,因此建 議制定本研究之昇降設備檢查表,以利後續安全檢查。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邱主任晨瑋
(一) 避難層出入口不得小於 1.2 米及遮煙性能解套為本案未來推動之 關鍵,建議以緩降機、住宅火警器等主動式之消防方式替代被動 式之逃生。
(二)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適用於較嚴謹之高層建築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物,可以考慮調整係數以符合老舊公寓實際之逃生避難行為。配 合替代方案可以引用此方式進行驗證。
(三) 因既有公寓建造時防火避難要求與新建建築本身就不同,若要依 照現行法規檢討加裝升降設備上將有一定困難度,建議舊公寓加 裝升降設備之法規修訂朝向使建築物可以有一定安全性但不需要 達到現行法規之高標準方向發展。
(四) 建議提出消防之修正條文建議,例如避難層出入口大於等於樓梯 寬度、裝設住宅火警器等替代方案得縮減避難層出入口等,以供 學者專家討論。
(五)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是驗證高樓層,嚴格度相 較舊公寓嚴格,以高嚴格度檢討應更為安全,建議將案例以建築 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計算,依照計算結果逐條檢討 各項係數是否合理。
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陳副局長崇岳
(一) 本案所提方案一之案例,避難層出入口樓梯間縱深較長,大多堆 放雜物及停放機車,且此種方式之建築大多戶數較多,不利於災 害發生時之救災。
(二) 有許多案例如淡水區公所、滬尾分隊等案例皆因整修需依照新法 規檢討,使許多項目無法施作,因此同意法規應適度放寬,以利 後續整修。
(三) 老舊公寓火災死亡比例佔整體比例七至八成,因沒有防火區劃及 兩向逃生避難,外掛升降設備不占用現有樓地板面積因此對現有 空間改變不大,但穿樓板之加裝方式應思考是否有足夠空間提供 消防人員救災。
(四) 升降設備若縮小開口部將影響災害發生時以擊破窗戶排煙或進入 建築救災,建議保留適當之開口面積以利後續救災之進行。
(五) 贊成以住宅警報器等設備增加舊公寓之消防安全性,在此條件下 加裝升降設備更可以確保不會增加舊公寓之逃生避難困難度。
(六) 在火場並無太多使用者以緩降機之方式逃生,與緩降機相比建議 以警報設備作為替代方案。
四、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周組長文智
(一) 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之限制放寬建議本署與營建署共同討論,對未
來法規修訂較可以完整考慮。
(二) 由於原本建築無防火區劃,在不影響原開口面積情況下加裝升降 設備,對整棟建築之消防安全較不會有影響。建議參考已完成之 案例。
(三) 建議本研究之設備合法之可行性應確定發布時間、實行時間及產 品能否配合等配套措施,以利後續執行。
(四) 目前政府大力推廣住宅警報器,可以利用加裝升降設備的機會使 舊公寓改善既有之防火避難性能之不足,對於強化逃生避難是很 有幫助的,贊成本研究提出之配套方式改善。
(五) 火、煙、熱皆比空氣輕會產生浮力效應及煙囪效應往高處蔓延,
避難及逃生建議往火、煙、熱反方向移動為較安全之逃生方式。
五、王武烈建築師事務所王建築師武烈
(一) 建議在機廂空間無法容納輪椅之情況應加裝折疊椅,以利行動不 便之長者使用。
(二)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不使用時停在二樓之方案應調查國外是否有案 例可供參考。
六、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楊簡任技正哲維
(一) 非涉及建築物安全部分營建署已盡可能放寬,涉及消防安全之議 題需要完整論述及實證,以證明修正後安全無虞才可做出法規修 正。
(二) 個人用升降機已納入建築管理,本研究之昇降設備因速度慢不可 能應用於新建,限制裝設於五層樓以下老舊公寓是可以接受的。
目前提出 CNS、建築技術規則修訂、使用管理已完整考量各面向,
營建署後續將朝向研究建議方向討論。
(三) 除提出建築技術規則之修法建議外,建議可以提出昇降設備管理 辦法條文建議。
(四) 在不改變既有避難層出入口之路徑及不改變直通樓梯構造之情況 下,可保留既有之避難層出入口寬度,免檢討避難層出入口寬度。
若涉及直通樓梯之改變,依照建築物變更使用辦法應依新法規檢 討。
(五) 在提出對逃生避難有所助益之替代方案之情況下,以建築物防火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驗證避難層出入口寬度是可行之方 案。
(六) 一棟一戶之透天住宅因樓梯並非安全梯,昇降設備之遮煙及防火 區劃對建築整體消防安全並無助益,因此不受遮煙及防火區劃限 制。但舊公寓災難發生之情況與避難行為與透天住宅並不相同,
因此在比照辦理上有所顧慮。
(七) 不使用時停在二樓之方案應妥善思考安全管理上、警示標誌、限 縮使用等議題,並考量用路人權益及機械故障之應變,建議提出 國外案例佐證此方案之可行性。
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柯幫工程司賢誠
(一) 本研究之名稱「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因設備並非完全無機 坑且與無障礙現行定義並不相同,因此建議名詞之定義應釐清。
(二) 目前已有無障礙升降平台及個人用昇降機可供法規修訂前安裝,
建議搭配使用改善舊公寓垂直移動問題。
(三) 最小設備空間長寬為 110x90 公分,在這樣的條件之下輪椅無法進 入機箱空間,不利於行動不便者進出,建議考量行動不便者之進 出規劃合理之設備空間大小。
(四) 若公寓條件為鄰接建築線之建築,可考量在留設四公尺淨高情況 下將升降設備裝設於道路上方之可行性。
八、頂尖無障礙科技有限公司黃總經理啟修
(一)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是使用螺桿、齒輪傳動,不同於一般昇降機使 用鋼索傳動會產生衝擊,因此不需要設置機坑。
(二) 希望可以由建築、消防專業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採用審查之方式,
通過審查即可合法裝設。
(三)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速度慢、耗電量低,只需連接緊急發電機可做 為避難設備使用,提供舊公寓使用者逃生避難。
九、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蔡總經理佳明
(一) 本案研究方向為檢討針對老舊公寓加裝升降設備時所遭遇之消防 問題,擬定可以較低成本且有效果之對應之處理方式,並且提出 法規修正之建議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二) 不使用時停在二樓之方案是特殊之案例,目前大多應用在室內空
間之裝設,因使用者少且使用時間久即可避免誤觸,但應用在供 公眾使用之空間容易有安全之顧慮。
(三) 若有多條樓梯同時通向避難層,會造成避難層出入口擁擠,因此 需要較大之空間,但舊公寓之樓梯間僅有唯一動線,造成通過障 礙之位置應會在動線最窄處並非避難層出入口處。
(四) 可比較現況與加裝住宅火警器後縮小避難層出入口之舊公寓整體 消防安全性能,若整體消防性能並未降低,建議可放寬避難層出 入口之限制。
(五) 本研究因對象為五層樓以下老舊公寓,受建築及基地本身之限制 無法裝設大型之設備,雖無法達到無障礙之標準,但可在限制條 下之下改善舊公寓行動不便者垂直移動之困難。
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王組長順治
(一)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納入電梯之管理範疇或是訂定新標準之研究方 向應說明清楚。
(二) 建議分為建築管理及消防管理討論,消防管理應探討各階段所遭 遇問題,提出有助於預防及搶救之對應策略。
(三) 建議以實際案例提出在建管法規及消防法規會遭遇之問題及因應 對策。
(四) 不使用時停在二樓之方案在技術及理論上可行,但安全之顧慮需 謹慎考量,應思考安全維護之管理方式。
陸、結論:
今日委員所提供之相關建議、後續推動策略以及相關修正內容,本 團隊將彙整納入期末報告書內研究與討論。
柒、散會。以下空白。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附錄八:專家學者訪談紀錄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6 年度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計畫協同研究計畫 第 1 案「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專家學者訪談會議記錄
姓名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部 蔡文章
訪談時間 2017/03/24(五)上午 10:00 訪談地點 學聯會議室 訪談重點 住家用電梯產品規格及實務上增設情形
一、 客製化的住家用電梯,能做到的機坑深度僅 30cm 之產品
以住家電梯產品,可以透過客製化的方式,提供一機坑深度僅 30cm 的電梯產品。
至少要留有 30cm 的主因是彈簧座高度、門軌固定等高度下之需求。
此客製化之產品規格,運行速度約一分鐘 30m,承重可達 200 公斤,技術上可突破 到 300 公斤。
二、 非循一般程序完成增設之電梯,公司亦有配套每年定期檢修之機制處理
無論是否循一般程序完成增設或私自增設之產品,公司都有提供後續的保養合約,
該合約內容包含產品意外責任險以及定期的保養、檢修及維護。該合約為一年一 約,每年都可在因應客戶需求而調整。
三、 新北市從去年開始強制要求四五層樓老舊公寓加裝電梯者,需使用防火門,整體造 價費用將會再提高
以一般大樓來說,因會留設防火區劃,所以電梯得不使用防火門。然而四五層樓老 舊公寓因無此空間,增設電梯時,則為因應防火區劃要求,需使用防火門。另因應 近期規定修正,除防火門要求之外,還需設置遮煙捲廉。(建築技術規則第 79-2 條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 板形成區劃分隔)
新北市從去年開始強制要求四五層樓公寓加裝電梯者,都需使用防火門,整體造家 費用也將會再提高。台北市目前則還未強制要求。
四、 本案標準之訂定過程,建議也可訪談國內相關電梯協會,例如:參與相關 CNS 國 家標準制定之委員等等。
五、 目前使用本公司客製化 30cm 產品規格內容,使用本公司產品且合法加裝在四五層 樓老舊公寓的案例約四件,會後可在整理,提供本研究參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6 年度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計畫協同研究計畫 第 1 案「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專家學者訪談會議記錄
姓名 遠德科技
總經理 馮凱良;專案人員 賴正杰
訪談時間 2017/03/24(五)下午 2:30 訪談地點 臺北市八德路四段 274 號 2F 訪談重點 EN 標準規定、現行相關標準之比較及適用情形
一、 目前國際間電梯使用潮流皆以 EN 為主,ISO 標準已從 2000 年後未再更新修正,
國內現在 CNS 標準也轉成 EN
二、 建議本研究引進 EN 標準轉成國內 CNS 標準時,勿因應國內廠商或其他特殊因素,
而修改細節標準內容
由於 EN 標準常在更新,建議若要引進仍以原來標準為主,勿再做細節調整,以利 後續若有標準更新時,可以對照跟著修正。且應要求廠商須配合標準規定,去制定 符合標準之產品,才會符合該標準所原先制定的安全性。
三、 EN 制定的是結構標準,主要架構在 European 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 之 下,有點像是 EN 的母法,有關安全性相關規定,都會在此裡面要求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去年標檢局已參考 EN 標準將升降機標準公告改成 CNS15827-20,但就目前所知,
營建署相關規定並未因此跟著更新,所以廠商目前仍以舊的規定,進行相關產品增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家用型電梯速度控制:0.15m/s、平台踏板最小寬度為 1.1m2、可乘載重量為 200kg(3 人),該電梯的定位建議應該設定為家用輔具,而非電梯,其設置與規模與一般電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姓名 金山南路五樓公寓住戶 賴廷彰先生
訪談時間 2017/04/20(四)下午 2:00 訪談地點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10 巷 17 號五樓
訪談重點 公寓加裝電梯前期評估及推動過程、工程費用與公共電費分攤方式 拆除執照
7. 103 年 6 月:拿到拆除執照,復工 8. 104 年 1 月:完工
其實主要施工時間並沒有太長,花在住戶間意願的整合、討論的時間較多。
二、 電梯工程費用與公共電費分攤方式 (一) 電梯總工程費用
電梯總工程費用約 450 萬,其中包含圍牆重作的費用約 70 萬,共計總工程費用 為 520 萬元。
(二) 公共電費分攤方式
在未增設電梯前,公共電費平均兩個月約 250 元(抽水馬達、梯間電梯照明等),
平均下來每戶所需支出的費用並不高。再增設電梯後,考量一樓住戶並未使用到電 梯,再徵詢其他樓層住戶同意後,向台電申請重新分配公共電費費用,公共電費由 2-5 樓住戶平均分攤。
增設電梯後,公共電費平均兩個月約增加至 400 元,電費增加幅度並不高,2-4 樓平均分攤後,每戶須負擔費用其實並不多。
(三) 其他費用
增設電梯後,房屋稅較未增設前多一千元左右。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一) 參考內政部函示,建築物昇降設備依 CNS15827-20、CNS15827-50 設置者,於舊
(一) 參考內政部函示,建築物昇降設備依 CNS15827-20、CNS15827-50 設置者,於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