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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建築法規修正之探討與分析

第四章 引入現行國家標準之可行性作法初步建議

第二節 相關建築法規修正之探討與分析

CNS 15827-20 昇降機(傳統電梯)

EN81-41

本研究之昇降設備

資料來源:CNS15827-20、EN81-41、本研究整理

第二節 相關建築法規修正之探討與分析

壹、 依循「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

一、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規範

公寓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H-2,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 十條之既有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如下: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表4-2既有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

建築物使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H 類 住宿類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目前既有公共建築得依循「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經審查小 組審查通過後裝設本案研究之昇降設備,以變更使用執照或申請雜項執照方式合法裝 設,但戶數不足五十戶之五層樓以下公寓因不屬既有公共建築物範疇,故無法依循此 方式申請審查。

二、 將公寓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方式

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二點,將公寓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範圍,

公寓加裝升降設備可依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由審查小組審 查。

三、 將公寓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困境

1. 對於不符合無障礙設施標準之既有公共建築物採主動檢查且訂有罰則

依循「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之五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必 須符合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等相關規定,老舊公寓不易完成 這些條件,且既有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檢查為主動檢查並有訂定罰則,大多數之 舊公寓並無法符合其要求。

2.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標準難以 統一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係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 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因此並無統一之辦理標準。

3.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需有消防安全及建築之專業人員 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七點: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委託辦理之公共建築物 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2) 曾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委員連續三年 以上。

(3) 曾擔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組委員連續三年 以上。

(4) 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因本原則主要係以無障礙改善為出發點,審查小組之組成人員多為無障礙領域之 專家,故如果採行「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之方式裝設,諮 詢及審查小組人員除無障礙領域之專家外建議納入消防安全、建築相關領域委員。

貳、 將本研究之昇降設備納入《建築技術規則》

為使該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能有適當的法律位階及管理維護法源規定,建議未 來應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進行修正,將本 研究之昇降設備納入現行昇降設備之一環,暫定名稱為低速昇降設備。建議新增條文內 容如下(新增文字以粗體底線表示):

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一般設計通則-第 55 條,令本 研究之昇降設備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 下建築物,條文修正建議如下: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表4-6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與修訂《建築技術規則》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