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壹、 國外已有本研究之昇降設備相關國家標準與設備,並應用於解決老舊 公寓之垂直移動障礙
民國 100 年內政部建研所曾為提供輪椅使用者順利通過通路之高差,遂進行「輪 椅昇降台安全標準之研究」,協助訂定相關國家 CNS 標準之草案。該研究案內比較相 關昇降平台之標準,包含 EN81-41:2008;JIS T9252:2007;ASME A17.1、A18;ISO 9386-1。
該研究發現其中 EN81-41 標準並無明確高程限制。且經本研究發現歐洲許多國家均有 廠商開發符合 EN81-41 之昇降設備,並運用於解決公寓之垂直移動障礙。
同時考量昇降設備之新國家標準 CNS 15827-20、CNS 15827-50 均為參考 EN 標準,
本研究得以 EN81-41:2010 作為未來擬定國家標準 CNS 之參考,應符合現行潮流方向。
貳、 國內已有廠商透過代理或自行研發符合 EN81-41 標準之昇降設備,並 已有實際安裝案例
國內已有多家廠商直接代理或自行研發符合 EN81-41 標準所設計之昇降設備,依 相關廠商表示實際安裝數量已超過 500 台以上,顯示有改善垂直移動障礙需求之住宅 或建築且無法安裝一般升降機之數量相當大。唯多數為自有透天住宅內部安裝,少數 為依循「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審議通過而 安裝在公共建築物中。
參、 若欲以無機坑無障礙昇降設備作為五層以下公寓解決垂直移動障礙之 選項,應併同建立對應國家 CNS 標準與修正建築法規
考量現行國內「CNS15830-1 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設備主要為解決 出入口高差及兩層樓垂直移動之問題,與本研究案中為解決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垂直移 動障礙之目標不同,本研究建議應以另訂一新國家標準予以適用較佳。
本案建議除參考 EN81-41 擬定國內垂直升降台之國家標準 CNS 之外,同時應考 量現有建築技術規則中並無低速昇降設備之名稱與相關規範,且既有建築法規中對昇 降設備規範,並不符合本研究之昇降設備之特性。因此若要讓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得以 採用該低速昇降設備設備,仍需建築主管機關依其特性與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加裝該設 備之實際需求,修正或增訂相關法令。本案已於上述第四章中提出建築技術規則建議 修訂之條文建議,可供後續主管機關進行討論實質修正之可能性。
此外,也因無相關 CNS 標準可供依循,即使產品符合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所需,但 卻因相關建築法規、標準未能一併具備,在產品生產、相關構件檢驗、增設及竣工檢 查與定期保養檢查等無法有統一、強制標準,也使推廣運用受到限制。後續須透過內 政部營建署與經濟部標檢局兩主管機關,針對其權責內容,持續溝通與討論,才能有 效協助五層以下公寓大廈解決垂直移動障礙之困境。
為有效推動該低速昇降設備設備用於改善五層以下公寓大廈之垂直移動障礙,特 別需要建築主管機關與國家標準主管機關密切合作,持續溝通與討論。在訂定標準或 修法過程中並應邀請昇降設備廠商、建築師等實際協助安裝廠商與專業持續協助。
肆、 參採 EN 標準之昇降設備需透過計算、試驗與檢驗方式進行產品認證,
國內相關機制仍有待建立
若未來該低速昇降設備參考 EN81-41 標準訂定國家 CNS 標準,將涉及此一類型 昇降設備之檢查、試驗或認證機制的建立。而此一試驗或認證機制機制,相對於現已 發佈之新國家標準 CNS15827-20 與 CNS15827-50 也面臨相同課題。
依內政部 105 年 3 月 18 日函示,建築物昇降設備依新國家標準 CNS 15827-20、
CNS 15827-50 設置者,於舊國家標準之緩衝期內,其竣工檢查或安全檢查仍依原<
B-18>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及<B-23>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辦理,但其適用 國家標準 CNS 15827-20、CNS 15827-50 之事項,應於檢查項目之表格中加註其適用 規定。未來既有昇降設備與新設置昇降設備,將以雙軌制度分別各依新舊檢查規定同 步進行,將俟既有昇降設備逐步汰換完畢後,舊檢查機制再配合退場。
上述函示中並未明訂緩衝期時間,因此也尚未討論緩衝期到期後,如何建立適合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CNS15827-20、CNS15827-50 的試驗或認證機制。本案建議建築主管機關應考量新標準 之落實不宜有太長之緩衝期,否則可能造成難以轉軌或適用新標準困難等問題,應儘速 討論緩衝期及後續對應處理機制。若 CNS15827-20、CNS15827-50 等標準的相關試驗或 認證機制能夠順利建立,後續低速昇降設備的認證機制亦能循此方式建立相關認證機 制。
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之防火遮煙性能及第 90 條避難層出入口之規定,對逃生避難性能提升並無顯著助益,且加重 增設昇降設備之困難
本研究依照《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透過個案檢驗分析發現,避 難層出入口寬度大於樓梯寬度對整體避難完成時間並無助益。但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為了留設 1.2 公尺之避難層出入口空間,將致使許多公寓之梯間無法裝 設昇降設備。本研究分析若將避難層出入口寬度調整為 90 公分後,可使原本梯廳寬度不 小於 1.8 公尺之老舊公寓有機會安裝昇降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範,升降設備防火遮煙之要求目的為 防止起火樓層漫入當層昇降機間之火及煙漫入非起火樓層之居室及避難路徑。一般老舊 公寓樓梯間並無防火區劃功能。因一般昇降機通常具有一定防火時效,但不一定具有遮 煙功能,若為符合法規需另外加裝遮煙捲簾,明顯增加整體設備成本,影響家戶意願。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2647 號函釋中提及設置增降機時得免按 79 條之 2 設置防火區 隔,其要件在於,「一棟僅一住宅單位,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1500 平方公尺、樓層數在 5 樓以下之防火構造物、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一般老舊公寓 多為不同家戶之集合住宅,雖與前述營署函釋所示之一棟一戶住宅單元之家戶型態不同,
但建築形式相同,其各樓層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若能增加在所有家戶 同意前提下,亦得比照該函釋之解釋,得免按 79 條之 2 設置防火區隔,將會大幅降低安 裝昇降設備與相關改善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