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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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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

可行性之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2)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

可行性之研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王順治 協 同 主 持 人 : 蔡佳明 研 究 員 : 靳燕玲、張志源、張乃修 研 究 助 理 : 鄒欣樺、傅學中、洪錦芳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3)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 4

第三節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 7

第四節 研究範圍 ... 8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 10

第一節 相關建築法規設置昇降設備之規定彙整分析 ... 10

第二節 相關昇降設備之國家 CNS 標準彙整分析 ... 20

第三節 現行國內昇降設備相關國家標準之適用性 ... 41

第三章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方式與政策分析 ... 46

第一節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建築特性與昇降機增設方式 ... 46

第二節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相關推動政策 ... 52

第三節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之課題分析 ... 56

第四節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相關標準與制度分析 ... 64

第四章 引入現行國家標準之可行性作法初步建議 ... 83

第一節 引入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初步作法研擬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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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第二節 相關建築法規修正之探討與分析 ... 85

第三節 因應防災避難與防火遮煙規定之對策 ... 9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6

第一節 結論 ... 96

第二節 建議 ... 99

附錄一:競案意見回應表 ... 102

附錄二:期中審查會議記錄及回應表 ... 104

附錄三:期末審查會議記錄及回應表 ... 107

附錄四:第一場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 110

附錄五:第二場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 117

附錄六:第三場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 124

附錄七:第四場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 129

附錄八:專家學者訪談紀錄 ... 136

附錄九:<B-18>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 148

附錄十:<B-23>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 ... 150

附錄十一:EN81-41:2010 標準中文翻譯 ... 151

第六章 參考書目 ... 246

(5)

表次

表 2-1 建築技術規則昇降機空間之相關規定彙整表 ... 10

表 2-2 防火區劃等空間留設檢討規定彙整表 ... 12

表 2-3 避難層空間留設檢討 ... 14

表 2-4 竣工檢查及定期安全檢查之規定 ... 15

表 2-5 乘場及車廂門之強度重要規範內容摘要表 ... 27

表 2-6 乘客人數及最小車廂可用面積 ... 28

表 2-7 牽引及正向驅動升降機保護方式 ... 29

表 2-8 液壓升降機保護方式 ... 30

表 2-9 平台之最小尺度 ... 36

表 2-10 現行國內相關昇降設備之比較彙整表 ... 41

表 2-11 現行可裝設之昇降設備彙整表 ... 43

表 3-1 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昇降機增設方式 ... 48

表 3-3 外掛昇降機樓層停靠設置情形彙整表 ... 50

表 3-4 不同增設昇降機之申請途徑差異性說明 ... 51

表 3-5 台北市及新北市補助公寓增設電梯(昇降機)推動成果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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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表 3-6 平台最小面積 ... 70

表 3-7 平台機械強度表 ... 71

表 3-8 煞車系統重要規範內容摘要表 ... 72

表 3-9 封閉式垂直升降台重要規範內容摘要表 ... 73

表 3-10 平台重要規範內容摘要表 ... 75

表 3-11 安全需求及/或保護措施之查核方式 ... 77

表 3-12 國內相關產品設備彙整表 ... 81

表 4-1 檢查項目比較表 ... 85

表 4-2 既有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 ... 86

表 4-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修正建議 ... 88

表 4-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六章昇降設備修正建議 ... 89

表 4-5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建議 ... 90

表 4-6 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與修訂《建築技術規則》比較表 ... 91

表 4-7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修正建議 ... 92

表 4-8 安裝方案 ... 93

表 4-9 停靠於二樓以上之昇降設備安裝方案 ... 94

(7)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 ... 6

圖 2-1 車廂與面向出入口之牆壁間之間距 ... 27

圖 3-1 住宅類型圖 ... 46

圖 3-2 建築配置圖 ... 47

圖 3-3 電梯剖面示意圖 ... 57

圖 3-4 無法挖設機坑情形示意圖 ... 58

圖 3-5 公寓避難層梯間示意圖(單位:CM) ... 58

圖 3-6 整棟建築物避難性能驗證法之流程 ... 59

圖 3-7 電梯遮煙情況下火災發生情形示意圖 ... 61

圖 4-1 停靠於二樓以上之昇降設備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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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摘要

關鍵詞:昇降台、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五層以下公寓大廈 一、 研究緣起 現行國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多鼓勵五層以下公寓大廈能裝設電梯,以因應高齡 者居住之需要與便利,但既有公寓裝設電梯,常受限於昇降設施、空間環境、產權、相 關法令及一樓住戶同意等因素,即使現行建管政策已有放寬建蔽率或提供金額補助等多 項措施,推行成效仍然相當有限。 有鑑於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之特性,如所需空間較小、不需設置機坑或機坑設 置深度最多僅需 15cm,設置方式遠較一般傳統電梯簡易,較能克服五層以下公寓大廈空 間限制問題。因此,為能加速解決現行老舊公寓裝設電梯之技術替代課題,本研究擬就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進行可行性研究。 本研究所討論之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以 EN81-41:2010 為主要參考標準。目前實 務上已有依循 EN81-41 規定所設計之昇降台,除代理進口外,國內已有廠商投入自行研 發,目前多使用於透天住宅或既有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空間替代改善中。 由於該昇降設備:驅動方式、額定速度、使用構件等,皆現行相關建築所定義之昇 降設備有很大差異,若能透過資料蒐集及釐清相關安全考量之疑慮,例如載重、高程、 速率等設置規範與維護等注意事項,當可對我國推動老舊公寓垂直無障礙,提供另一替 代性昇降設備之選擇。 國內若欲依循須建管途徑合法裝設,需有一國家 CNS 標準,且需考量為符合建築法 規,應同時考量於《建築技術規則》增修訂相關條文。並考量裝設完成後,能辦理必要 之竣工及定期檢查。短期內若尚未訂定適當之認證機制前,因目前亦無對應之竣工檢查 表或安全檢查表可供使用,建議仍需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擬定適 當之竣工及定期檢查方式,以供後續定期維護之適用。因此本期研究針對該無機坑昇降 設備引入國家標準進行可行性探討,並針對現行建築相關規定調整提出一綜整性建議。

(10)

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使用文獻回顧法、深入訪談法、專家焦點團體法、觀察法及案例分析法,第 一階段以文獻回顧、觀察及案例分析等方式彙整國內外之相關政策及法令,並蒐集案例 以了解實務推動課題與困境,作為後續推動改善建議之基礎;第二階段採用深入訪談法, 針對公部門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從業建築師及相關輔導單位、電梯協會、電梯廠商、 四五層樓老舊公寓現居居民等共 30 名受訪者進行質性的深入訪談;第三階段則舉辦共四 場專家座談會議,以焦點團體方式,邀請相關之產、官、學界共 30 位跨領域專家進行座 談,針對本研究所提出之推動策略、修法建議進行討論,並提出可行之推動策略。 三、 結論 國外已有本研究之昇降設備相關國家標準與設備,並應用於解決老舊公寓之垂直移 動障礙,國內已有廠商透過代理或自行研發符合 EN81-41 標準之昇降設備,並已有實際 安裝案例,若欲以無機坑無障礙昇降設備作為五層以下公寓解決垂直移動障礙之選項, 應併同建立對應國家 CNS 標準與修正建築法規,參採 EN 標準之昇降設備需透過計算、試 驗與檢驗方式進行產品認證,國內相關機制仍有待建立。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79-1 條之防火遮煙性能及第 90 條避難層出入口之規定,對逃生避難性能提升 並無顯著助益,且加重增設昇降設備之困難,建議一併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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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ACT

Keywords: lifts、elevator without pit、apartment buildings

I. Research Rationale

Owing to the convenience of living for the elderly, the Government encourage five-stories or below apartments to install lifts called ‘Special 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This policy was not workable efficiently due to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type of equipment, environment, laws, ownership or residents living in the first floor who disagree on installing the lift in the existing apartment, though the Building Regulation have already been relaxed restriction on the Building Coverage Ratio(BCR), and Governments provid the subsidy.

Base on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special lifts, it is easier to install than the traditional lifts with a smaller space, within a depth of 15cm for installing an elevator pit or even pit excluded. The environmental restriction within five-stories or below apartments can be eliminated.

EN81-41:2010 is citied as the standard of Special 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The lifts which imported from foreign or innovated and manufactured by local firms, have been installed complied with EN 81-41 practically. It is designed to build up an accessible environment for townhouse or improve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existing public housing.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Special 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as defined in regulations owing to different drivers, nominal rated speed and elements of the equipment. So, building a vertical accessible environment in old apartment by collecting data, clarifying safety consideration that can be promoted well and provided substitution for the lift equipment by following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

CNS standard is intended to comply with Building Regulations and consider the amendments of《Building Code and Regulation》. Besides, the manufacturers need to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for the completion and inspect the elevator periodically after installation was finished. In short term, before any certification mechanism have been established, drawing up an appropriate inspection method according to《Certificate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Installment and Inspection of Elevator in Building》is recommended for the follow-up regular maintenance due to no corresponding Completion checklist and Safety checklist is applicable. Therefore, this research aim to discus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elevator pit with national standard consists a research of “Special 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contributes to comprehensive suggestions for the related Building Regulations and study on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stalling the lift in the existing apartment.

II. Research Methods and Proc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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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case analysis, and could be divided into three phases. First of all,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basis for policy progress, we reviewed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associated with elevator installation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government. All data were collected, we invited the total of 30 participants including agencies of public sectors, scholars, architectures, elevators associations and residents who own the aged apartments under five-stories by in-depth interviews. In third, four seminars and conferences involved with 30 experts totally for discussing the issues. Within the formulated policies/strategies conducted by this research would be further discussed and reformulated.

III. Conclusion

The national standard for lifting equipment and the equipment related to this study have been available in aboard. Domestic manufacturers who supply the standard lifting equipment in accordance with standard EN81-41 by a contract agency or self-development have been applied and demonstrated to solve the problem for vertical traveling of old apartments.

Lifting equipment according to EN standard, requires product certification with calculating, testing and inspecting processes. The related domestic mechanism need to be established. Furthermore, 79-1 and 90 of 《 Building Code and Regulation》are no significant help for improving the escape and refuge performance and may maximum difficulties in installing lifting equipment.

As it is an opportunity for building an accessible vertical lifting environment without elevator pit in an apartment under five stories, both of CNS standard and amendment of laws are required to have an overall review.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壹、 研究背景

隨著老年人口比例不斷攀升,臺灣已於 2007 年步入高齡化社會,依據內政部統計處 統計 2015 年 65 歲以上人口已達 281 萬人,65 歲以上人口 281 萬人占 12.0%。扶老比 16.2 %,續呈上升趨勢,近 10 年間平均每年上升 0.3 個百分點。 依衛福部 102 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全國 65 歲以上老人住在「公寓」者占 全部 21.9%,其中為無電梯設備者占 18.8%,僅 3.1%老人住在有電梯之公寓中。就地區 而言,北部住在「公寓」的 65 歲以上老人比例則高達 45.0%,其中有 41.4%居住於無電 梯設備的公寓中,僅 3.6%老人住在有電梯之公寓中。若以北部地區 104 年底 65 歲以上 老人有 125 萬人來估計,約有 52 萬老人,面臨上下樓梯日益困難之問題。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為台灣早期常見之建築型態,至今仍為數眾多,而隨高齡化社會 的來臨,增設昇降機是將有急迫需求。然建築技術規則在民國 100 年修訂,特別針對既 有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提出放寬規定,包括免計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 同時也不受前後院或鄰棟間隔等相關規定。 雖然在相關建管法規規定逐漸放寬的情況下,現況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政 策仍未有顯著成效。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於民國 99 年開始推動五層以下公寓大廈設置 無障礙設施,新北市政府也於隔年開始推動相同政策,但推動迄今順利完工的案件臺北 市、新北市卻僅有少數幾例。顯示昇降機增設過程礙於不同法令規定、所有權人整合問 題、建築物基地條件限制等困境,導致該政策推動成效不佳,雖已推動多年,仍有許多 問題待努力與克服。 在前期「各縣市政府鼓勵增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中,研究提出五層以下老舊公 寓基地可供增設空間不足,但礙於非傳統無機坑型昇降機尚無國家標準可供適用,無法 依循建管程序安裝,應配合中央扶植新創產業思維,協助新類型昇降機開發。

(14)

第三章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方式與政策分析 國外及國內現皆有符合 EN81-41 規定的新類型昇降設備,若須合法增設,需要提 供適用國家安全標準、竣工及安全檢查標準,以供適用,因此本期研究針對新類型設 備進行探討外,也針對國家標準引入可行性進行探討。

貳、 研究緣起

現行國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民間老舊公寓裝設電梯,以因應高齡者居住之 需要與便利,但既有公寓裝設電梯,常受限於昇降設施、空間環境、產權、相關法令及 一樓住戶同意等因素,致現行之建管政策雖有放寬建蔽率或金額補助等多項措施,然推 行成效仍然相當有限。鑑於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之設置,遠較一般傳統電梯簡易, 且其設置亦無須機坑,並可於其他樓層設置,若能透過資料蒐集及釐清相關安全考量之 疑慮,例如載重、高程、速率等設置規範與維護等注意事項,當可對我國推動老舊公寓 垂直無障礙,提供另一可行之具體建議。為能加速解決現行老舊公寓裝設電梯之技術替 代課題,擬就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進行可行性研究。

參、 研究內容

一、 蒐集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有關設置規定,以及相關設置案例。 二、 就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規範,引入現行國家標準之作法,進行可行性研究 與分析。 三、 就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規範於我國五樓以下老舊公寓設置可能面臨之設 施、空間環境、產權、相關法令及一樓住戶同意等因素,進行研究分析。

肆、 預期成果及效益

(15)

一、 彙整歸納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有關設置規定。

二、 研究分析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規範,提出引入現行國家標準之可行性作

法。

三、 探討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規範,於我國五樓以下老舊公寓設置,與一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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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壹、 研究內容

雙北市分別以《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 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推動民間電梯增設程序及補助作業,中央相關法規近年亦配合 放寬,惟諮詢、申請案件遠大於竣工案件,顯示仍有關鍵議題仍待後續處理。 本研究針對無機坑式的新無障礙升降設備,研議可處理之空間、法令及國家標準 議題,期能提升增設推動成果。

貳、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主要為質化研究法,以訪談、觀察、文獻回顧法及案例分 析為主要分析方法,分別分析其使採用原因和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一、 訪談及座談會法 (一) 本研究將透過訪談安裝電梯相關從業人員、廠商;各縣市政府都市更新整建 維護輔導團、建築師公會、具有整維相關經驗的建築師等人員,以利了解實務無機 坑電梯推動及執行之困難。 (二) 安排產官學界訪談,針對引入無機坑電梯國家標準之可行性,預計安排訪談 單位及對象有: 1. 政府部門:內政部建築及相關建管部門單位。 2. 產業界:已有協助五層以下老舊公寓完成電梯增設經驗之廠商或 NGO 團體。 3. 學界:從事相關法令、整建維護研究之專家學者。 4. 民眾:有增設電梯經驗或是因機坑問題無法增設經驗之民眾訪談。 二、 觀察法 透過實地調查,確認現有課題存在及可能解決策略,作為未來參考修正建 議之基礎。

(17)

三、 文獻回顧與歸納法 文獻回顧分析分含國內外政策、法令蒐集,兩者分析重點為: (一) 國內政策、法令:彙整現行老舊公寓增設無機坑昇降機面臨之法令結構與課 題,並提出未來法令或政策調整之建議,以為後續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參考。 (二) 國外政策、法令:無機坑昇降機增設政策推動及執行經驗彙整。 四、 案例分析法 蒐集國內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推動政策、案例,作為政策分析及 實務上操作之評估參考。

參、 研究採用方法之原因

一、 文獻回顧法透過回顧國內政策用以聚焦現有課題,而國外案例可作為回應各項 課題可能解決策略的重要參考來源之一。 二、 藉由案例分析法才能真實了解環境面存在課題。又因為空間面課題往往有多種 問題混雜,使解決策略不同,實地調查結果可以反饋至本研究課題與對策。 三、 採用訪談法及座談會法原因完成昇降梯增設案例於國內數量仍不多,針對法規 主管機關、執行單位及相關產業進行訪談,可有較為深入、且效率性的了解 國內目前實務推動上所遭遇之課題與困境。

肆、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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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一、 本案將以相關法令檢討、案例分析回顧,礙於申請經費補助且已增設昇降機竣 工之案例並不多,爾後將再透過座談會及訪談,進行實務推動困境了解,以 作為後續建議相關建築法規修正之基礎。 二、 引入現行國家標準之可行性之作法,雖本案已做初步進行相關標準之分析,考 量與國內制度接軌,將透過座談會及訪談,提出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規 範。

伍、 研究流程

本案研究流程如下:

圖1-1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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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月次 工作項目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第 3 個 月 第 4 個 月 第 5 個 月 第 6 個 月 第 7 個 月 第 8 個 月 第 9 個 月 第 10 個 月 第 11 個 月 備 註 國內現行法規及 已知課題、問題 案例整理 專家諮詢會議 國外安全標準蒐 集整理 專家諮詢會議 期中報告 增設無機坑昇降 機之策略及類型 分類 專家諮詢會議 配套措施 專家諮詢會議 期末報告 總結報告 預定進度 (累積數) 6.3 % 18.8 % 25 % 31.2 % 43.8 % 56.3 % 62.5 % 68.8 % 75 % 87.5 % 100 % 說明:1工作項目請視計畫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預定研究進度以粗線表示其起訖日期。 2預定研究進度百分比一欄,係為配合追蹤考核作業所設計。請以每 1 小格粗組線 為 1 分,統計求得本計畫之總分,再將各月份工作項目之累積得分(與之前各月加 總)除以總分,即為各月份之預定進度。 3科技計畫請註明查核點,作為每 1 季所預定完成工作項目之查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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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第四節 研究範圍

壹、 無機坑無障礙式昇降設備之使用範疇

本研究所討論之無機坑無障礙式昇降設備,主要為解決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垂直移 動之困境。本團隊曾於民國 100 年協助內政部建研所辦理「輪椅昇降台安全標準之研 究」,並於該研究執行過程中,針對 EN81-41:2008、ISO9836-1:2000、ASME A18.1-2008 等相關標準,進行歸納整理比較。惟考量原設定目標僅為解決建築物高低出入口高差 的問題,以及當時國家標準訂定多以 ISO 標準為制定標準,最後以 ISO9836-1:2000 為 主要參考標準。另為解決兩層樓間垂直移動之需求,遂將原《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規範》附錄 2「A203 輪椅昇降台-高度限制:昇降台上下平台高差不超過 150 公分」, 參考 ISO9836-1:2000 標準,將有升降路封閉者,放寬行進路程可至在 4.0m 以下。 也因受限於行進路程僅能至 4.0m 以下,現行「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 -安全、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第 1 部:垂直升降平台(CNS15830-1)」,並無法滿 足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垂直移動之使用需求。 此外,透過該研究過程發現,其中 EN81-41 垂直升降台標準並無明確高程限制, 且歐洲已有許多國家(包含英國、義大利等國家)均有廠商依循 EN81-41 標準所設計之 昇降台,並運用於解決六層樓以下建築物垂直移動障礙,符合本研究為解決五層以下 公寓大廈垂直移動障礙之需求。故本研究將以 EN81-41 標準為無機坑無障礙式昇降設 備之參考依據。 由於本研究所討論之無機坑是無障礙昇降設備主要作為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因受限 於空間不足,無法增設一般昇降機時,有一其替代性之選擇。但為使其能循一般建管 規定辦理設備增設,仍以納入現行相關建築規定之「昇降設備」之一環之作法,為本 案主要討論範疇。

貳、 「昇降機(昇降設備)」與「升降機(升降設備)」名詞之使用

「昇降機(昇降設備)」與「升降機(升降設備)」名詞之使用於不同單位有不同的支 用法,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布之相關升降機(升降設備)之 CNS 標準,皆使用「升」

(21)

一字。 然於建築相關領域中,相關建築規定相關昇降機(昇降設備)皆使用「昇」一字, 為使其符合原使用習慣,本研究於引用相關國家 CNS 標準等內容論述時,則使用「升」 一字。於引用相關建築規定之或討論修法建議時,則以「昇」一字為主。故本研究將 不統一其用法,而以尊重其在該不同權屬機關之用詞習慣。

參、 無機坑無障礙式昇降設備名詞之使用

EN81-41 對於機坑深度並無限制,據研究國內相關產品部分有 15 公分以下之機坑 深度,並非所有符合 EN81-41 產品皆為無機坑。《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對 於無障礙設施設備之項目、設置內容皆有規範,符合 EN81-41 未必符合《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 因本設備並非完全無機坑且未必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故在法規修 訂之名詞上不建議使用「無機坑無障礙式昇降設備」一詞,建議依照其設備特性制定 與未來國家標準相符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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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一節 相關建築法規設置昇降設備之規定彙整分析

一般而言,建築物在增設昇降設備時,需依相關建築法規規定,請領相關建築執照 進行增設,並於工程竣工後,取得「建築物昇降機使用許可證」,方可向建管單位請領使 用執照,才能合法使用。 此外,除一般昇降機以外,現行另有一「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安全、 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第 1 部:垂直升降平台(CNS15830-1)」,然而,該升降平台卻 非為相關建築法規內所定義「昇降設備」之一環。該升降平台為依循《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對於無法增設坡道之建築物,規定可採輪椅昇降台方式,提供輪椅使用者 順利通過通路之高差設備,所擬定之國家 CNS 標準。本節主要將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 物於設置昇降機或昇降設備時,將其所涉及之相關建築法規規定進行彙整,作為本案後 續討論相關修法之基礎。相關增設規定內容彙整如下:

壹、 一般建築物設置昇降機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等相關建築法規 已有明確對於昇降機設置時之應符合之設計規範、樓梯留設、昇降機道空間、機廂頂 部與機坑深度空間留設等等已有明確要求與規範,彙整說明如下:

表2-1建築技術規則昇降機空間之相關規定彙整表

項目 條文 內容 昇降機之 設置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55 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 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 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 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 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 昇降機,均依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 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三. 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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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條文 內容 (一)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 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 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樓梯設置 設 備 編 第 108 條 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 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昇降機道 空間 設 備 編 第 110 條 供昇降機廂上下運轉之昇降機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 昇降機道內除機廂及其附屬之器械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 置任何物件,並應留設適當空間,以保持機廂運轉之安全。 二. 同一昇降機道內所裝機廂數,不得超過四部。 三. 除出入門及通風孔外,昇降機道四周應為防火構造之密閉 牆壁,且有足夠強度以支承機廂及平衡錘之導軌。 四. 昇降機道內應有適當通風,且不得與昇降機無關之管道兼 用。 五. 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 其與機廂地板面邊緣之間隙,不得大於四公分。 機廂頂部 與機坑深 度空間留 設 設 備 編 第 111 條 機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昇降機之額定速度 (公尺/分鐘) 頂部安全距離 (公尺) 機坑深度(公尺) 45 以下 1.2 1.2 45.1~60 1.4 1.5 60.1~90 1.6 1.8 90.1~120 1.8 2.1 120.1~150 2.0 2.4 150.1~180 2.3 2.7 180.1~210 2.7 3.2 210.1~240 3.3 3.8 240.1 以上 4.0 4.0 機坑構造 設計 設 備 編 第 112 條 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 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 保持操作之安全。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機坑 底部應有足夠之安全強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 力。 二. 應裝設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2866 規定之照明設備 三. 機坑深度在一點四公尺以上時,應裝設有固定之爬梯,使 維護人員能進入機坑底。 四. 相鄰昇降機機坑之間應隔開。 機房設計 設 備 編 第 115 條 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 一. 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 設及管理,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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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項目 條文 內容 二. 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 昇降機設計速度(公尺/分鐘) 機房內淨高度(公尺) 60 以下 2.0 超過 60 至 150 以下 2.2 超過 150 至 210 以下 2.5 超過 210 2.8 三. 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 廠商所規定之需要。 四. 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七十公分,與 水平面之傾斜角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並應設置扶手。 五. 機房門不得小於七十公分寬,一百八十公分高,並應為附 鎖之鋼製門 開口設置 設 備 編 第 117 條 昇降機於同一樓層不得設置超過二處之出入口,且出入口不得 同時開啟。 乘載重量 設 備 編 第 118 條 支撐昇降機之樑或版,應能承載該昇降機之總載量。 前項所指之總載量,應為裝置於樑或版上各項機件重量與機廂 及其設計載重在靜止時所產生最大重量和之二倍。 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防火區劃之牆壁、構造、外牆等要求整理 如下:

表2-2防火區劃等空間留設檢討規定彙整表

項目 條文 內容 與本案相關內容 防 火 區 劃 之牆壁 第 79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 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 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 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 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 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 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 二分之一。 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 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 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 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與防火區 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仍應依前項之規定。 裝 設 昇 降 設 備 後 須按照一、五○○平 方 公 尺 面 積 區 劃 分隔。 防 火 構 造 第 79-2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 裝 設 昇 降 設 備 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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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條文 內容 與本案相關內容 建 築 物 內 之 挑 空 及 其 他 類 似 部分 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 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 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 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 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 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 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 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 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 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直 貫 穿 部 分 應 以 具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防火門窗等防 火 設 備 與 該 處 防 火 構 造 之 樓 地 板 形成區劃分隔。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物 之 樓地板 第 79-3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 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 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 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 者,得免突出。 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 構造,應依前項之規定。 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 之垂直空間者,應依前條規定。 裝 設 昇 降 設 備 若 破 壞 樓 地 板 完 整 性須依 79-2 條規 定。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物 之 外牆 第 79-4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本編第七十九條 及第七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十條規定外,其 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裝 設 昇 降 設 備 裝 設於外牆以外,周 邊 材 料 需 依 技 術 規則規定。 防 火 隔 間 留設 第 110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 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 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 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 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 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 火窗等防火設備。 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 隔在一.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 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 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 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 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與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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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項目 條文 內容 與本案相關內容 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對避難層空間留設,包含直通樓梯出入口、建築 物避難層空間留設等要求,相關規定彙整說明如下:

表2-3 避難層空間留設檢討

項目 條文 內容 與本案相關內容 直 通 樓 梯 於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之 出 入 口 第 90 條第 二項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 列規定: 二.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 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 一‧八公尺。 裝 設 升 降 設 備 後 直 通 樓 梯 於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之 出 入 口 不 得 小 於 一.二公尺。 建 築 物 於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之 出入口 第 90-1 條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 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 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 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 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 應增為二十公分。 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 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 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 之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 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 五○○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 十公分。 三. 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 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 物 (住宅除外) 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 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裝 設 升 降 設 備 後 建 築 物 於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之 出 入 口 寬 度 應 依 照 使 用類組留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昇降設備須完成竣工檢查,並取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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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許可證、以及每年定期辦理安全檢查,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表2-4竣工檢查及定期安全檢查之規定

項目 條文 內容 竣 工 檢 查 並 取 得 使 用 許可證 第三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 用。 前項竣工檢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 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並依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之安全檢查頻率註明有效期限。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 申請竣工檢查時,應檢附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 安 全 檢 查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 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 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 查合格達 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 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 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 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 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 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 全檢查。 安 全 檢 查表 第六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 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 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 空間條件不足之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規定

一、 既有公共建築物 我國為落實「無障礙環境」的人權觀念,已於 1997 年 7 月將「建構無障礙 環境」納入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 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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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以下將既有公共建築物相關無障礙空間整備之規 定整理如下: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第 57 條的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 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 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此亦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空間的法源依 據。 (二)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167 條前項規定:「為便利行動不 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 97 年 7 月 1 日實施,對於無法增設坡道之 建築物,規定可採設置輪椅昇降台之方式,提供輪椅使用者順利通過通路之高 差。參考附錄-附錄 2 之其他設施:「A203 輪椅昇降台-A203.1 高度限制:昇降 台上下平台高差不超過 150 公分。」 (三)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由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益,既有建築物必 須依法改善。因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所定既有公共 建築物,且於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 若為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 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三點規定,以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 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辦理。 該公共建築物之範疇,主要為 6 層以上或 5 層以下達 50 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然而多數五層以下公寓大廈,並未達該公共建築物規模之範疇,並不能適用替 代改善方式增設昇降機。 二、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 由於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因受限於基地空間條件不足,多數無法符合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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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則對於新建建築物裝設昇降機相關規定,內政部營建署為協助既有五層 以下老舊建築物改善垂直移動困境,也逐步針對其特殊性放寬相關規定限制, 其相關修正規定及解釋函令彙整理說明如下: (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裝設昇降機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免計入相關樓地板面積檢討、放寬鄰棟間隔、前院等距離限制 以及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不計入水平投影面積等規定放寬, 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本部 100 年 2 月 25 日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增訂 100 年 2 月 27 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 增設昇降機者,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 各層樓地板面積等規定。希望能透過放寬增設昇降機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協助 增設昇降機。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 55 條第 2 項:「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 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 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 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二)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 文件作業規定 為解決申請建築執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取得困難,另訂定《五層以下公 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 放寬同意比例門檻條件。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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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得依作業規定辦理。攸關申 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三) 內政部營建署放寬之相關函釋或會議決議內容 近年由於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之需求增加,營建署另透過相關函 釋進行相關法令之放寬,說明整理如下: 1. 簡化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之申請程序 如於建築物原核定之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昇降設備者, 僅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於法定空地增設昇降設備者,除申請雜項執照外, 對於增設時所造成之外牆變更,內政部營建署已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 其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訂定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 定。 2. 簡化山坡地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之法令 (1)已既成開發之山坡地社區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如位於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坵 塊圖者,得免再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62 條規定辦理。 (2)昇降設備位於主結構體與擋土牆間,以伸縮縫(或其他適當工法)與主結構體連接下, 實務上對於原本法意欲保障之居住空間安全,具有預警及抵擋功能,是增設昇降設備得 免再依本規則第 264 條、第 265 條規定辦理。惟為確保山坡地安全性,老舊山坡地社區 增設昇降設備應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確實辦理簽證,並要求施工中不得破壞或影響 原有擋土設施穩定性及其基礎結構。 3. 法定空地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 (3)對於增設昇降機而同意拆除部分違章建築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准予辦理修復。 (4)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同意拆除時,由欲增設昇降機之住戶或管理委員 會先與其協調。經雙方協調後,仍無共識者,得由其中一方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5)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處後,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仍無故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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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拆除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第 4 款認定, 並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4. 法定空地涉及公寓大廈約定專用之處理 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公寓大廈之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增設昇降設備需進入或使用該約定專用法定空地時,一樓 住戶不得拒絕;惟其設置應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 損害。 (1)放寬個人住宅用升降機之適用 既有五層以下公寓大廈,其第 2 層至第 5 層均供住宅使用者,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增設昇降機時,得採用中華民國國 家標準 CNS14328 個人住宅用升降機並得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 法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2)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增設之昇降設備者,得免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既有公共建築物的無障礙昇降設備如屬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之項目, 而申請人因實際需要增設無障礙昇降設備時,依本原則第 8 點規定設置者,仍 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辦理;若申請人依本規則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機者,不在此限。至於非屬本規則第 170 條規定之既有公共建 築物增設昇降設備者,則無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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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第二節 相關昇降設備之國家 CNS 標準彙整分析

檢視現行國家升降機相關 CNS 標準,主要以「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 及貨物運輸用升降機-第 20 部:載人及運貨用升降機(CNS 15827-20)」、「升降機結構及 安裝之安全總則-檢驗及試驗-第 50 部:升降機構件之設計規則、計算、檢驗及試驗 (CNS 15827-50)」為主。 另本研究主要以參考 EN81-41 標準作為制定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之基礎,而 EN81-41 標準所擬定之升降設備為垂直升降台,國內目前已有類似之垂直升降平台之 CNS 標準-「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安全、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 第 1 部:垂直升降平台(CNS 15830-1)」。故以下將彙整一般升降機、垂直升降台重要之標準 內容進行彙整與討論。

壹、 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及貨物運輸用升降機-第 20 部:

載人及運貨用升降機(CNS 15827-20)

一、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 (一) 本標準在規定作為永久性新裝設之載人或運貨用升降機的安全總則,該升降 機採牽引、正向或液壓驅動,用於規定之乘場樓層,具有設計用來載運人員或人員 及貨物用之車廂,以鋼索、鍊條或千斤頂加以懸吊,並在與垂直方向之傾斜角不超 過15°的導軌間移動。 (二) 本標準不包括。 1. 用下列升降方式。 (1) 在前所述以外之驅動系統。 (2) 額定速率≤0.15m/s。 2. 液壓升降機。 (1) 額定速率超過 1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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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壓力釋放閥之設定壓力超過 50MPa(參照 5.9.3.5.3)。 1. 在既存建築物(A)中的新載人或運貨用升降機,以致在某種情況下由受限於建築 物之強制束縛,無法符合本標準之某些要求,且需考量 EN81-21 之要求者。 註(A)所謂既存建築物係指在順序上再設置升降機前,即使用或已經使用過之 建築物。若內部結構為完全翻新過之建築物則視為新建築物。 2. 吊升器具,如連續吊鉤、礦場用升降機、戲劇表演用升降機、具有自動升降籠的器具、 起重箱、建黨及公眾作業場所用之提升機及吊運車、船用用運車、海上鑽探用平台、建 造及維護保養裝置或風力發電機內之升降機。 3. 對在應用本標準前安裝之升降機所作之重要修改。 4. 在升降機運送、裝配、修理及拆除作業進行中之安全。 然而,本標準可有效地當作基礎要求之用。 在本標準中並不探討噪音及振動的問題,因為尚未發現該等問題會達到有 關升降機安全使用及維護保養方面之傷害的程度(參照備考)。 備考:顧客及供應商之間曾進行協商並達成如下之協議。 A. 升降機之用途。 B. 如升降機之用途係供運貨使用時,該升降機用之操作裝置的型式及質量。 C. 環境條件,例:溫度、濕度、暴露於太陽或風、雪、腐蝕性大氣環境。 D. 圍內的工程問題(例:應符合建築法規)。 E. 其他關於安裝地點之事項。 F. 來自升降機構件/設備之散熱問題,而有需要作升降路及/或機械空間/設備處 所之道風。 G. 有關由設備散發出來之噪音及振動相關事項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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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二、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因本標準所引用,成為本標準之一部分。有加註年分者,適用該年分之 版次,不適用於其後之修訂版(包括補充增修)。無加註年分者,適用該最新版(包括補 充增修)。 CNS 14165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 (IP 碼) CNS 15523 機械安全防止上肢及下肢觸及危險區域之安全距離 CNS 15620-1 低電壓系統下設備之絕緣協調第 1 部:原理、要求及試驗 EN81-28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Part 28: Remote alarm on passenger and goods passenger lifts

EN81-50:2014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 Examinations and tests Part 50: Design rules, calculations, examinations and tests of lift components

EN81-58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Examinations and tests Part 58: Landing door fire resistance test

EN131-2:2010+A1:2012 Ladders Requirements, testing, marking

EN1993-1-1 Eurocode 3 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s Part 1-1: General rules

and rules for buildings

EN10305-1 Steel tubes for precision applications 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 Part1 : Seamless cold drawn tubes

EN10305-2 Steel tubes for precision applications 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 Part 2: Welded cold drawn tubes

EN10305-3 Steel tubes for precision applications 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 Part 3: Welded cold sized tubes

EN10305-4

Steel tubes for precision applications – 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 Part 4 : Seamless cold drawn tubes for hydraulic and pneumatic power systems

EN10305-5

Steel tubes for precision applications – 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 Part 5: Welded cold sized square and rectangular tubes

EN10305-6

Steel tubes for precision applications – 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 Part 6: Welded cold drawn tubes for hydraulic and pneumatic power systems

EN1201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Product family standard for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 Emission

(35)

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Immunity

EN12385-5 Steel wire ropesSafetyStranded ropes for lifts

EN12600:2002 Glass in buildingPendulum testImpact test method and

classification for flat glass

EN13015 Maintenance for lifts and escalatorsRules for maintenance

instructions

EN13501-1

Fire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ducts and building elements Part 1 : Classification using test data from reaction to fire tests

EN50205 Relays with forcibly guided (mechanically linked) contacts

EN50214 Flat polyvinyl chloride sheathed flexible cables

EN50274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assemblies 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Protection against unintentional direct contact with hazardous live parts

EN60204-1:2006 SafetyofmachineryElectricalequipmentof machines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IEC 60204- 1: 2006)

EN60947-4-1:2010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Part 4: Contactors and motorstartersSection 1 : Electromechanical contactors and

motor starters(IEC 60947-4-1: 2009)

EN 60947-5-1:2004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Part 5-1: Control circuit devices and switching elements Electromechanical control circuit devices(IEC 60947-5-1: 2003)

EN60947-5-5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Part 5-5: Control circuit devices and switching elements Electrical emergency stop device with mechanical latching function(IEC 60947-5-5)

EN 61310-3

Safety of machineryIndication, marking and

actuationRequirements for the location and operation of actuators(IEC 61310- 3)

EN 61800-5-2:2007 Adjustable speed electrical power drive systems – Part2:

Safety requirements Functional(IEC 61800-5-2: 2007)

EN 61810-1 ElectromechanicalelementaryrelaysPart1: General

requirements(IEC 61800-1)

EN ISO 12100:2010 Safety of machinery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 –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reduction(ISO 12100:2010)

IEC 60364-4-41: 2005 Low 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Part 4-41: Protection for

safety – 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IEC 60364- 4- 42: 2010 Low 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Part 4-42: Protection for

safety – Protection against thermal ef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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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IEC 60227-6

Polyvinyl chloride insulated cables of rated voltages up to and including 450/ 750 V Part 6 : Lift cables and cables for flexible connections

IEC 60245-5 Rubber insulated cables – Rated voltages up to and including

450/ 750 V – Part 5: Lift cables

IEC 60417 DatabaseGraphical symbols for use on equipment

IEC 60617 Graphical symbols for diagrams

ISO 1219-1

Fluid power systems and components Graphic symbols and circuit diagrams. Part 1: Graphic symbols for conventional use and data processing applications

三、 相關規範重點摘要 (一) 一般 1. 載人及運貨用升降機應符合下列節次所規定之安全要求及/或保護措施。此外, 載人及運貨用升降機對於本標準未涉及之不顯著但與危害有關者(例:銳利邊緣), 應依 EN ISO 12100 之原則加以設計。 2. 所有標籤、標記、標示、及操作說明應作永久性貼鬧、不易消除、易通且易懂(若 有需要時,以記號或符號協助) 。前述事項應用耐久性材料,設於可看清楚之 位置,並以中文書寫。 (二) 機坑 1. 機坑中應有下列事項 (1) 在開通往機坑之門,以及從機坑底板,可看見及通達符合 5.12.1.11 要求之停 止裝置,該停止裝置應位於符合下列事項。 A. 若機坑之深度在 1.60 m 以下時,停止開關應符合下列事項。 ─ 在最低乘場樓地板上方最小垂直距離 0.40m 以內,且距離機坑底板最 大 2.0m。 ─ 在距離門框內緣水平距離最大 0.75m 以內。 B. 若機坑之深度大於 1.60 m '則應設 2 個停止闖關符合下列事項。 ─ 上開關在最低乘場樓地板上方之最小垂直距離 1.0m 以內,且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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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框內綠水平距離最大 0.75m。 ─ 下開關在距離機坑底板上方最大垂直距離 1.20m 以內,由避難空間可 加以操作。 C. 若機坑進出門而非乘場門、單一停止開關,由機坑底板高度 1.20m,為 距離該進出門框內緣在最大水平距離 0.75 m 以內。 若在同一樓層有 2 個乘場門可通達機坑,則其中 1 個應設定為機坑進出 門,設有進出設備。 備考: 該停止開關可結合(b)中之檢查站之需要。 (2) 1 個符合 5.12.1.5 規定,可在距離避難空間 0.30m 以內加以操作之永久性設置 的檢查控制站。 (3) 1 個供電插座(參照 5.10.7.2)。 (4) 開關升降路照明方式(參照 5. 2 .1.4.1)' 定位在由機坑進出門框內邊緣之最大 水平距離。0.75m,以及進出樓層上之最小高度 1.0m。 2. 機橄空間及槽輪室中應有下列事項。 (1) 僅由權責人員才可接近之開關,設於接近每一進出點適當高度處,應可控制 該區域及空間之照明。 (2) 至少有 l 個供電插座(參照 5.10.7.2) ' 設於適當之處以供各該作業區域之用。 (3) 符合 5.12.1.11 規定之停止裝置,應裝設在槽輪室,接近每一進出點之處。 3. 緊急釋放 若未提供逃生方式給困在升降路中之人員,則應依 EN 81-28 設有警報系統 之警報啟動裝置,且應裝設在有受困風險存在處(參照 5.2.1.5.1、5.2.6.4 及 5.4.7), 可由避難空間加以操作。 若在升降路外側存在有受因風險之區域,則日軍與建築物之所有人討論該 等風險(參照 1.3 備考之(e)) 。 4. 設備之搬運 在機械空間或有需要之處,應有 l 個以上之懸吊點註明安全作業荷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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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在升降路之頂端適當之位置,以允許吊升較重之設備(參照 1.3 備考及本節備 考)。 備考:提供吊運重型設備用之進出方式(參照 1.3 備考之(e))。 (三) 牆壁、地板及天花板之強度 1. 升降路、機械空間及槽輪室之構造應符合國家建築法規,且應至少能支撐可能 會由機器所施加之荷重、在安全機械裝置作動時由導軌施加之荷重、在車廂中 之偏心荷重、緩衝器的作用、由抗反彈裝置施加之力、車廂在負載及卸載時之 力等,亦可參照 E.10。 2. 升降路之牆壁應具有適當的機械性強度,則以 1,000N 之力,平均分布在 1 個面 積為 0.30 m x 0.30 m 之圓形或方形截面上,其施力方式係以垂直於任一牆面之 何一點,其應能承載且不會有下列情形。 (1) 大於 1 mm 之永久性變形。 (2) 大於 15 mm 之彈性變形。 3. 玻璃板、平面或其構成物應使用膠台夾層玻璃。 它們及其固定物應能承受 1,000N 之水平靜壓,由升降路牆壁之內側及外側施加 在面積為 0.30 m x 0.30 m 的任何點上,不會有永久性變形。 4. 機坑底板應能由下面支撐每個導軌,懸掛導軌除外,該力來自導軌質量加上來 自固定或連結在該導引裝置之任何構件的荷重及/或任何在緊急停止時產生之 反作用力(單位為 N)(例:當機器於軌道上,因回彈牽引輪上之荷重),加上在安 全 機 械 裝 置 作 動 時 的 反 作 用 力 , 以 及 經 由 導 軌 夾 施 加 之 任 何 推 力 ( 參 照 5.7.2.3.5) 。 5. 機坑底板應能由下面以全負載車廂質量所施加之靜荷重 4 倍之力支撐車廂緩衝 器,該力平均分配在所有數目之車廂緩衝器問。 6. 機坑底板應能由下面以由反向配重質量所施加之靜荷重 4 倍之力支撐車廂緩衝 器,該力平均分配在所有數目之反向配重提衝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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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若為液壓升降機,機坑應白色由下方支撐每個千斤頂所受到的荷重與力量(單位 為 N) 。 (四) 升降路牆面及面向車廂入口之乘場門之構造 在整個升降路所有位置,升降路與車廂門檻、門框或車廂滑動門關閉邊之 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得超過 0.15m(如下圖)

圖2-1車廂與面向出入口之牆壁間之間距

資料來源:CNS15827-20 (五) 乘場及車廂門之強度 以下將相關煞車系統之規範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表2-5乘場及車廂門之強度重要規範內容摘要表

項目 內容摘要 一般  構件應以具有可在其設定使用壽命期間,於環境條件下維持其強度的 特性之材料製造。 在火災狀態 下之表現  乘場門應符合與關係建築物之火災保護相關法規。  EN81-58 應應用於該等門之試驗及憑證。 玻璃使用  門/框所設之玻璃應使用膠合夾層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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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項目 內容摘要  將玻璃固定在門上之方式,應確保該玻璃即使在沉下時,不能從固定 具滑出。  玻璃板應標註下列資料。 ─ 供應商之名稱及商標。 ─ 玻璃之型式。 ─ 厚度(例:8/ 8/ 0.76 mm) 。 資料來源:CNS15827-20 (六) 乘客人數 乘客人數應取下列中最小值。 1. 由公式(額定荷重/75),並將結果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取最近的整數。 2. 參照下表

表2-6乘客人數及最小車廂可用面積

乘客人數 (人) 最小車廂可用面積 (m2) 乘客人數 (人) 最小車廂可用面積 (m2) 1 0.28 11 1.87 2 0.49 12 2.01 3 0.60 13 2.15 4 0.79 14 2.29 5 0.98 15 2.43 6 1.17 16 2.57 7 1.31 17 2.71 8 1.45 18 2.85 9 1.59 19 2.99 10 1.73 20 3.13 乘客超過 20 人時,每增加一位乘客就增加 0.115m2 資料來源:CNS158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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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防止自由下墜、超速、意外之車廂移動及車廂緩沉降的措施 1. 裝置、裝置之組合及其作動應能讓車廂免於下列情況。 (1)自由下墜。 (2)超速,不論是下降,或是牽引升降機上升及下降。 (3)在車廂門開敢之際,意外移動。 (4)如係液壓升降機,由乘場樓層緩沉降。 2. 牽引及正向驅動升降機應設有符合下表之保護裝置。

表2-7牽引及正向驅動升降機保護方式

危害情況 保護方式 啟動方式 車廂再向下之自由掉落 及超速 安全機械裝置 (參照 5.6.2.1) 超速調速機(參照 5.6.2.2.1) 在 5.2.5.4 之情形反向配 重或平衡配重自由掉落 安全機械裝置 (參照 5.6.2.1) 超速調速機(參照 5.6.2.2.1)或額 定速率不超過 1 m/s ─ 由懸吊裝置(參照 5.6.2.2.2) 之斷裂作動,或 ─ 由 安 全 鋼 索 啟 動 ( 參 照 5.6.2.2.3)。 車廂在上升方向超速 (僅牽引升降機) 上升車廂超速保護裝置 (參照 5.6.6) 包括於 5.6.6 在車廂門開敢下車廂意 外移動 防止車廂意外移動之保護 (參照 5.6.7) 包括於 5.6.7 資料來源:CNS15827-20 3. 若係液壓式升降機,裝置、裝置之組合及其作動,應依下表設 置 。 此 外 , 依 5.6.7 規定之防止意外移動之保護亦應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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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表2-8液壓升降機保護方式

除再對準外防止緩沉降之預防措施 (參照 5.12.4) 升 降 機 之型式 可供選擇之替代組合 安全機械裝置(參 照 5.6.2.1)由車廂 (參照 5.6.2.2.4)向 下移動作動 制 轉 裝 置 ( 參 照 5.6.5) 電 動 抗 緩 沉 降系統(參照 5.12.1.10) 防 止 車 廂 自 由 下 墜 或 超 速 下 降 之 預 防 措施 直 接 作 動 升 降 機 安 全 機 械 裝 置 ( 參 照 5.6.2.1),由超速調速 機(參照 5.6.2.2.1)啟動    阻斷閥(參照 5.6.3)   限制器(參照 5.6.4)  非 直 接 作 動 升 降機 安 全 機 械 裝 置 ( 參 照 5.6.2.1),由超速調速 機 (參照 5.6.2.2.1) 啟 動    阻斷閥(參照 5.6.3)加 安全機械裝置(參照 5.6.2.1),由懸吊裝置 (參照 5.6.2.2.2)破斷或 安全鋼索(參照 5.6.2.2.3)啟動    限制器(參照 5.6.4)加 安全機械裝置(參照 5.6.2.1),由懸吊裝置 (參照 5.6.2.2.2)破斷或 安全鋼索(參照 5.6.2.2.3) 啟動   資料來源:CNS15827-20

貳、 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檢驗及試驗-第 50 部:升降機構件之

設計規則、計算、檢驗及試驗(CNS 15827-50)

一、 適用範圍 本標準在規定升降機構件之設計規則、計算、檢驗及試驗,該等規定由其他用於 載人升降機、運貨用升降機、僅供載貨用升降機及其他顯似型式之升降器具之設計的 標準所引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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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因本標準所引用,成為本標準之一部分。有加註年分者,適用該年分之 版次,不適用於其復之修訂版(包括補充增修)。無加註年分者,適用該最新版(包括補 充增修) 。 CNS 15827-20 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及貨物運輸用升降機 第 20 部:載人及運貨用升降機

IEC 60068-2-6 Environmental testmg - Part 2: Tests Test Fc Vibration (sinuso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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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112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of and the comparative tracking indices of solid insulating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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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1508-7:2010 Functional safety of electrical/electronic/programmable electronics afety related systems Part 7 Overv iew of techniques and measures

ISO 12100:2010 Safet y of machinery - 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 Risk - assessment and risk reduction

EN 10025(all parts) Hot rolled products of nonalloy structural steels-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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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行性之研究 三、 安全構建形式檢驗之一般規定 (一) 安全構件/裝置提交施以試驗程序,以查證其具操作所需之構造,符合本標 準所列之要求。特別是要查驗其裝置之機械性、電氣性及電子構件是否適當的被評 定在裝置使用時間內不會喪失其有效性,特別是起因自磨損或老化。若安全構件需 要滿足特殊之要求(防水、防塵或防爆構造),則應追加實施在適當準則下之檢驗及/ 或試驗。 (二) 為便於本標準之使用,而假設從事試驗及驗證之試驗室為經認可單位。經認 可單位可能是製造商運作的 1 種認可之全面品質保證系統。在某些情形下,試驗室 與核發型式檢驗憑證之單位是分開的,在此等情形下,執行程序可能會與本標準所 敘述者不同。 (三) 型式檢驗之申請應由構件之製造者或其授權的代理商提出,且應送交經認可 之試驗室。 (四) 檢查用樣品之送交方式應經由試驗室及申請者問之協議決定。 (五) 申請者得參與該試驗。 (六) 若被委託進行某種需要供應型式檢驗憑證用之構件的整個試驗之試驗室缺 少適當裝置供某些試驗或檢驗之用時,則在其負責之下得經申請者同意,由其他試 驗室實施。 (七) 除有特別之規定外,儀器之精密度應可以量測至下列之精度以內。 1. 質量、力、距離、速率:±10%。 2. 加速、減速:±2%。 3. 電壓、電流:±5%。 4. 溫度:±5°C 5. 記錄設備應可偵測以 0.01 s 之時間改變的訊號。 6. 流率:±2.5 %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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