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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遴選

按法官的素質直接左右案件審判的品質,而考量到智財案件常常涉及技術上的 爭議,故德國有所謂技術法官的制度84,其智財案件的審理係由兩位法律背景的法 官,配合一位有技術背景的法官行合議,而在技術層面更高的案件,甚至是兩位技 術背景法官搭配一位法律背景的法官,想當然,其判決會有相當程度依賴技術背景 法官的傾向。而兩岸在智財案件法官的遴選方面,礙於技術法官的培育不易,客觀 環境尚未成熟,故均尚未有技術法官的制度。茲就兩岸法官的遴選制度分述如下:

(一) 台灣智財案件法官遴選

台灣智財案件的法官遴選,可以分為兩部來說明,一個是現行狀況,一個是智 慧財產法院正式運作後的法官遴選辦法。

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之前,台灣甚至也沒有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專庭,因此若 遇到與智慧財產相關的行政、刑事、民事訴訟案件,是由法院內自行指派給較具經 驗的法官來審理85,惟其仍須搭配審理其他類型的案件,因此,並非專責審理智慧財 產案件的法官。

84 許政賢等(2005)。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暨地方法院專業法庭考察報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出 國報告,頁10。

85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熊誦梅法官,訪談內容。訪談日期:96年9月6日。

而廣為各界所推崇稱羨的技術法官制度,受限於目前司法官晉用的來源,其實 不易達成。德國的制度之所以成功,在於其技術法官的任用,是先透過公務員的制 度,由擁有技術背景的公務員(通常是智權局的審查官),在具備一定的資格後,轉 而考取技術法官。雖然台灣近年來開始逐漸有技術背景的法官86投入,但實質上與德 國技術法官仍有差距,短期之內應無法實現技術法官制度。

台灣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之後,將會遴選專責法官,初期仍會自既有的法官中,

挑選較有經驗之法官擔任,司法院並於9月13日公布智財法院法官遴選暨在職研習辦 法87,原則上是由司法院組成委員會,遴選部分有智財專長或是智財專庭(股)審理 經驗的法官首先擔任第一任的法官,茲將未來正式運作後之遴選方式整理如下88

圖七:台灣智財法院法官之遴選管道

86 指的是非純粹法律背景出身,原本學歷為理工醫農等技術背景轉而修習法律,考取法官資格。

87 詳見附件二,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線上檢閱日期:2007 年11月12日。

88 參閱智財法院組織法第13、14條。

(暫定10人)

新制亦非採用技術法官的制度。雖然在台灣目前的制度下,亦有技術背景的人 員考法官的管道,但風氣不盛,很少人願意來考。目前司法院所研擬的「專家參審 制度草案」89則較類似德國的技術法官,其角色是參審官,針對案件性質,找出具有 此背景的專家參審,實際上就是法官。

(二) 中國智財案件法官遴選:以上海為例

在沒有統一的智慧財產法院的狀況下,中國一直是以知識產權專庭來審理智慧 財產案件,如上海高等法院的法官共有17人,處理智慧財產案件的法官約有13人,

均屬於所有法官中學歷最高的人選,這與台灣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前,選擇資歷或能 力較高的法官處理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的狀況類似。

但中國另外有所謂審判委員會與陪審員的制度,兩個制度也都適用智慧財產相 關案件。前者是遭遇重大社會議題的重大案件,或是合議庭有重大爭議時,由相關 業務的庭長組成,各委員(庭長)考慮判決對社會的影響提出意見討論,雖然在判 決書上不會揭露,但實際對法官心證的影響相當大,等於是資深的法官(庭長)就 其豐富的經驗,協助甚至影響主審法官判決。

而中國陪審員的制度,並非英美的陪審團制度,而是由各區法院挑選各界有名 望的人士,列入資料庫,需要的時候從名單內挑選,參加審判,雖然沒有法官的資 格,但在法庭上身分等同法官,參與合議,此在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的審理上有相當 的幫助,因為法院在遇到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的時候,可以挑選相關專長或經驗的人 士參與審判,提高判決的素質與效率。但此制度在2005年做了調整,各區法院提交 的名單,必須經過人民大會再作篩選作成最後決定才能任命,故很可能打亂原本能 夠協助審理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的陪審員名單,實務上認為不妥90

因此綜觀中國遴選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法官的作法,除了從既有的法官挑選較具 經驗與學經歷的法官出任的狀況與台灣較為類似外,其在審判的時候還有陪審員(法 庭上等同於法官的地位)的制度,等於是另一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法官的另一種來 源,甚至涉及重大案件,還會有審判委員會的意見,故其判決事實上等於是由三個 管道的意見所作出的決定。

(三) 兩岸法官遴選之比較

中國發展智慧財產專責法庭多年,故已擁有相當數量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法 官,透過不斷累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經驗,定可提升法官之素質,惟各法院之

89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林欣蓉法官,訪談內容。訪談日期:96年9月10日。

90 中國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劉華副院長,訪談內容。訪談日期:96年9月19日。

間獨立運作,案件間甚少交流,故亦有各地判決準則不一的問題。

台灣即將運作的智慧財產法院,勢必能藉此提升法官的素質,但因為台灣市場有 限,是否能夠透過大量的案件以累積法官的經驗,則是台灣先天上的劣勢,故如何能 夠透過法官的專業,配合台灣的產業地位,讓權利人信任台灣的法院而願意於台灣法 院進行訴訟,相輔相成,才能有效提升法官的素質。

本文以為,統一的權責機構與良好法官的遴選制度,無論是對案件的審理以及 法官素養的提升都有相當正面的效果,相信定是未來發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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