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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家參審制度

由於兩岸皆未採技術法官制度,在智慧財產案件中(尤其在專利、營業秘密或 是積體電路布局相關案件),因涉及技術層面議題,法官往往因為缺乏技術方面的專 業,故無法解讀或分析相關的資訊,因此專家參審制度的形成,即在於補強法官在 法律層面以外的專業不足,使其在法庭上得做出公允的判斷。

(一) 台灣專家參審制度

台灣在補足法官技術能力不足的制度方面,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前後有些許的 不同。此外在成立後舊制度的存廢,亦在本文中討論之列。

1. 鑑定機構

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之前,主要以鑑定制度與專家諮詢兩種方式來協助法官作 智慧財產案件的審判。所謂「鑑定制度」,是在訴訟過程中,特別是在專利侵權案件,

雙方分別將有關的侵權資料等交付庭外之鑑定機構,該機構將判定結果做成侵權鑑 定報告,做為法庭上之證據。若雙方提出之鑑定報告之結果有出入,則法院會將相 關資料,再委請司法院鑑定機構名冊91中之第三單位再做一次鑑定,其中包含學校單 位如台灣大學、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專利鑑定與軟體認證諮詢中心)、陽明大學、清 華大學等,財團法人則有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服務中心)、中國生產力中心 等單位,政府機構如中央研究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另外其他像 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等,也都是法院委外作專利侵權與否的 鑑定單位。

91 資料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 2007/11/9。

但鑑定單位的報告仍就會衍生一連串的問題:三份鑑定報告是否應該多數決?

是否該多委請幾個單位做出更多的鑑定報告,再作表決?應該花多少成本做出幾份 報告?或應以最後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所出具的報告為準?又不論是以那一個機構 所出具的報告為準,實務上法官在有關專利侵權案件的判決,往往過於依賴鑑定報 告結果作成最後的判決,也就是侵權報告判定之專利侵權與否的結果,就等於是判 決的結果,其適當性普遍引起質疑。

理論上,法庭上應該就侵權報告的內容,要求侵權鑑定單位出庭作證,甚至接 受雙方律師詰問,以釐清盲點或是兩份報告的出入,但由於法官、兩造辯論律師實 際上並沒有相關技術上面的背景知識,很難針對報告的盲點提出問題,因此一般都 不會要求鑑定單位出庭。

2. 專家諮詢條例

目前的制度還可以透過專家諮詢制度92來補足法官在技術背景上面的不足93。所 謂專家諮詢,是法官可針對司法院所編的諮詢名冊,裡面包含有各行各業的技術專 家,透過諮詢這些專家,達到釐清相關技術問題94的目的,但這種方式,比較傾向 私下請教性質,並無顯現在證據資料中,也不會作成筆錄,也就是說,兩造當事人 並無法看到諮詢過程,雖然專家的意見並不是法庭上的證據,也不是法官判斷的依 據95,但法官的心證很可能是透過諮詢的過程所產生,卻沒有經過兩造當事人的辯 論。專家諮詢應用層面相當廣,法官目前最常諮詢的部分是會計問題,但隨著智慧 財產案件的質與量的增加,勢必會提高其應用的頻率。

3. 技術審查官

而即將在明年施行的智慧財產法院,則又增設了技術審查官的制度,其遴選標 準整理如下圖96

92 詳細內容可參閱專家諮詢要點。

93 專家諮詢要點第1條:為增進法院於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利益,提升 國民對司法之信賴,特制定本要點。

94 專家諮詢要點第2, 3, 4條分別將行政、民事、刑事三種與智慧財產相關案件包含著作權、商標 權、專利權、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案件列入可以有專家諮詢的機制。

95 專家諮詢要點第8條專家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不參與事實認定 及法律判斷。

96 請參閱智財法院組織法第15、16條規定。

圖八:台灣技術審查官之遴選標準

技術審查官的設置,在於在智財法院內部常設一個專家的單位,解決前述技術 鑑定單位與外部專家諮詢的盲點,也就是當法院有需要的時候,可以作為諮詢的對 象,此外,在法庭上,技術審查官還能對當事人、證人或是鑑定人直接發問,並對 案件向法官陳述意見97,因此若技術審查官遴選得當,配合利益迴避的規定98對法庭 的裁判品質有很大的幫助。

除此之外,技術審查官還有另一個重要的功能,在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99, 蓋在智財訴訟過程中,證據的保全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營業秘密,若不具備技術的 知識,很可能會造成兩造當事人的損失,甚至影響到判決的準確性。

而國內實務界,對於技術審查官的設計,亦有些許的期許100,例如,技術審查 官在法庭上陳述意見時,應該是告訴法官如何判讀技術相關資料,並非是直接告訴 法官侵權與否之認定,讓法官自己再透過證據調查等過程來形成心證,否則還是會

97 智財案件審理法第4條。

98 智財案件審理法第5條。

99 智財案件審理法第4、18條。

100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林欣蓉法官,訪談內容。訪談日期:96年9月10日。

發生以往制度中鑑定機關報告直接影響判決的缺點。

因此,技術審查官則是比較類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技術助理,重點在於 協助法官了解案件、專利本身,而不是告訴法官結果,若技術審查官的意見影響到 法官心證,應使當事人知悉,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只要未來在執行面上能 夠確實做到職能明確的劃分,應是良好的制度。

4. 新舊制度的銜接

實務界有101認為,在智慧財產法院正式運作之後,舊有的鑑定機關製作鑑定報 告的機制應該仍就會繼續運行,因為技術審查官是協助對證據的解讀與判斷,鑑定 機構則是證據的形成,兩者並無衝突的地方,簡言之,技術審查官的設置,在於補 強法官判斷技術鑑定報告的能力,提高鑑定制度的公平性。

再者,既有的專家諮詢制度,原本就不是針對智慧財產相關案件所頒布的要點,

故亦無廢除的必要,且技術審查官的能力畢竟有限,其設置的目的,亦在於協助法 官作技術及證據的解讀,以及法庭上專業的詰問與意見陳述,故並不代表也不應該 是法官唯一的諮詢窗口,因此,未來專家諮詢條例仍舊應該繼續存在,否則很可能 使法院因此而失去客觀性。

(二) 中國參審制度

雖然中國很早就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的專庭,但目前也尚未計畫設置如台灣智 慧財產法院的技術審查官制度,因此技術相關問題的解決方式,與台灣目前的作法 較為類似,分別說明如下。

1. 鑑定機構

訴訟過程中,由當事人分別自行選擇鑑定機關,就鑑定機關所提出的鑑定報告,

若雙方鑑定報告內容不一致,則由雙方律師做交叉詰問來釐清爭點。

故關鍵在於律師本身與法官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素養來進行詰問與判斷,否則,

仍舊很難對技術問題有正確的判斷。

2. 專家諮詢

以上海高等法院為例,若是法官對於案件或技術的理論感到困擾,可以直接拜 訪專家,或是請專家到法院為法官做解釋,原則上也是扮演輔助的角色,不會直接 影響法官心證的意見,也不會留下任何紀錄,或是實際的意見書,只是對專利及技 術提出見解,這與台灣的專家諮詢要點規定類似。

101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林欣蓉法官,訪談內容。訪談日期:96年9月10日。

至於專家的名單,則包括中國各領域最具知名度的專家、院校教授或是具有實 務經驗的權威或專家,範圍相當廣泛,主要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是必須是該領 域的權威或是在學術上有影響力的人士,第二是不能有律師的身分。

中國的專家諮詢仍舊屬於“諮詢”的角色,但法官如果因為尊重其為該領域的 權威,以其意見形成心證,則因為當事人無法知悉,故有無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缺 點。

3. 陪審員

對於中國大陸特有的陪審員制度,因其在法庭上擁有與法官同等地位,故若在 挑選陪審員的過程中,能夠依據案件類型,發揮陪審員既有專業,其實可以發展成 為融合德國技術法官與台灣技術審查官的功能,在法庭上發揮一定的效果。

伍、兩岸智慧財產審判實務案例研討:以定暫時狀態處分及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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