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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理分類:

本研究之高血壓用藥,依據ATC 藥理分類原則,區分為下列七大 類:

(1)利尿劑(diuretic):ATC 前三碼為 C03,其中 ATC 前四碼為 C03D、C03E 屬於保鉀型利尿劑,其餘則為ㄧ般高、低效能利尿劑。

(2)甲型阻斷劑(α-blocker):ATC 前五碼為 C02CA。

(3)乙型阻斷劑(β-blocker):ATC 前五碼為 C07AA、C07AB。

(4)血管緊縮素拮抗劑(Angiotensin receptor blockers,ARB):ATC 前五碼 為C09CA。

(5)鈣離子通道阻斷劑(Calcium channel blockers,CCB):ATC 前五碼為 C08CA、C08DA、C08DB。

(6)血管收縮素轉換酵素抑制劑(Angiotensin-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以下簡稱ACEI):ATC 前五碼為 C09AA。

(7)其他高血壓用藥:ATC 前三碼為 C02、C07、C08、C09 以及前五碼 為G04CA,並排除前列各類別之藥品。

2.醫院特性:

(1)層級別:依「醫事機構基本資料檔」(HOSB)之「特約類別」欄位,

將各就醫機構層級分為醫學中心(代碼為 1)、區域醫院(代碼為 2)、地

區醫院及(代碼為 3)基層診所(代碼為 4)等四類。

(2)權屬別:依「醫事機構基本資料檔」(HOSB)之「醫事機構代號」欄 位後兩碼定義,分為公立機構(代碼為 01、02、04 至 07、21 至 27)、

私立機構(代碼為 15、34、35)及財團法人機構(代碼為 11、12、13、

14、31、32、42)。

(3)都市化程度:依據國民健康局訪問調查(NHIS)所採用劉介宇等(2006) 之都市化程度分類方式,將各鄉鎮市區區分七個等級。本研究分別將 等級1-3、4-5 及 6-7,合併成為高、中、低等三個等級。

(4)教學醫院否:依「醫事機構基本資料檔」(HOSB)中「教學成本註記」

欄位為「Y」定義為教學醫院,欄位為「N」則為非教學醫院。

3.醫師特性:

(1)年齡:依「醫事人員基本資料檔」(PER)之「出生日期」欄位做計算,

分為30 歲以下、31~40 歲、41~50 歲、51~60 歲及 61 歲以上等五組。

(2)性別:依「醫事人員基本資料檔」(PER 檔)之「性別」欄位,欄位為

「M」為男性,「F」則為女性。

(3)年資:依「醫事人員基本資料檔」(PER)之「執照核發日期」欄位,

與該健保資料檔年份相減換算為醫師年資,並分為 5 年以下、6-10 年、11-15 年、16-20 年及 21 年以上。

4.病患特性:

(1)性別:依「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CD)之「性別」欄位,欄位為

「M」為男性,「F」則為女性。

(2)年齡:依「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CD)所載之出生日期與該健保 資料檔年份相減換算為病患年齡,並分為15 歲以下、16-30 歲、31-45 歲、46-60 歲及 61 歲以上歲等 5 組。

(3)就醫科別:依「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CD)之「就醫科別」欄位 定義,分為不分科(代碼為 00)、家醫科(代碼為 01、EA)、內科(代碼 為02、AA、AC~AJ)、心臟血管內科(代碼為 AB)及其他科別等五類。

5.用藥型態:

(1)用藥品項數:單一處方箋高血壓藥品之品項數,以及總用藥品項數。

(2)用藥類別數:單一處方箋高血壓藥品之類別數,類別數之判定係依據 前述之藥理分類,若為複方藥品,則將其各項成分分別定義屬於那幾 大類後,再與該處方其他單方藥品共同計算該處方之用藥類別數。例 如某張處方使用一項複方藥品及ㄧ項單方藥品,若複方藥品成分屬於 利尿劑類及β-blocker 類,單方藥品成分屬於 CCB 類,則合計此張 處方之用藥類別數為3 類。

(3)用藥費用:單一處方箋高血壓各類別(依前述七大類)藥品費用,及高 血壓藥品總費用。

A.高血壓各類別藥品費用:為單一處方中,高血壓各類別藥品之費用,

依各類藥品在「門診處方醫令明細檔」(OO)、「特約藥局處方醫令 檔」(GO)之「金額」欄位累計而得。

B.高血壓藥品總費用:為加總單一處方中,各項藥理類別之所有高血 壓藥品之費用。依「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CD)、「特約藥局處 方及調劑明細檔」(GD)之「用藥明細金額小計」欄位;

(4)給藥天數:單一處方箋用藥之給藥天數,依「門診處方醫令明細檔」

(OO)之「藥品用量」、「藥品使用頻率」及「總量」計算。

(5)用藥組合:單一處方箋高血壓用藥之藥品組合,參考全國醫師聯合會 制定的「高血壓治療指引」,分為單一療法與合併療法。本研究另進 行藥理分類組合分析,探討六大類藥品在合併療法中的使用比例。另 分析六大類藥品在單一療法及所有療法中之使用比例,所謂所有療法 即不論處方為單一或合併療法,僅分析各類藥品在所有處方中出現的 次數比例。

A.單一成分療法:單一處方箋中,僅開立一項單一成分之高血壓藥品,

即藥品主檔(DRUG)之「單複方」欄位為「N」者,是為單一成分之 單方。

B.合併療法:單一處方箋中,開立兩項以上單一成分之高血壓藥品,

或開立複方藥品。複方成分藥品之判斷,依據「藥品主檔」(DRUG) 之「單複方」欄位為「Y」者。

6.問題處方:本研究分析包括重複用藥、交互作用及超量處方等三類問 題處方。

(1)重複用藥:單一處方箋同時使用兩種以上同藥理類別(前述藥理分類 之第二類至第六類,排除第一類利尿劑),且同劑型之高血壓用藥定 義為重複用藥。若該藥品為複方,則將其各成分歸轉入各藥理分類。

因利尿劑之降壓適應症使用,臨床上常見同時使用兩種利尿劑之合理 用藥情況,故本研究將利尿劑用藥,排除重複用藥分析之列。

(2)交互作用:依據 MICROMEDEX Health Care Series 藥物諮詢資料庫 之定義,本研究僅查詢擷取藥品成分交互作用嚴重程度(Interaction Severities)為禁忌(Contraindicated)、重度(Major)及中度(Moderate); 以及文獻類型(Document Types)為 Excellent(對照試驗已清楚地建立 其交互作用的存在)、Good(文件中強烈地暗示其交互作用的存在,但 缺乏好的對照試驗)之藥物交互作用,納入資料分析,並將外用藥排 除。除交互作用分析外,另針對嚴重不可併用交互作用,以及保鉀型 利尿劑與 ACEI 及 ARB 的合併使用,尤其針對合併有腎臟疾病之病 患,訂定品質監測指標。

(3)超量處方:每日高血壓用藥劑量超過該藥品標準日劑量(Defined daily dose, D.D.D.) 的 1.5 倍者,為本研究定義之超量處方。每日劑量為「門 診處方醫令明細檔」(OO)之「藥品使用頻率」乘以「藥品用量」,

再乘以「藥品主檔」(DRUG)之「含量」,並取其「含量單位」用於與 藥品標準日劑量(D.D.D.)之單位做換算。因 D.D.D.並非建議或處方劑 量,而是每日維持劑量,使用時尚需考量個人特質調整加權,常用藥 品劑量之範圍,常介於D.D.D.及極量(2 至數倍 D.D.D.)之間,若以藥 品之極量為劑量基準,會低估超量處方之發生率,而以 D.D.D.為劑 量基準,則可能高估超量處方之發生率,因此本研究以D.D.D.之 1.5 倍,為超量處方定義之劑量基準,特此說明。

7.用藥品質:本研究擬建立高血壓用藥的品質監測指標(surveillance indicator)三項,詳細變項指標說明如下:

(1)門診用藥日數重複率(duplicated medication duration):高血壓病患就 醫不同門診處方箋使用相同藥理分類之降血壓藥物,就醫日期至用藥 結束日期間,若有重疊之用藥日數,即為用藥日數重複;再計算重複 之用藥日數佔病患總給藥天數之比率,即為門診用藥日數重複率。結 束用藥日期 = 開始用藥日期 + 給藥日份 - 1,若「案件分類」為慢 性病連續處方調劑(代碼為 08),依照健保資料庫之代碼說明:「『治療 結束日期』應填寫病患實際調劑日期」,故慢性病連續處方領藥之開 始用藥日期等於該張處方之「治療結束日期」。

(2)病患服藥依從性(medication compliance):判斷病患用藥之連貫性,

本研究定義高血壓病患給藥結束日期至下ㄧ次領藥日期,間隔超過一

個月之病患,為未具服藥依從性。其發生率可為病患服藥依從性之用 藥品質管理指標。

(3)高血壓特殊病患用藥品質監測指標(medication quality surveillance indicators of patients-specific with hypertension):分析高血壓病患主要 合併症之盛行率,並參考國內外高血壓各項治療準則,如 JNC7(2003 或JNC 8,2010)、AHA and ACC(2007&2008)、European Society of Cardiology and Hypertension (2007)、Canadian Hypertension Education Program(2009)等,藉以發展高血壓特殊病患藥品選擇品質指標,因 為特殊病患有其特別之用藥需求或禁忌,本研究斟酌選取三類特殊病 患加以分析:

A.高血壓合併氣喘疾病使用 β-blocker 之比率:以「病患人數」為分析 單位,分析高血壓合併氣喘疾病之病患,使用 β-blocker 的比率,並 將 β-blocker 區分為選擇性 β-blocker(ATC 前五碼為 C07AB)及非選 擇性 β-blocker(ATC 前五碼為 C07AA)兩類。氣喘之判定為疾病診斷 任一欄位,符合國際疾病分類碼(ICD-9 CM)前三碼為 490-496 者。

B.高血壓合併腎臟疾病使用保鉀型利尿劑(potassium sparing diuretics) 與 ACEI 或 ARB 之比率:以「病患人數」為分析單位,分析高血壓 合併腎臟疾病之病患,是否併用保鉀型利尿劑及 ACEI 或 ARB。腎 臟疾病之判定為疾病診斷任一欄位,符合國際疾病分類碼(ICD-9

CM)為 403、404 者。

C.高血壓 65 歲以上老年病患使用 β-blocker 之比率:以「處方人次」

為分析單位,分析65 歲以上高血壓病患使用 β-blocker 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