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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人事人員工作現況

王國揚(2002) 1.角色衝突對工作壓力及離職傾向呈顯著正相關,而 工作壓力與離職傾向亦有顯著正相關。

2.離職傾向變項:女性高於男性,非主管職高於主管 職。

李靜怡(2002) 1.工作特性程度愈低,其工作壓力感受愈大,但變化 性愈大,其焦慮感受愈強。

2.從業人員之工作壓力愈大時,離職傾向程度愈強。

官美雲(2002) 1.面對壓力來臨時,人事主管比非人事主管較常採取 自我調適來排除壓力。

2.服務於學校之人事人員比在機關之人事人員感受 較大之工作壓力。

陳秀玉(2002) 1.非主管、服務於學校的人事人員在工作上的壓力較 高。

2.工作壓力、社會支持與身心健康得分有顯著的相 關,亦即工作壓力愈高身心健康愈差,社會支持愈 高身心健康狀況愈佳。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以上相關學者研究可發現,工作特性越低其工作壓力越大,而角色衝突為工 作壓力之重要來源之一,另外主管人員在工作壓力自我調適方面比非主管人員更 常使用,服務於學校之人事人員較機關之人事人員感受更大之更大的工作壓力,

而工作壓力亦會隨著社會支持度高低而有不同程度之影響。

第四節 人事人員工作現況

一、地方政府人事人員之現況

(一)、人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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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

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 事項。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由總統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頒 布之組織規程,於民國五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成立,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完成組織 法制化,成為行政院常設機關,負責統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 政,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民國八十三年八月憲法增修 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1)考試

(2)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

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依上述可知,考試院亦為國家最高人 機關。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人事管理,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由考試院銓敘部依本條例行之(第一條)。人事管理人員 由銓敘部指揮監督,仍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 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第六條)。所以我國之人事體制為 一條鞭之管理系統,人事機構在機關內部為幕僚單位。

(二)、組織編制

地方機關為辦理人事管理業務,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各 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設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

又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各級人事 機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及 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所訂標準 設置。

目前縣、市政府人事處編制為主任一人、專員一、科長三人、科員及 書記若干人。縣、市政府附屬機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設人事室 者編制為主任一人、課員一般為一至二人,設人事管理員者則編制僅有 一人。學校部分,高中、高職設人事室者,編制為主任一人、組員一般 為一至二人;國中班級數在七十班以上者設人事室,編制為主任一人、

助理員一至二人;國中班級數在三十六班至六十九班者設人事室,編制 為主任一人、助理員一人;國中班級數在三十六班以下設人事管理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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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僅有一人;國小班級數在一百班以上者設人事室,編制僅有主任一 人;國小班級數在五十班至九十九班者設人事管理員,編制僅有一人。

(三)、工作內容

依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人事機構之職掌如下:

1、關於本機關有關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2、關於本機關職員送請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擬議事項。

3、關於本機關職員考勤之紀錄及訓練之籌辦事項。

4、關於本機關職員考績考成之籌辦事項。

5、關於本機關職員撫卹之簽擬及福利之規劃事項。

6、關於本機關職員任免遷調獎懲及其他人事之登記事項。

7、關於本機關職員俸級之簽擬事項。

8、關於本機關需用人員依法舉行考試之建議事項。

9、關於本機關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10、關於所屬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之依法核辦事項。

11、關於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搜集事項。

12、關於銓敘機關交辦事項。

惟隨著法令的不斷修訂或增訂, 新員員額並未增加,相形之下人事人 員的工作量也就更為繁重。例如,在教師法公布施行、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修正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改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而在實際運作上,大部份的工作都要由人事人員來負責。

二、人事人員之角色

從實務運作的層面來看,人事人員的角色可歸納如下(李瑞文,2002):

(一)、人事政策的推動者

人事人員由各級人事主管機關(構)指揮監督,各項人事法令或 政策在訂定後,須由人事人員來負責推動,才能具體落實。

(二)、機關首長的輔助者

人事人員為各機關辦理人事業務的輔佐單位,須使機關的人力充 運用,以有助於機關行政效率之提升。

(三)、同仁權益的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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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仁俸級、福利、保險、退休、保障等相關權益,須依法辦 理,並秉持主動、積極的精神為同仁服務。

(四)、辦公紀律的管理者

人事人員負責機關的差勤管理,應促使同仁準時執行職務,不擅 離職守、不遲到早退。

(五)、工作士氣的激勵者

人事人員須依法令規定辦理陞遷、平時考核、獎懲、考績等工作,使優秀 人才能被拔擢、表現優異者能獲獎勵,同仁工作之付出與回饋能成正比,以激 勵工作士氣。

我國人事人員的任免權責不屬一般機關首長,一條鞭的管理體系,使人事 機構具有超然性。但隨著時空環境的轉變,人事人員的工作已不能只是處理日 常例行性的行政工作。為追求行政績效,各機關都必須有積極的行政作為,人 事人員也被賦予更重要的任務,要有效作好人力資源管理,激發員工的創造力 和加強面對變革的能力,以達成生產力的增加及服務品質的提升。但從地方政 府人事體制的現況觀之,地方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的員額編制,大多僅有一人

,以所須負責的工作量而言,人力似顯不足;從職務列等情況而言,可陞遷發 展的範圍亦似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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