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壽保險業評價趨勢之探討
第一節 人壽保險業概述
第二章 人壽保險業評價趨勢之探討
本章分為二節,第一節為人壽保險業之概述,並簡單介紹保險商品之種類,
第二節為國際人壽保險業常用的評價方法趨勢介紹。
第一節 人壽保險業概述
在我們的生活週遭存在各種風險,這些風險為客觀之存在,我們無法得知其 發生與否與何時發生,只能透過適當的防範措施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抑或減 緩發生時所帶來的損害,但無法將其發生之可能性完全消除。對於風險之定義眾 說紛云,在范姜肱所著的保險學一書中,整理了以下幾位學者的定義:經濟學者 Knight 將風險解釋為「可測定之不確定性」;保險學者 Willet 認為風險是「某種不 幸事件是否發生之不確定性」;Shider 則認為風險是「損失之不確定性」。由上述之 定義,我們可以發現風險通常會伴隨著不確定性與損失而出現,而保險即是一種 透過風險管理的方法,避免或減少風險發生之可能性或造成之損失。
一、保險之意義
保險為一種由多數經濟單位分攤少數經濟單位損失的互助制度,主要目的係 在提供特定期間內風險發生時之經濟保護。依中華民國保險法所述:「本法所稱保 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 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保險之定義各家說法不一,從經濟 的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自助互助的經濟制度。透過集合許多有相同風險之經濟 單位,成立一共同分擔風險的團體,約定當風險發生時,利用共同聚集之資金來 彌補或減緩損失,以確保經濟之安定。美國危險與保險協會(The Commission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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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erminology of The American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將保險定義 為:
Insurance is the pooling of fortuitous losses by transfer of such risks to insurance who agree to indemnify insureds for such losses, to provide other pecuniary benefits on their occurrence, or to render services connected with the risk.
由其定義我們可以整理出保險之主要要素有:
1. 損失之集合(pooling of fortuitous losses):此處之損失必須為意外損失,換 言之損失發生與否具有不確定性,因此需要運用統計上的大數法則來分 擔風險。在大數法則下,曝露於相同風險下的單位越多時,實際損失會 越接近預期損失。故為使保險業務得以穩定經營,必須集合多數具類似 風險的經濟個體。
2. 危險的轉嫁(transfer of such risks):因為保險是透過大數法則讓多數人來 分擔少數人的損失,因此當事故發生時,保險之機制會把損失轉嫁至全 體參與保險的個體,讓所有人一同承擔損失。換言之,事故依然存在並 未消失,只不過透過保險的方式「轉嫁」給所有人共同承受。
3. 補償(indemnify for such losses):保險給付的精神在於當事故發生時,藉由 彌補財產上的損失,來緩和被保險人精神上之痛苦,但償付金額需以損 失之金額為限,不可因保險給付而使被保險人產生利益。
除了上述之要素外,保險尚需要有合理的保費計算基礎。隨著保險目的不同,
保費之公平性所需考慮的因素亦不相同,在此所稱之「公平」有社會公平與精算 公平之分。以社會保險來說,考慮的是所得重分配與互助功能,因此較不注重精 算上的公平;相對的,商業保險則相當重視精算上的公平,參與保險的各單位,
必須要分攤合理風險下的損失,如何透保費精算,讓風險較高者負擔較高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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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需要有合理的依據。
除了經濟的角度外,保險亦可以從法律的觀點來看。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一條 之定義:「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 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 契約,稱為保險契約。」由其定義可以發現,保險主要的要素有:
1. 一方必須有付保費之行為。
2. 必須有補償之行為。
3. 損害必須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
由於以上之要素皆是由雙方透過簽定契約之方式訂定出來的,所以站在法律 之觀點而言,保險為一種契約行為。
二、保險業之特性
保險業之特性目前各家說法不一,經本論文整理後,認為保險業主要有以下 三項特性:
1. 給付不對稱性:雖然保險公司與銀行一樣都向大眾吸收大量的資金,並用利 這些資金進行投資、孳息,但銀行必須在合約到期或民眾需要提領時,將資 金連本帶息退還給民眾;相對的,保險公司乃是利用眾人之資金來支付少數 人之風險,因此在支付上形成一種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的不對等關係。
2. 成本不確定性:一般產業的商品成本通常在銷售前已可確定,相對的,保險 業中因為風險發生與否並無法事先得知,且風險發生後影響之程度亦無法事 前確定,因此在合約結束前,保險公司需要負擔的成本只能靠估計決定其金 額,是故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
3. 嚴格的法規監督:由於保險業務涉及社會安全之問題,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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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維持社會安全,相對於一般的產業,政府對保險業之法規較為嚴謹,對其 財務報表之要求,特別重視對負債之清償能力。此外,由於保險業為金融產 業,若其操作失敗將會嚴重影響市場之運作,所以對其財務報表之規定,亦 較其他產業嚴格。
三、人身保險之介紹
依主體與目的的不同,保險的分類亦不相同。例如在保險法中,將保險分為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保險的經營上,將保險分為個人保險與商業保險;在政 府的政策中,將保險分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在經營的主體上,將保險分為民 營保險與公營保險,本論文乃採用保險法之觀點。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 定:「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因此本論文 討論的人壽保險為人身保險的一種,以下為人身保險業務的基本介紹。
1. 人壽保險:與其他保險較為不一樣,人壽保險是以人身之死亡或生存為 標的,因此保險受益人往往是其他人,被保險人通常無法享受到保險之 利益。此外,人壽保險通常是為期數年或數十年以上的長期契約,因此 在保險功能以外,經常同時具有儲蓄之性質。目前人壽保險之商品主要 可以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與生死合險三類。
2. 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為疾病產生之醫療費用、
收入減少或導致殘廢時,由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來保障被保險人之生活,
故健康保險又稱為疾病保險或醫療保險。一般的疾病保險給付,除了因 無法工作致使收入降低者外,主要為醫藥費用的給付,其項目通常有住 院日額給付保險、住院費用保險、高額醫療費用保險、特定疾病醫療費 用保險、外科手術費用保險等,近年來在國內銷售額迅速成長的癌險,
即是健康保險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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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傷害保險:傷害保險主要提供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傷害之保 障,因此傷害保險又稱人身意外保險或平安保險。傷害保險以短期間為 主,因此其保費通常以一次繳清為原則,商品之種類主要可分為普通傷 害保險、團體傷害保險、旅行傷害保險與職業傷害保險。
4. 年金保險:年金保險主要在預防年老時因為收入下降造成經濟能力出現 問題。換言之,年金保險乃是以年金方式存在之生存保險。年金保險與 一般壽險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壽險乃是在一連串的保費支付下,當事 故發生時一次領取保險給付,而年金保險則是先透過一定期間的累積,
待支付滿一定之保費金額後,在未來剩餘的期間每年獲取定額的給付。
因此,年金領取得多寡,端視被保險人在過了累積期間期後,生存的年 數。下圖 2-1 為年金保險給付之簡圖:
累積期間 變現期間
金 額
年齡 圖 2-1 年金保險給付期間示意圖 資料來源:凌氤寶,保險學理論與實務(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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