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壽保險業評價趨勢之探討
第二節 人壽保險評價趨勢
第二節 人壽保險評價趨勢
在吳啟銘所著的企業評價個案實證分析一書中認為:對企業而言,企業評價 在短期可以用來協助管理者制訂決策,長期可以協助企業建立價值系統;而對投 資人而言,企業評價有助於評估標的的合理價位。保險業在評價時,涉及許多種 類的保險商品,不同種類的保險商品其評價所應考量的基礎亦不相同,本節主要 介紹保險會計的常用的評價方法與近年來的評價趨勢。
一、會計基礎與價值基礎
依據 Klumpes (2005)之整理,國際間對於人壽保險公司價值的衡量,主要分為 傳統的會計基礎估計法與價值基礎估計法二種,前者主要以本益比(P/E ratio)法為 主,而後者主要以隱含價值2 (Embedded Value;EV)法與經濟附加價值(Economic Value Added;EVA)法為主。
在吳啟銘所著的企業評價個案實證分析一書中指出,本益比法藉由考慮公司 在目前的盈餘水準下投資人所願意支付的價格,來判斷股票之價格是否合理。在 本益比法下,利用衡量時的股價除以未來預計的每股盈餘來衡量,投資人可以對 不同規模的公司進行比較,而且該方法計算容易,所需資料亦容易取得,可以讓 投資大眾輕易地瞭解公司價值是否合理。目前股票市場中本益比常見的應用乃是 所謂的「林區比率」,該比率為盈餘成長率乘以 100 後,再除以本益比。其簡式如 下:
林區比率=
g:盈餘成長率
2 隱含價值,Embedded Value,簡稱 EV,為用來衡量人壽保險公司之價值的評價方法,其方法又可 稱為精算師法,而隱含價值之其他名稱還包括內含價值、內涵價值、內嵌價值與內在價值。
10
P:衡量日股票價格 E:每股盈餘
一般市場中對林區比率的判斷法則為,當比率大於 2 時,代表股價偏低;當 比率小於 1 時,代表股價偏高。
在本益比法下採用固定期間的資料,因此忽略了市場的風險與利率等因素,
使得在評估公司價值時容易產生偏誤。因此有人主張採用資產報酬率法來取代本 益比法。在資產報酬率法下,投資人根據每一期的盈餘來計算壽險公司的資產報 酬率,可以更明確地表達公司當年的績效與價值改變。
為了保障保單持有人之權益,且因為保險業本身風險的不確定性,因此保險 會計通常採用較穩健保守的做法,強調財務報表的可靠性。雖然可靠性為財務報 表資訊品質的重要指示之一,但是過於強調財務報表的可靠性而忽略了其攸關性 時,現許多有用的資訊可能不會出現在財務報導中。由於人壽保險的期間通常相 當長,主要的費用大部分發生於合約第一年,但在會計的處理下,餘盈必須遞延 至整體合約期間內認列,使用單一期績效評估的會計基礎評價法,可能無法有效 衡量公司的價值與經營績效,而且容易低估公司現有的價值,公司管理者的績效 亦會因此被錯估。Metha(1996)認為,會計基礎下獲利的計算包含了過多主觀的設 假,而且沒有考慮適當的風險與現金的時間價值。
由於大眾對資訊要求越來越詳細,承受了來自公司內部與外部的對資訊需求 的壓力,本益比法與資產報酬率法提供之資應不足以滿足投資人的需求,人壽保 險公司需要更適當的分析方法來重新衡量其績效,而價值基礎之評估法剛好可以 提供這些公司適當的衡量方法。相較於會計基礎的衡量方法,在以價值為衡量基 礎的評估法下,表達的乃是公司現實狀況下的實際價值,可以較通盤地考量公司 的現實經營狀況。
11
在價值基礎法下,利用剩餘利益的概念來評估公司的績效,可以避免會計基 礎評估法下,未考慮資金成本的缺點。Wallace (1997)發現,人壽保險公司之執行 長(CEO)會依剩餘利益(Residual Income;RI)的衡量基礎來做決策。Klumpes (2002) 研究發現,澳洲與歐洲的人壽保險公司之執行長較偏好在年報上,自願性地使用 精算之數字來揭露公司獲利,而較不偏好使用會計基礎利益下之利益。Horton (2007) 探討價值基礎法下的數字是否與公司股東權益的市場價值相關,同時測試隱含價 值是否比現行會計制度下的報告還具有增額解釋力。Horton 得到的結果支持其假 設,證明價值基礎法與公司的市場價值相關,且比現行會計制度下的報告還具有 增額解釋力。
Otley & Fakiolas(2000)質疑會計基礎下的績效衡量方法是否真的有用。他們認 為在控制營運,與監督整體組織及管理人員的績效上,會計基礎將被價值基礎的 觀念(例如隱含價值)所取代。此外,他們亦指出市場導向的績效衡量指標(例如隱 含價值),將會挑戰會計基礎在財務規劃的地位。
Klumpes (2005) 的研究指出,在選擇使用會計基礎或精密的價值基礎來衡量 財務績效時,公司所有權人的架構顯著地影響管理者的偏好;此外,股份公司(stock firm)比互助公司(mutual firm)還可能使用包含現金流量計劃的財務績效衡量方法 (例如,隱含價值法),來做為策略上的預算與規劃目的。此外,Klumpes 亦發現,
經濟附加價值、剩餘價值與隱含價值都比資產報酬率更適合用來表達保單在非常 期間的價值改變。同時,用來衡量保單經濟價值之異常盈餘變化的多項績效衡量 指標中,資產報酬率是最不適當的方法,因為它忽略了相關淨資產的資金成本,
也沒有考慮實際情形與預期不同而造成的價值改變。會計基礎衡量法與價值基礎 衡量法最大的不同處在於,前者需在擁有完善的會計架構下被利用,而後者則是 需要有對異常經濟利益的最佳估算。關於價值基礎下的隱含價值,在後續章節會 詳細介紹,故在此不再贅述。目前使用會計基礎方法來評估壽險業之主要國家為
12
美國,主要因為美國壽險業發展已步入成熟期,壽險公司的獲利水準相對穩定,
而且其經濟成長、預期投資報酬也較平穩。
相對於英國,在北美隱含價值法的採用尚未普及,而且通常只限於內部衡量 而不對外公開,但在國際競爭的壓力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壽險公司開始在財務 報表中揭露隱含價值之相關資訊。根據 Deloitte 於 2005 做的一份調查顯示,美國 許多中大型的人壽保險公司有超過半數的財務長聲稱他們已開始使用隱含價值之 類的價值基礎衡量法。2004 年,美國壽險公會(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ance,
以下簡稱 ACLI)委託 Ernst&Young 作的一份調查,其發現使用隱含價值的公司之數 量在美國成長原因主要有:
1. 對管理相關資訊的渴望。
2. 美國 GAAP 缺少攸關資訊。
3. 分級機構對資訊的要求提高。
4. 投資大眾希望公司揭露更多攸關的資訊。
二、完全公平價值法
隨著國計會計準則 39 號的推出,國際間對於金融商品的公平價值越來越重 視,由於人壽保險公司持有大量金融商品的特性,使得投資大眾特別關心人壽保 險公司的公平價值與其帳列價值是否一致。最後出現一派學者認為採用完全公平 價值法(Full Fair Value Method)可以較完整地反應金融業的市場價值。所謂完全公 平價值法乃是將公司帳上所有資產與負債以公平價值評價。Hodder (2006)以商業銀 行為樣本,測試一般淨利(Net income)、綜合淨利(Comprehensive Income)與完全公 平價值淨利(Full Fair Value Income)三者與市場風險之關係,研究發現,在完全公平 價值法可以反應出綜和淨利與一般淨利下,無法反映的市場風險。
13
由於目前會計準則對於公平價值的評價主要在公司的資產面,對於負債評價 之做法並不明確。然而壽險公司的財務報表中,主要的項目為保險合約(保單3),
因此現階段要在實務上利用完全公平價值法評價壽險公司尚存在困難。
三、國際會計準則最新評價趨勢
目前世界各國的會計政策,有向國計財務會計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簡稱 IFRS)靠攏的趨勢。在 2008 年 10 月討論會中,國際 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簡稱 IABS)針對保 險契約提出五種可能的評價方法,其中包含了現有出售價值評價模式、三種履約 價值的評價模式與未滿期保費評價模式,基本上除了未滿期保費之評量方法外,
其他四種方法皆用到 building block approach4來衡量保險負債,而且可以適用到各 類的保險合約。以下將分別簡介之,圖 2-2 為五種評價方法組成項目之示意圖。
1. 現有出售價值(current exit price; CEP):在 2004 推出的 IFRS 4 中 IASB 提出一 個模型,希望可以同時適用於壽險、產險與意外險合約之衡量。該模型對於 預期負債的衡量乃基於:1、未來現金流量,2、現金的時間價值5,3、考慮市 場在承受風險與提供服務下所要求的邊際利益,這項方法即為出售價值法。
出售價值代表在市場中該公司可轉換給另一保險公司的價值,換言之乃是一 種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型。在此一模型下,保險公司被允許於合約一 開始就認列利益。此項模型的採用,在 IASB 委員的表決中以些微的差距暫時 被採納6。
3 對人壽保險公司而言,保單是公司的負債。
4 將合約之價值分成數個部分,分別計算其價值後再行加總,以求得契約之價值。
5 該價值利用排除所有會影響利率但與負債不相關因數後的市場折現率所計算。
6 在 IASB 的 14 位成員中,7 位贊成接受,6 位反對,1 位棄權。
14
2. 履約價值 1(current fulfillment values; CFV1):此一履約價值之評估主要透過 將保險合約未來的現金流量折現,同時考慮以風險成本為基礎下之風險邊際 利益(risk margin)。在此方法下,合約之期初會產生損益。
3. 履約價值 2(current fulfillment values; CFV2):此一履約價值為上述履約價值 1 的價值再加上一額外的邊際利益(additional margin),此一額外邊際利益可能 由許多不同的項目所組成,例如:前述在出售價值法下的服務邊際利益、銷
3. 履約價值 2(current fulfillment values; CFV2):此一履約價值為上述履約價值 1 的價值再加上一額外的邊際利益(additional margin),此一額外邊際利益可能 由許多不同的項目所組成,例如:前述在出售價值法下的服務邊際利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