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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規制之正當性

第三章 人工智慧行政規制之原則

第三節 人工智慧規制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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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人工智慧規制之正當性

科技的創新會帶來更多的商業機會與選擇,使人們的生活進一步的便利,然 而每一項新的科技創新時,往往也會引發舊有規則的變動以及新的風險的增加,

以當年的網際網路的興起來說,很多過去沒有的問題都一一的出現,來挑戰當時 所存在的法律,比如說,透過網路散佈色情圖片,廣發垃圾郵件,透過網路進行 交易,透過網路散布MP3的侵權行為,都使得當時的法律受到了相當多的挑戰,

相對來說也產生了很多的風險,這些風險來自於創新的技術是當時法規範所無法 涵蓋的範圍。

第一項 風險社會之行政規制

貝克(Ulrich Beck)認為:「風險概念表明人們創造了一種文明,以便使自己的 決定將會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後果具備可預見性,從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過 有意採取的預防性行動及相應的制度化的措施戰勝種種副作用」242

隨著現今科學技術知識之發展和進步,世界秩序絕非一種靜態均衡秩序,而 是由各種因素交互影響所形成之動態均衡關係網絡,許多事物之演變,並非單一 或有限因素的線性因果發展,因此,事實發生之真實原因及可能影響之因子和作 用之路徑,往往是人類難以理解,或依當下科學技術知識經驗無法客觀掌握與認 知,且往往事後也無法再回復原始樣貌,也就是說人類之活動,並非全然以明確 因果關係進行理性選擇,有相當部份是處於無知或所知有限的前提下,依據所能 掌握之局部與有限之科學知識與經驗,從事各項活動,並承擔後續各種無法預測 之風險,比如新冠肺炎流行之初,部份醫護人員使用瑞德西韋、Avigan(又稱法匹 拉韋(Favipiravir))或羥氯奎寧來進行治療,便是不知其真實原因,所知有限情況下 所採取之行動。因此,在現代風險社會中,國家必須在極為有限之證據基礎上,

為人民盡可能在事前處理或預防潛在性的大規模或是嚴重的風險,降低人民所受

242 Urich Beck、Johannes Willms,Freiheit oder Kapitalismus Gesellschaft neu Denken,路國林譯,先 覺出版社,頁 123,2004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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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損害或恐慌。在新科技發展時,因為不確定是否會對環境或人類健康造成不 可逆之傷害,國家應如何採取行動和決策呢?

此類不確定性之因素所造成的不確定風險,仿照傳統三階段的風險論將已知 風險分成三階:達充分蓋然率的已知危險、未達充分蓋然率的已知風險和已知剩 餘風險,不確定之風險也可分成為危險疑慮、不確定風險、不確定剩餘風險,除 了已知危險和危險疑慮是傳統行政規制的危險防禦範圍外,其餘部份均非傳統危 險防禦之範圍243。而不確定之風險,因其不確定之特質,極有可能形成後續之危 險而形成危險防禦之缺口,國家實有必要介入進行規制244

而在國家處理不確定風險議題時,由於風險不確定,對於規制力道也會因此 而游移不定,往往陷於避免對基本權利造成「過度干預」與「保護不足」之兩難 中,形成以下之管制困境: (一)規範不足或不確定:國家無足夠數據難以釐清因 果關係,甚至對現象本身了解不足致無法規範或難以規範,若是該不確定性無法 依既有知識判斷,而無法外延推定該不確定性風險,則將與法安定性抵觸,導致 規範無法確定。(二)執法困難:因無法明確掌握因果關係與交互作用歷程,難以發 動公權力介入 (三)管制能力欠缺:國家未必有足夠能力蒐集和處理複雜而龐大之 資訊。

因此學者賴恆盈認為不確定風險之行政規制有以下課題須進行245

(一) 以事前預防的風險管制,建立相關之預防機制,取代消極的事後管制。

(二) 建立風險評估、管理、溝通之程序,由國家進行風險之分析及評估機制,

並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方式建立風險管理程序,

利用評估及管理機制與科技專業人員、企業、人民等風險評估相關人士 展開溝通與對話。

(三) 擴增管制工具:除了傳統之命令控制管制工具,如:規範制定、義務賦

243 松村弓彦,ドイツ環境法における危険と危険の疑い,法律論叢,第 85 卷第 1 号,2012 年 7 月,頁 309 以下。轉引自賴恆盈,風險社會之行政管制課題序說,台北市政府法務局,105 年直 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頁 10,2017 年 7 月授權月旦法學知識庫。

244 戸部真澄,不確実性の法的制御―ドイツ環境行政法からの示唆―,信山社,2009 年,頁 37 以下。轉引自賴恆盈,風險社會之行政管制課題序說,台北市政府法務局,105 年直轄市法制及行 政救濟業務研討會,頁 12,2017 年 7 月授權月旦法學知識庫。

245 以下 5 點參照賴恆盈,風險社會之行政管制課題序說內容改寫,台北市政府法務局,105 年直 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頁 16-17,2017 年 7 月授權月旦法學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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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行為管制(許可或申報等)、事後監督檢查、制裁等外,可透過課予各 種風險迴避或防止義務,以減輕行政負擔與舉證責任,也可以課予風險 監視與申報等資訊協力義務,以加強風險相關資訊之蒐集,另外,建立 政府及私人相關風險資訊之公開機制以利價值衡量,最後,各種的標章 制度非權力性工具以及經濟誘因工具也是可以利用之工具。

(四) 風險社會中,由於國家的資訊及知識有限,需要更多透過社會自律以及 國家與社會的合作來處理風險。

(五) 風險管制救濟機制:宜修正傳統保護規範理論,使「值得法予以保護之 利益」涉及風險時,可提起行政爭訟救濟;並宜在爭訟審查方法仿照關 於行政判斷餘地之審查,使得不確定風險能在整體行政過程中被審查;

最後,在爭訟制度設計上,宜引進團體訴訟、集團訴訟、大規模訴訟程 序等相關配套設計之必要。

第二項 人工智慧之規制方向

而人工智慧的崛起,特別是在近年來,人工智慧因為算力的提昇以及大數據 帶來的蓬勃發展,使得人工智慧將會參與更多人類生活,成為人類生活中,不可 缺少的夥伴,然而人工智慧也帶來更多的歧視與不平等、更多的勞工失業問題、

甚至因為濫用而帶來的隱私權侵犯、人格尊嚴侵犯等失控問題,都使得國家對人 工智慧之規制成為一刻不容緩的課題,即使目前尚未有強人工智慧的出現,規制 仍應該超前佈署,就如同我們不能等待複製人產生後再來進行複製人所帶來的風 險及問題的評估以及相關規制一樣,我們必須在奇點來到之前便做好準備。

但如何避免人工智慧的發展不會因受制於既有法制而錯失良機,同時又要如 何緩和人工智慧的發展可能帶來的影響,減緩人工智慧所造成可能產生之倫理衝 擊、人工智慧對人性尊嚴之侵害及因資料收集與隱私權所產生之問題,實為各國 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嚴肅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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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規制的方向規制的方向規制的方向規制的方向

目前對人工智慧的規制方向可以分為兩個方面,規制人工智慧本身,以及規 制研發、生產、使用人工智慧的人。規制人工智慧本身主要是

(一) 以從設計開始就將倫理概念置入設計:確保系統可以按照人類所設定的 道德觀和行為準則去進行決策和行為,美國學者Wendell Wallach和Colin Allen認為未來透過預先在算法中導入道德準則,及讓算法用試錯的方式 學習道德規範,雙管其下的方式,讓人工智慧系統,如同孩子一樣的長 大,有人教他什麼是道德,而系統自己也在運作中學到什麼是道德的方 式,可以使得人工智慧系統能夠不用人類監管而獨立的做出道德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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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限制應用範圍:將人工智慧限制應用範圍,將自駕車系統限制在汽車駕 駛,將Watson系統應用在醫療的領域上,避免在人工技術未成熟前進行 跨領域之應用;限制人工智慧的智慧水準,確保人類對人工智慧的控制,

藉由限制人工智慧之自主程度和智能發展水平,來控制安全風險。

(三) 建立人工智慧安全標準規範,及安全認證許可制度:對人工智慧產品可 能出現的危害進行量化評估,制定不同的安全等級,依照不同的等級進 行不同的規制,確保在人工智慧發生問題的時候,能夠有保護機制運作 來保證安全;同時透過認證許可制度,使得人工智慧商品,只有在安全 達到標準的時候才能夠量產上市,就像是藥品上市須要主管機關核准是 一樣的247

而學者John Fox則認為「危險的動態管理」的想法是可以提高人工智慧系統的 安全性,雖然靜態的軟體設計和驗證提高了人工智慧的安全性,但是,他認為即 使再好的管理程序都無法保證複雜系統可以長久的、可靠的在複雜環境中運作,

因此應該另行建立一套在運作過程中獨立地監控危險之人工智慧系統(Independent Agent),和主系統之人工智慧同時運作,這種透過專門的人工智慧安全系統去管理 人工智慧的方式,使得危險是可以被動態式的管理,也許還需要更多時間去驗證,

246 Wendell Wailach & Colin Allen, Moral Machine:Teaching Robots Right from wr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0, (2009).

247 杜嚴勇,人工智能安全問題及其解決進路,哲學動態,2016 年 9 期,頁 101-102,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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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嘗不是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248

另一個方面透過規制研發、生產、使用人工智慧的人也是一個可以規制人工 智慧的方式,每個人工智慧系統背後都一定可以追究到一些人,不管是研發、生 產、使用人工智慧系統、擁有人工智慧系統的人,不管是個人或是由一大群人所

另一個方面透過規制研發、生產、使用人工智慧的人也是一個可以規制人工 智慧的方式,每個人工智慧系統背後都一定可以追究到一些人,不管是研發、生 產、使用人工智慧系統、擁有人工智慧系統的人,不管是個人或是由一大群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