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本論文是採取文獻分析(literature analysis)、文獻評論(literature review)、及 比較法(comparative law)進行研究,透過對於相關文獻之分析與探討,釐清「人 工智慧」及各相關應用在憲法上以及在行政法上因科技發展而帶來的新的法律關 係與法律行為,並以比較法分析美國、日本、歐盟之相關法律之差異,再探討此 差異對我國現況之問題解決或未來發展之啟發。

文獻評論是依照一個指導概念,例如研究目的、主旨、或想要研究的議題,

將針對此議題上有研究成果之學者與研究者進行分析和剖析,有系統地呈現歸類 與評估,本論文擬以「人工智慧之公法學研究」為研究主題,蒐集相關法學者論 著、期刊、學位論文等資料,據以分析、歸納、評估,以彙整出學說論點。

文獻分析是非實驗性質之研究方法,本論文計劃藉由蒐集國內外與人工智慧 有關之政策分析、立法評析以及憲法、行政法等相關領域之法律條文、行政命令、

法律解釋、以及業者自我規範、產業公會規範、國際標準組織標準等資料,廣泛 的蒐集各國內外法學與人工智慧相關之文獻、專書、期刋、著作、新聞、法學資 料庫、網際網路資源等資料,並進行閱讀及翻譯外文文獻17,並進行評估、分析及 歸納,從中得出爭點及相關論理,以及實務之見解。從相關文獻中了解,目前全 世界對於人工智慧發展所發現的問題與挑戰,並分析及歸納各國對於目前所看到 的人工智慧的倫理問題,自動化決策所帶來的偏見和歧視的問題,大數據分析所 造成的隱私權侵擾的問題,在各國的解決的想法及可能做法,進而在我國提出可 能的政策規劃方向。

比較法則是選取兩種以上之學術思想加以比較推斷,以發掘其中異同、特點 與特質,本論文將以先進科技之美國、歐盟,加以分析評論其間主體之法律關係 與呈現之法律行為,以做為國內未來發展自駕車、智慧醫療等應用之論據參考。

在隱私保護上參考美國對隱私的保護,比較我國在這個部份的努力以及案例的比 較,在個人資料保護上,參考歐盟1995年資料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及2018年開始執行之一般資料保護指令(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17 本文中,註腳標記出處時,日文、簡體中文、英文之資料都將以原始文字標示,採行翻譯時,

則會標註原名及譯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並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比較,最後再加入我國健保數據與英國健保數據之 案例比較,進行分析。在自駕車和醫療的部份則是參考美國和歐盟之相關立法,

做為我國未來可能之方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人工智慧之憲法論議

2018年的人工智慧,就像是2000年時的網際網路一般,基於新科技發展所產 生的各種新技術的運用與新領域的探索,使得工商業行為有了全新的發展,帶來 了各項新的爭端與危機,以Google公司所提供的網頁快照為例在美國是合法免責 的,但是在德國、西班牙、比利時均認定為複製而侵權,相同的行為在不同國家 實施,因此而有不同的認定,主因還是面對新的技術與發展,法律的發展若是不 能與時俱進,是無法充分因應新技術與新發展。而在現有法律制度無法有效的應 用在實際的社會發展時,我們應該回歸到最基本的法律理論來思考如何解決問題

18

第一節 人工智慧法律關係之特色

人工智慧目前在世界各國都有相當熱烈的發展,各國都非常的重視此項技術 的發展,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各國都還沒有一個很明確的法律規制來界定人工智慧 的法律地位、責任如何分配、權利義務的關係,而這些問題的最基本的開端應該 先從人工智慧應不應該具備法律人格,如果人工智慧應該有法律人格,人工智慧 又該被如何定義呢?而在這樣的時代裡,身為人,又該如何定位「人」的角色呢?

第一項 人工智慧在法律上之定位

隨著AI的逐步演進,智慧越來越高,AI和人類社會的互動越來越緊密,在法

18 陸幸福,論搜索引擎服務商在提供鏈接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基于霍菲爾德權利理論的一種

分析,法學評論,2013 年 04 期,頁 3,2013 年 7 月。

由沙烏地阿拉伯所頒發的20, Sophia是由美國的漢森機器人公司(Hanson Robotics)

所設計和製造的人工智慧(AI)機器人。

AI專家Hussein Abbass特別針對Sophia得到沙烏地阿拉伯所頒發的公民權提出 其看法及擔憂22,他認為目前由科學家所製造出來的人工智慧自主系統,還沒有到 達足夠令人信賴的程度,缺少可靠的體制去確保人工智慧可以自主遵循道德及法 律的規範,沒有任何措施可以確保人工智慧不會做出對人類不利的事情。

他認為這決定很草率,原因是

(一) 蘇菲亞缺少明確的身份定位(Defining identity),如何定義蘇菲亞?一段程 式碼?一個網路位址(MAC)?

19 由日本軟體銀行(SoftBank)開發,台灣富士康所製造的陪伴型機器人,參考日経パソコン報導,

ソフトバンク、家庭向けの人型ロボット「Pepper」を 2015 年 2 月に発売,

https://tech.nikkeibp.co.jp/it/article/NEWS/20140605/561963/,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5 日。

20 首例!沙烏地阿拉伯授予機器人公民身份,明日科學,2017 年 11 月 6 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243548,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5 日。

22 An AI professor explains: three concerns about granting citizenship to robot Sophia

https://theconversation.com/an-ai-professor-explains-three-concerns-about-granting-citizenship-to-robot-s ophia-86479,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5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 法律權利(Legal rights)不明確:權利和義務如何定義?可否投票?誰能決 定要投票給那個候選人?製造商還是 Sophia 的擁有者還是 Sophia 本身?

要不要繳稅?

(三) 社會權利(Legal rights):親密關係(relationships)和繁殖(reproduction),身 為一個公民,可以結婚、生子嗎?當機器人可以自己複製機器人的時候23, 當機器人數量超過人類的時候,機器人可以自己投票,屆時,法律的修 改,社會的改造都將被機器人所主宰。

雖然距離真正可以像人一樣的有人類意識的機器人或人工智慧系統的發展,

還有很長的時間,但是法律和倫理的架構必須先形成。機器人的權利義務必須要 先進行規範。

除了沙烏地阿拉伯頒給蘇菲亞公民證、日本東京頒給澀谷未來特別居民證外,

愛沙尼亞正在進行立法將AI合法化,他們提出《克拉特24法》(Kratt Law),該法 將透過由AI的複雜程度,決定應對AI提供什麼樣的法律保護或義務,形同是透過 將人工智慧進行能力的分級後,規範人工智慧系統的權利與義務,使人工智慧系 統取得一個法律上的合法地位。愛沙尼亞政府的自駕車特別小組發現,因自駕車 所引發的責任、誠信和問責問題,並不只出現在自駕車的領域,而是在各領域的 人工智慧普遍性的問題25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人工智慧的能力區別人工智慧的能力區別人工智慧的能力區別人工智慧的能力區別

人工智慧的能力,Searle, John. R.分為「強人工智慧」與「弱人工智慧」26, 強人工智慧是指具備自我思維的人工智慧,有人認為擁有和人類一樣智慧的人工 智慧就可以稱為強人工智慧,和強人工智慧想法接近的就是通用型人工智慧 (AGI:

23 美國北達科他州立大學(North Dakota State University)己有研究生成功製造了可用 3D 列印技術去 複製自身的機器人,

https://www.manufacturingtomorrow.com/news/2017/07/19/ndsu-students-develop-3d-printing-self-replic ating-robot/10034/,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5 日。

24 在愛沙尼亞的神話中,「克拉特」(Kratt)是一個魔法所賦予生命的物體。

25 <AI 取代人類?>機器人蘇菲亞成沙國公民,自由時報,2017 年 11 月 27 日,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155133,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5 日。

26 Searle, John. R.,Minds, brains, and programs,3 (3)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P. 417,(198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就是該人工智慧可以做人類可以做的各方面的事情27, 沒有侷限在單一領域的人工智慧。相對於強人工智慧,弱人工智慧就是目前大多 數存在的AI,雖然無法像人類一樣的自主性的思考,但是看起來有像人類的思考,

只能做局部的、單一特定領域的事情,也就有人認為是所謂的特定型人工智慧。

管見以為,目前並沒有真實可稱為強人工智慧的出現,但在弱人工智慧中,卻是 可以分成與人互動,以及單獨運作的系統。

從人工智慧系統與人的互動關係來界定人工智慧在人類社會中的定位,將可 使得在法律上有較清楚的定位,本文中將人工智慧依照其能力,以及與人類互動 可能分成,「強/通用」、「弱/特定—與人互動」、「弱/特定—單獨運作」三大類。

因此,本文將以下列三種類型來界定人工智慧的型態。

第一種是人工智慧輔助工具:也就是「弱/特定—單獨運作」的人工智慧,此 類人工智慧經由訓練後,經由人類的啟動,在人類指揮下,可協助人類進行工作,

如:達文西手臂,可視為醫生的延伸的雙手與雙眼;如:華生系統,可以透過所 輸入的大量醫學書籍、論文與臨床數據,透過比對相關之醫學數據而推論出病人 可能的病因及合適的治療方式,達文西手臂和華生系統,都是在協助醫生進行他 的工作,並沒有獨立的作業的方式;如同現有的自動跟車系統,專注於行車中的 跟隨前車的任務,會自動認知與前車之距離,並採取相對應的行動,在大多數時 候是由系統自主採取行動,但系統仍需由人類輔助,在必要時介入。這樣的人工 智慧,我們可以把他當作是一種工具,所以,可以說是 「物」或是「工具」而不 是人。

第二種是專才人工智慧:也就是「弱/特定—與人互動」的人工智慧,此類人 工智慧是專注在某種領域,透過機器學習和深度學習之後,可以自己進化的學習 之外,可以因應不同的情況,自動做出對策,有其自主性,並非完全受自然人控 制的系統,如同Alpha Go、Alpha Zero,專注於下圍棋,可自行認知棋局的變化,

並採取對應行動。更高一點智慧的系統甚至可以完全在自然人規範下自己運行,

並採取對應行動。更高一點智慧的系統甚至可以完全在自然人規範下自己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