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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蒐集與隱私權

第二章 人工智慧之憲法論議

第四節 資料蒐集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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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資料蒐集與隱私權

在資料蒐集時,會對個人的隱私形成相當程度之侵害,因此,如何能夠在蒐 集資料的過程中,避免侵犯個人之隱私權是行政機關應特別注意的問題。

第一項 隱私權由來與侵害類型

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第一款 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之意涵隱私權之意涵之意涵 之意涵

隱私權的想法,最早是由Samuel D. Warren and Louis D. Brandeis在1890年發表 在《哈佛法學評論》中所提出的一篇「The Right to Privacy」論文,提出了隱私權 是「獨處而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這篇論文讓隱私權第一次被當做是一種法律 概念。可以說是探討隱私權的起源。當時的時空背景,讓媒體記者堂而皇之的侵 擾很多美國政商名流的家庭及私領域事務;兩人在該文中探討了美國法架構裡的

「誹謗」是保障個人名譽,無法保障個人自我認知與情感的傷害,「著作權」保 障著作權人享有著作公開後的利益,並非避免將思想、情感無限制公開的權利。

而「默示合意」與「信賴關係」,並無法完整保障對於個人自我認知、思想和情 感的傷害。該文主張透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藉由刑罰方式保障隱私權,除非是 涉及公共利益或法律另有規定,以及是本人同意或散布的情況下才不予以保障

144

「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提出了應該透過法律來保障隱私權的想法,但『隱 私權是「獨處而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這樣的描述顯得過於寬廣以及模糊,缺 少對隱私權更進一步的定義及界定保護範圍,因此有許多學者分別提出了「有限 接近理論145」、「祕密理論146」、「個人資料控制理論147」、「人格理論148」、

144 Samuel D. Warren and Louis D. 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Harvard Law Review,Vol. 4, No. 5, P. 193-220,(1890),download from

https://www.jstor.org/stable/pdf/1321160.pdf?refreqid=excelsior%3A04b179755ad1d6b37da59ea69085e2 e5,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15 日。

145 Daniel J. Solove,Understanding Privac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頁 16-17,2008 年 5 月,任 何人有權決定自己的事務要公開到什麼程度。範圍過於狹隘,未考慮對個人之騷擾,國家對人民決 定權之介入。

在70年後的1960年,William L. Prosser整理了從1890~1960年間的300個判決,

揚棄了以單一概念來定義隱私權的想法,務實的就各種混亂的案例進行分類後,

提出了關於隱私的四種侵害類型:Intrusion (侵入他人的獨處或私人事務)、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 (公開披露私人的真實事實)、False light in the public eye (誤 導公眾去誤解受害人)、Apropriation (擅用他人名稱與肖像),雖然這四種類型都是

147 Alan Westin, Privacy and Freedom, 7 (1967),轉引自前註 145,頁 24。

148 轉引自註 145,頁 30,同文中指出人格權幾乎是一切權利的上位概念,以人格權來理解隱私權,

將過於寬廣。

149 轉引自註 145,頁 35,認為隱私的控制和關係親密程度相關聯,卻忽略了,病人與醫師間、當 事人及律師間之關係並不親密,卻仍然存在有相當隱私祕密。

150 William L. Prosser,Privacy,California Law Review,vol.48, no.3, pp. 389-407,1960 Aug,download from:

https://lawcat.berkeley.edu/search?p=035:%5b(bepress-path)californialawreview/vol48/iss3/1%5d ,最後 瀏覽日:2020 年 4 月 9 日。

15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8 條,美國第四修正案

152 Eisenstadt v. Baird, 405 U.S. 438, 453 (1972),在該案中,認定限制未婚人士獲得避孕手段是違憲 的。1967 年 4 月 6 日威廉·貝爾德(William Baird)在波士頓大學進行節育和人口控制講座後,將 艾姆科(Emko)陰道泡沫送給了一名 19 歲的未婚婦女而被判罪。根據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 當時法律,只有已婚夫婦才能獲得避孕藥且只有註冊的醫生或藥劑師可以提供。他上訴到了最高法 院,威廉·布倫南大法官 (Justice William Brennan)認為,這條法律違反了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平等 保護條款,因為它對已婚和未婚人士進行了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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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決定個人資訊的流向,個人資訊的取得、揭露、使用,比如個人醫療記錄如何 被使用153

而在空間隱私和決定權隱私都和一個人自主做決定有關,也因此實務上也分 為自決隱私權和資訊隱私權。

依照前段Jerry Kang教授所分成的三種形態隱私,空間隱私、決策隱私、資訊 隱私來看,個人資料是屬於資訊隱私的一部份154,而當科技進步到使一切物理上 的個人特微及活動都可以量化成數據,指紋變成數據、個人好惡變成數據、個人 所在位置變成數據,這些都是個人化的資料,加上利用大數據及人工智慧將個人 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後,產生新的經濟價值的驅動,使得個人資料的保護 成為資訊時代中,重要的權利保護課題。

在各國法律中都可以看到這些隱私權分類的型態,空間隱私和決定權隱私在 美國、德國、台灣都是以憲法來進行保障,而資訊隱私在美國則是透過隱私法、

消費者隱私權法案、電子通訊隱私法等法律針對不同的隱私權而規範,在憄國則 是使用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來規範,在歐盟則是以個人資料保護指令(GDPR)來規 範,在台灣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樣的空 間隱私和決定權隱私則是透過憲法 22 條來保護,歷次的大法官解釋,也都闡明了 此項看法155

在我國則是從釋字293在1992年3月做成解釋,到釋字689做成解釋的2011年7 月,中間將近20年的期間,從隱私權被提出(釋字293);隱私與名譽同屬人格權 (釋 字509);隱私與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並列 (釋字535);宣告隱私權為憲 法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並說明隱私權之內涵(釋字585);更明確說明隱私權之 內涵(釋字603),說明祕密通訊雖有憲法第12條保障,但仍屬隱私權具體態樣之一;

公開場域亦有可合理期待之隱私權(釋字689)。如此近20年的各法官的努力是在說 明隱私權的核心價值是「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之維護、人格發展之完整」,而 其內涵則是「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受他人侵擾」與「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並

153 Jerry Kang,Information Privacy in Cyberspace Transactions,Stanford Law Review, Vol. 50, No. 4 (Apr., 1998), P. 1202-1203,https://www.jstor.org/stable/1229286,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9 日。

154 Jerry Kang,同註 153,頁 1205-1208。

155 黃章令,重塑大數據時代下的隱私權法理--以隱私權概念為主要內容,月旦民商法雜誌,62 期,

頁 157,201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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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解釋使得隱私權涵蓋範圍更為清楚。

只是憲法第23條所提到之各項自由權利,仍須要限制,如果與防止妨礙他人 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有關,便可用法 律加以限制,該自由權利即不受保護。筆者以為,未來隱私權與各項公共利益或 是其他所必要者之衝突,仍待後續之調和,依法律明確原則及比例原則來進行判 斷。

第二項 大數據與人工智慧時代的隱私保護

在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的時代裡,隱私受侵犯的型態,仍然可以Jerry Kang教授 的分類來進行探討,隨著科技的進步,侵擾的手段與方式,有更多不同的態樣。

本項就個人空間隱私侵害來探討,而針對資訊隱私個人資料的保護與應用將於第 三章再做更進一步討論。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物理空間的隱私侵害物理空間的隱私侵害物理空間的隱私侵害物理空間的隱私侵害

如前所述,物理空間的隱私,個人的空間和領域不受任何的侵擾,在司法院 大法官第535解釋中提及對人民所屬的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

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符合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而在第631解釋則認為祕 密通訊為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而在美國則是以第四修正案明文規定:「人民有 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物之權,不受無理拘捕、搜索與扣押,並不得非法 侵犯。除有正當理由,經宣誓或代誓宣言,並詳載搜索之地點、拘捕之人或收押 之物外,不得頒發搜索票、拘票或扣押狀156。」,是直接受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益,任何人即使是罪犯也可以享有這樣的權利,而不容許任何執法人員侵擾,此

156 中文翻譯引自司法院網站文件,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79662-a73994b2801240e9a8f78c30eec68c0e.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20 日。Amendment IV (1791):「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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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在聯邦及各州憲法均有明文規定,是為了踐行正當程序和隱私權保障,是 給予美國公民具體而實質的保障,避免一般人民受到不合理的人身、房屋、文件 及其他所有物的搜索和扣押,以及不合理的以電子設備進行竊聽竊錄,和被迫自 白的不法行為之侵擾,這些規定的背後正是要求執法人員應在合理隱私期待下進 行搜索和扣押。

而在科技越來越進步的現代,距離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制定(1791年)己經 230年了,許多工具和技術己經和當時的時代有很大的不同了,有越來越多的高科 技工具可以實施新型態的偵察。

一、無人機

無人機的興起,在搭配上人工智慧後,難以防範對個人的隱私侵犯。

無人機(Drone)即無人飛行載具、或稱無人飛行器系統。它是一種不需要人類 從內部直接介入的飛行器。簡單來說,只要不需要人員坐在飛行器內直接介入就 可以操作的飛行器,以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

的標準,不管是像美軍的掠食者(Raptor),或是一般商用的空拍機如大疆的Inspire,

甚至是更小型的Tello都會被認為是無人機。

其實嚴格說來無人機,其實就是遙控飛機,美軍在21 世紀初參與的中東戰爭,

開始大量讓無人機執行攻擊任務,例如掠食者 (Raptor),就是美軍目前主力的軍用 無人機。截至目前為止,美國所大量使用的無人機都是需要有真正的空軍飛行員 駕駛,其實就像是遙控飛機一樣,然而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未來極可能會完全 由人工智慧自動化駕駛無人機157

比如說是英國的雷神無人機 (BAE Systems Taranis)為例,它有自動模式,自 主模式和手動模式,自動模式就是像一般客機可以做到的,自動起降落,自動巡 航,自主模式則是在引導員設定好了任務的計劃後,在指定的範圍內,它都會按 照原先設定的任務內容,不需要人類遙控操作的情況下,自動的昇空,自動的飛

比如說是英國的雷神無人機 (BAE Systems Taranis)為例,它有自動模式,自 主模式和手動模式,自動模式就是像一般客機可以做到的,自動起降落,自動巡 航,自主模式則是在引導員設定好了任務的計劃後,在指定的範圍內,它都會按 照原先設定的任務內容,不需要人類遙控操作的情況下,自動的昇空,自動的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