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演算法與數據之行政規制
第三節 行政規制之界限與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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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行政規制之界限與轉型
由於科技創新,使得法律的規制變得更為重要,政府部門在有限人力下,如 何能夠跟得上科技的日新月異?同時政府部門也缺少人才可以針對快速更新的科 技工作進行了解,在不了解新科技細節的情況下,所制定的法律,往往落後於現 實的需求,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速度牛步的過往歷史就可以觀察到這點,在 歷經了十年的立法,好不容易通過,馬上又在開始著手提出修法,由於政府形態 和社會已不是18/19世紀了,大政府的時代,早已不適合這個時代,也因此行政規 制在這樣的情形下,應力求轉型,以免被淘汰。
第一項 人工智慧對傳統行政體制造成的困境
一、無法認定行政主體之困境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快速發展,在未來會有一天,各種「人工智慧所形成的 主體」陸續的產生,而這些人造的「主體」,將使得人權遭遇衝擊。人工智慧的 發展越來越快速,越來有智慧的未來,我們必須去考慮機器人的「法律人格」。
當人工智慧系統真的產生自主意識的時候,不管是以人形的機器人或是單純存在 於網路上的軟體系統,我們是應該依其發展程度,適度的給予有限人格或是電子 人權的地位,也因此未來會出現以人工智慧運作的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這對 傳統的行政倫理,無疑是一種衝擊。
二、無法確實監管之困難
由於人工智慧技術的不透明性與不易解釋,導致了進行事前監管的困難,在 開放的應用環境裡,監管機構想要發現和找到監管對象往往極為困難:另一方面,
技術發展的不確定性必然會加劇資訊的不對稱,從而導致監管行為難以落實。
人工智慧應用的關鍵是演算法和資料。在對人工智慧系統進行訓練時,如果 所輸入的訓練資料過少、不夠公正或存在一定的傾斜性,或是演算法存在偏差,
必然會產出有偏差的結果。如何對這樣的不公平的結果究責是一個問題,長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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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直以因果關係為判斷依歸的法律規制體系,在具體個案中,可能因此發生困 難,在人工智慧的行為造成損害時,應該以人工智慧系統為主體要求賠償,抑或 是以產品瑕疵,給付不全要求開發者或製造者賠償?如同先前所說的是一個困難 的問題,依其智慧程度所得到的不同程度之法律人格來決定賠償的方式,以及相 關的法律責任和權利,這是私法間主體的責任分配問題,然而,如果是公務機關 的人工智慧系統出了問題呢?人工智慧系統算是受託行使公權力,抑或是公務人 員,是不是有國家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可言?如何面對新技術所因此而帶來的 公共行政上的責任分配,也是一個問題。
最重要的是現今並沒任何法律可以清楚的規範人工智慧所應有法律地位,責 任分配,如何監管,如何檢測,如何准許上市,上市後如何確保品質無異常,異 常時是否需要召回或下架,這些規制問題完全的缺乏任何法律的規範,甚至目前 來說,完全沒有人知道未來的人工智慧可以發展成什麼樣子,所以,在不確定未 來的情況下,如何去訂定法律,是一個大難題?然而沒有法律規範的時期,是不 是更是有極大的風險,如果勉強的去訂了一套法律,這套法律會不會太過嚴苛,
以致於限制了人工智慧的發展,這些種種的問題都是需要以新的規制來進行因 應。
第二項 行政規制的因應
一、面對不確定性的未來,應以彈性的立法做回應
可以先從目前己有具體應用或即將進入具體應用之領域開始要求盡快制定相 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規,並且分成不同領域,進行立法,比如:自動駕駛、智慧 醫療、無人機、服務機器人等,為法律的制定奠定基礎,此時可以暫行條例或是 附變更保留的規範338,為後續的科技進展做更多的彈性保留,此外,在高風險的 領域,如自駕車、智慧金融、智慧醫學等,若是還未有實體產品,可以先以實驗
338 余成峰,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 2 期,
頁 9,2018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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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沙盒條例規範實驗及試行的方式,以避免制定法規過嚴而影響創新,過鬆 產生無規制的情況。
二、在法律中保持可以由主管機關變更的彈性
將一般性的規範訂定,而部份的細節,可能與時俱進的部份,以施行細則或 是在法律中規範接受「業界之標準」、「技術規則」、「指南」的形式,在後續 要由主管機關負責觀察科技進步之現況,進行滾動式調整,在此前提之下,必須 做的讓步是法律的明確性必須做適度的調整,透過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承擔更多責 任,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規則的建立及執行並做出判斷的法律程序339。
三、建構完善的研發和製造及核准上市之標準
由於目前的相關規範並未設置核准製造或上市的制度。應盡快的建立完善的 人工智慧研發的審核機制,在減少政府介入的前提下,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流程是 對於政府的重要要求,然而針對可能造成重大問題,有潛在性風險的新領域,應 該要戒慎恐懼的去設置研發的審核機制,對於研發者的本身條件,以及研發的計 劃內容進行審核,確保其研究計劃不會對社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危害。而對 於部份己經接近成熟應用的領域,如無人車等等,應當盡快的制定各項的製造標 準,特別是安全標準,確保在研發、製造、測試中都能夠遵照統一的標準,以確 保使用人的安全。制定一套嚴格的市場進入規則及研發標準,是我國進行人工智 慧研發的重要進展340。
四、需建置完善監管運作體系
需要針對人工智慧建立一個完善的監管體制,人工智慧技術的應用和發展的 核心是演算法和資料,應該建立完善機制去監管演算法和資料。從開始設計及開 發到製造的所有流程都要做好管控,避免安全問題發生,並且要重視資料的多樣 性、演算法建構背景的多樣性、以及資訊安全管理,特別是個人隱私的保護341。 五、明確定義責任主體
339 同前註,頁 9。
340 董妍,人工智能的行政法規制,人民法治,2018 年第 6 期,頁 10,2018 年 6 月。
341 詹孟欣,人工智能安全的行政法规制,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 年第 3 期,頁 13,201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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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系統從應用一直回溯到設計開發,各環節都有可能引發民法、刑法、
行政法上的違法情形,由於使用情境的複雜,要分清是人為操作不當或是人工智 慧系統中的設計缺陷,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Tesla撞死未走斑馬線路人一案就 可以知道,要進行究責和訴訟的舉證有很大的困難,因此需要盡快的就個案中所 得到的責任分配的結果進行整理,在得到足夠數量之資料得以明確時,應盡快將 責任分配之原則明訂。而在資料的利用、保護個人隱私、演算法的公正等方面,
應該盡快建立審核及認證的制度,並且明確訂出罰則,對於違反的開發者、製造 者、使用者予以行政制裁或是構成刑責時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