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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與問題意識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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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意識

由於人工智慧的進步,漸漸的開始從科學家的學術研究,應用到一般人的生 活與工作中,一點一滴的改變人類生活,而且漸漸的在各個層面發生影響,不再 只是存在於實驗室中的高科技而是人類的日常,最常見的是人手一機的手機上面 的「Siri」、常用的搜尋引擎Google、修圖的軟體「美圖秀秀」、Google翻譯軟體,

想吃飯時候Gomaji智慧推薦餐廳、想坐車時Uber調度汽車、GAP按時推送可能是 你喜歡的衣服,都是我們在生活中會碰到的人工智慧,而現今各項人工智慧的發 展,包括智慧交通的自駕車以及整個的運輸系統的改變、智慧醫療的Watson、達 文西手臂、智慧金融的理財機器人、智慧城市等等我們生活中馬上都會看到的改 變,人工智慧真的已經進到我們的生活了。

然而新的科技發展,往往也帶來了新的爭端與問題,在改善人類生活的同時,

人類的權利也受到了影響,透過人工智慧,人類被自動化決策系統所影響,想找 工作,履歷表有人工智慧審核,透過人工智慧進行個人剖析(profiling),你的性傾 向、種族、政治傾向等等你以為的私密,都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的搭配下顯得一 清二楚,入學審查也是一樣,單親家庭的孩子,在過往的經驗中,可能比較沒辦 法專注的讀書,入學審查時候,是不是因此比較沒有進到好學校的機會?黑人是 不是比較容易犯罪,這些偏見、歧視和隱私權的侵犯,在人工智慧的新時代裡變 得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厲害了,如何防範這些問題,使得人工智慧能夠為人類帶 來幸福是這個時代的課題。

人工智慧導入的自駕車、智慧交通、智慧醫療,己經開始漸漸地滲透到我們 的生活中,彰濱工業區在2020年7月15日開始開放自駕小巴載客15,Tesla Elon Musk 也宣稱2020年可以解決問題,讓L5自駕車實現16,而使用Watson來協助進行醫療診 斷,早已在國內多家醫院中實現,甚至Apple Watch已經可以透過感應裝置預警心

15 林敬家,全國首創! 彰濱自駕觀光小巴上路,聯合新聞網,2020 年 7 月 14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4702031?from=udn-catelistnews_ch2,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5 日。

16 Brenda Goh and Yilei Sun,Tesla 'very close' to level 5 autonomous driving technology, Musk says,

Reuters,2020 年 7 月 9 日,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tesla-autonomous/tesla-very-close-to-level-5-autonomous-driving-tech nology-musk-says-idUSKBN24A0HE,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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臟有問題,在這些實際的應用中,自駕車的檢驗及上市許可,責任的分配,醫療 設備有意外時,醫生還是設備商,還是設備自己本身須要進行理賠?這些都開始 漸漸有些零星的個案發生,隨著應用的越來越多時候,法律是否適用於這些新科 技所產生的爭執,成為一個疑問。

因為法律的恆定性,在面對新科技的發展時,往往顯得慢半拍,沒辦法因應 新科技的發展,因此近幾年來人工智慧相關的法律研究也越來越多,從民法的責 任分配、保險,著作權法的是否享有著作權等等問題都是很多的討論,而本文則 是聚焦在公法上的相關問題,從憲法的角度出發探討平等權、隱私權等受憲法保 障之基本權利,接著探討在人工智慧社會中進行行政規制的原理及方法,由於新 科技導致政府無法馬上就能夠以法規面面俱到的去規範,這時的產業自主的規範 就變得重要,探討如何以公私協力和自主規制來在人工智慧時代中創造最大的創 新與最完善的安全。由於篇幅及時間的有限,本文將侷限於人工智慧的人格權問 題、倫理問題、憲法和行政法上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著作權法或民刑法等相關 問題則不會列入討論。

基於前述之研究背景,本論文之方向及目標如下:

第二章先從人工智慧是否可以視為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與相對人的權 利義務關係進行討論,雖然這個問題比較接近民法之範疇,然而在行政法中或是 在憲法中,人工智慧是人或是物品就會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的認定,所以,第一開 始還是必須先就人工智慧是不是人、享有何種的權利義務以及與相對人的權利義 務說明清楚。接著會探討因為人工智慧所造成的倫理衝擊,人工智慧是不是可以 傷害人、是不是在危難時可以將人類分階級來做取捨,以及演算法社會對人性尊 嚴的傷害,到因為演算法偏見導致平等權的衝擊,在受教育機會不平等、在工作 權的不平等、在審判時候受到不平等待遇,而在數據上則是當數據資料之蒐集過 少或偏頗時會造成不公平,而人工智慧另一個問題,則是隱私權的侵犯,由於大 數據和雲端運算,在任何時候,只需要簡單的搜尋技巧就有可能使得人們的隱私 曝露在全世界眼前,但是人們不管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期待的合理隱私,是須要 被保障的。

第三章會著重在從網際網路的發展過程中,來討論科技創新的時候,必須搭 配法制的鬆綁與責任的豁免,討論人工智慧如何進行創新卻又不大幅度的曝露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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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人類的安全風險,而此處最明確的案例便是自駕車的測試與上市的法規發展。

第四章著重在演算法和數據的行政規制,討論到利用監管及審查演算法,去 減少偏見及歧視的發生,管理個人資料、促進合法合目的的個人資料再利用以促 使資料被充分利用,在保護個人資料的同時,又要促進最大應用,去識別化、匿 名化的方法,會是個人資料保護的最主要任務。

第五章承襲第四章所述之行政規制,在政府實際運作下無法完全應付新時代 的需求,因此,參考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的方式,並剖析現在的智慧交通及智慧 醫療所需面對的問題。

第六章則會提出第二章到第五章之研究發現,並根據現有之了解提出未來之 展望及努力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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