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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格特質

關研究及第四節本章總結共四部分。

第一節 人格特質

本節在探討人格特質理論概念。全節分為人格意義、特質意義、人格特質理論、人 格特質的相關研究,共四部分。

一、人格意義

(一)人格的定義

研究者對「人格」採用的定義不盡相同,對不同的行為類別以不同的方法進行研 究,這些定義可能是具體或抽象;可能描述個人內在的活動或與他人互動的歷程;可 能直接觀察外顯行為,或只進行推論。所以在討論人格各種定義時,必頇人格定義是 無所謂對、錯,無真、假之別的。

Allport (1961) 在其著作 Pattern and Growth in personality 一書中,綜合了其他五 十種有關人格的定義後,提出自己對於人格的看法:「人格是個體之內動態的組織1這 些心理生理2系統決定3了……特定的行為和思想4」(引自劉錦勳,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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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動態組織 (dynamic organization),Allport 意謂著雖然人格是穩定的改變與生長(動態),但它是一種 有組織的成長。

2. 心理生理 (psychophysical) 意指,人格是由生理及身體共同作用而組成的一個單位;人格既不是全然 心理也不是全然生理,而是兩者組成。

3. 決定 (determine),是人格的所有面向,能夠起動或導引特定的行為和思想。

4. 特定的行為和思想 (characteristic behavior and thought),意即我們所想的、作的任何事物是特有的,或 對我們來說是獨特的,即每個人都是獨特的。

由此可知,人格是一個個體有別於他人思想與行為的持久特性,這種特性不但是 Cattell

(1950)

認為人格是能預測個體在特定情境下的行為、反應。(引自 潘佩苓,2010)

Allport (1961)

Burger

(1997) 提出人格是源自於個體一致的行為模式和內省過程。

研 究 者(年份) 人 格 定 義 張雅鈞

(2012)

由多種特質所構成,在各種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表現身心各 方面的特徵。

李玉雲

(2014)

每個個體皆有異於他人的獨立特質,面對不同環境和情境 時,會以特定的、持續性的行為展現,且人格特質是整體不 可分割的,沒有優劣之分,只有表現程度的強弱。

綜合上述觀點,人格有其整體性,統合個體的行為成為人格的表現;人格有其一 致性,所以,個體得以擁有相當一致且穩定的行為模式;人格有其特殊性,因此在世 界上找不到一模一樣人格的人。

(二)人格的形成

Scott and Mitchell (1972) 認為人格的形成是一連串心理層面成長與發展的累積,由 於具有持續性及穩定性,並且因人格的不同造成個體的差異(引自賴靜儀,2009),因 此人格的存在可以作為區分個人差異的標準。潘麗琪(2005)指出人格會受個人或情境 影響而產生變化與發展。

盧盛忠(1997)則提出人格的形成受到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

1. 自然的遺傳性因素:指人格會決定於遺傳來的基因,從發育初期的中樞神經系 統、內分泌、感官等與遺傳有關的基因都對人的行為具有影響力。

2. 社會化因素:指人們在少年時代的家庭與學校中的學習過程漸漸認識並學會如 何適應現實環境,在此學習的過程中,個人受到不同的刺激強化逐漸累積成人 格的類型。

3. 環境影響因素:環境影響因素是一些外顯行為的塑造,對人的作用僅限於局部 性的影響。

4. 社會實踐:對成年人具有決定性之性格產生,係社會實踐活動,人與環境、社 會互動時,性格尌會受到影響。在大環境中生活及成長的人,因為實踐活動的

不同以及主觀努力的傾向不同,尌會形成不同的人格。

綜合上述觀點,先天的人格會再受到社會和環境日積月累的交互作用影響,而 形成每個人的不同人格。

二、特質意義

(一)特質的定義

特質有不同的定義,以下表 2-1-2 簡述。統整以下對特質的共同觀點為,特質是建 構人格的基本單位,其影響個體於不同情境下有持久一致的反應。

表 2-1-2 特質的定義

研 究 者(年份) 特質的定義

Allport (1937)

認為特質(trait)是人格的基本單位。在 1961 年將特質分成 具有個人獨特性的「個人特質」(又稱之為個人傾向, personal dispositions)和許多人都共有的「一般特質」二種。(引自 簡玉惠,2009)

Cattell (1965)

將「特質」定義成相當持久的反應傾向,是人格基本結構單 位。(引自劉錦勳,2002)

Gatewood & Field (2001)

認為特質(Trait)乃是一個持續的構面(例如:社交性、獨立性、

成尌需求等),被使用在解釋不同情境下,一個人行為的「一 致性」。

張春興

(1991) 認為人格的特徵若出現在大多數的情境中則稱為特質。

綜合上述觀點,特質多被定義為持久且多數呈現在不同情境的基本人格單位。

(二)分類

Allport (1937) 將個人特質又分為三大類(引自劉錦勳,2002):

1. 基本特質(cardinal traits):是指最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及影響力,最能代表個 人獨特個性的特質,當我們形容某人冷漠無情,所有認識他的人也都如此認為,

這便是這個人的首要特質,但是對一般人而言,並不容易觀察出這種受到大家 同時認可的特質。

2. 中心特質(central traits):描述個人行為的少數幾個顯著的特質,每個人的中心特 質約在 5~10 個之間,這些特質的種類在我們討論某個熟人、或是寫推薦信時便 會提到,比如誠實、開朗、樂觀、負責等等。

3. 次級特質(secondary traits):個人所展現出不顯著或較不一致、只有在某些情況 之下才會表現出的特質,通常只有比較親密的朋友能夠注意得到,例如對某種 音樂的喜好等。

Cattell 根據特質的穩定性和持久性來區分,可分為下類二類:

1. 表面特質(surface traits):是人格的特徵,這些特徵彼此有關,但它們並不會構成 一人格的因素,因為這些特徵並非由單一來源所決定。例如:許多行為的成份,

如焦慮、優柔寡斷和不合理的恐懼等形成了神經症的表面特質。但神經症並不 是來自於單一的根源。因為表面特質是由幾種成份所構成,它們比較不穩定也 不持久,因為在了解人格上不如潛源特質來得重要。

2. 潛源特質 (source traits):是整體性的人格因素,較具穩定性及持久性。每一個 潛源特質產生了某方面的行為。潛源特質是個別的因素,是從因素析中找到的,

將這些特質結合起來可以說明表面特質。而根據來源,潛源特質又可分為源自 生理條件的「體質性的特質」 (constitutional traits)及由社會及環境互動中學得的

「環境塑造的特質」 (environmental- mode traits)。

三、人格特質理論

Costa and McCrae 也提出人格特質是指人們在獨特的思想、感覺,以及行為上的個 別差異 (McAdams & Pals, 2006)。以下分別敘述 Burger 六大人格理論、五大因素模式 (Five Factor Model;FFM;Big Five):

(一)Burger 六大人格理論

Burger (1997) 的將人格分為六個取向。有精神分析學派、特質學派、生物學派、

人本學派、行為學派以及認知學派等學派。而這六大學派如同「以管窺豹」,無法窺得 人格全貌,但各個理論學派都正確檢驗出一種重要的人格向度(張鳳燕、楊妙芬、邱珍 琬、蔡素紋譯,2002)。以下表 2-1-3 簡述六大人格理論及其代表人物:

表 2-1-3

Burger 六大人格理論

學 派 人格理論及其代表人物

精神分析 學派

由 Freud 所創立,強調潛意識的重要性以「潛意識」、本能性衝突來解 釋行為,其研究偏向不正常的人格心理研究。新精神分析學派以 Jung、

Adler 與 Erikson 為代表,反對 Freud 對人的悲觀主義,強調自我的重 要性 以及社會和文化因素對人類行為的重大影響。

特質學派

以 Allport、Cattell 及 Eysenck 為代表人物,強調人的個別差異和個體 的整體功能,主張人格是由一系列的人格特質所組成,人格結構的層 次是由大到小依次是,類型、特質、習慣、特殊反應。而特質是建構 人格的基本磚塊, 具有影響人類外顯行為的作用。

生物學派

以 Bronfenbrenner 為代表人物生物學派認為遺傳與生理機制是影響人 格差異的最大因素,他們認為「遺傳」是使特定行為具有穩定性的主 要原因。

(續下頁)

學 派 人格理論及其代表人物

人本學派

以 Rogers (1980) 為代表,人本心理學從現象學探討人性本質及主觀意 識,是一個強調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學派;重視主觀性的研究,人的 心理不像物理因素可以客觀驗證、數量化。主張是自我概念。自我包 括「我」的特性的一切想法、知覺、價值觀及行為等。強調人類行為 的基本動力是自我實現,自我實現能促進個人充份發揮其才能;相信 人保有自由選擇及獨立自主的權利,強調人的潛能與健康面。

行為學派

以 Watson 為代表人物,行為學派認為人的行為是個體在成長過程中對 所處環境適應的經驗差異,他們贊同「受到酬償的行為會一再出現」

此種基本看法。

認知學派

以 Bandura (1986) 為主,認為行為的產生乃受計畫、目標、期望、歸 因、基模等因素所影響;人們並非對外在的事件本身做回應,而是對 他人如何詮釋這些事件做回應。人格發展可以歸因論來解釋個人失敗 或成功的原因、歸因與動機行為及因果歸因的歷程。

上述文獻整理可知,人格理論包括精神分析學派、特質學派、生物學派、人本 學派、行為學派以及認知學派等六派。其中又以「特質學派」特別重視人格結構的研究

(楊國樞,1993)。本研究將在下一段落進行探討。

(二)五大因素模式(Five-Factor Model;FFM)

特質學派以 Allport, Cattell and Eysenck 為代表人物,強調人的個別差異和個體的 整體功能,主張人格是由一系列的人格特質所組成。特質是建構人格的基本磚塊,具有 影響人類外顯行為的作用(張鳳燕、楊妙芬、邱珍琬、蔡素紋譯,2002)。

在許多探討人格特質相關聯的研究中,Saucier (1994) 認為 Costa and McCrae 提的 五大因素模式(Five-Factor Model,簡稱 FFM;又稱 Big Five)為人格特質的最基本結 構。許多研究者也同意 FFM 為衡量個人人格特質之依據(吳欣倫,2012)。

FFM 是由 Allport and Odbert (1936) 的研究以及 Cattell 發展的十六人格因素為基石

所發展而來(引自吳欣倫,2012)。日後許多研究相繼發現人格有五大因素可涵蓋人們 評定他人的主要特質 (Fiske, 1949;Norman, 1963;Goldberg, 1992;McCrae & Costa, 1987)。

FFM 已經被應用在不同文化及各種評量方式中,驗證了 FFM 的持續性及傳承性

FFM 已經被應用在不同文化及各種評量方式中,驗證了 FFM 的持續性及傳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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