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人權教育的意涵、理論與實施
本研究欲將性別平等教育和人權教育議題融入現行七年級上學期公民教材 中,而研究者考量所選取教學單元內容均與性別議題較為密切,而二、四單元內 容則涉及性別相關的法律、制度對個人權益的保障,也十分契合人權教育的內 容。所以,在議題融入課程的比重上,傾向以「性別平等教育為主,人權教育為 輔」的方式進行。性別平等教育的目的與人權教育為異曲同工,二者都在追求個 人的自由與尊嚴受到保障與維護的權利(洪如玉,2006,71)。以下對人權教育的 探討,分為人權教育的意涵、理論與實施等三個部分說明。
壹、人權教育的意涵 一、人權的意義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的權利,天生不可被剝奪。李鴻禧(1995)指出一般認為西 方有關人權發展的里程碑可追溯至十七世紀的英國,當時的人權概念受到洛克及 孟德斯鳩的影響,兩人思想皆注重確保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開始遂有自然權利說 的理論出現。周繼祥(1998)則指出人權思想是以洛克的自然權利說為基礎,以天 賦人權為基本精神,並整理其學說後認為自然權利說的重要性在確認人類生存最 基本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自由權、平等權、生命權和財產權」,它們是不可 任意侵犯、剝奪的。
人權概念從自然權利說漸漸萌芽,並形成具體的法律規範,到了二十世紀,
人權的觀念在西方國家呼籲下,漸漸的向世界各地散布,聯合國更早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就通過第 217A(III)號決議宣布《世界人權宣言》,前文宣示「承認 人類社會所有成員之固有尊嚴,及平等且不可讓渡之權利,乃是世界自由、正義 及和平之基礎」。其中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及第二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 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 任何區別。…」內容即表達出人權是一個基於平等的原則存在的基本權利,隨後 在 1965 年又陸續締結出人種歧視廢止公約,1979 年更訂立婦女歧視廢除公 約,透過聯合國決議宣示,彰顯出維護人權價值的重要性。
洪如玉(2006)則指出人權的內涵隨著時代的發展,逐漸變得更多元、複雜和
細緻,然而人權之核心價值不外乎三個基本概念:「人性尊嚴、自由、平等」。三 個概念之間具有「詮釋循環」關係,要維護人性尊嚴的概念,不能忽略自由與平 等概念;要實踐平等的社會,也得考量人性尊嚴與自由概念的彰顯;自由的概念 本身也含有人性尊嚴與平等概念,三者互相為彼此的「充分必要條件」。 胡慶山、周宗憲、廖欽福與蔡達智(2009)認為綜觀人權的起源發展,人權的 基本意義包含有「自由、平等、社會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不論哪一種人權 的目的,都應力求「個人、國家與第三人的權益平衡」,並使用合法手段,以兼 顧個人權利與他人權益的。
許育典(2016)則指出「基本人權是所有自然人皆享有的權利」,現代大多數 國家都以憲法來保障基本人權,換言之,原則上世界大多數人皆應享有基本人權 所賦予的權利,而我國憲法對人權概念之保障包括:平等權、自由權、生存權、
工作權、財產權、參政權和概括基本權17等。
綜合上述可知每個人都應享有基本人權,人權是不可任意剝奪與侵犯的。近 代民主立憲運動中,越來越多人開始注意到人權的重要,而這樣的思潮直接影響 到個人主體性的彰顯,世界上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個人的自由意志應當受到 尊重,若因私人不同於大多數人的言行舉止,而受到整體社會的壓迫,則如同對 基本人權的侵蝕。此外,透過各學者對於人權概念的解釋,也可以發現他們皆提 到「平等權」的概念,因此可知平等權是基本人權的核心價值之一。
本研究案例教學的設計主要是採用七年級上學期有關講述性別與家庭的課 程內容,重點放在有關性別平權議題的探討,有鑑於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都認可 平等權是所有人類成員固有之尊嚴,此等舉世共尊的普世價值於我國教育更不得 輕殆之,所以研究者決定將人權教育議題一併融入課程中,期許自己能設計出一 套有效得宜教學模式,以發揚平等人權的觀念。
17 概括基本權: 憲法保障所有自由權利,根據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故不待法律所賦予,甚至連法律都不可任意 侵犯。(許育典,2016)
二、從法規來看人權教育的意義與目的
憲法一直以來被稱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自民國 36 年公布之初,其第二 章早已明文列舉有關我國人民之權利與義務於第七條~第二十三條中,可知憲法 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人權。許育典(2016,3)認為「憲法與教育的目的皆在於人,
並促進人之自我實現的最大可能性」、「以人作為目的的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為憲法 的最高指導原則」。因此,研究者以為憲法作為我國最高法律規範與公民教育兩 者相互結合之下的產物,就是人權教育。
我國在人權教育的規劃上,一向十分關注國際對人權見解。聯合國早於 1948 年通過第 217A(III)號決議並公布《世界人權宣言》後,又於 1966 年通過《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8、《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要求締約國重 視對各種人權的保護,兩公約均於 1976 年正式生效。雖然我國早於 1971 年退出 聯合國,但對於普世所服膺的人權價值,一直以來我國仍為此努力不輟,在人民、
民間團體與政府的共同合作下,具體體現在我國各項法律的修改,逐漸朝符合「人 性尊嚴、自由、平等」的價值邁進,並於 2009 年在民間人權團體多年的推動下,
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了 1976 年生效的兩項國際公約,並另外制定「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又稱為「兩公約施行法」,
其第二條明文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表達我國落實兩公約的誠意和決心。因此研究者認為探討我國人權教育的目的,
自當可參考兩公約條款之前言,如下文:
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 人人天賦尊嚴 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 義與和平之基礎, 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 確認依據世界人 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
並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 享受公民及政治自由無 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 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 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對其隸屬之 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
18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闡明生命權、自由權係人民的基本權利,並明文規定人民不 分性別、種族、社會階級等,一律平等享有宗教、結社、言論、參政等自由,可簡稱為《公政公 約》。
19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主旨則是要求締約國保障人民之受教育、參與文化生活、
享受科學進步等權利,並提供適當之家庭福利、兒童及青少年保護、糧食分配等,以提升人民在 經濟、社會、文化方面之發展,又簡稱為《經社文公約》。
及遵守(聯合國,1976)。
綜上述可知,我國人權發展除受國際社會的推廣與各項國際公約的規範的 影響外,主要在經過我國人民、民間團體與政府的多方努力下,逐漸修改違反人 權的法律,並制定新法以將人權精神落實於日常生活中,而人權與教育的關係則 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第二十六條明白指出「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 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可知人權理念的彰顯,端賴於藉教育引導個體,
使人們懂得人權對個人發展的重要性。故人權教育的目的即是幫助每個人理解到 人之所以為人,應享有基本的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上的健康發展,
並能檢視社會情境中可能危害人性尊嚴、自由和平等權益的問題,如:職場性別 歧視、種族歧視,即應採取適當的行動設法排除之,以建構人人都能享有尊嚴、
自由與平等的社會。
貳、有關人權教育的理論
人權思想淵遠流長,各家見解不一,不過比較有系統的討論可能源自於古希 臘哲學的自然法理論20,雖然過程中曾經歷一段黑暗時期,直到西方因文藝復 興、資本主義興起、海外殖民繁盛與工業革命發展後,宗教神法的影響力愈來越 弱,其逐漸成為西方探討有關人權與法律的重要思想。周繼祥(1998,36)認為「早 期人權思想是以自然法為核心,以天賦人權為基本精神,以人類曾存在的自然狀 態(state of nature)為理論前提」,後世有許多思想家有系統的論述「自然權 利」「自然狀態」、「自然法」等問題,但真正把三者形成一個完整的思想體系,
並據此提出人權理論的主要還是英國、法國和北美的思想家,其中以洛克(John Locke)、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和潘恩(Thomas Paine)等人的影響較大。
研究者將依上述所列三位重要人權思想家之理論分別探討之(許育典,2016;胡 慶山等,2009;洪如玉,2006;周繼祥,1998):
20自然法理論:是指自然表現出自於人類本性法則的價值理念,並要求人們在現實社會生活時將 其視為應絕對遵守的法規範之總體。其內涵有系統地論述「自然狀態」、「自然權利」和「社會契
20自然法理論:是指自然表現出自於人類本性法則的價值理念,並要求人們在現實社會生活時將 其視為應絕對遵守的法規範之總體。其內涵有系統地論述「自然狀態」、「自然權利」和「社會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