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銷售監理

第一節 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案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銷售監理

第一節 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案例

根據國際經驗,貿易逆差通常會讓本國貨幣貶值,2014 年 2 月中旬以來,雖然市場普遍猜測人民幣大幅貶值是來自於中國人 民銀行主導,意在進行人民幣擴大波幅前的壓力測試,並連帶打 擊因為人民幣單邊升值預期濃厚而產生的投機性交易,但 2 月人 民幣匯率走弱與當月外貿情況是相符合的,因而,人民幣在 2014 年 2 月大幅回貶不排除有部分或是因為外匯市場實質供需出現 變化所引發的。

中國人民銀行於 2014 年 3 月 15 日晚間宣布,自 3 月 17 日 起擴大人民幣匯率波幅,由百分之一擴大至百分之二,並表示人 民幣的匯率變化主要取決於以國際收支為基礎的外匯供求狀況,

人民幣兌美元受此消息影響持續擴大貶幅。

圖表 4-1 美元兌人民幣走勢圖(Dec-2013 to Aug-2014)

人民幣自 2014 年 2 月開始擴大貶幅後,金管會開始接到消 費者因為市價評估(Mark to Market)擴大的申訴案件,並開始專 案金檢及請涉及違規的銀行陳述意見;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在 201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年 4 月 17 日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已確定一家銀行對客戶銷售 過多非避險性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同時其合約不盡合理,向上一 手的投資銀行收取極高的佣金,唯利是圖情況較嚴重,銀行解釋 的意見書已到金管會,將評估後盡快開罰2

一、永豐商業銀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違反法令並有礙健全 經營之虞

金管會於 2014 年 4 月 28 日發文永豐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 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 輕重,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金管會指出,本會對貴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 TMU)業務 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 TMU 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 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 金融商品,核有違反法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3,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 2 款規定,

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交易(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一年。屆 期未改善,應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金管會另外說明事實與理由如下:

1. 檢查發現,貴行雖有由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人 員於交易前,向客戶確認交易條件,但該交易條件之內

2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103 年 4 月 18 日,嚴禁銀行唯利是圖 下周開罰

3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 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容已先由未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 與客戶討論,核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 17 點第 2 項規定不符。

2. 貴行於交易高風險之「複雜型匯率選擇權」時,雖有留 存錄音及契約文件,惟未充分告知客戶該商品為收益有 限、風險無限之賣出選擇權,及中途解約時,須支付貴 行反向交易之平倉權利金等重要風險承擔事宜。

3. 複雜型匯率選擇權本身並無避險效果,然貴行有未根據 客戶之實際交易目的、外幣營收、過去交易經驗等客戶 條件以確保商品對金融消費者適合度之情形,不利貴行 與客戶關係之永續維護。

4. 對客戶核予 TMU 金融交易額度係由分行企金人員所評估,

惟有未確實根據客戶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條件而核予交 易額度,至交易額度有遠超過客戶淨值之情形,未落實 執行「認識客戶」(KYC),核有欠當。

5. TMU 業務已成為貴行主要收益來源之ㄧ,惟貴行尚未對複 雜型匯率選擇權商品建置評價模型,僅依上手銀行出具 之每星期一次之對帳單評估客戶未實現損益,無法有效 控管客戶信用風險。

6. 貴行與客戶交易後,係反向拋補(賣出選擇權)予上手銀 行,故貴行須承擔客戶違約之風險。然貴行核予客戶之 交易額度,未根據客戶之交易經驗與實際需求,且未考 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將增加客戶違約機率,

提高貴行潛在之風險,並影響貴行信譽,有礙健全經營 之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針對此次裁罰,金管會還指出,鑒於本案多未落實內部規範 及 KYC,併請永豐商業銀行就下列事項檢討具報:

1. 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2. 檢討 TMU 業務獎酬制度(包括已發放獎金之妥適性),避 免業務人員獎酬制度與客戶利益產生衝突。

3. 要求該行總經理承諾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將確實遵 守法令,並落實 KYC、客戶風險承受度及商品適合度等事 宜。

4. 擬具與客戶協商和解方案。

二、金管會對 9 家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TMU)有缺失之銀行核 處糾正或罰鍰

金管會於 2014 年 6 月 17 日發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 9 家銀行,指出本案 9 家銀行缺失情事有礙銀行健全 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其中 8 家銀行,併同 核有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KYC)及商 品適合度評估(KYP)、未妥適保障客戶權益或營業活動未符合法 令規定之重要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

內部控制制度顯有未妥適建立或未落實執行。

金管會並說明事項如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有關本次檢查發現案關銀行有未妥適建立衍生性金融商 品業務人員行銷推介之行為準則及獎酬制度情形,併請 其檢討獎酬制度,以避免業務人員獎酬制度與客戶利益 產生衝突。

2. 查 TRF 商品非屬新種商品,多數本國銀行業已銷售本項 商品多年。本次裁罰係就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之 整體內部控制缺失所為之行政處分。銀行與客戶間交易 之私權糾紛,仍應依契約約定處理。另查銀行尚無銷售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 商品予一般自然人,多數係境外 OBU 公司或銀行海外分 行之專業法人客戶,專業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較佳,符 合其原始購買目的。惟本項金融商品實屬風險較高者,

投資人購買此類商品仍應衡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對商 品之認知等因素,詳細審視相關約據後再行購買。

3. 未來本會仍秉持「穩健、創新、開放」及守法紀律並重 之「雙翼監理」原則,持續推動法規鬆綁、金融自由化 之同時,也重視業者的守法、自律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圖表 4-2 金管會對 9 家辦理 TMU 業務有缺失之銀行核處情形表

銀行名稱 糾正 罰鍰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V 無

安泰商業銀行 V 新臺幣 200 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V 新臺幣 200 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V 新臺幣 400 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V 新臺幣 400 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 V 新臺幣 400 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V 新臺幣 400 萬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