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避險需求
第二節 實例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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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影響極小;但未上市櫃公司投資 TRF 高達 1,000 億元以上,損 失金額約 40 億元。』1
第二節 實例分析說明 一、產品內容
A公司為OO銀行的往來客戶,A公司並無人民幣的付款需 求,但認為人民幣長線看升,於 2014 年 1 月 17 日致電OO銀行 洽詢美元兌人民幣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依此契約設定,A公 司認為其可以享受人民幣升值的好處,賣出美元兌人民幣在超過 目前即期價格(市場價格)的相對高點。
A公司認為OO銀行報價的交易條件不錯,也符合A公司看 升人民幣的市場看法,立即於電話中與OO銀行確認條件後承 做。
交易條件如下:
交易日期:17-Jan-2014
即期價格:6.0450
名目本金:美元 25 萬
槓桿名目本金:美元 50 萬
期間:2 年
比價時間:每月比價,共 24 次比價,參考每月比價日 11:15AM 的境外人民幣價格
目標價內價值:美元兌人民幣累計獲利(每次比價若比價 匯率小於 6.1400)點數 0.5000 則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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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付條件:
1. 美元兌人民幣<6.14,可以收取比價匯率與 6.14 的差 額,累計共 5000 點。
2. 6.25>美元兌人民幣>6.14,沒有收付。
3. 6.25>美元兌人民幣,需支付比價匯率與 6.14 的 2 倍差額。
圖表 3-1 產品到期損益圖
二、交易後影響
從上述交易條件來分析,對於一個有美元部位需要避險的企 業金融客戶,當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價格(當時的市場價格)在 6.0450 且預期人民幣將持續升值時,利用這個產品可以將美元 對人民的換匯價格提高到 6.1400(若比價日時美元兌人民幣小於 6.1400),當然此產品有限制「目標價內價值」為 5,000 點(美元 兌人民幣匯率 0.5000),累計獲利 5,000 點後此交易契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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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人民幣不如預期而反向貶值,承作此產品的企業金融 客戶則必須賣 2 倍本金的部位在 6.1400(若比價日時美元兌人民 幣大於 6.2500),且若無法累計「目標價內價值」,契約將持續 到 2 年結束為止,這也就是產生了所謂的獲利有限損失無限的一 個現象,進而讓契約在到期前的評價損失擴大。
如果企業金融客戶藉由上述 TRF 來避險,其實財務成本已經 鎖定在 6.1400,當人民幣繼續貶值時,其風險除了人民幣預期 的持續貶值程度外,還有槓桿名目本金。此產品是在企業金融客 戶對人民幣走勢有一定的看法,並且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或曝險 部位(美元收入以及人民幣支出)時常用的避險工具。然而對於 非避險投資者而言,若是純粹看多人民幣,當走勢相反時,因為 沒有部位可以沖銷,已實現或未實現的損失就會無限大。
三、消費者的規範與現行法令
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消費 者區分為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 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 容至少應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 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 品理解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適當性。
另外也規定銀行不得向一般客戶提供超過其適合等級之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或限專業客戶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 一般客戶基於避險目的,與銀行進行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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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 之一者:
1.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
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 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 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機構。
2.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 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3. 符合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4. 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或前款之規
定。
TRF 於規範屬於結構型產品,依本研究之實例,交易對象為 屬於法人之專業客戶,一般來說此類專業客戶皆有一定業務規模 及避險或投資需求,對產品專業知識及損益承受能力皆較一般客 戶或自然人大,對於這些屬於專業客戶的消費者而言,購買 TRF 或其他結構型產品所產生的風險應該十分清楚。
四、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業務風險管理
銀行業近年來對於購買結構型產品客戶的資格審查已經比 過去來的嚴謹,尤其從 2008 年因連動債引發金融海嘯後,銀行 對於 KYC(Know your customer)、KYP(Know your product)、與 內部控制已有相當程度的要求。此次因為人民幣貶值凸顯出來的 產品糾紛與銷售監理,已使得主管機關與銀行不得不再度檢視因 為風險管理的不足所造成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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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強化銀行辦 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之自律,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訂頒「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0 點規 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4 月 15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1360 號函辦理,修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 險管理自律規範」。並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二十八點第二項、第三十點第四項及第三十三點規定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4 月 15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1360 號函辦理,修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