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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監理之探討: 以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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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國際金融組碩士論文. 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監理之探討:以目 政 治 大 立 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為例.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al. n. v i n Ch 指導教授:張士傑博士 engchi U. 研究生:余俊陞. 撰.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 摘要 中國人民銀行於 2014 年 3 月 15 日晚間宣布,自 3 月 17 日 起擴大人民幣匯率波幅,由百分之一擴大至百分之二,並表示人 民幣的匯率變化主要取決於以國際收支為基礎的外匯供求狀況, 人民幣兌美元受此消息影響持續擴大貶幅。人民幣匯率在過去幾 年以來的升勢明顯,使得很多投資人抱持著穩賺不賠的相對高機 率的心態來投資人民幣相關的外匯產品,但 2014 年人民幣即期 匯價貶幅達 3.1%,不但成為 2014 年以來亞洲表現最差貨幣,. 政 治 大. 更讓投資或投機人民幣升值的消費者損失慘重。. 立. 人民幣貶值使得衍生性金融商品於到期前產生巨額的匯率. ‧ 國. 學. 評價損失,主管機關也因此注意到銀行辦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業務所產生的缺失及風險管理等規範的 不足,金管會認為銀行有未落實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未. y. Nat. io. sit. 充分告知相關風險等缺失情事,陸續修法及對缺失銀行處罰。. er. 本研究以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案例探討衍生性金融商品的. n. a. v. l C 銷售監理,在法規的強化與銀行實務銷售流程的落實間取得合理 ni. hengchi U. 的規範,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得以健全發展。. 關鍵詞: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監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I.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 目錄 摘要 ......................................................... I 目錄 ........................................................ II 圖表目錄 ................................................... III 第一章、緣起 ................................................. 1 第一節. 金融商品銷售爭議案例回顧 ............................. 1. 第二節.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產品背景 ......................... 3. 第三節.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行銷業務 ....................... 5. 第二章、市場分析 ............................................. 8. 政 治 大. 第一節. 外匯市場的組織與功能 ................................. 8. 第二節. 美元兌人民幣外匯市場的發展 .......................... 12. 第三節.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在外匯的使用 ...................... 15. 立. ‧ 國. 學. 第三章、避險需求 ............................................ 18. 實例分析說明 ........................................ 20. y. Nat. 第二節.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的避險應用 ........................ 18. ‧. 第一節. io. sit. 第四章、銷售監理 ............................................ 25 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案例 ........................ 25. 第二節. 業務風險管理與自律規範 .............................. 31. 第三節. 相關法規的完備 ...................................... 32. n. al. er. 第一節. Ch. engchi. i n U. v.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34 第一節. 監管制度的強化 ...................................... 34. 第二節. 建議 ................................................ 35. 參考文獻 .................................................... 38 附錄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39. II. DOI:10.6814/NCCU201900858.

(4) 圖表目錄 產品到期損益圖 ....................................... 21 美元兌人民幣走勢圖(DEC-2013 TO AUG-2014) ............... 25 金管會對 9 家辦理 TMU 業務有缺失之銀行核處情形表 ....... 29 金管會頒佈之銀行得否辦理 TRF 商品之原則 ............... 30. 立. 政 治 大. 學 ‧. io. sit. y. Nat. n. al. er. 3-1 4-1 4-2 4-3. ‧ 國. 圖表 圖表 圖表 圖表. Ch. engchi. i n U. v. III. DOI:10.6814/NCCU201900858.

(5) 第一章、緣起 第一節. 金融商品銷售爭議案例回顧. 在我們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監理之探討研究前,以下述 案例回顧檢視,消費大眾(自然人或法人)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 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已日益普遍,而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 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專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 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通常易導致交易糾紛的發生,凸顯出銷 售監理的重要性。. 立. 政 治 大. 一、中華電信購買十年期衍生性金融商品. ‧ 國. 學. 2008 年初,中華電信公告去年財報,發布 2007 年因新台幣. ‧. 大幅升值,配合會計準則 34 號公報,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市價予 以評價未實現損失下,帳面上有 40 億新台幣的潛在損失(陳永芳,. io. sit. y. Nat. 2010)。. er. 原來是 2007 年 9 月,中華電信和高盛証券(Goldman Sachs). n. a. v. l C 簽定了一份長達十年的合約,標的物是美元兌新台幣匯率,簽訂 ni. hengchi U. 時美元兌新台幣匯率在 33 元,約定閉鎖期三個月後,美元兌新 台幣匯率如果高於 32.7 元,則合約失效,並且高盛支付中華電 信合約本金 8%利息。 但如果合約閉鎖期後合約未觸價失效,之後以每二週的結算 匯率比價結算一次,合約期限為十年,若比價匯率在 31.5 至 32.7 之間,則高盛要支付以 200 萬美金為單位的匯率價差,但如果匯 率低於 31.5,中華電信則支付以 400 萬美金為單位的匯率價差, 而且沒有損失下限。 1. DOI:10.6814/NCCU201900858.

(6) 當合約簽訂後,美元兌新台幣匯率之後一路狂貶,從 33 元 貶到 30.5 台幣,而遠期外匯評價也已經到了約 27 元台幣的價格, 基於會計的穩健原則要求以市價來評價,於是中華電信帳面上遭 到了巨額的損失。 中華電信與高盛所簽訂的合約,在 2007 年底已經有未實現 評價損失新台幣 5.3 億,之後台幣強勢升值,在 2008 年 2 月底 未實現損失甚至超過新台幣 40 億元,不過後來台幣急貶,於 2008 年 10 月 21 日台幣兌換美元盤中一度貶破 32.7 元,中華電信與 高盛的合約自動失效,已實現匯兌利益約新台幣 3,000 萬。. 立. 政 治 大. 二、民眾購買銀行銷售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連動債)致生爭議. ‧ 國. 學. 根據消保法字 0980010052 號函,投資人是否為消費者,為. ‧. 比較法上之重大爭議問題。投資之本質具有高度風險,投資人以. y. Nat. 迅速累積資本為目的之射倖性交易,係超出個人日常家居生活之. er. io. sit. 理財行為,與消費係以生活為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 足人類慾望之行為有別。「消保法專案研究小組」第 50 次會議. al. n. v i n Ch 曾就「投資人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間就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所成立 engchi U. 之契約,有無消保法之適用」乙案進行討論,並作成「投資人非 屬消費者之結論」。另「消保法專案研究小組」第 54 次會議中, 亦有討論,並認為「投資型金融商品定型化契約有無消保法之適 用,應視主要『商品或服務』性質為何而定。如屬純投資型,即 不適用消保法,如非屬純投資型,則有消保法之適用」。 因此民眾向銀行申購連動債金融商品,其法律關係實質為特 定金錢指定信託關係,為個人理財需要而為之投資行為,其所衍. 2. DOI:10.6814/NCCU201900858.

(7) 生之爭議,承上揭函釋及二次會議結論意旨,非屬消費事件,無 消保法之適用,亦無定型化契約是否違反消保法之問題。 有鑑於現今金融商品不斷創新、複雜化,且民眾接觸金融商 品的機會大幅增加,我國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制訂公布「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並於該年 12 月 30 日施行,以因應日益增多 的金融消費糾紛。該法第 1 條規定:「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 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 治 政 大 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因此類似連動債之糾紛可適 立. 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 ‧ 國. 學. 議,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張瀞云, 2011; 陳乃榕, 2011; 彭. ‧. 永翔, 2009; 彭鈺琇, 2013)。. er. io. sit. y. Nat.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產品背景. al. n. 第二節. 一、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C. hengchi. i n U. v.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是 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於選擇權商品,為一種路徑相依選擇權 (path-dependent)。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並不是一般常見的遠期外匯或期貨等 遠期契約,但通常此一選擇權商品自交易日至到期日通常有一段 時間(通常為數個月到兩年),所以以「遠期契約」稱之。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的特性為「累計次數」(Accumulative Option),所以我們用「目標」來定義它,也因為其累計的特性, 3. DOI:10.6814/NCCU201900858.

(8) 就產生了路徑相依的效果,其價值及評價會依其連結的標的物之 現貨市場狀況變動而變動,並依契約條件,通常累計一定的次數 或條件後,契約會終止,就是所謂的「贖回」(Redemption)。. 二、路徑相依選擇權 路徑相依選擇權通常是以封閉解、蒙地卡羅、樹狀圖或次數 分配等方法評價的選擇權。由於路徑相依選擇權的種類很多,而 大部分的美式路徑相依選擇權都沒有封閉解(closed-form),或 是封閉解的數學計算過於複雜,而造成評價的困難。此時,透過. 治 政 大 數值方法可以對路徑相依選擇權定出理論價值。但是選定一個有 立. 效率的數值方法是主要的困難,理論上,樹狀模型及蒙地卡羅的. ‧ 國. 學. 數值方法都可以評價路徑相依選擇權,而蒙地卡羅法在評價美式. ‧. 選擇權時較困難,相對而言,使用樹狀模型可以評價美式的選擇. y. Nat. 權的一個不錯的方法。. er. io. sit. 自從 CRR(Cox, Ross and Rubinstein, 1979)發展二項樹模 型(Binomial Tree model)來評價選擇權後,二項樹模型一直被. al. n. v i n Ch 廣泛的應用,舉例來說若其連結的標的物為股價,此方法基本的 engchi U 概念假設股價的變動為間斷(Discrete)的,且股價呈現上漲或下 跌兩種情形,這樣可以容易地來評價歐式及美式的選擇權。之後 Boyle(1988)更發展三元樹模型(Trinomial Tree),股價比 CRR 更多了持平的情形,這樣比 CRR 多考慮了一種股價行為的模式, 實證得知三元樹在穩定性及收斂度上比二項樹表現較佳。 上述二項樹模型及三元樹模型受到節點重合(recombined) 的特性,而路徑相依選擇權同一個節點若由不同歷史路徑所產生 時,其報酬(payoff)是不同的,報酬可能因為歷史路徑的不同產 4. DOI:10.6814/NCCU201900858.

(9) 生很多的情形,所以當路徑相依選擇權的條件越複雜時,要評價 一個路徑相依選擇權有其困難性。 針對路徑相依選擇權有學者提出一個有效率的方法,稱為動 態樹狀法(Dynamic Tree Model, DTM),此評價方法建構在風險 中立定價(risk-neutral)的理論基礎上。在每一期時間點檢查是 否有相同的路徑資訊和標的物現價,若發生路徑資訊和標的物的 現價相同且有重複的節點時,可以預期的,這些節點未來長出的 子股價樹也會相同,因此不必重複節點,浪費電腦記憶體空間及 運算時間,而將此節點予以合併,以達到減少節點個數目的。若. 治 政 大 遇到不同的路徑資訊或不同標的物現價的節點時,則予以產生。 立. 動態樹狀法將真正需要的節點加以產生,其目的能降低節點數目,. ‧ 國. 學. 改善計算效率,而將此方法廣泛地應用在其他不同的路徑相依選. ‧. 擇權上(徐瑞章, 2007; 黃士峰 & 黃景榆, 2009; 劉駿, 2014;. er. io. sit. y. Nat. 戴天時 & 方裕元, 2004)。. al. n. v i n Ch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行銷業務 engchi U. 第三節. 銀行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銀行 得依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並應依金管會訂頒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辦理,詳細條文如附錄一。 一般商業銀行會將客戶分為自然人及法人,自然人的業務稱 為消費金融,法人的業務稱為法人金融(或稱企業金融)(陳慶宗, 2010)。. 5.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0) 法人金融服務可依功能分為兩個層面,一個為客戶端,負責 客戶關係管理,有客戶關係經理(Relationship Manager, RM) 做為客戶的總窗口;一個為產品端,負責提供各式各樣的產品及 服務,其中,負責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服務的部門,稱為衍生性 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慣稱 TMU(Treasury Marketing Unit),辦 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則慣稱 TMO(Treasury Marketing Officer)。 TMO 主要日常工作是針對客戶的資金情形 (最常見的為應收、 應付帳款)找尋適合的金融商品避險(通常為外匯相關產品),並. 治 政 大 為客戶介紹產品、更新市場資訊、以促進交易,協助客戶判斷及 立 率甚至是商品的避險規劃與投資。. 學. ‧ 國. 使用避險策略;廣義的業務內容還包括了資產與負債的管理、利. ‧. 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一買一賣的零合遊戲,任何金融商品的買. y. Nat. 賣雙方都承擔了方向相反的市場風險,然而 TMO 畢竟隸屬於業務. er. io. sit. 單位,因此部門本身不承擔任何的交易部位的市場風險。接到客 戶詢價的電話時,TMO 會詢問交易員(交易員承擔交易部位的市. al. n. v i n Ch 場風險;利率商品詢價利率交易員、外匯商品詢價外匯交易員、 engchi U 結構型商品就分開詢價或是請相關產品專員規畫),等交易員報. 價後,再轉報給客戶,並協助確認客戶交易額度是否足夠可供客 戶執行交易,TMU 最後賺取價差作為績效的認定。 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銀行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TMO)應具專業能力,並應訂定 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 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6.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1) 1. 在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主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 理課程研習三個月以上。 2. 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 3. 在國內外金融機構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實習一年。 4. 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 實際經驗。.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2) 第二章、市場分析 第一節. 外匯市場的組織與功能. 外匯市場,是指從事外匯買賣,調節外匯供需的交易場所。 外匯市場通常具有提供國際間的兌換與清算、穩定國際金融、融 通國際貿易、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提供規避匯率風險工具的功 能。 外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大致分類有:中央銀行或監管機構、. 政 治 大 參與者的關係與交易促成了外匯市場的運作。 立. 各類外匯銀行、外匯經紀商及有外匯供需需求的各類客戶,這些. ‧ 國. 學. 一、外匯市場的交易工具. ‧. 外匯市場的交易工具繁多,各式工具的組合還可成為衍生性. y er. io. sit. 具:. Nat. 金融商品及結構型產品,但基本上我們可以歸納出主要的基本工. 1. 即期交易(Spot):外匯的即期交易也稱現匯交易或現匯買 a. n. iv l C n 賣,是指外匯交易雙方以當時外匯市場的價格成交,並且 hengchi U. 在成交後兩個營業日內辦理有關貨幣收付交割的交易。外 匯即期交易是外匯市場上最常見、最普遍的買賣形式。由 於交割時間較短,所受的外匯風險較小。 2. 遠期交易(Forward):遠期交易是指在外匯買賣成交時, 雙方先簽訂合約,規定交易的幣別、金額、匯率以及交割 的時間等,並於將來某個約定的時間按照合約規定進行交 割的一種外匯方式。遠期外匯交易的期限通常一個月到六 個月,也有可以依各幣別的流動性長達數年。 8.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3) 3. 換匯交易(Swap):換匯交易是指同時買進和賣出相同金額 的某種外匯,但買和賣和交割期限不同的一種外匯交易方 式。進行換匯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於避免匯率波動的風險或 是資金缺口的安排與調度。 4. 期貨交易(Future):外匯期貨交易是指按照合約規定在將 來某一指定月份買進或賣出規定金額外幣的交易方式。目 前,世界主要金融中心都設立了金融期貨市場,外匯期貨 是套利、避險和投機的重要工具。 5. 選擇權交易(Option):外匯選擇權是一種以一定的費用. 治 政 大 (權利金)獲得在一定的時刻或時間內擁有買入或賣出 立. 某種外匯的權利的合約。選擇權合約的買方可以在選擇. ‧ 國. 學. 權到期日之前按合約約定的匯率買進或賣出約定數量的. ‧. 外匯。. y. Nat. er. io. sit. 二、外匯市場的運行機制. 外匯市場是由多種要素組成的機制,一般來說,它的運行機. al. n. v i n Ch 制主要包括供需機制、匯率機制、效率機制和風險機制。 engchi U. 1. 供需機制:外匯的供需關係是市場匯率形成的基礎,匯率 又反過來調節外匯的供需。由於外匯市場的參與者複雜, 參與外匯交易的買賣雙方有著不同的目的,故要詳細說明 供需關係需從交易買賣雙方的參與者論起。外匯市場主要 由中央銀行、外匯銀行、外匯經紀商和各類外匯市場客戶 等組成,之間的交互作用及交易形成外匯市場的供需關 係。. 9.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4) 2. 匯率機制:匯率機制是指外匯市場交易中匯率升貶與外匯 供需關係變化的聯繫及相互作用,外匯匯率的變化也會引 起外匯供需的變化。一般情況下,較高的匯率意味著購買 外匯的一方要花費較高的成本,從而會引起外匯需求的減 少,並導致外匯供給相對過多而使匯率下降。而當匯率下 降到均衡點或均衡點以下時,對外匯的需求又會迅速增加, 使供需關係恢復到新的均衡狀態,使匯率上升。外匯供需 與匯率之間的這種辯證關係,成為中央銀行追求國際收支 平衡目標,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增長的實現機制。中央銀行. 治 政 大 通過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調節匯率的實際水平,改善 立. 外匯市場的供需關係,實現貨幣政策,促進國民經濟良性. ‧ 國. 學. 的發展。. ‧. 3. 效率機制:效率機制是外匯市場交易中能夠促使實現公平. y. Nat. 競爭、公正、快速交易,同時能夠促進資金合理配置的機. er. io. sit. 制。通常的市場效率是指市場價格能反映和促進資源的正 確分配,及時提供充分、準確的訊息,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al. n. v i n Ch 參考。外匯市場的效率機制,主要體現在外匯市場的遠期 engchi U 匯率能夠準確地反映利率平價水準及未來即期匯率的變. 化,為外匯交易者提供準確的訊息,供其交易時參考。 4. 風險機制:外匯市場運行中的風險機制,主要是指外匯交 易中風險的增減與匯率變動之間的相互聯繫與作用。從客 觀上分析,外匯市場的交易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 外幣購買力的變化。在浮動匯率制度下,兩種貨幣的比價 即反應匯率的變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兩國貨幣購買力 的變化。一般情況下,外國發生嚴重的通貨膨脹,貨幣購 10.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5) 買力下降,不僅意味著外國貨幣對內貶值,也意味著對外 貶值。反映到匯價上,就會出現一定單位的外幣只能換取 較少的本幣,即匯率下降。如果外幣的通貨膨脹率下降, 貨幣購買力上升,則意味著外國貨幣對內、對外升值,反 映到兩國貨幣的匯率上,就會出現一定單位的外幣可換取 比原來較多的本幣,使匯率上升。但由於外國貨幣購買力 何時變化、變化幅度多大,他國外匯交易者難以及時、準 確掌握和預測,由此增加了對未來即期匯率預測的難度, 從而增加了外匯交易的風險。. 治 政 大 二是本國貨幣購買力的變化。若一國國內出現通貨膨脹, 立. 物價開始上漲,意味著本國貨幣購買力下降,在其他情況. ‧ 國. 學. 不變時,會導致匯率上升,本幣貶值。由於本國貨幣購買. ‧. 力的變化也受多種因素影響,有些因素甚至是未知的、不. y. Nat. 可控的,因此,對本國貨幣購買力即匯率變化的預測也不. er. io. sit. 可能是準確無誤的,這樣,外匯交易風險也就難以避免。 三是國際收支狀況。當一國國際收支出現順差時,外匯供. al. n. v i n Ch 過於求,匯率則上升。然而,國際收支狀況的統計及公佈 engchi U 要有一定的過程和時限,其對每日匯率的影響是難以察覺 和預知的,由此也會增加外匯交易的風險。 上述外匯市場的四種機制並非各自孤立的,而是相互作用、 相互聯繫和影響,以此調節外匯市場的運行,保持外匯市場的循 序與穩定,使外匯市場成為一個高度嚴密、高速運行的有機整體。 (迮嘉衍, 2006; 高崇瑋, 2008; 陳耀東, 2002; 簡智崇, 2012). 11.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6) 第二節. 美元兌人民幣外匯市場的發展. 人民幣從 1949 年到 1952 年用浮動匯率制度。自 1953 年到 1973 年間,以計劃經濟制度,人民幣與美元有正式的掛鉤,匯 率保持在 1 美元兌換 2.46 元人民幣的水平。 1973 年,由於石油危機,世界物價水平上漲,西方國家普遍 實行浮動匯率制,匯率波動頻繁。為了適應國際匯率制度的這種 轉變與現實中國際主要貨幣匯率變動帶來的不利影響,根據有利 於推行人民幣計價結算,便於貿易,為國外貿易所接受的原則, 人民幣匯率參照西方國家貨幣匯率浮動狀況,採用「一籃子貨幣」. 治 政 加權平均計算方法進行調整。為此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從 1973 年 大 立 的 1 美元兌換 2.46 元逐步調至 1980 年的 1.50 元,人民幣對美 ‧ 國. 學. 元升值了 39.2%,。. ‧. 自 1980 年到 1994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雙重匯率制度。1981 年至 1984 年,初步實行雙重匯率制度,即除官方匯率外,另行. y. Nat. io. sit. 規定一種適用進出口貿易結算和外貿單位經濟效益核算的貿易. er. 外匯內部結算價格,該價格根據當時的出口換匯成本確定,固定. al. n. v i n 在 2.80 元的水平。人民幣官方匯率因內外兩個因素的影響,其 Ch engchi U. 對美元由 1981 年 7 月的 1.50 元向調整至 1984 年 7 月的 2.30 元, 人民幣對美元貶值了 53.3%。 1985 年至 1991 年 4 月復歸單一匯率制度。匯率繼續朝貶值 方向調整,從 1984 年 7 月的 2.30 調到 1985 年 1 月的 2.80,之 後又多次調整。這階段雖然恢復了單一的匯率制度,但在具體的 實踐中隨著留成外匯的增加,調劑外匯的交易量越來越大,價格 也越來越高,因此名義上是單一匯率,實際上又形成了新的雙重 匯率。1991 年 4 月至 1993 年底。這一階段對人民幣匯率實行微 12.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7) 調。在兩年多的時間裡,官方匯率數十次小幅度調低,但仍趕不 上出口換匯成本和外匯調劑價的變化。到 1993 年底,人民幣對 美元官方匯率與調劑匯率分別為 5.7 和 8.7。可見,這時期人民 幣匯率制度演化與改革的特點是: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 官方匯率逐漸向下調整。 人民幣在 1994 年起與美元非正式地掛鉤,匯率當年只能在 1 美元兌 8.27 至 8.28 元人民幣這非常窄的範圍內浮動。 在掛鉤十年之後,2005 年 7 月 21 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 經國務院批准,人民幣匯率改為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改為 1 美. 治 政 大 元兌 8.11 元人民幣,變相升值 2%,並且不再與美元掛鉤。中國 立. 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美. ‧ 國. 學. 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 ‧. 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 y. Nat. 交易價仍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千分之三的幅. 幣交易中間價上下一定幅度內浮動。. al. er. io. sit. 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 n. v i n Ch 人民幣匯率一籃子機制就是綜合考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 engchi U. 外貿易、外債、外商直接投資等對外經貿活動占較大比重的主要 國家、地區及其貨幣,組成一個貨幣籃子,並分別賦予其在籃子 中相應的權重。具體來說,美元、歐元、日元、韓元等自然成為 主要的籃子貨幣。此外,由於新加坡、英國、馬來西亞、俄羅斯、 澳大利亞、泰國、加拿大等國與中國的貿易比重也較大,它們的 貨幣對人民幣匯率也很重要。. 13.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8) 2005 年 9 月 23 日,中國人民銀行再次宣布,擴大了銀行間 即期外匯市場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從原來的 上下 1.5%擴大到上下 3%。 2005 年 12 月 29 日,外管局批准 13 家銀行開展做市商服務, 包括工、農、中、建 4 家國有商業銀行,交行、中信、招商、興 業 4 家股份制銀行以及花旗、渣打、滙豐、荷銀以及蒙特婁 5 家 外資行在內的總共 13 家銀行獲得了首批人民幣做市商牌照。 2006 年 1 月 3 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自 2006 年 1 月 4 日 起,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上引入詢價交易方式(以下簡稱 OTC. 治 政 大 方式),同時保留撮合方式;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上 立 午 9 時 15 分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匯. ‧ 國. 學. 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含 OTC 方式和撮合方. ‧. 式)以及銀行櫃檯交易匯率的中間價。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日. y. Nat. 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並將. er. io. sit. 全部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 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 al. n. v i n Ch 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權重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 engchi U 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 2007 年 5 月 18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銀行間即期 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千分之三擴大至千分 之五。 2012 年 4 月 14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銀行間即期外 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區間由千分之五擴大至百分之 一。即人民幣兌美元即期匯價可以在人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對外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的上下 1%浮動。 14. DOI:10.6814/NCCU201900858.

(19) 2014 年 3 月 15 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擴大人民幣匯率波幅, 由 1%擴大至 2%,並表示人民幣的匯率變化主要取決於以國際收 支為基礎的外匯供求狀況,考慮到 2013 年中國經常帳順差佔 GDP 比重已降至 2.1%,國際收支趨於平衡,令人民幣匯率不存在大 幅升值的基礎;同時,中國財政金融風險可控,外匯儲備充裕, 抵禦外部衝擊的能力較強,人民幣匯率也不存在大幅貶值的狀 況。 人民幣逐步地朝雙向波動及國際化改革,而雙向浮動意味著 人民幣匯率短期內的升值和貶值都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某種趨勢,. 治 政 大 應當更加關注中長期的趨勢。隨著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改革的推 立. 進,未來人民幣將與國際主要貨幣一樣,有充分彈性的雙向波動. ‧ 國. 學. 會成為常態。中國人民銀行也希望市場各方參與者對匯率波動應. ‧. 理性看待,積極應對。若匯率出現異常大幅波動,人民銀行也將. y. Nat. 實施必要的調節和管理,以維護人民幣匯率的正常浮動(王品涵,. n. er. io. al. 第三節. sit. 2014; 吳燕婷, 2011; 吳豐仰, 2013)。. Ch. engchi. i n U. v.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在外匯的使用.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是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所謂衍生 性金融商品是指依附於其他資產標的物上的金融商品,其價值高 低取決於其所依附的資產標的物之價值,意指依附在金融商品上 所衍生出另一種型態之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一種財務工具或 契約,其價值是由買賣雙方根據標的資產的價值來決定,標的資 產可以是外匯、利率、指數、原物料等商品、指數等,也可以是 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指數期貨的選擇權)。 15.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0)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的標的若是外匯,就可以應用在外匯市 場的避險、投機及部位管理功能上;如同一般衍生性金融商品, 透過一種以上的選擇權組合或是各種評價原理的模擬,就可以產 生各式各樣收付條件的結果,達到使用此衍生性金融商品想要的 目的。 基本的目標可贖回外匯遠期契約,包含以下參數: 1. 名目本金(Notional amount):即契約金額;另外透過選 擇權的組合及設定,可以達到槓桿的效果,收付條件的契 約金額會因此改變,我們稱為槓桿名目本金(Leverage. 治 政 大 notional amount)。 立 格,或是契約只有一個履約價格。. 學. ‧ 國. 2. 履約價格(Strike price, K):可為買權或賣權的履約價. ‧. 3. 保護價格(European KI value, EKI):即一般界限選擇. y. Nat. 權(Barrier Option)所稱的觸價生效點,通常為歐式條件;. er. io. sit. 保護價格不一定要存在目標可贖回外匯遠期契約中,若有 保護價格,可以讓契約的收付條件不同。. al. n. v i n 價內價值(ITMCvalue):依商品定義,可為買權或賣權方 hengchi U. 4.. 向的價內價值。. 5. 目標價內價值(Target ITM value, or Target level): 為目標可贖回外匯遠期契約的重要條件,可為累計外匯點 數和或是類計價內次數和。 6. 終止事件(Termination event):目標可贖回外匯遠期契 約應定義終止事件發生條件為價內外匯點數和或價內次 數和到達某一數值(點數)或次數。. 16.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1) 7. 收付條件(Payoff condition):依據名目金、履約價格、 保護價格等條件,定義收付條件,用以進行損益計算。 8. 產品比價日(Fixing dates):判斷外匯市場價格所對應的 收付條件,頻率可以自由設定,通常為每一個月或每兩週 等。 9. 產品交割日(Delivery dates):契約存續期間依收付條件 辦理外匯交割的時間,外匯市場慣例為比價日後二天進行 交割。.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7.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2) 第三章、避險需求 第一節.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的避險應用. 一、人民幣兌美元的升值背景 一國貨幣的匯率變化主要取決於以國際收支為基礎的外匯 供求狀況,中國長年以來大抵維持雙順差(經常帳、資本與金融 帳)局面,為人民幣帶來一定程度的升值壓力(陳怡安, 2006)。 儘管中國國際收支已較趨平衡,2013 年經常帳對 GDP 比重回落. 政 治 大 境改善將利好中國出口,推升貿易順差,且中國目前利率水準相 立. 到 2.1%,低於國際標準 4%,但未來隨著全球經濟復甦,國際環. ‧ 國. 學. 較其他主要國家猶高,利差誘因亦有助提高中國對外資的吸引力, 從而讓中國國際收支可望保持雙順差情況,有利人民幣升勢。. ‧. 若經常帳餘額為順差,表示該國的淨國外財富或淨國外投資. sit. y. Nat. 增加,此將增加對該國貨幣的需求,進而推升該國貨幣升值,而 資本帳包括資本移轉及非生產性、非金融性資產的取得與處分,. er. io. 金融帳則係記載一經濟體系對外的金融資產與負債的交易,根據 a. n. iv l C n 投資功能可細分為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與其他 hengchi U 投資。. 以經濟觀點來看,若經常帳、資本與金融帳的總和大於零時, 表示一國的外匯總收入大於總支出,使得該國的外匯供給增加, 因此,當此些外匯兌換成該國貨幣時,將推動該國貨幣升值。. 二、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與美元兌人民幣市場 人民幣匯率在過去幾年以來的升勢明顯,使得很多投資人抱 持著穩賺不賠的相對高機率的心態來投資人民幣相關的外匯產 18.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3) 品,但 2014 年人民幣即期匯價貶幅達 3.1%,超過 2013 年全年 2.9%的漲幅,不但成為 2014 年以來亞洲表現最差貨幣,更讓投 資或投機人民幣升值的消費者損失慘重。 通常企業金融客戶的交易我們可以分為「以避險為目的 (Hedging)」及「以交易為目的(Trading) 」。當以 TRF 為工具 進行避險目的的交易時,標示此避險目的行為下,有一人民幣計 價的標的資產或曝險部位,當人民幣貶值時,看升人民幣的 TRF 的會產生未實現評價兌換損失,但另一方標的資產或曝險部位也 會產生未實現評價兌換利益,反之亦然,兩者沖銷以達到實質避 險的效果。. 立. 政 治 大. 當以 TRF 為工具進行投機操作時,即沒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 ‧ 國. 學. 或曝險部位的操作,如前述的「以交易為目的(Trading) 」,此. ‧. 時若承做看升人民幣的 TRF,因為沒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或曝險. y. Nat. 部位,所以當人民幣貶值時,部位無法進行沖銷,自然會產生匯. er. io. sit. 兌評價損失。. 人民幣在 2014 年 1 月底升值到 2014 年最高價 6.0410 兌 1. al. n. v i n Ch 美元,當時市場氛圍全面偏向人民幣持續升值的預期,企業金融 engchi U. 客戶因為營業活動而有美元資產並有人民幣支付的需求,所以會 使用 TRF 作為其中一種避險工具,與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工. 具一起納入其避險組合。但若是以交易為目的的消費者,純粹看 升人民幣升值而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加上這幾年人民幣大 幅升值也加大了投機者的信心,市場的波動就會增加此類消費者 (投機者)的匯率風險,此類風險在本研究以及實例中,多發生於 中小企業客戶,金管會於 2014 年 5 月指出『國內上市櫃公司投 資 TRF 名目本金有 583 億元,未實現評價損失為 19 億元,對財 19.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4) 報影響極小;但未上市櫃公司投資 TRF 高達 1,000 億元以上,損 失金額約 40 億元。』1. 第二節. 實例分析說明. 一、產品內容 A公司為OO銀行的往來客戶,A公司並無人民幣的付款需 求,但認為人民幣長線看升,於 2014 年 1 月 17 日致電OO銀行 洽詢美元兌人民幣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依此契約設定,A公. 治 政 司認為其可以享受人民幣升值的好處,賣出美元兌人民幣在超過 大 立 目前即期價格(市場價格)的相對高點。 ‧ 國. 學. A公司認為OO銀行報價的交易條件不錯,也符合A公司看. 做。. ‧. 升人民幣的市場看法,立即於電話中與OO銀行確認條件後承. y. Nat. n. al.  即期價格:6.0450 C. hengchi. er. io.  交易日期:17-Jan-2014. sit. 交易條件如下:. i n U. v.  名目本金:美元 25 萬.  槓桿名目本金:美元 50 萬  期間:2 年  比價時間:每月比價,共 24 次比價,參考每月比價日 11:15AM 的境外人民幣價格  目標價內價值:美元兌人民幣累計獲利(每次比價若比價 匯率小於 6.1400)點數 0.5000 則出場. 1.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103 年 5 月 13 日,TRF 風暴 全台曝險逾 1,500 億 20.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5)  收付條件: 1. 美元兌人民幣<6.14,可以收取比價匯率與 6.14 的差 額,累計共 5000 點。 2. 6.25>美元兌人民幣>6.14,沒有收付。 3. 6.25>美元兌人民幣,需支付比價匯率與 6.14 的 2 倍差額。.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表 3-1 產品到期損益圖. 二、交易後影響 從上述交易條件來分析,對於一個有美元部位需要避險的企 業金融客戶,當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價格(當時的市場價格)在 6.0450 且預期人民幣將持續升值時,利用這個產品可以將美元 對人民的換匯價格提高到 6.1400(若比價日時美元兌人民幣小於 6.1400),當然此產品有限制「目標價內價值」為 5,000 點(美元 兌人民幣匯率 0.5000),累計獲利 5,000 點後此交易契約失效。 21.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6) 然而若人民幣不如預期而反向貶值,承作此產品的企業金融 客戶則必須賣 2 倍本金的部位在 6.1400(若比價日時美元兌人民 幣大於 6.2500),且若無法累計「目標價內價值」,契約將持續 到 2 年結束為止,這也就是產生了所謂的獲利有限損失無限的一 個現象,進而讓契約在到期前的評價損失擴大。 如果企業金融客戶藉由上述 TRF 來避險,其實財務成本已經 鎖定在 6.1400,當人民幣繼續貶值時,其風險除了人民幣預期 的持續貶值程度外,還有槓桿名目本金。此產品是在企業金融客 戶對人民幣走勢有一定的看法,並且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或曝險. 治 政 大 部位(美元收入以及人民幣支出)時常用的避險工具。然而對於 立 非避險投資者而言,若是純粹看多人民幣,當走勢相反時,因為. ‧ 國. 學. 沒有部位可以沖銷,已實現或未實現的損失就會無限大。. ‧ y. Nat. 三、消費者的規範與現行法令. er. io. sit. 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消費 者區分為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 al. n. v i n Ch 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 engchi U 容至少應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 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 品理解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適當性。 另外也規定銀行不得向一般客戶提供超過其適合等級之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或限專業客戶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 一般客戶基於避險目的,與銀行進行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不在此限。. 22.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7) 專業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 之一者: 1.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 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 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 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機構。 2.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 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治 政 大 3. 符合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立. 4. 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或前款之規. ‧ 國. 學. 定。. ‧. TRF 於規範屬於結構型產品,依本研究之實例,交易對象為. y. Nat. 屬於法人之專業客戶,一般來說此類專業客戶皆有一定業務規模. er. io. sit. 及避險或投資需求,對產品專業知識及損益承受能力皆較一般客 戶或自然人大,對於這些屬於專業客戶的消費者而言,購買 TRF. al. n. v i n Ch 或其他結構型產品所產生的風險應該十分清楚。 engchi U 四、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業務風險管理. 銀行業近年來對於購買結構型產品客戶的資格審查已經比 過去來的嚴謹,尤其從 2008 年因連動債引發金融海嘯後,銀行 對於 KYC(Know your customer)、KYP(Know your product)、與 內部控制已有相當程度的要求。此次因為人民幣貶值凸顯出來的 產品糾紛與銷售監理,已使得主管機關與銀行不得不再度檢視因 為風險管理的不足所造成的弊端。 23.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8) 因此,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強化銀行辦 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之自律,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訂頒「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0 點規 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4 月 15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1360 號函辦理,修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 險管理自律規範」。並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二十八點第二項、第三十點第四項及第三十三點規定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4 月 15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1360 號函辦理,修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4. DOI:10.6814/NCCU201900858.

(29) 第四章、銷售監理 第一節. 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案例. 根據國際經驗,貿易逆差通常會讓本國貨幣貶值,2014 年 2 月中旬以來,雖然市場普遍猜測人民幣大幅貶值是來自於中國人 民銀行主導,意在進行人民幣擴大波幅前的壓力測試,並連帶打 擊因為人民幣單邊升值預期濃厚而產生的投機性交易,但 2 月人 民幣匯率走弱與當月外貿情況是相符合的,因而,人民幣在 2014. 政 治 大. 年 2 月大幅回貶不排除有部分或是因為外匯市場實質供需出現 變化所引發的。. 立. ‧ 國. 學. 中國人民銀行於 2014 年 3 月 15 日晚間宣布,自 3 月 17 日 起擴大人民幣匯率波幅,由百分之一擴大至百分之二,並表示人. ‧. 民幣的匯率變化主要取決於以國際收支為基礎的外匯供求狀況,. n. al. er. io. sit. y. Nat. 人民幣兌美元受此消息影響持續擴大貶幅。. Ch. engchi. i n U. v. 圖表 4-1 美元兌人民幣走勢圖(Dec-2013 to Aug-2014). 人民幣自 2014 年 2 月開始擴大貶幅後,金管會開始接到消 費者因為市價評估(Mark to Market)擴大的申訴案件,並開始專 案金檢及請涉及違規的銀行陳述意見;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在 2014 25.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0) 年 4 月 17 日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已確定一家銀行對客戶銷售 過多非避險性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同時其合約不盡合理,向上一 手的投資銀行收取極高的佣金,唯利是圖情況較嚴重,銀行解釋 的意見書已到金管會,將評估後盡快開罰2。. 一、永豐商業銀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違反法令並有礙健全 經營之虞 金管會於 2014 年 4 月 28 日發文永豐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 治 政 大 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 立 輕重,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 國. 學. 金管會指出,本會對貴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 TMU)業務. ‧. 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 TMU 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 y. Nat. 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 io. sit. 金融商品,核有違反法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 61. al. er.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3,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 2 款規定,. n. v i n Ch 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 Target Redemption engchi U. Forward(TRF)商品交易(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一年。屆 期未改善,應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金管會另外說明事實與理由如下: 1. 檢查發現,貴行雖有由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人 員於交易前,向客戶確認交易條件,但該交易條件之內. 2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103 年 4 月 18 日,嚴禁銀行唯利是圖 下周開罰 3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 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二、 停止銀行部分業務。三、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 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26.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1) 容已先由未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 與客戶討論,核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 17 點第 2 項規定不符。 2. 貴行於交易高風險之「複雜型匯率選擇權」時,雖有留 存錄音及契約文件,惟未充分告知客戶該商品為收益有 限、風險無限之賣出選擇權,及中途解約時,須支付貴 行反向交易之平倉權利金等重要風險承擔事宜。 3. 複雜型匯率選擇權本身並無避險效果,然貴行有未根據 客戶之實際交易目的、外幣營收、過去交易經驗等客戶. 治 政 大 條件以確保商品對金融消費者適合度之情形,不利貴行 立 與客戶關係之永續維護。. ‧ 國. 學. 4. 對客戶核予 TMU 金融交易額度係由分行企金人員所評估,. ‧. 惟有未確實根據客戶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條件而核予交. y. Nat. 易額度,至交易額度有遠超過客戶淨值之情形,未落實. er. io. sit. 執行「認識客戶」(KYC),核有欠當。. 5. TMU 業務已成為貴行主要收益來源之ㄧ,惟貴行尚未對複. al. n. v i n Ch 雜型匯率選擇權商品建置評價模型,僅依上手銀行出具 engchi U. 之每星期一次之對帳單評估客戶未實現損益,無法有效 控管客戶信用風險。 6. 貴行與客戶交易後,係反向拋補(賣出選擇權)予上手銀 行,故貴行須承擔客戶違約之風險。然貴行核予客戶之 交易額度,未根據客戶之交易經驗與實際需求,且未考 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將增加客戶違約機率, 提高貴行潛在之風險,並影響貴行信譽,有礙健全經營 之虞。 27.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2) 針對此次裁罰,金管會還指出,鑒於本案多未落實內部規範 及 KYC,併請永豐商業銀行就下列事項檢討具報: 1. 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2. 檢討 TMU 業務獎酬制度(包括已發放獎金之妥適性),避 免業務人員獎酬制度與客戶利益產生衝突。 3. 要求該行總經理承諾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將確實遵 守法令,並落實 KYC、客戶風險承受度及商品適合度等事 宜。 4. 擬具與客戶協商和解方案。. 立. 政 治 大. 二、金管會對 9 家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TMU)有缺失之銀行核. ‧ 國. 學. 處糾正或罰鍰. ‧. 金管會於 2014 年 6 月 17 日發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y. Nat.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er. io. sit. 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al. n. v i n Ch 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engchi U. 有限公司等 9 家銀行,指出本案 9 家銀行缺失情事有礙銀行健全 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其中 8 家銀行,併同 核有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KYC)及商 品適合度評估(KYP)、未妥適保障客戶權益或營業活動未符合法 令規定之重要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 內部控制制度顯有未妥適建立或未落實執行。 金管會並說明事項如下: 28.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3) 1. 有關本次檢查發現案關銀行有未妥適建立衍生性金融商 品業務人員行銷推介之行為準則及獎酬制度情形,併請 其檢討獎酬制度,以避免業務人員獎酬制度與客戶利益 產生衝突。 2. 查 TRF 商品非屬新種商品,多數本國銀行業已銷售本項 商品多年。本次裁罰係就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之 整體內部控制缺失所為之行政處分。銀行與客戶間交易 之私權糾紛,仍應依契約約定處理。另查銀行尚無銷售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 治 政 商品予一般自然人,多數係境外大 OBU 公司或銀行海外分 立. 行之專業法人客戶,專業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較佳,符. ‧ 國. 學. 合其原始購買目的。惟本項金融商品實屬風險較高者,. ‧. 投資人購買此類商品仍應衡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對商. y. Nat. 品之認知等因素,詳細審視相關約據後再行購買。. er. io. sit. 3. 未來本會仍秉持「穩健、創新、開放」及守法紀律並重 之「雙翼監理」原則,持續推動法規鬆綁、金融自由化. al. n. v i n Ch 之同時,也重視業者的守法、自律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engchi U 圖表 4-2 金管會對 9 家辦理 TMU 業務有缺失之銀行核處情形表. 銀行名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玉山商業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糾正 V V V V V V V V. 罰鍰 無 新臺幣 200 萬元 新臺幣 200 萬元 新臺幣 400 萬元 新臺幣 400 萬元 新臺幣 400 萬元 新臺幣 400 萬元 新臺幣 400 萬元. 29.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4) 大眾商業銀行. V. 新臺幣 400 萬元. 圖表 4-3 金管會頒佈之銀行得否辦理 TRF 商品之原則. 辦理 TRF 商品之原則. 銀行類型. 避險 TRF:×. 受本會停止 TRF. 非避險 TRF:×. 交易處分之本. 1、僅得承作既有客戶之停損、退場交易. 國銀行. 2、恢復承作之條件:. (目前僅永豐銀 (1)本會核處期限屆滿 (2)本會認可缺失改善. 行). (3)內部作業程序符合新修正之自律規範. 治 政 避險 TRF:○ 大. 目前本會依行. 立 1、可承作避險 TRF 交. 政程序法進行. ‧ 國. 易. 之 9 家銀行. 恢復承作非避險 TRF 之. 學. 行政處理程序. 非避險 TRF:×. 條件:. 2、應於 3 個月內調整 (1)本會認可缺失改善. 玉山、中信、國. 新修正之自律規範. ‧. 內部作業程序符合 (2)內部作業程序符合 新修正之自律規範. y. Nat. (台新、新光、. 旗、安泰、大眾). 成). n. al. er. sit. (應於 3 個月內完. io. 泰、富邦、花. 其他未受本會 專案金檢之銀 行. C避險 h eTRF:○ ngchi. i n U. v. 非避險 TRF:×. 1、可承作避險 TRF 交 恢復承作非避險 TRF 之 易. 條件:. 2、應於 3 個月內調整 內部作業程序符合新 內部作業程序符合 修正之自律規範(應於 新修正之自律規範 3 個月內完成). 30.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5) 第二節. 業務風險管理與自律規範. 因銀行辦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業 務所產生的一連串缺失及凸顯出風險管理等規範的不足,金管會 認為銀行有未落實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未充分告知相關 風險等缺失情事,在處罰相關金融業的同時,也要求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強化相關自律 規範,並備查銀行公會修正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 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以 強化銀行風險管理及落實客戶權益保障,其修正重點如下:. 治 政 1. 建立商品風險分級及客戶適合度政策:明定商品分級應 大 立 考量商品連結標的波動幅度、天期等多重因子分類。複 ‧ 國. 學. 雜型高風險商品應限於專業客戶及以避險為目的之一般. ‧. 客戶承作,且客戶應具備賣出選擇權之知識與經驗。 2. 強化銀行對客戶額度核給原則:額度核給應考量客戶營. y. Nat. io. sit. 收、淨值、與其他銀行交易額度等因素。銀行於核給或. n. al. er. 展延客戶額度時,並應請客戶提供與其他銀行承作之額 度。. Ch. engchi. i n U. v. 3. 商品停損機制及客戶風險集中度之控管:銀行針對非避 險之複雜型高風險商品應設有客戶最大損失上限,並應 明定客戶投資該等商品占其投資組合之最高比重。 4. 明確告知客戶風險及保存錄音:銀行與客戶承作複雜型 高風險商品交易應告知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 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 31.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6) 5. 交易契約及文件應提供中文譯本:銀行向客戶提供之總 約定書、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交易確認書等交易 文件如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6. 健全薪酬考核制度:銀行應訂定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 員之酬金獎勵制度及考核原則,避免業務人員之薪酬直 接與特定金融商品銷售業績連結,且應納入各項非財務 指標。 7. 明定銀行新種商品之審查程序:銀行須組成商品審查小 組,就首次辦理之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面進. 治 政 大 行審查,如為新種複雜型高風險商品,並於審定後提報 立 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通過。. ‧. ‧ 國. 學. 相關法規的完備. y. Nat. 第三節. io. sit.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er.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 2011 年制定公布,2014 年 6 月修訂;. al. n. v i n 金管會於 2014 年 10 C 月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將送 hengchi U. 行政院審議,大幅提高不當銷售金融產品的處罰力道,包括將目 前最高 1,000 萬元的罰鍰,提高至根據銷售商品的獲利而定。換 言之,不當商品賣越多、罰越重。另外,也將銀行法第 61 之 1 條納入金融消保法修正草案中,即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 全經營之虞時,如果情結重大,可停止銀行部分業務,並命令銀 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業務,還可要求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 停止一定時期內執行職務。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有無落實消費 者保護,將是未來很重要的金檢項目,不但會列為一般檢查重點, 32.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7) 也會挑選消費者爭議較多的金融機構和產品,列入專案檢查。金 管會正推動台灣成為亞太理財中心,同時不斷開放新業務,在此 背景下,必須更重視消費者保護,財富管理業務才能做得更深更 廣。.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自 1995 年發 布,迄今已歷經六次修正,詳細條文如附錄一。隨銀行承作衍生 性金融商品業務發展日趨成熟,及其交易型態與所涉風險日漸複. 治 政 大 雜,部分現行監理規範有必要隨之因應調整,以健全交易秩序並 立 保障客戶權益。. ‧ 國. 學. 金管會為持續推動法規鬆綁及重視風險管理與客戶權益保. ‧. 障之雙翼監理原則,於 2014 年 12 月進行第七次修正發布,本次. y. Nat. 修正開放銀行辦理以黃金為基準商品之結構型商品、及得與發行. er. io. sit. 股票增值權之公司從事連結該公司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刪除銀行申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資格應符合信用評. al. n. v i n Ch 等規定、及簡化涉及國內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申請書件,以促 engchi U 進商品多元化發展。. 更重要的是,本次修正強化銀行辦理複雜型高風險商品之風 險控管及客戶權益保障、銀行辦理新種商品之審查程序、業務人 員酬金制度及銀行商品適合度規範,俾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 品業務健全發展。. 33.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8)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監管制度的強化.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屬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金管會「銀行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中,已就相關商品之客戶 權益保障事項,訂有客戶分級制度、認識客戶(KYC)與商品適合 度(KYP)、及銀行應充分揭露風險等相關規定。 2014 年發生的銀行銷售 TRF 缺失及之後監理法規的補強,皆. 政 治 大 品適合度評估、未充分告知相關風險等缺失情事。金管會已辦理 立 反應出長久以來部分銀行辦理 TRF 業務,有未落實認識客戶及商. ‧ 國. 學. 金融檢查,並將就所涉缺失輕重程度予以裁罰。此外,金管會也 要求銀行須隨時關懷客戶,並充分提供客戶市場資訊及其部位狀. ‧. 況。. sit. y. Nat. 為強化未來對類似人民幣 TRF 之複雜型高風險商品之控管, 金管會除已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強化相. er. io. 關自律規範外,並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 a. n. iv l C n 項」,我們可以看到監管制度的強化如下: hengchi U. 1. 強化銀行內部對新種商品之審查程序:提升新種商品審 查小組參與成員階層,並就同類型複雜型高風險商品於 初次銷售前,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通過。 2. 加強對 TRF 商品之銷售控管及產品設計規範,例如將來 該類高風險商品應設有停損機制,避免客戶承受無限損 失,同時對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外之專業客戶,銀行宜比 照一般客戶提供該等客戶中文總約定書、產品說明書、. 34. DOI:10.6814/NCCU201900858.

(39) 風險預告書、交易確認書等文件,如客戶總約定書為英 文者,提供中文譯本。 3. 銀行應明確告知客戶承作交易相關事項,以達到風險充 分揭露。 4. 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辦理 TRF 等複雜型高風險商品,需錄音並保存相關紀錄。 5. 建立聯徵中心查詢機制: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規劃建置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核給額度及動支情形查詢 機制,以強化銀行風險控管。. 治 政 大 6. 強化業務人員酬金獎勵制度:銀行應訂定衍生性金融商 立 品業務人員之酬金獎勵制度及考核原則,並經銀行薪酬. ‧ 國. 學. 委員會通過。銀行酬金獎勵制度應避免業務人員之薪酬. ‧. 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業績配額或最低業績門檻連結,且. y. Nat. 應納入非財務指標,包括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自律規. er. io. sit. 範或作業規定、稽核缺失、客戶紛爭或滿意度及執行充 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KYC)之確實度等項目。. al. n. v i n Ch 強化申報報表:銀行應按月向金管會申報客戶以避險目 engchi U. 7.. 的及非避險目的辦理之商品類別、金額及客戶數。. 第二節. 建議. 如金管會對台灣金融市場的期望,在法規鬆綁、金融自由化 之同時,也重視業者的守法、自律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對於衍 生性金融商品的銷售監理,「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分析」 應是金融業無論在面對消費金融或企業金融客戶,最重要也是最 35. DOI:10.6814/NCCU201900858.

(40) 基本的兩個切入點,任何規模的金融業與主管機關無不在此兩個 面向取得產品自由化發展及消費者保護的平衡。 金融業應確切執行其所制定之了解客戶之審查程序,不得鼓 勵客戶投資或承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不適宜客戶風險承擔能 力之金融商品,並落實資訊有效揭露;另外亦建議金管會委託存 保公司,運用櫃買、聯徵中心蒐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客戶額 度等資料,提出分析報告及異常通報,藉此加強銀行承作衍生性 金融商品的風險管理以及投資人保護。 落實「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分析」後,消費者承做適. 治 政 大 合其風險承擔能力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也應了解商品存續期間的 立 各類風險的變化:. ‧ 國. 學. 1. 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非以避險為目的者,其最大可能損. ‧. 失金額,如為具有乘數條款(槓桿名目本金)之組合式交. y. Nat. 易,當市場價格不利於客戶的交易時,交易損失將因具. er. io. sit. 有乘數效果而擴大。. 2.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市價評估(Mark to Market)損益係受. al. n. v i n Ch 連結標的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影響而變動。當市場價格不 engchi U 利於客戶的交易時,該交易的市價評估損失有可能遠大 於預期。. 3. 客戶如果欲於商品契約到期前提前終止交易,當市場價 格不利於客戶的交易時,有可能承受巨額之交易損失。 4. 天期較長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將承受較高之風險,當市場 價格不利於客戶的交易時,客戶將承受較高之市價評估 損失或提前終止交易的損失。. 36. DOI:10.6814/NCCU201900858.

(41) 5. 客戶如與銀行有約定有依市價評估結果計算應提供擔保 品的義務,當市場價格不利於客戶的交易時,致產生市 價評估損失時,客戶應履行提供擔保品之義務。客戶應 提供擔保品數額遠大於預期時,可能會產生資金之流動 性風險。另如客戶未能履行提供擔保品的義務,致銀行 依約定主動提前終止交易,客戶有可能承受巨額之損 失。 6. 即使以避險為目的承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契約金額 大於實質需求,契約金額超額部分將承受無實質部位覆 蓋之風險。. 立. 政 治 大. 銀行應確保客戶知悉以上風險及情境,銷售端的監理方得完. ‧. ‧ 國. 學. io. sit. y. Nat. n. al. er. 備。. Ch. engchi. i n U. v. 37. DOI:10.6814/NCCU201900858.

(42) 參考文獻 1. 王品涵. (2014). 外匯市場技術分析之研究—以人民幣為例. 成功大學. (2014 年) 2. 吳燕婷. (2011). 人民幣國際化:思維、政策及成效檢討. 政治大學. (2011 年) 3. 吳豐仰. (2013). 人民幣外匯市場效率性探討. 臺灣大學. (2013 年) 4. 迮嘉衍. (2006). 匯率目標區在遠期外匯市場下的安定效果:物價與匯 率雙重預期的考量. 臺灣大學. (2006 年) 5. 徐瑞章. (2007). 以模擬法為路徑相依新奇選擇權訂價. 臺灣大學. (2007 年) 6. 高崇瑋. (2008). 外匯市場價格發現、波動與中央銀行干預之分析. 淡 江大學. (2008 年) 7. 張瀞云. (2011).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研議. 臺灣大學. (2011 年) 8. 陳乃榕. (2011). 連動債引發金融商品之銷售爭議與法律問題研究. 中 原大學. (2011 年) 9. 陳永芳. (2010). 台灣上市櫃公司運用衍生性商品之研究. 臺灣大學. (2010 年) 10. 陳怡安. (2006). 人民幣升值壓力的原因及因應對策之研究. 淡江大 學. (2006 年) 11. 陳慶宗. (2010). 金融海嘯後銀行財富管理策略探討. 成功大學. (2010 年) 12. 陳耀東. (2002). 外匯市場之風險及銀行擠兌效應. 13. 彭永翔. (2009). 金融商品監理之研究-以連動債為中心. 臺灣大學. (2009 年) 14. 彭鈺琇. (201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研 究. 中原大學. (2013 年) 15. 黃士峰, & 黃景榆. (2009). 路徑相依衍生性商品的避險. [Hedging Strategies against Path-Dependent Contingent Claims]. 中國 統計學報, 47(3), 194-218. 16. 劉駿. (2014). 三元樹模型奇異點法評價美式的亞式選擇權. 臺灣大 學. (2014 年) 17. 戴天時, & 方裕元. (2004). Pricing Options with Geometric Average Reset Feature. [幾何平均重設選擇權的評價分析]. 中原學報(人 文及社會科學系列), 32(4), 515-526. 18. 簡智崇. (2012). 匯率決定因子之研究. 臺灣大學. (2012 年).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8. DOI:10.6814/NCCU201900858.

(43) 附錄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一、銀行得依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 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本點 第二項所稱之結構型商品,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 (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境 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政 治 大. 本注意事項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 立. 承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 國. 學.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專業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符合 以下條件之一者:. ‧. (一).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 sit. y. Nat. 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 io. er. 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 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 al. n. v i n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構。 Ch engchi U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 (二). 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三). 同時符合以下三目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 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 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之財力聲明書。 2. 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9. DOI:10.6814/NCCU201900858.

(44) 3. 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四). 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或前款之規 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 之責任,並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一般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且非 屬專業客戶者。 中華民國境內之專業客戶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得以書面向銀行. 政 治 大 五、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 立 要求變更為一般客戶。. ‧ 國. 學. 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法規定標準。. (二). 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 (三). 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 y. Nat. 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法令而遭罰鍰處分情事,或其. n. al. er. io. 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經本會認可。. sit. (四). ‧. (一). i n U. v. 銀行經本會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於本會銀行局網際. Ch. engchi. 網路申報系統營業項目中登錄後,始得開辦。 六、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 (理)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一).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 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業務原則與方針。 2. 業務流程。 3. 內部控制制度。 4. 定期評估方式。. 40. DOI:10.6814/NCCU201900858.

(45) 5. 會計處理方式。 6. 內部稽核制度。 7. 風險管理措施。 8. 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 策略及作業準則,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 風險是否在銀行容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但外國銀行在 臺分行依總行規定定期辦理檢討者,不在此限。 七、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 政 治 大 理之商品者外,得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 立. 務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取得許可) ,除下列應經核准後始得辦. ‧ 國. 學. 辦後十五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 本會:. 涉及從事衍生自國內股價及期貨交易所有關之現貨商品及指. ‧. (一). 涉及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外匯商品。. sit. Nat. (二). y. 數等契約。. n. al. er. io. 前項第一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後,其他銀行於申. i n U. v. 請書件送達本會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會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可逕. Ch. engchi. 行辦理。但銀行不得於該十五日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第一項第二款商品之許可逕向中央銀行申請。 八、銀行申請辦理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 連同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 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 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 營業計畫書:應包括商品介紹、商品特性說明書及風險預告. 書。. 41. DOI:10.6814/NCCU201900858.

(46) 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申報本會時,如書件不完備或未依限補正者, 本會得令於補正前暫停辦理。 十、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擬訂,並報經本會備查之銀行辦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規範,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於風險之辨 識、衡量、監控及報告等程序落實管理,並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一).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經適當程序檢核,並由高階管 理階層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考訂定風險管理制度。對風險 容忍度及業務承作限額,應定期檢討提報董(理)事會審定。. (二). 政 治 大 銀行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執行風險 立.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國. 學. 辨識、衡量及監控等作業,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部位 風險及評價損益。. 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之評價頻率,銀行應依照部位性質. ‧. (三). 分別訂定;其為交易部位者,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 y. Nat. sit. 則;其為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者,至少每月. al. n. (四). er. io. 評估一次。. i n U. v. 銀行須訂定新種商品之內部審查作業規範,包括各相關部門. Ch. engchi. 之權責,並應由財務會計、法令遵循、風險控管、產品或業 務單位等主管人員組成商品審查小組,於辦理新種衍生性金 融商品前,商品審查小組應依上開規範審查之。如為新種複 雜型高風險商品,應經商品審查小組審定後提報董(理)事 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銀行內部商品審查規範之內容 至少應包含以下各項: 1. 商品性質之審查。 2. 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3. 風險管理之審查。. 42. DOI:10.6814/NCCU201900858.

(47) 4. 內部控制之審查。 5. 會計方法之審查。 6. 客戶權益保障事項之審查。 7. 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須法律文件之審查。 (五). 銀行應訂定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及考核原 則,應避免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銷售業績連結,並應納入非 財務指標,包括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 稽核缺失、客戶紛爭及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KYC)等項目, 且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六). 政 治 大 等因素,訂定衍生性金融商品定價政策,並應建立內部作業 立 銀行應考量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評價、風險成本及營運成本. ‧ 國. 學. 程序,審慎檢核與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價格之合理性。. 前項第四款所稱複雜型高風險商品之類型,由銀行公會訂定,. ‧. 並報本會備查。.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依總行規定執行風險管理制度,惟仍應遵. y. Nat. sit. 循第一項規定辦理。. n. al. er. io. 十一、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 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Ch. engchi. i n U. v. (一). 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 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銀行法規定標 準。. (三). 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十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國際 會計準則(IAS)、解釋、解釋公告及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業務對交 易雙方之各相關限制或規定,不得因組合而有放寬或忽略之情形。 十三、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有涉及新臺幣及外幣之轉換部分,應依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43. DOI:10.6814/NCCU2019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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