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三節 以人工編碼檢證部分程式編碼結果
上述裁判分析係先以程式進行分段後,再應用正則表達式,加上程式自動編 碼所完成。為了檢視程式邏輯的正確度,本文針對各該裁判中「法院是否准許離 婚」、「法院是否命給付」、「法院是否認為原告請求有理由」及「本件是否為 兩願離婚」的四個變項,以人工的方式閱讀原裁判並編碼,然後與程式編碼的結 果透過製成混亂矩陣(confusion matrix)來相互映證與比對,並條列出各變項的 準確率(Accuracy)、精確率(Precision)、召回率(Recall)、F 值(F1-Measure)。
人工判讀的編碼邏輯如下:
1. 法院是否准許當事人離婚:研究者主要觀察裁判之主文部分是否明確列出准 許當事人離婚,若有,編碼為1。若主文沒有記載,則編碼為 0。68
2. 法院是否命給付:裁判之主文部分是否命當事人任何一方給付他方金錢或是
68 以觀察主文為主,快速瀏覽全篇為輔。只要主文有准許當事人離婚就標,沒有的情形再大致看 過當事人聲明以及法院判斷。少數案件中對於法院判斷的理解有疑問,故部分標記其實代表當事 人在所有相關訴訟裡是由法院判准離婚或是協議離婚,而非僅有本件中的法院判斷。
其他事物。若有則不論給付之內容皆編碼為1,無者編碼為 0。
(一)法院是否准許當事人離婚
從裁判主文以程式判斷「法院是否准許當事人離婚」之變項,如上述表 4 所 示,准許離婚(編碼為 1)者共有 204 件;表 6 人工判讀的結果為 209 件,兩者 數量僅略有出入。這樣的不一致處,應可歸咎於法院認為當事人請求有理由而准 其離婚時,不見得會以「准許…離婚」之文字呈現之故,甚或是兩組關鍵詞語間 的字數過多超出預期。
進一步觀察兩者不一致的情形,從圖 5 顯示落差微乎其微,法院未准離婚的 部分幾乎沒有誤判,而從
表 7 的混亂矩陣可察覺主要的誤差來自於上述把法院准離婚的誤判為未准離婚的 情形。這樣的高準確度也符合預期,因為在准許離婚的情形下,法院必然要在該 案件裁判之主文部分敘明審判結果。相對的,在法院未准許(包含在該案件中,
法院可能因當事人已離婚而不需審酌離婚之請求)時,就不會在主文部分有所著 墨。
圖 5 法院是否准許當事人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比例圖
0 50 100 150 200 250
程式判定為准離婚 程式判定為未准離婚
法院是否准許當事人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
准離婚 未准離婚
表 7 法院是否准許當事人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混亂矩陣 程式判定准離婚 程式判定未
准離婚
准離婚 203 6
未准離婚 1 225
準確率 0.983908046 召回率 0.971291866 精確率 0.995098039 F 值 0.983050847
(二)法院是否命給付
從裁判主文以程式判斷「法院是否命給付」之變項,如上述表 4 所示,肯定 者(編碼為 1)者共有 265 件;相較之下,表 6 人工判讀的結果卻有 289 件,兩 者有些微落差。兩者的不一致,主要因為程式解析時所用的正則表達式是「…應 給付新台幣…元」,注重的是法院有無命給付金錢,但人工判讀時只要有法院有 命當事人為任何形式之給付,不論給付內容是否為可量化的金錢數額,均記為
「有給付」之故。因為本文蒐集的是贍養費相關裁判,如果法院僅單純命給付卻 沒有准許離婚的情形,可推論是起訴前雙方當事人已經離婚,而本件請求係為贍 養費或損害賠償而提起。從而如裁判當事人雙方在已經提起訴訟前已經離婚,似 可認為給付內容即為離婚贍養費或是損害賠償之請求。另,進一步兩相比較後,
圖 6 顯示兩者不一致的情形共有 24 件,恰為前述表 4 與表 6 對應項目的差異 數,可肯定差異全部來自於「人工判讀有給付,程式判讀無給付」。此外,表 8 所呈現的也符合觀察所得,在法院未命給付的部分完全沒有誤判的情形。
圖 6 法院是否命當事人給付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比例圖
表 8 法院是否命當事人給付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的混亂矩陣 程式判定為命給付 程式判定為未命給付
命給付 265 24
未命給付 0 146
準確率 0.944827586 召回率 0.916955017
精確率 1 F 值 0.9566787
(三)原告主張是否至少部分有理由
從裁判主文判斷的原告是否至少部分有理由的變項上,程式解析的編碼結果 依照表 4,共有 336 件。似可看出此類案件中,法院普遍認為原告並非全無所據 就提起訴訟,至少認許其部分主張。而人工判讀編碼結果依照表 6,共有 351 件。兩者之差異主要肇因於,少數情況之下無法單憑主文就判斷原告主張是否有 理由,仍須從裁判內文的最後一、二段中法院會重述其認為原告主張屬有理由、
一部有理由與一部無理由、無理由,並以之與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79 條為依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程式判定為命給付 程式判定為未命給付
法院是否命當事人給付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
命給付 未命給付
據判斷訴訟費用負擔,亦即須以此三者相互對照,始能獲得最正確的結果。程式 解析並未將訴訟費用負擔納入考量,故有此落差。
若再進一步觀察程式與人工判讀的差別,如圖 7 顯示,不一致件數共有 23 件。此處目標是判定原告至少部分主張有理由,也就是說,無論是原告主張僅部 分有理由卻被程式判定為全部有理由,抑或是原告主張全部有理由卻被程式判定 為部分有理由,雖然編碼數值上可能不一致,但無違此處目的,而應以正確論。
表 9 的數據呈現與比例圖的綜合觀察一致,原告至少部分主張有理由被誤判 為無理由共有 20 件,反而原告主張無理由被誤判為原告至少部分主有理由則僅 有 3 件。
圖 7 法院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比例圖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程式判定為原告主張至少部分有理由 程式判定為原告主張無理由
法院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
原告主張至少部分有理由 原告主張無理由
表 9 法院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的混亂矩陣 程式判定為原告主
張至少部分有理由
程式判定為原告 主張無理由 原告主張至少部
分有理由
331 20
原告主張無理由 3 81
準確率 0.947126437 召回率 0.943019943 精確率 0.991017964 F 值 0.966423358
(四)本案是否為兩願離婚
觀察程式依正則表達式處理裁判全文後,所擷取之詞語片段來判斷是否為兩 願離婚的變項上,依據表 4 所呈現,案件中屬於兩願離婚的件數共有 217 件,相 對的,非屬兩願離婚而推測為判決離婚的件數共有 222 件,其中共有 4 件屬於主 要爭點非關離婚或是贍養費而不列入考量。即便是兩願離婚類的裁判,也經常在 內文發現「民法第 1057 條」的文字,雖然此並非請求權基礎。由此似乎可推 斷,我國民法上的贍養費制度雖要件嚴格,但許多兩願離婚的夫妻是自行約定
「贍養費」,而未受法條之限制。
進一步以表 6 的人工編碼結果來與程式編碼結果相互檢證,可觀察到前述程 式編碼的邏輯略為高估了以裁判全文中出現的特定關鍵詞語組合來判定離婚型態 之正確性。換句話說,即便在全文的片段語句中同時出現了「協議…離婚」或是
「離婚…約定」這樣的共現情形,也不當然代表該案即屬於廣義上兩願離婚之情 形。
觀諸圖 8 以及表 10 所呈現,人工與程式編碼的不一致性,例如在兩願離婚 時,特定關鍵詞語組合固然僅有 4 件做出誤判;然而,在判決離婚時,同一做法 的誤判急遽上升到了 69 件。似有可能歸咎當事人於判決離婚的案件中,在表述
其請求乃至基礎事實時,不僅主張依民法第 1057 條請求,亦有提及當事人過去 曾對於離婚贍養費、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子女扶養費、家庭生活費 乃至財產分配上有所約定,例如在裁判離婚的案例,因為有「離婚…約定扶養 費」這樣的語句,而被程式判定為兩願離婚之故。
人工判讀的結果,驗證了人工與程式的不一致,確實肇因於程式邏輯誤將裁 判離婚歸類為兩願離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請求贍養費時,當事人也常會 一併請求其他因婚姻、家庭關係之維持乃至解消所生種種費用,不過其請求權基 礎卻可能對結果有決定性的差異。亦即,有些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親屬編 或家事事件法所明文規定者,有些則是基於契約自由(亦即雙方於離婚時所達成 之協議內容)者。在本文所關注離婚贍養費的議題上,上述兩種不同的請求權基 礎,幾乎決定了訴訟的成功率。依民法第 1057 條請求贍養費者,當事人不僅須 滿足所有要件,且亦常會面臨請求數額依據種種指標如平均所得、最低基礎生活 費估算等來大幅度酌減的情形;相較下,依約定請求者,當事人僅須證明該約定 確實有效,法院就會傾向支持此與民法第 1057 條有別,原則上尊重雙方意思,
即便當事人之經濟能力可能與當初做成約定已有不同,在絕大多數情形都不會對 該數額有所調整。
圖 8 是否為協議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比例圖
表 10 是否為協議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的混亂矩陣 程 式 判 定 為 協 議
離婚
程式判定為判決離 婚
協議離婚 153 4
判決離婚 69 209
準確率 0.832183908 召回率 0.974522293 精確率 0.689189189 F 值 0.807387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