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四節 變項驗證與交叉分析
圖 8 是否為協議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比例圖
表 10 是否為協議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的混亂矩陣 程 式 判 定 為 協 議
離婚
程式判定為判決離 婚
協議離婚 153 4
判決離婚 69 209
準確率 0.832183908 召回率 0.974522293 精確率 0.689189189 F 值 0.807387863
第四節 變項驗證與交叉分析
各變項的編碼結果,尚有可能利用布林邏輯來做組合運算以進一步解讀,本 文運用了些許組合以導出更確切的結論。此部分的分析結果將以人工編碼的結果 與程式編碼的部分結果做驗證,並且輔以案由分類表(上述表 1)以及部分變項 的人工編碼來做整體觀察。透過檢證程式與人工編碼的異同程度來檢證本文所採 作法的可靠性,並且進一步透過邏輯推導來嘗試自編碼結果解讀出更進一步的涵 義。
0 50 100 150 200 250
程式判定為協議離婚 程式判定為判決離婚
是否為協議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
協議離婚 判決離婚
(一)當事人雙方是否在原告提起訴訟前就已離婚
因為本文蒐集的是贍養費相關裁判,如果法院僅單純命給付(編碼為 1)卻 沒有准許離婚(編碼為 0)的情形,可推論是起訴前雙方當事人已經離婚,而本 件請求係為贍養費或損害賠償而提起。故裁判當事人雙方是否已經在提起訴訟前 已經離婚,可根據主文中法院是否准許離婚與是否命給付之變項來推導。本文將 布林邏輯設定為在主文中,法院未准離婚卻命給付者。從圖 9 中可看出,符合如 此條件者有 139 件,約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比例,也就是說這些案件依據程式編碼 的推導結果來判斷,屬於單純請求贍養費或損害賠償者。這樣的比例對照表 1 來 看,案由為單純請求給付費用或是履行協議但不包含離婚者(即上述表 1 的 A 類)有 162 件,略多於本文推得的 139 件。此差別或許是在法院分類案件時,係 以原告請求為基準來分類邏輯,但本文所採之布林邏輯,係以主文亦即裁判之結 果為基準,而導致有所不同。因此,比起單從案由判斷,毋寧是本文以程式判讀 主文並編碼的方式,較能得到正確的結論。
圖 9 當事人是否已經離婚的程式編碼推導比例圖
為了確定當事人是否已離婚,並評估程式編碼的可靠性,本文以人工閱讀裁 判書的方式來檢證,其結果依照圖 10 所示:當事人起訴前已離婚有 196 件,尚 未離婚者有 239 件。
是, 139, 32%
否, 300, 68%
當事人是否已經離婚的程式編碼推導
圖 10 當事人是否已經離婚的人工編碼比例圖
程式編碼推導出「已離婚」為 139 件、「未離婚」296 件;人工閱讀裁判書 卻判斷「已離婚」196 件、「未離婚」239 件。兩者間共有 67 件判定結果不一致
(如圖 11 所示),其中 62 件屬於「實際上當事人已經離婚卻被程式判定為未離 婚」的情況,5 件屬於「實際上當事人尚未離婚卻被程式判定為已離婚」的情 形,整理如表 11。那麼,程式出錯的原因何在?
已離婚, 196, 45%
未離婚, 239, 55%
當事人是否已經離婚的人工編碼
圖 11 當事人是否已經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異同比例圖
表 11 當事人是否已經離婚的程式與人工編碼的混亂矩陣 程式判定為已離婚 程式判定為未離婚
已離婚 134 62
未離婚 5 234
準確率 0.845977011 召回率 0.683673469 精確率 0.964028777 F 值 0.8
法院未判准離婚卻命給付的情形即是當事人已經離婚」的假設,並非全然正確之
(三)當事人雙方是否皆有向對造請求
這個問題可依據「原告是否請求給付」之變項以及「被告是否請求給付」之 變項來共同判讀,只要同一件裁判中兩者皆為肯定(編碼為 1),就合理推測雙 方皆向對方請求給付。故將布林邏輯設定為在原告與被告有關變項中,原告與被 告皆有請求給付者。從圖 12 中可看出,符合如此設定的件數有 53 件,僅比十分 之一略多。
表 4 之被告提起反訴者有 94 件,也就是說,雖有 94 個被告提起反訴,但在 其中向原告請求金錢給付之情形僅有 53 件。此點並非不合理,蓋反訴的請求未 必是金錢給付,很可能只有離婚,較常發生在兩造都想離婚但被告資力較豐的情 形。亦即經濟較弱勢的原告主張離婚並請求贍養費,被告(反訴原告)只反訴請 求離婚,而無從請求贍養費;若反訴請求(離婚)被法院支持的話,代表被告責 任較輕、原告責任較重,自然原告的贍養費主張也不可能被接受(原告為「有過 失」之配偶),資力較豐之被告即可「全身而退」。這便是為何雖然反訴有 94 件,但其中只有 53 件的反訴原告有請求金錢給付。
圖 12 雙方是否皆請求對造給付之案件比例圖
是, 53, 12%
否, 386, 88%
裁判是否為雙方皆請求對造給付之案件
(四)裁判是否為一造辯論判決
此結果看似就是表 4 的 117 件,然而事實並不然,因為該變項有可能涵蓋過 廣。所謂的一造辯論判決係指原告起訴後,被告未針對告主張有所抗辯(包含遞 書狀或是到庭陳述)而導致法院採信原告主張與提呈證據。也就是說,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庭僅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尚須法院在判決結果上確實認為原告 主張有理由,故而單獨就裁判內文判斷並編碼的一造辯論判決之變項結果不足以 推導出確實的一造辯論判決。因此,本文認為,應同時根據主文所判斷裁判結果 有利於原告之結果,與根據裁判內文所判斷一造辯論判決情狀,來總合判斷,兩 者皆為肯定時,顯然更似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境,原告之主張因為被告未行使其合 法權利而獲法院全面支持。從圖 13 可看出,實際上符合的件數是 82 件,比起單 一變項所判斷的表 4 之 117 件數量要下修。
圖 13 裁判是否為一造辯論判決之案件比例圖
(五)被告是否於原告請求離婚時以反訴請求給付
係依據「原告是否請求離婚」之變項、「被告是否請求給付」之變項,以及
「被告是否提起反訴」之變項三者綜合判斷。只要皆為肯定,就合理推論被告確 實是在原告請求離婚時,反向被告請求給付者。也就是說,這種情況是原告請求 離婚,被告也想離婚,而且還進一步提出金錢給付之請求;換言之,原告認為離
是, 117, 27%
否, 322, 73%
裁判是否為一造辯論判決之案件
婚應歸咎於被告,被告不但否認,還認為原告才是有過失或過失較重的那方,蓋 因依民法第 1057 條在裁判離婚後請求贍養費者必須本身無過失,第 1056 條損害 賠償也必須是被請求人有過失。此類案件因為雙方的主張彼此激烈對立不相容,
通常法院也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來審理,裁判長度也較長。從圖 4 可看出 相符案件比例不多,僅有 43 件,占十分之一。
圖 14 被告是否於原告離婚時以反訴請求給付之案件比例圖
(六)當事人雙方是否皆有意願離婚但卻希望歸責於對方
根據「原告是否請求離婚」、「被告是否請求離婚」、「被告是否抗辯原告 之訴駁回」、「被告是否提起反訴」之四個變項綜合判斷。只要皆為肯定,即合 理認為當事人雙方雖有意願離婚但卻希望歸責於對造。相較雙方主張中均皆請求 離婚之變項結果在解讀上較為直觀,重點卻是在於被告是否抗辯駁回原告之訴以 及提起反訴。也就是說,被告顯然必須駁斥原告訴請離婚之主張,因該主張係為 原告所提起,可認多為歸責於被告。故而,被告雖想離婚但欲獲得有利自身之判 決結果,必須駁回原告之主張後方以反訴請求離婚,且呈現對其自身有利之事 由,方可支持原告對婚姻有所過失。從圖 15 可看出此類案件的比例有 38 件,略 低於十分之一,而非常接近圖 14 所設定被告於原告離婚時以反訴請求給付之比 例。這個差距可能係因為有時原告既請求離婚也請求給付,而被告單純就婚姻生
是, 43, 10%
否, 396, 90%
裁判是否為被告是否於原告離婚時 以反訴請求給付之案件
活無法維持之過失歸屬做出抗辯,以免於負擔給付義務,但被告自己並未向原告 請求給付的緣故。
圖 15 雙方是否皆想離婚但均歸責對方之案件比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