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原告、被告之主張與法院裁判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原告、被告之主張與法院裁判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105/09/007.pdf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3 日)。

67 相較之下,醫療訴訟則屬於特殊類型,依照學者研究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登載之民事裁判 之結果,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率率(包含全部勝訴與一部勝訴)僅20.6%。參見沈冠伶、莊錦 秀,民事醫療訴訟之證明法則與實務運作,政大法學評論,頁24。

中有無「如主文所示」五字,法院主文所列裁判結果即是原告聲明之內容,應屬 於原告全部勝訴之情形;且即便主文判定原告全部勝訴,在原告主張的部分並不 必然寫成「如主文所示」(有點偷懶的寫法);換言之,上節一(三)的編碼 2

(原告全部勝訴)的件數,會大於二(三)的編碼 2 的件數,乃理所當然。

在「被告主張」段落之變項,被告曾提出聲明請求離婚(97 件)以及請求給 付(91 件)的數量,都遠低於原告主張的對應變項。也可看出被告的被動性,多 是消極或是對應的答辯,並不主動有所請求。此也反映了在被告是否勝訴之變 項,因為被告聲明與主張少,法院會做出符合其聲明內容的判決,而改將其聲明 列為如主文所示的情形也會大幅降低,僅 11 件。雖然被告積極有所請求的狀況 不多,不過,被告消極不同意原告請求的情況則不在少數,亦即在「被告是否抗 辯駁回原告之訴」之變項共有 252 件有肯定的情形,高於總數 439 件的一半。

以上關於原告、被告對離婚及給付之主張,以及最後法院之判斷,為便於觀 察對照,再整理成下述表 7(實際內容則係從表 6 抽出)。

在裁判內文所導出之變項,被告提出反訴之變項的件數(94 件)約略等同於 被告請求離婚(97 件)或是給付(91 件)的件數。似可推論出,被告前述主張 多是藉由反訴提出,因為被告提起反訴必然有所請求,而不似抗辯可能只做陳 述、否認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裁判是一造辯論判決的數量高達 117 件,超過總數(439 件)四分之一的程 度。從中可看出不算少數的在被告面對原告請求時,未有具體抗辯主張,甚而是 未遞書狀或到庭陳述,導致法院單方面採信原告提出合法主張以及呈現證據後,

即認其主張有理由。被告究竟是不是單純默認,或是有其他考量,致其完全放棄 為自己抗辯機會,似有值得推敲之處。

最後,裁判內文中含有「協議、約定、登記、兩院、調解、和解」等詞語 者,推測當事人應是在裁判前已經兩願離婚,此種類型共有 217 件(49.43%),

這似乎表示有將近一半關於贍養費的請求,實非基於民法第 1057 條之規定,而

案件是否為一造辯論判決 四

(二) 117 26.65% 322 73.35% 439 100%

本案是否為兩願離婚 四

(三) 217 49.43% 222 50.57% 439 100%

*包含「原告請求部分有理由」及「原告全部勝訴」。

表 5 原、被告對離婚及金錢給付之主張與法院裁判變項編碼結果對照表

裁判段落 離婚 百分比 給付金錢 百分比

法院裁判肯認 204 46.47% 265 60.36%

原告主張 239 54.44% 299 68.11%

被告主張 97 22.10% 91 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