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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之給付數額與內涵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五節 贍養費之給付數額與內涵

在大致理解了我國贍養費相關裁判的事實狀況後,本節則欲探贍養費相關裁 判中的給付金額與內涵。同樣地,本文先嘗試從主文段落中,擷取法院判命當事 人給付之具體數額,具體作法,係以正則表達式抓出「給付、幣、元」的詞語組 合。若主文有記載給付數額,程式多能成功辨識,但在少數情形,因裁判的特殊 的用字遣詞及敘述方式,造成誤判,包括擷取失敗(如「依附表給付」,正則表 達式無法判斷給付金額;也有貨幣類別並非新臺幣的狀況)、數額失真(法院命 當事人按月或在特定期日分次給付,擷取道的數額實際上是其中一期,而非所 有)等。不過除前述情形外,擷取的中文給付數額皆可轉化為數字做進一步統 計。

但需注意者為,主文的數額未必是離婚贍養費,還可能包含損害賠償、子女 扶養費等,且大多數裁判不會特別在主文列出每種給付的具體數額,而僅有一個 總額。為釐清給付數額的具體內涵,本文再進一步人工判讀,以便得知該給付是 否為贍養費,以及該贍養費性質將屬於依約定或是民法第 1057 條所請求者。此

是, 38, 9%

否, 401, 91%

裁判是否為雙方皆想離婚但均歸責對方之案件

外,配合前述以程式判讀法院是否命當事人給付之變項及其人工驗證結果,來描 述出相關裁判中贍養費給付的圖像。

圖 16 給付係依據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的人工編碼比例圖

依圖 16 所示意,在全體裁判 434 件中,法院曾命被告給付原告金錢者,共 有 284 件。其中,法院依據民法第 1057 條(即基於判決離婚)命給付贍養費之 案件,約占全體之三成(36%)。法院依據當事人之約定而命給付之案件比例亦 不低(29%),值得一提的是,此種裁判的請求權依據雖非第 1057 條,但裁判中 經常出現第 1057 條之條文,不僅來自當事人之主張,亦有法院主動引述之情 形。

再進一步觀察給付之內涵是否包含贍養費,如 圖 17 所示,在法院曾命給付 的 284 件中,有 180 件(64%)包含贍養費。

未給付, 150, 35%

約定, 126, 29%

判決, 156, 36%

給付係依據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的人工編碼結果

圖 17 給付是否包含贍養費的人工編碼結果比例圖

相較之下,有 104 件裁判,當事人雖依據民法第 1057 條起訴請求贍養費,

但最終法院卻未准許,僅命給付子女扶養費、生活費、剩餘財產分配亦或者是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等其他種類的金額。此種裁判有高達 83.65%係由法院裁量判斷給 付之金額(亦即「法院判決」),僅有 16.35%是基於雙方當事人先前約定。

由上述兩類給付的差異可知,法院對於贍養費以外的離婚給付,較願意主動 判准並且裁量合適之金額,但對贍養費之給付,則較尊重雙方當事人約定,對於 民法第 1057 條的適用(法院的主動裁量)較為嚴格與保守。此反映了我國現行 贍養費制度下,經濟上劣勢之弱方配偶一旦選擇離婚,若未約定贍養費,而要事 後請求贍養費來填補其進入家庭、婚姻關係後所蒙受不利益乃至付出的機會成 本,有相當之困難。

另,關於贍養費的數額,由於程式從法院命給付裁判中擷取該給付數額的範 圍限定在主文,但法院多不明示贍養費占整體之部分或比例,目前尚無一致規律 可判讀其中贍養費的數額,故本文在此尚無法以程式邏輯處理之。

表 13 對於所有主文含有命給付數額且給付內涵確實包含贍養費的裁判的敘 述性統計,可看到 166 件有確實擷取到給付數額74。初步觀之,數額的範圍從最 小的 30,000 到最大的 10,500,000,相差甚大,然而中位數落在 800,000,可知多 數數額還是較接近數萬至數十萬間,並無動輒數百萬的情形。然而,如果進一步 去區分雙方請求贍養費之依據屬於當事人約定或是民法第 1057 條由法院酌定的 話,本文認為此趨勢可能就會因依據異同而產生顯著差異。

74 之所以是 166 件,而非上述表 15 的 182 件,是因為排除了擷取結果數額為 0 者。

表 13 命給付贍養費之裁判中,以程式擷取數額之敘述性統計表 給付數額

平均數 1398273.916 標準誤 135364.2132 中間值 800000 眾數 1000000 標準差 1744045.887 變異數 3.0417E+12 峰度 11.03366716 偏態 2.979008242 範圍 10470000

最小值 30000

最大值 10500000 總和 232113470

個數 166

最大值 10500000

最小值 30000

信賴度(95.0%) 267269.2792

在此,本文採用人工判讀各裁判給付的內涵做為輔助,以進一步將包含贍養 費之給付係依據雙方約定或者是法院判決來區分,並做成敘述性統計以為對比。

下述

表 14 將進一步細分為兩種情況做敘述性統計,來呈現兩者之落差。依雙方約定 者與由法院判決者兩相比較下,前者無論是在平均數、中間值,乃至最大值上都 顯著的高於後者。數額可能分布的範圍也有落差,在最大值上,前者可能的數額

遠高於後者,但在最小值上,前者可能的數額卻又與後者相當,充分反映前者的 彈性。

表 14 命給付裁判中以程式擷取包含贍養費之給付數額 並以其依據做區分之敘述性統計表

包含贍養費之給付 雙方約定 法院判決 平均數 1567534.667 1100832.333 標準誤 202150.9651 132217.8356 中間值 809823 682500 眾數 200000 1000000 標準差 2041624.671 1074142.774 變異數 4.16823E+12 1.15378E+12 峰度 8.272534112 2.424527054 偏態 2.726416632 1.658126236 範圍 10470000 4970000

最小值 30000 30000

最大值 10500000 5000000 總和 159888536 72654934

個數 102 66

最大值 10500000 5000000

最小值 30000 30000

信賴度(95.0%) 401013.1368 264057.2516 簡要來說,觀察

表 14 所呈現結果,我國法院在於離婚贍養費的相關裁判中,命當事人給付 的依據如為雙方約定的話,相較以民法第 1057 條唯一依據的情形,整體數額要 較為高,認定標準也較為寬鬆。這樣的趨勢也符合本文所持觀點,也就是現行法

第 1057 條所明文承認的贍養費制度其要件與認定標準都過於嚴苛,反而是透過 契約自由所肯認,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贍養費或相類似給付,只要法院認定有 效,就不會對數額有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