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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社會生活中,婚姻關係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透過締結婚姻能使本無任 何親屬關係,又或是親屬、血緣關係極為疏離之二人,得以形成具備特殊意義的 配偶,而為家庭之基礎,隨之享有各種各樣的權利與義務1。然而,婚姻亦有解消 之一日。在婚姻關係和諧的情況下,終將因一方之死亡而告解消2。此外,婚姻關 係也有可能因種種事由產生非預期的變化,導致雙方雖仍生存卻無法繼續如當初 締結婚姻意思般,繼續經營共同生活。在不願或不能維持這段婚姻的情況下,離 婚就是最合適的出路。惟在離婚後,雖婚姻關係消滅,但夫妻雙方卻未必就此兩 不相干,因離婚而衍生之權利與義務可能拘束雙方直到多年之後。贍養費即屬此 類情形,也是本文欲探討主題。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1947 年到 2016 年間的離婚登記資料3,顯示我國的 離婚對數及粗離婚率4從 1947 年的 3,351 對(0.53%)逐漸攀升至 2016 年的 53,837 對(2.29%)。雖然此二年份的數值既非最低峰、亦非最高峰,在相近數 年間,數值可能上下波動,但整體趨勢大略一致。也就是說,我國的離婚率從統 計之始到近年為止,成長了幾乎 4 倍。過去社會對離婚觀感普遍不佳,導致婚姻 已實質破裂乃至分居、甚至少數已婚配偶出走與他人另組家庭後,仍有不少在法 律上維持已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相較之下,現代人似乎更傾向在彼此已無法容 忍對方時,協議離婚或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以得解脫,並且重新開始人生的下一 階段。也因此,離婚之後的法律問題包括贍養費亦愈形重要。

1 林秀雄(2013),《親屬法講義》,頁 106,第三版,台北:自刊。

2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2014),《民法親屬新論》,頁 186-187,修訂十二版,台北:三民。

3 內政部戶政司(2017),〈離婚對數及粗離婚率(按登記)〉,《歷年全國人口統計資料》,網址:

http://www.ris.gov.tw/zh_TW/346(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12 日)。

4 所謂粗結婚率即離婚率,是指特定期間內,結婚(離婚)對數佔同一期間人口數的比率。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互負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 1116 條之 1 規定可 知:「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本條為 1985 年修法時新增,其立法理由 大致上係基於我國社會倫常,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乃屬當然,且過去早有判例承 認,民事訴訟法上亦有夫妻請求扶養之訴,因此有必要在民法當中增設明文規定 之必要。在婚姻生活中,固然配偶雙方互負扶養義務,但並非毫無條件,亦須符 合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 限。」也就是說,得請求受扶養者,通常是婚姻中經濟能力弱勢之一方。在婚姻 關係持續中,經濟強勢之一方卻棄他方於不顧時,即有許弱方配偶尋求救濟之必 要。

傳統上認為,所謂贍養費,係對配偶扶養義務之延長5。民法第 1057 條規 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基此,通說認為,唯有符合該條要件,即限於向法院請求 離婚並經判決確定,且請求人對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不負有任何過失,又於離婚 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對他方請求贍養費6。請求人所提出數額並不當然拘束 法院,法院得本於案件事實認定,酌定相當數額並命他方為給付7。前述要件看似 明確,但在具體判斷上卻有其困難與模糊之處。例如:生活困難該以何種標準衡 量?是請求權人難以維持最低限度生活?或是相當於婚姻中的生活水準?此外,

其在社會評價下的種種特質包含學經歷、工作能力、現有資產等等是否應一併考 量?另一個實務與學說常見的問題,則是離婚後的弱方配偶,尚有其他扶養義務 人時,是否應考量該扶養義務人的存在,而酌減弱方配偶的贍養費請求金額?

5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2012),《親屬法》,頁 307-309,2012 年最新修訂版,台北:自刊。

6 林秀雄,前揭註 1,頁 214-217;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前揭註 5,頁 308-309。

7 林玠鋒(2014),《論家事財產法上法院之裁量調控 - 以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及贍養費之酌付 為中心》,頁185,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此外,若觀察法院裁判,可發現名為「請求贍養費」之事件,實則不限於裁

8 本研究之編碼(Coding)泛指社會科學質化研究中的開放式編碼(Open Coding),是在資料分 析中將抽象概念與以分類並命名的過程,而與資訊科學的編碼(Encoding)有別,後者是指透過 解釋、轉換初始資料或是現象呈現成為合用的資料,但其實在抽象概念上,兩者運作的模式都是 類似的。也就是,初始資料可能並不符合運用所需,故而透過不同的轉換方法,輸出成可接受或 解讀的規格,但不改變原始意涵。

究者欲產出資料分析結果的負擔,並使其得以專注於問題本身。此外,也能夠在 將來針對同一問題累積更多資料時,透過操作同樣的程式來更新資料分析結果,

再重新檢視過去針對此一問題的結論是否有所變更。

第三節 論文架構

在具體的章節安排方面,第一章為緒論,簡述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論 文架構。第二章將整理既有文獻關於贍養費制度沿革及贍養費之相關論述,尤其 著重於學說爭議之處。第三章則將說明本文獲取贍養費相關裁判的方法以及篩選 無關者的標準,並介紹採用研究方法的實作方式。第四章則針對所得實證研究結 果加以分析、檢討。第五章的結論將回顧主要內容並且檢討是否有可改善處以及 可能延伸。

第二章 我國離婚贍養費制度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