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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臺中女子監獄為說明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3卷第2期 (頁 169-184)

一、資料報導範圍

以下,將以臺中女子監獄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成年女性性侵害犯 罪收容人為主要資料報導來源,除描述該監之現況,並兼論該監自100 年4 月 1 日起之性侵害處遇辦理情形及相關研究報告;其中,相關研究 報告部分之研究對象數,因納入該監自100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6 月間之所有女性侵害犯罪者,所以人數更多達41 人。

二、臺中女子監獄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之在監現況

(一)收容人來源

102 年底,臺中女子監獄所收容之 32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中,

有13 人(約 41%)來自北部地區監所,11 人(約 34%)原指揮執行監 獄為中部地區監所,6 人(約 19%)為南部地區監所移入,另有 2 人係 因停止感化教育而從少年輔育院移入。而此 32 人中,有 3 人為少年犯 身分,渠等未被收容於明陽中學,係因犯罪時年齡雖還未滿 18 歲,但 需執行有期徒刑時已年滿18 歲,故因此進入“成年”女性性侵害處遇 專責監獄服刑。

(二)基本人口學特徵

1. 年齡

從表2,可知臺中女子監獄 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 收容人犯案時之年齡範圍係從18 歲以下至 50 歲以下皆有,犯案時平均

2:年齡分配表

3. 婚姻與家庭狀況

從表4,可知臺中女子監獄 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 收容人之入監前婚姻狀況,以未婚最多,人數共11 名(34.38%),其 次為已婚、同居及再婚,人數共10 人(31.25%),再其次為離婚,人 數共9 人(28.13%)。其中,沒有子女者計 12 人(37.50%);有子 女並與子女同住者計15 人(46.88%),有子女但未與子女同住者計 5 人(15.63%)。

4:婚姻與家庭狀況

婚姻狀況 人數 百分比 是否有子女 人數 百分比

未婚 11 34.38% 否 12 37.50%

已婚 8 25.00% 是- 同住 15 46.88%

同居 1 3.13% 是- 未同住 5 15.63%

離婚 9 28.13%

分居 0 0.00%

寡╱鰥居 2 6.25%

其他(如再婚) 1 3.13%

4. 入監前身心障礙情形

從表5,可知臺中女子監獄 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 收容人中,入監時計有4 人曾罹患身心障礙(12.50%),診斷多為憂鬱 症,另有1 人領有輕度智能不足之身心障礙手冊,餘 27 人無身心障礙。

5:身心障礙情形分配表

人數 百分比

無 27 84.38%

聽障 0 0.00%

視障 0 0.00%

喑啞 0 0.00%

智障 1 3.13%

肢障 0 0.00%

精神疾患 4 12.50%

(三)犯罪特徵

1. 所犯法條?

倘以最重罪名進行統計,可發現臺中女子監獄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全係觸犯刑法第16 章之「妨害性自主罪」。

再細觀其觸犯法條,以觸犯刑法第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最多,人數共 27 人(84.38%),其次為刑法第 227 條對未成年男女性交、猥褻罪,

人數共3 人(9.38%),剩餘 2 人中,有 1 人係觸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 性交罪,1 人觸犯刑法第 226 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有男性 共犯,被害人自殺死亡)。不過,該監自100 年至 102 年期間,亦曾收 容過5 名觸犯刑法第 16 章之 1 之「妨害風化罪」者,而此 5 人所犯法 條均觸犯刑法第234 條第 2 項之「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渠等都來自 南部地區監所,並於被逮捕前從事酒店之裸體秀舞或脫衣陪酒等類似性 交易工作。

2. 前科紀錄

相對於男性性侵害犯罪者於新收入監時約有9.6% 之前科同為性侵 害罪名者(法務部,2012),臺中女子監獄 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女性 性侵害犯罪收容人,初犯人數計有25 人(78.13%),且其餘 7 名有前 科記錄者,過去均無性侵害及暴力犯罪前科;換言之,渠等可能都是第 一次觸犯性侵害犯罪。

3. 有無共犯?是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從表6,可知臺中女子監獄 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收 容人中,有共犯者計有28 人(87.50%),僅 4 人係單獨犯案;其中,更 有11 人(34.38%)與共犯之間具有親密關係。另外,值得一提的部分,

前述32 人中有人彼此即為共犯(有 3 人、3 人、2 人、2 人,共 10 人分 別犯下4 個案件),因所犯法條相同及判決刑期接近,後來並於差不多的 時間入監服刑,故渠等所犯下之性侵害犯罪案件總數,係少於32 件。

倘再以前述「有共犯」之28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之判決文資 料進行分析,發現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之性犯行雖可能具幫助性質,

但法院判決所引用之法條仍以刑法第28 條共同正犯居多(96.43%),

僅1 名引用第 30 條幫助犯。

6:與共犯關係

有無共犯 人數 百分比 與共犯間之

法律角色關係 人數 百分比 無 4 12.50% 刑法第28 條

- 共同正犯 27 96.43%

有- 具親密關係

(如配偶、同居人或

男女朋友) 11 34.38% 刑法第29 條

- 教唆犯 0 0.00%

有- 不具親密關係 17 53.13% 刑法第30 條

- 幫助犯 1 3.57%

(四)被害人相關特徵

1. 性別

從 表7, 可 知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102 年 底 收 容 之 32 名 女 性 性 侵 害 犯罪收容人之被害人性別,主要為女性,人數共計29 人,比例高達 90.63%;另外,有 2 名(6.25%)性侵害犯罪收容人之被害人性別,同 時包含男性與女性。

2. 被害人年齡

7,可知臺中女子監獄 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

收容人之被害人最小年齡,以16 歲以上居多,共計 16 人(50.00%),

然最小年齡小於14 歲者亦計有 10 人(31.25%)。

3. 與被害人之關係

從表7,可知臺中女子監獄 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女性性侵害犯 罪收容人之,有 6 名與被害人間之關係為陌生人(18.75%),另外 26 名(81.25%)與被害人間均有不等程度之熟識;而其中,更有 6 名(18.75%)與被害人屬家庭暴力法所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4 名

(12.50%)為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如主僱關係、師生關係)。

7:被害人相關特徵

被害人性別 人數 百分比

女性 29 90.63%

男性 1 3.13%

男女皆有 2 6.25%

被害時之最小年齡 人數 百分比

14 歲以下 10 31.25%

14-16 歲 6 18.75%

16 歲以上 16 50.00%

與被害人之關係 人數 百分比

家庭暴力法定義之家庭成員 6 18.75%

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如主僱關係、師生關係) 4 12.50%

朋友、同事或同學 12 37.50%

認識但不熟識之人 4 12.50%

陌生人 6 18.75%

(五)女性性侵害犯罪者之可能分類

臺中女子監獄自101 年起即嘗試參考國內外文獻對女性性侵害犯罪

者之分類研究(陳毓琪,2009),追蹤觀察該監之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

或亦有助對女性性侵害犯罪之說明與瞭解,詳如下圖: 222/225/226 條

觸犯

9:各處遇階段之專業人力工作內容

2. 治療處所暨設置標準 險管理模式(risk management model)為主,增強模式(enhancement model)為輔;風險管理模式係直接針對女性罪犯該次犯案之犯罪需求 進行處遇,增強模式則是藉由提升女性罪犯改善生活品質的能力,來嘗 試降低再犯率(整理自Poels,2007);相關課程之安排如表 10。

10:處遇策略及相關課程安排說明表

2. 治療團體名稱、人數及頻率

臺中女子監獄依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之初步診斷篩選結果及刑期 長短,區分不同處遇階段安排課程;其中,需接受身心治療或僅需輔導 教育課程之性侵害罪收容人,處遇療程雖皆以約4 個月為一期,但接受 處遇頻率及時數則有不同;原則上,以接受身心治療之個案,所接受之 處遇頻率及時數最多;詳如表11。

11:團體名稱、人數及頻率概況表 處遇階段 團體 處遇課程

名稱 人數 頻率及時數

刑期尚未達假

釋前2 年者 預備團體 不超過10 人為限 每月 1 次,每次 2 小時 身心治療階段 1. 基礎治療團體 不超過 10 人為限 每月 4 次,每次 2 小時 2. 個別心理治療 1 人 每月4 次,每次 1 小時 輔導教育階段 1. 團體輔導教育 不超過 10 人為限 每月 2 次,每次 2 小時 2. 個別心理輔導 1 人 每月1 次,每次 1 小時 已完成處遇者

追蹤輔導團體 不超過15 人為限 每月 1 次,每次 2 小時 更生輔導團體 不超過10 人為限 每月4 次,每次 2 小時,

每梯次8 堂課

備註: 上述處遇課程、頻率及時數未計入依增強模式策略不定期所安排之其 他課程。

3. 目前治療與輔導人數

統計臺中女子監獄102 年底收容之 32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

除有1 人剛入監尚待接受初步診斷篩選外,計有 8 人經初步診斷篩選需 接受身心治療,其中5 人已結案(完成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階段課程);

有23 人經初步診斷篩選僅需接受輔導教育,其中 13 人已結案(完成輔 導教育階段課程)。

4. 結案標準

經篩選認定需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個案,在進行約4 個 月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階段性療程後,須由治療師或教誨師彙整其入 監評估報告、強制診療資料、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成效報告及其他必要之治療或評估紀錄,會同治療評估小組或輔導評估 小組召開會議;經委員們討論評估後,最後再以「不記名投票」、「多 數決」方式,評估認定是否已具治療成效或輔導成效及符合刑法第77 條「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已有顯著降低」之規定。

(三)處遇成效說明

相較於男性性侵害犯罪,女性性侵害犯罪者之再犯率原即較男性為 低(Cortoni,Hanson & Coache, 2010);經統計自 100 年 4 月至 102 年12 底,臺中女子監獄計已有 18 名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因期滿或假 釋獲准出監(13 名觸犯妨害性自主罪、5 名觸犯妨害風化罪),平均出 監日暫已累積超過12 個月,不過目前均未再有因觸犯相同罪刑而再入 該監執行之紀錄。

(四)遭遇之困難

缺乏專供女性性侵害加害人使用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可參考之女 性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經驗有限,係臺中女子監獄過去與目前辦理成年女 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處遇業務所遭遇之困難。因目前國內並無以實證、

統計方法編訂而專供女性性侵害犯罪收容人評估使用之再犯危險評估量 表,倘以適用男性之再犯風險評估量表進行評估,除無法精確預測女性 性侵害收容人日後之再犯性犯罪、暴力犯罪及其他任何之犯罪之再犯率 外,亦可能錯估其再犯風險因素;此外,國內曾為女性性侵害加害人提

供治療 輔導之專業治療人員原即有限,加上相關實證研究又少,故該 監之處遇課程仍係參酌國內男性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經驗,並輔以已發 表之女性性侵害加害人研究進行設計;然而,此處遇模式是否即為適用

供治療 輔導之專業治療人員原即有限,加上相關實證研究又少,故該 監之處遇課程仍係參酌國內男性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經驗,並輔以已發 表之女性性侵害加害人研究進行設計;然而,此處遇模式是否即為適用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3卷第2期 (頁 16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