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國參訪,主要在瞭解日本獄政制度及發掘值得學習之處,在 此分為以下幾點:
一、務實解決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
日本的低犯罪率素為各先進國家之參照指標,但不可避免地面臨著 同樣的困境-超額收容。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帶來的問題絕不僅是矯正機 關或法務體系所能單獨面對與承受的重大議題,因為除了超收擁擠導致 矯正人員過度沉重的工作壓力外,收容空間不足衍生的人權爭議,如霸 凌、性侵、生活條件及處遇課程受到排擠等等,進而肇生矯正處遇成效 難以彰顯,更生人再犯率居高不下等社會議題。根據統計,日本自1998 年起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由5 萬 2,347 人逐年攀升至 2006 年的 8 萬 1,255 人,增加了將近2 萬 9 千餘人。伴隨而來的是矯正人員龐大的工作壓力,
由一項自1998 年到 2002 年的統計資料可知,5 年間受刑人違規件數以 及職員或收容人遭受暴行傷害的次數都增加了1.5 倍,收容人陳情件數 增加2.5 倍,接見次數增加 1.3 倍,戒送外醫件數更增加高達 3.2 倍,
出庭件數多了2 萬件。
法務省除了檢討刑事政策,積極推動如緩執行之前門轉向策略外,
更納入公私協力的民營化概念,於2005 年起成立第一所民營化矯正機 關:美彌社會復歸促進中心,秉持「區域共生」及「多元處遇」的理念 目標,透過民間企業體的參與經營,一方面結合地方人力及物力資源,
以爭取民眾理解的共榮互利方式營運;另一方面擷取民營企業多元彈性 且富創意的處遇策略,強化矯正措施成效,緊密連結更生復歸的就業網
國家財政預算而言,因為屬於購買服務型的公私協力模式,未必能樽節 龐大的財政預算支出,但間接促成就業率提升,以及民間對國家刑罰政 策的參與接納,其效益遠非金錢可以衡量。
此次參訪過程中,各受訪機關都能很驕傲的表示,目前收容率都能 穩定地維持在9 成左右,除了醫療人力外,各項管理、教化及作業技訓 資源都不虞匱乏,雖然因為時間有限,未能詳細且深入的詢問其他刑事 政策具體作為,但可由矯正局法務統計資料得知,矯正機關的收容人數 也由2006 年的 8 萬餘人下降到 2012 年的 6 萬 7 千餘人,未來似可進 一步研究,該國犯罪率下降,係因刑事政策或是因矯正行刑措施改革,
使再犯率降低有關。但無論如何,日本矯正機關在國家財政緊縮及超額 收容的困境下,導入民間投資提案策略,由民間資金興建監獄,部份公 權力屬性較低的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除可解決國家財政,苦無經費可興 建監獄的問題外,更可藉由將業務委託民間經營,減緩矯正機關職員極 為沉重的工作負荷。這種部份業務委託民間的作法,應可作為面臨同樣 超收問題的我國,作為解決方案的參考作法。
二、落實調查分類制度,建立專業處遇機構
我國曾推行所謂的調查分類監獄制度,但在專業人力及收容空間不 足的條件下宣告失敗。此次參訪得知,日本對於判決確定的受刑人,無 論係羈押中的被告或自行報到執行者,均先於拘置所中接受1 至 3 月的 調查分類處遇,再依專業評估結果分類,舉例來說:A 類受刑人屬於低 再犯傾向者,其判定指標包含有無少年違法素行、最近5 年有無罪紀錄、
有無參加犯罪組織、有無藥物依賴或濫用習慣,以及犯罪原因是否為意 外或偶然等等。
各矯正機關再依據前揭分類採行各項專業化處遇,包含作業事項分 配、處遇課程規劃,以及基本學科教育等等。更進一步,則如同本次參 訪的加古川刑務所,設置有交通犯處遇專區,針對惡性重大的交通違規 者、交通事故肇事者,以及危險駕駛導致的其他刑事案件犯罪者,因為 這類受刑人再犯危險性較低,刑期也不長;但人數卻不少,故以專區或 專監收容方式,施以低度安全管理,俾使這些人不至因短暫的執行而與 社會網絡產生隔閡,導致執行完畢後的復歸困難。
矯正機關純化一直是我國努力的目標,在過去超收問題尚未如此嚴 峻之前,尚有所謂的煙毒專業監及重刑累犯監…等之區別,當超收比高達 近120%,甚至更高時,專業化及類別化處遇已成奢望。根據法務部統計 資料,犯公共危險罪的受刑人隨著社會關注酒駕及公安議題而躍升前四大 犯罪類型,僅次於毒品、竊盜及詐欺。但細究這類型的收容人惡性未必重 大,且再犯風險也相對低於其他幾類,如能適度轉向,或仿傚日本另設置 專區收容(如設置於目前已無實質效益的明德戒治分監,採取類似外役監 的低度安全管理模式),未嘗不是一個紓解超收擁擠的策略。
三、魚與熊掌,人權保障與囚情秩序
在就讀研究所時期,林健陽教授曾提及一位主張德州控制模式的美 國學者George Beto 來台參訪,離開時喟然感嘆道:沒想到在這裡還能 夠看到德州控制模式的影子,台灣的監獄能夠以如此少的警力及資源將 矯正機關管理得秩序井然,實在令人讚嘆。
此次赴日參訪,亦不禁有類似的感概,誠然,日本矯正機關的建築 結構之完善、人力資源之充沛,是台灣目前遠遠無法相提並論的;但是,
日本矯正當局在戮力改善各項軟硬體的同時,卻不曾為了盲從所謂的人
權潮流而棄守應有的管理規範,而是更務實的從完善法令規章、落實依 法行政的方式經營矯正機關。
挑高的樓層、綠建築式的通風氣窗設計、全國一致的舍房規格等等,
處處窗明几淨、一塵不染且毫無異味;但實際上,根據該國法令及管理 規定,收容人每週僅能沐浴兩次(夏季得增為三次),氣溫未達攝氏30 度以上,各場舍不准開啟電風扇。除了依作業型態提供的伙食份量不同 外,幾乎看不見任何自備飲食或零嘴。厲行絕對的沉默制,收容人行進 間僅能目視前一人的頸部。凡此種種,造就了連歐美矯正學者都驚訝不 已的管理模式,毫無武裝的戒護人員竟能將矯正機關秩序維繫得如此井 然有序。
因為這不僅造就了日本每十萬人僅有55 名收容人的低監禁率(同 時期美國為716 100,000、英國為 149 100,000),也獲得一個結論:
日本的低犯罪率來自於刑罰的嚴酷。當然,積極推動兩公約的台灣不必 然要走回頭路去仿傚日本的嚴刑峻罰;但,近年來收容人暴力攻擊管教 人員的案例倍增,當哪天我國管教人員都必須學習歐美等所謂人權國家 的戒護人員必須攜帶槍械及適當之武裝才能進入戒護區域時,是否應加 以省思,過去維繫矯正機關良好囚情秩序的管理方式,在人權概念無限 上綱的年代,都已毫無價值而必須捨棄了嗎?還是能去蕪存菁,完善應 有的法制作業,明確管教人員的分際與權限,在保障收容人人權之際,
也能兼顧管教人員的尊嚴與榮譽。
四、外部監督機制與收容人申訴救濟權益
日本之前施行的監獄法是1908 年訂定,隨著時代變遷突顯出許多
法令規範的不足,例如被收容者的權利義務、職員權限等並不明確,受 刑人的處遇原則、方法及其他類似的矯正機構法令有欠完備,大量的行 政命令來補充法律的不足等衍生許多爭議,遂於2006 年 5 月 24 日頒訂
「刑事設施及受刑人處遇相關法律」,但對於刑事羈押被告的相關規定 仍付諸闕如,故再於翌(2007)年 6 月 1 日修正施行目前的所謂「刑事 收容設施及收容者等處遇相關法律」。
日本各矯正機關依其規模及所在行政區域的大小,分別設置3 至 7 人的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成員包括法律專業、地方民代及公務人員,
還有當地士紳耆老,對於矯正機關的各項業務運作有實質的審查與監督 權限,同時可直接受理收容人的申訴或陳情案件,從保健衛生、處遇實 施、收容情形,到收容人對外聯繫等等,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矯正機關 內部運作的事務,實實在在的發揮了外部監督機制的功能。
另被收容人的不服申訴制度主要有三:(一)審查及再審查的申請 制度;(二)事實的申告制度;以及(三)委屈的陳請制度。此三種類 型不服申訴制度之事項、對象、程序等雖略有不同,但基本上均須:(一)
各依職權進行調查或確認等之義務;(二)明定處理的方式、程序及期間;
(三)告知結果的通知義務。此外,刑事設施長官對於被收容人所提之 審查及再審查的申請制度、針對矯正管區長官、法務部長之申告制度或 法務部長及視察官員之陳請制度的內容,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設施 職員知悉。又設施職員不應以被收容人申請審查或陳情為由,對其採取 不利之對待。亦即明文上述審查、申告等均有秘密受理的義務;且明文 禁止不利益地對待被收容人。亦是足供我國未來在修正羈押法與監獄行 刑法時參考之用。
五、逐步深化落實矯正法制之基本理念
日本刑事設施及收容人處遇法的處遇理念非常重視收容人人權,
但是仍難免被批評陳義過高,尤其實務機關尚不見得能完全趕上新法腳 步,此凸顯矯正人員職前及在職教育的重要性,未來我國羈押法及監獄 行刑法修法後,可預見的未來,仍不免同樣面臨此一問題,尤其在矯正 機關軟硬體設施,不僅要能符合矯正法制的基本要求,矯正人員在管教
但是仍難免被批評陳義過高,尤其實務機關尚不見得能完全趕上新法腳 步,此凸顯矯正人員職前及在職教育的重要性,未來我國羈押法及監獄 行刑法修法後,可預見的未來,仍不免同樣面臨此一問題,尤其在矯正 機關軟硬體設施,不僅要能符合矯正法制的基本要求,矯正人員在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