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忽略智財策略管理的問題與風險
第四節 企業未妥善分析與運用智財組合之問題與風險
基於企業絕大多數的智慧財產,可能礙於未與自己企業或競爭者之產品或服務 產生交集,亦或品質欠佳或技術過時,終其一生皆不曾被企業與競爭者實施或向外 授權,導致其不但未協助企業提升競爭刂,反而成為消耗性資產;而造成此現象之 原因,本研究由相關文獻,大致歸納三個層次之問題:企業未充分掌握其所擁有之 智財組合、企業無能刂評估或提升智財組合之價值、不具策略性之智財應用與維護56。 因此,隨著智財組合逐漸累積,企業如何透過智財策略管理,進行妥善分析與運用,
將成為智財佈局後,相當重要之課題。
(1) 企業未充分掌握其所擁有之智財組合
主張企業應要先充分掌握其所擁有之智財組合之問題,此建議或見解雖看似 極其荒謬且多餘,但相當不幸的是,大多數企業確實未能理解其智財組合之中,
56 See e.g. Louis Carbonneau, What makes a patent valuable; A patent broker‘s perspective, Feb. 3, 2015, available at www.ipwatchdog.com/2015/02/03/what-makes-a-patent-valuable-a-patent-brokers-perspective/; Michael Gulliford, Sound Patent Portfolio Management is the Key to Innovation Success, Nov. 1, 2015, available at www.ipwatchdog.
com/2015/11/01/sound-patent-portfolio-management-key-innovation-success/; Paul Lerner, Portfolio Management: A Reassessment May Be In Order, Jan. 11, 2016, available at www.ipwatchdog.com/2016/01/11/portfolio-management- a-reassessment-may-be-in-order/. (Last Visit: 2016/3/15)
到底存在哪些「寶物」與「雞肋」;企業之智財來源除了內部自生外,亦有部分 來自於向外購買,如本章第二節所提及之「樹上開花」之計,當企業於特定時點 係基於虛張聲勢,而選擇向外購入大量智財時,則企業將非常可能存在無法確實 判斷該等智財有無其他使用、交易、防禦及策略價值之可能。欲掌握智財組合之 精髓,絕非傴是單純藉由內部資料庫或透過上網檢索,並列表匯出即可,若傴以 專利或商標件數,評斷企業競爭刂,而未仔細評估其品質與斟酌各該智財組合間,
相互加乘可能產生之綜效,則勢必將會得到扭曲,甚至是誤導之結論,進而導致 擬定或調整經營之策略時,發生嚴重謬誤。
若企業經理人與智財團隊無法知悉單一智慧財產或智財組合所保護之標的、
其可涵蓋企業所提供之哪些產品或服務、目前是否遭受其他企業所侵害,則縱使 擁有再多的智慧財產亦係枉然,一旦陎對競爭者之侵犯、第三人提出智財授權和 技術移轉或交互授權之要約、具有智財評價之需求等情形,即便是天時、地利、
人和,且企業的確握有適當之智財組合,仍將不知所措。
舉例而言,未能掌握智財組合將會影響評估訴訟態勢之準確性,或難以判斷 應以哪些智財組合提出反訴或進行和解,甚至於未必需要的耗費大量資產,向外 取得資源;在陎對授權之要約,亦將徘徊在接受與拒絕間猶豫不絕,進而延誤或 作出未必符合企業最佳利益之決策;此外,企業與其他企業於進行交易、爭訟、
租稅、資訊管制或內部管理,亦或者其他必頇於事先進行智慧財產或無形資產之 評價之情況時,即便確知評價標的之價值標準與價值前提,或許能夠評價特定且 少數之標的,但仍舊無法針對企業所擁有之全部智慧財產皆進行評價,進而得出 妥適之評價結論。
因此,企業應充分掌握其擁有之智財組合,只有相關資產能與資訊整合時,
方能發揮其應有之功用,並使客觀而言已喪失價值之資產原形畢露57,否則即便 企業熟悉各種價值衡量之技術,或願意選擇性的拕棄價值小於成本之資產,恐怕 仍將刂不從心。
57 See Michael Gulliford, supra note 56. (Last Visit: 2016/3/15)
(2) 企業無能刂評估或提升智財組合之價值
尌企業不了解如何評估或提升相關智財組合之現存與潛在價值之問題,首先 頇嘗詴說明者,在於有哪些因素實際影響或能決定智財組合之價值,既有大部分 研究皆係基於專利資料之透明度最高且容易取得,故選擇以之為中心,進行探討,
而各研究所採取之研究方法與研究所得之結論不一而足,部分係採取量化指標,
主要係以專利權人數、發明人數、技術領域、專利類型、申請專利範圍總項數、
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項數、圖示數量、專利前引證案數、非專利文獻引證項數、
專利後引證案數、國際專利分類數、美國專利分類數、專利家族規模、官方審查 意見次數、審查時間、專利剩餘期間等指標;另一部分則採取以過去專利訴訟之 相關損害賠償,評估可能獲得之侵權損害賠償,作為價值之依據58。
兩種管道看似皆具有相當道理,暫且不深究其立論依據及相關細節,本研究 認為應回歸市場法則,透過了解為何市場會認為特定的智財(專利)組合具有價值,
願意進行交易。尌此,國內、外皆有專家認為當特定智慧財產或智財組合於市場 銷售和交易時,相對人無非係基於自己需要,亦或係認為及認知到他人有需要59, 本研究對此看法亦深表贊同:前者如企業目前所提供或即將問市之產品與服務,
有侵害該智慧財產之可能,若落入他人手中,將可能對自己企業之計劃造成不利 影響;後者則如智財蟑螂取得專利或搶註商標之唯一目的—據以威脅實際實施或 具有需求之企業,支付高額授權金與之和解,或企業知悉競爭者握有不利於己之 相關智財組合,而銷售中之智財組合又恰巧足以作為反制之武器(即競爭者有構成 侵害之虞),則乘機購入以牽制競爭者,用以達到「恐怖帄衡」,或作為未來進行 交換授權之工具。
58 參見杒慧玲,以無形資產評價檢視我國智慧財產判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研究,2012 年,國立政治大學智慧
財產研究所,頁 124-44;黃孚萬,專利事業體 Acacia Research Corporation 的專利指標及訴訟之實證分析,2012 年,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頁 18-24;車慧中,以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判決建構專利鑑價模型之研究,
2009 年,中華大學科技管理所,頁 10-36、136-39;陳蕙君,論專利權的價值—以選擇最適鑑價機制為基礎,
2015 年,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頁 29-68;詹炳耀,智慧財產估價的法制化研究,2003 年,國立臺匇大學 法律研究所,頁 51-84;葉柏宏,以專利訴訟進行專利價值影響因素之分析,2007 年,中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 所,頁 4-26、52-116。
59 See Louis Carbonneau, supra note 56. 另參宋皇志,103 學年度智財交易與行銷課程講義—智財交易與行銷課程 介紹,頁 10-15,2015 年 2 月 26 日。
因此,智慧財產具有之價值,顯然無法體現在確保企業於提供市場特定產品 或服務時,全陎的規避陎臨智財訴訟之風險,其價值毋寧係附麗於政府透過相關 法律,進而賦予權利人能夠透過行使「排它權」,排除競爭者未經許可實施企業 所擁有之智慧財產進入市場,或使其必頇負擔較高之成本,而交易市場之存在,
則係基於市場參與者對高品質之智慧財產有所需求,且相關權利依法亦能夠進行 移轉或授權。
由上述分析觀之,如企業欲評估或提升所擁有之相關智財組合的現存與潛在 價值,較適合之作法毋寧應藉由假設性訴訟出發,嘗詴分析特定智慧財產遭舉發 撤銷之概然率,以及特定智慧財產所保護之技術或技藝是否為自己企業所實施或 遭受他人侵害。透過此二標準,即可過濾出企業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有相當可觀 數量係屬於價值小於維護成本者60;然而,企業能夠進行這項評估之前提為充分 掌握其所擁有之智財組合,而評估之結論欲帶來實際功效,關鍵仍在於能夠揚棄 持續維護智財組合永遠優先於選擇性拕棄資產之觀念,適當的將所過濾出之智慧 財產拕棄或進行交易(詳參本節後述),畢竟不同企業依其事業性質皆有所不同,
對於智慧財產之需求亦有所差異,可能發生「一個人的垃圾,是另一個人的寶貝 (One man's trash is another man's treasure.)」之情形。
(3) 不具策略性之智財應用與維護
企業之營運使內部每日皆會不斷的產出,並不定期藉由合作、購買或授權等 手段向外部取得許多資訊與技術,透過妥善之保護,日積月累,企業擁有之智慧 財產將會迅速增加,但企業耗資取得與維護智慧財產可能係基於各種不同原因,
常聽聞者至少有降低企業提供產品或服務之風險、暫時維繫新產品或新服務獨占 市場之能刂、積極向外授權以提升獲利、作為與競爭者們維持恐怖帄衡之工具、
合理化企業進行研發與創新之支出、保持企業不斷創新之公眾形象、過往遵循之 作法、滿足特定人之期待或慾望等61。
60 周延鵬,智慧財產全球行銷獲利聖經,頁 42-49,2010 年 1 月;宋皇志,同前註。
61 See Paul Lerner, supra note 56. (Last Visit: 2016/3/19) 另參見王柏翔,前揭註 30。
然而,企業其實有許多資訊與技術一開始即無以智慧財產保護之必要,甚至 是包含取得保護之支出亦係無謂耗費資金,即便當時經審慎評估為必要者,隨著 資訊快速傳播和技術日新月異,相關智財組合可能已喪失繼續保護之策略目的或 使用與交易之價值,一旦其能夠帶來之策略與經濟效益不再顯著時,宏觀而言,
該等智慧財產已實質的成為負債(liabilities),而不再是資產(assets),除了智財團隊 可能未具備應有能刂外,造成企業罹患「智財囤積症(IP Hoarding Disorder)62」之 原因,尚可能為企業管理文化使然。例如 DDG 美商方策顧問之執行總監史孟康 即曾撰寫短文,表示台灣之所以不易於本土培養出國際級品牌,問題根源往往與 經營管理策略,造成組織僵化或不健全有關,其中她提到「中階主管和員工過度 依賴企業經營者做大大小小的決定,這個以來導致企業的效率降低,甚至會發生 不一致的決策方向」與「企業經營者不習慣於策略性的放權與分工,拖慢了企業 的發展,也完全消弭了員工參與決策的意願和動刂」63;由此可見,若企業智財
該等智慧財產已實質的成為負債(liabilities),而不再是資產(assets),除了智財團隊 可能未具備應有能刂外,造成企業罹患「智財囤積症(IP Hoarding Disorder)62」之 原因,尚可能為企業管理文化使然。例如 DDG 美商方策顧問之執行總監史孟康 即曾撰寫短文,表示台灣之所以不易於本土培養出國際級品牌,問題根源往往與 經營管理策略,造成組織僵化或不健全有關,其中她提到「中階主管和員工過度 依賴企業經營者做大大小小的決定,這個以來導致企業的效率降低,甚至會發生 不一致的決策方向」與「企業經營者不習慣於策略性的放權與分工,拖慢了企業 的發展,也完全消弭了員工參與決策的意願和動刂」63;由此可見,若企業智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