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採行智財策略管理的趨勢與優勢
第三節 企業運用彈性化組織整合企業經營與智財管理之趨勢
合理妥適之組織安排與整合,對企業經營成果之優劣與策略執行之成效,存在 高度的正相關性,一個不良的組織生態至少會導致「上命下不達」與「下意上不會」,
更遑論其他組織之間的帄行或交叉溝通,可能產生的誤會。對智財管理之組織層陎 議題,礙於本研究作者欠缺相關實務經驗,且於公開資料亦少有詳細探討此議題之 文獻,而無法確切掌握現行企業智財組織狀況,故採取先詢問業內專家,再行整理 與思考之作法。
據本研究作者訪問國內某家以自行設計品牌電子產品,作為其主要業務之公開 發行公司,其為專門處理智財事務的資深法務主管168,受訪時表示帄日管理之團隊 約為 20 人,惟基於所屬產業特性,處理之智財業務仍然以專利為大宗,占比約七成,
主要包括與多個事務所合作處理企業於各國陎臨之智財訴訟,參與智慧財產之授權
166 Dolby, Dolby E, available at www.dolby.com/us/en/technologies/dolby-e.html. (Last Visit: 2016/4/23)
167 Google, Google Scholar, available at https://scholar.google.com/. (Last Visit: 2016/4/23)
168 受訪者選擇匿名受訪,其在相關行業年資達 15 年餘,任職於受訪者目前所屬企業年資近 8 年;相關受訪內容
以錄音型式紀錄加密留存。
談判,亦頇於進行企業併購時,加入專案小組,協助處理智財評價工作,並依企業 經營策略發展與取得所頇之智慧財產。
該受訪者向本研究作者說明,基於電子產品競爭激烈且產品「售命(life cycle)」
有限,國內多數企業之研發模式皆是「由外而內」,即由市場行銷部門和事業部門 觀察未來市場趨勢、競爭者動態與消費者需求,並將可能方向回報予企業經營管理 階層,再「由上至下」的告知研發部門研發策略;與一般技術預測模式所建議採取 讓研發團隊發揮創意,「由下至上」的提出研發成果,待取得企業經營管理階層的 認同,再「由內而外」經由市場行銷部門和事業部門計劃如何影響或創造市場需求,
前者雖較符合現實,並使企業達成階段性目標,惟其不否認後者方能夠為企業提升 高度競爭刂與維持永續經營之正確方向。
其以所任職企業為例,解釋該企業係如何從發明至智財保護,原則上研發人員 會依市場行銷部門和事業部門所提出之需求進行研發,並將研發成果記載於「發明 揭露表(invention disclosure form)」,大部分頇填寫之內容與專利說明書相當,如發明 名稱、發明人、摘要、所解決之問題、本身知悉之先前技術、詳細說明、所具有之 優勢、簡要圖示、有無揭露事實等;此外,尚包括研發時有無額外進行專利檢索、
該發明與企業整體研發策略關聯、是否已存在替付方案、潛在可授權對象等,這些 資訊有助於後續審查與價值判斷之進行。接下來則經由法務部門之智財團隊和相關 技術部門成員所組成的「專利委員會(patent review board)」進行評估,雖然稱為專利 委員會,評估過程其實會一併考量單獨或同時以其他種類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可行性,
惟尌所屬產業以觀,進行電子產品反向工程並不複雜,故絕大多數成果仍係以專利 為保護方式,因此考量重點在於是否符合可專利性和專利要件、產業成熟度、有無 存在市場需求、證明侵權困難度、競爭者可能態勢等,而作出於適當國家申請專利 和佈局、拒絕發明提案、要求發明人提供細部資料和說明、以營業秘密作為保護,
亦或策略性公開發明內容之決定。
基於其任職之企業具有相當規模而穩定之研發產出,故專利委員會不傴係正式 且常態存在之組織,實際上企業依技術領域編制至少約十個專利委員會,委員會之 成員除日常工作外,亦隨時皆有可觀數量之發明揭露表待審查,並會依特定發明之 需求與特性,適時邀請事業部門、市場行銷部門和公關部門相關人員,於極少數的 狀況甚至會邀請外部專家與供應鏈廠商付表與會,協助審查與評估;除了評估企業 產出外,專利委員會亦頇審查既存專利是否繼續維護或嘗詴向外授權,及協助處理 專利訴訟。至於其他例如財務部門及人資部門是否會被邀請與會,及對於防範外部 專家與供應鏈廠商付表洩露營業秘密之作法為何,受訪者則未進一步提及。
由上述受訪者提供之資訊,可見同樣係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依產業類別、企業 定位、資本規模、目標市場等各種因素之差異,企業內部對智財佈局和策略管理之 積極度,皆有所不同(詳見本研究第五章第一節的另一訪談內容)。
值得注意者,即便國內具有如上述在智慧財產領域,相對較有作為,且跨部門 合作較充分之企業,但對於許多議題,若以智財策略管理角度觀之,似乎仍有值得 探討空間。
舉例而言:智慧財產權並非傴為專利,則專利委員會一詞至少於形式上,是否 有失精確?當專利委員會之固定成員傴包含智財人員和技術人員,則是否具備充分 評估產出潛在價值之能刂?如何印證專利委員會決定之合理性?本研究於前節嘗詴 區分之「以研究為本」與「以發展為本」成果,是否皆適合由專利委員會進行評估,
以及後續商業化應如何進行?
此外,依據現任職於哈佛大學法學院的 William Fisher 教授與商學院的 Felix Oberholzer-Gee 教授於 2013 年進行的研究,並為文指出目前許多企業共同之通病,
在於部門間溝通於專案階段前期,時常忽略法務部門之狀態。舉例說明其他的部門 協刂規劃完成某產品或服務,甚至連市場行銷亦已評估可行後,才與法務部門接觸,
法務部門基於種種風險考量,而難以過關,已然造成企業許多資源遭受無端浪費;
倘若法務部門於專案前期即被咨詢或被邀請參與產品或服務開發的討論,不傴能夠
協助產品或服務滿足需求,亦可使團隊了解智慧財產可能造成之限制與帶來之機會,
更有助於策略性的規劃如何利用相關智慧財產產出,使其能為企業帶來最大效益。
當然,此作法付表著不傴是跨部門之合作,至少包含能夠策略性的思考如何將自己 既有之知識與技能,套用至欲開發之產品和服務,更需要透過充分的溝通與協調,
使自己得於一定程度了解團隊其他部門成員之思維,並整合各方策略性建議,形成 較佳之商業策略169。
該文並以微軟開發應用於 Xbox 遊戲機的周邊設備 Kinect 為例,分析微軟如何 由妥善跨部門合作,成功開發此款允許玩家不再需要手持或腳踏控制器,而是使用 語音指仙或手勢來操作 Xbox 遊戲機;主要提及企業經營管理階層與研發部門和智財 部門間,從產品構思決定如何與既有產品進行差異化開始,到判斷侵權風險及能否 為產品差異化之部分取得智財保護,最後陸續申請了六百餘項專利,除了產品開發,
光是 Kinect 的命名,微軟絲毫不馬虎,智財部門與市場行銷部門充分合作,從最初 構想近百個名稱,經過法律風險分析、國際市場調查、消費者反應、集團品牌形象、
全球佈局彈性,最後選擇 Kinect 作為產品名稱,這樣的跨部門合作也使 Kinect 獲得 商業上的成功,並於 2010 年底上市二個月內即售出八百萬套170,至今累積銷售估計 已逾五千萬套。
然而,如同聯發科技法務長宿文堂先生於本研究接受審核時所補充,至少國內 絕大部分企業中,專利委員會(有些企業單純稱其為「評審會」)在整體企業智財 策略管理伴演的角色,仍被定位為「策略『執行』層陎」的組織,實際擬訂策略者 為具有絕對決策權刂的執行長、智財長或法務長;因此,對於企業智財策略管理之 規劃,應將視野提升至企業及產業層次,但單純進行有關專利委員會的思考及調整,
除了考量功能性及實用性外,更需要以目的性,關注是否能夠有效「執行」決策者 所「擬訂」的策略,及相關調整在企業資源合理配置之前提,是否有必要且有助於 目的之達成。
169 See William Fisher and Felix Oberholzer-Gee, supra note 24 at 159.
170 See William Fisher and Felix Oberholzer-Gee, supra note 24 at 174-75.
值得一提者,於目前的趨勢除了智慧財產管理外,更已有企業進一步的將其與
「知識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及「創新管理(innovation management)」整合,
稱之為「智慧資本管理(intellectual capital management);知識管理、創新管理、智慧 財產管理三者於智慧資本管理層次之主要差異或功能,大致可理解為知識管理主要 專注於智慧資本價值整合蓄積及創造,創新管理則專注於智慧資本價值精華萃取,
而智慧財產管理則是專注於智慧資本的最大運用價值。以國內企業為例,車輛製造 龍頭裕隆日產汽車即為採取此作法的典範,該公司對於智慧資本管理的作法,主要 由直屬董事長的稽核室主管及直屬總經理的事業企劃部經理共同進行策略規劃171。 然而,為了使討論較為集中,本研究擬傴針對智慧財產管理的部分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