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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企業碳資產管理之研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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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在 Kala(卡達)等地的汽水罐工廠並採取若干補償措施,包括承認造成 有毒污染與殺蟲劑飲料的責任、填補消耗殆盡的地下水、清理受污染的水源 及土壤、確保勞工解僱更為合理化等。其不僅化解了營運的危機,更贏得當 地人士的敬重。2004 年,CCI 僱用 80 名肢體殘障青年勞工,被印度地方政 府稱為「最佳私人公司」;2005 年,CCI 因人力資源政策,獲得由 Andhra Pradesh 政府頒發「最佳管理獎」;南亞海嘯事件時,可口可樂為跨國企業 集團主要的捐贈者,此舉進一步推升了 CCI 的社會形象。

4. 瑪莎百貨(Marks&Spenser,簡稱 M&S)

尊重京都議定書決議,基於「地球只有一個」(Because we have only get one world)理念,自行於 2007 年擬訂了「Plan A」(A 計畫),亦即到 2012 年,將改變一百件事情(100 things to change),逐年降低貨品從生產、

運送、到展售的 CO2 排放量;大力提倡以純綿有機購物袋取代塑膠袋;禁止 孩童服飾添加有害化學物質;在行政作業方面,明文限制員工商務旅行搭乘 高耗能的飛機,並明確規範辦公室照明設備的設置及使用時間。

瑪莎愛地球計畫,將瑪莎推升至具良好形象與信譽的企業集團,更因此 獲得世界環境保護中心頒發「國際企業年度金牌獎」;瑪莎首席總裁 Stuart Rose 倡導倫理貿易及健康生活概念,被推舉為英國商會主席(chairman of business in the community)。此一商會由全英國 800 家會員廠商組成,另 有 3,000 家廠商與此一商會有所聯結。

第二節 企業碳資產管理之研究議題

一、 碳資產管理之意義與發展

為減緩人類經濟活動所排放之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 ,GHG)致使溫室效 應持續擴大而造成全球氣候異常變遷並且危及自然生態環境系統,聯合國環境規 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UNEP)以及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on Climate Change , WMO)於 1988 年共同成立 了跨政府氣候變遷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以檢視與評估全球暖化對於全球社會、經濟以及環境之影響。1990 年,聯合國 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通過設立「跨政府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INC/FCCC),並賦予其起草公約及任何必要法律工具之權利。

爾後,1992 年 5 月正式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UNFCCC),同年六月,於「聯合國 環境與發展會議」中(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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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 UNCED),又稱「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由 155 個國家 共同簽署採用該公約,並將國家或地區分為附件一與附件二兩類,同時揭櫫歷來 國 際 公 約 未 曾 有 的 「 共 同 但 差 異 責 任 」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原則。然而由於公約缺少法律上之約束力,對於個別締約方亦 無規定具體需承擔之義務及實施機制,導致多數附件一國家皆無法達到溫室氣體 減量目標。

因此,公約締約方係於 1995 年起每年召開締約國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以評估因應氣候變化之進展。1997 年 12 月,於日本京都舉行之 第 三 屆 締 約 國 大 會 (COP 3) 通 過 了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 京 都 議 定 書 」 (Kyoto Protocol),全文共有 28 條條文與 A、B 兩附件,且具備二生效要件:(1) 至少需 有 55 個締約方國家簽署 ; (2) 簽署國中屬於 UNFCCC 附件一國家者,其二氧化 碳總排放量須至少佔 UNFCCC 全體附件一國家於 1990 年總排放量之 55%,並於達 成上列要件後第 90 天開始生效。按此,在俄羅斯加入簽署行列後,議定書終於 在 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並與 COP 同步舉辦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大會(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 CMP)。

然而京都議定書係以五年為一承諾期,第一階段承諾期間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結束。因此,為了產生新的全球氣候變遷架構並開 啟後京都談判工作, 2012 年 12 月於杜哈舉行之第 18 次締約國大會中決議,除 了延長京都議定書生效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且各項機制照常運作之外,各 國減排承諾量應更具積極性並須於 2014 年提出,是以後京都時期,在全球碳管 理機制下,產業擁有碳排放權已成為生產的必要條件。此外,在排放交易制度下,

「碳權」已成為衍生的金融資產,產業如果能夠有效的進行碳管理,則可創造龐 大的「碳收益」。由此可知,無論是生產要素亦或實質產品,均是企業經營不可 忽視的管理項目,也引領全球低碳經濟再次邁向新的里程碑

二、碳資產管理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連結

自 2000 年以來,企業在非財務績效資訊揭露上,有著相當快速的進展。目 前全球已經有超過 3,500 家企業發行了聚焦在環境、社會、及經濟與治理等三個 永續發展面向的績效資訊揭露,亦即所謂的企業永續報告書、CSR 報告書,或企 業責任報告書。而當非財務績效資訊揭露已然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特別是在零 售業巨擘的沃瑪、電腦業的戴爾、及 IBM 於近二年紛紛要求其供應商揭露更多企 業社會責任績效資訊後,揭露的程度反映了企業透明化的狀況,也成為企業呈現 在邁向永續發展與低碳經濟之進度、能力建置及創新方向與目標的方式。

同時,為了因應國際政策的制定趨勢以及社會大眾減碳意識的提升,企業於 展現其永續經營理念與決心時,除了獲取經營利潤之外,亦須及早了解碳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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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與發展,一方面藉此評估日後經營可能面臨之財務與聲譽風險,一方面 建立完整之碳資產管理機制提升企業競爭力。因此,國際主流法人投資機構如美 林證券(Merill Lynch)、高盛(Goldman Sachs)與匯豐銀行(HSBC)等早已於 2003 年成立一獨立非營利組織-「碳揭露專案(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透 過邀請各大企業填寫 CDP 設計的問卷,公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處理氣候 相關之投資風險和機會的因應策略報告。 2006 年,擴大調查對象至金融時報 500 大以外的企業;至 2011 年,CDP 已集結全球 551 家法人投資機構(管理總資產高 達 71 兆美元),問卷發放對象達 4,585 家企業,其中全球 500 大企業問卷回覆比 例高達 81%,顯見此議題不可忽視的影響力正蔓延至全球,而碳揭露正是碳資產 管理過程(圖 2-4)中極為重要的環節之一。

圖 2-4 碳資產管理過程

資料來源: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民 100),產業溫室氣體管理及實務說明;

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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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當全球面對「資源限制」、「碳限制」、以及「貧困限制」時代之挑 戰,品牌與通路必然會受到利害關係人對其永續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內容的 檢視,而此般壓力自然會影響到供應鏈的管理與議合,因此企業應突破受碳排放 與受資源限制的挑戰,建立創新的低碳商業模式,包括低碳產品與服務、低碳生 產、低碳供應商及低碳配銷。同樣地, 投資人亦會更為重視綠色產品與服務佔 營收之比重以及投資標的在 CSR 及永續上的長期表現,並且隨著責任投資意識與 行動崛起,綠色投資將受到更高的認同與支持,逐步形成一種由碳資產管理出發,

進而衍生至發展自身的特有競爭力,從而發揮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良性循環。

三、 全球碳權市場規模與發展

在目前國際運作以及京都議定書的架構之下,碳權交易系統可分為下列兩大 類型,其一係指基於國際公約或法律規定而行交易之履約性市場(Compliance Market),其二係指自行參與之自願性碳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以下 針對此兩大類型分別說明並彙整如圖 2-7 所示:

1. 履約性市場

目前強制施行碳交易的機制有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美國區域溫室氣 體初始計畫(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紐西蘭排放交易計畫 (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 東 京 都 會 區 交 易 計 畫 (Tokyo Metropolitan Trading Scheme) 、 以 及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計 畫 (Australian 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Scheme, Australian New South Wales GGAS)。此交易市場尚可就交易型態分為兩個類型:

(1) 配額型交易(Allowance Trading)

係基於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Cap and Trading)原理以及國際公約或法律訂 立各國排放總量額度,再由各國政府將此一總量依照目標與時程核配排放配額 (Emission Allowance)予合格廠商。廠商倘有不足或多餘之排放額度即可於排放 權交易市場內進行交易,通常以現貨方式為之。另外因為廠商具有特殊限制資格,

因此屬於一封閉式交易系統。京都議定書所規範之排放交易制度即屬此類系統。

(2) 信用型交易(Credit Trading)

政府基於基線與信用額度(Baseline and Credit)原則,根據不同排放減量 計畫訂立排放基線,若減量計畫執行後碳排放量低於排放基線時,其差額即稱為 信用額度(Credit)。此信用額度亦得於市場進行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為之。另 外因為按照個別計畫交易,因此亦被稱為專案型交易(Project-based)並且屬於 一開放式交易系統。京都議定書所規範之清潔發展機制、共同減量機制即屬於此 類系統。

2. 自願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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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由未受國際公約如京都議定書限制之國家,自發性出資抵償其經濟活動所 產生之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目的在於透過碳金融工具減少碳減量成本並 促進減碳活動之進行。目前有日本環境省自願性碳交易計畫(2005)、美國芝加哥 交易市場(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 2003)、紐西蘭零碳排放計畫。另外有 跨國、跨區域、以及地方性的交易機制如美國與加拿大西部氣候行動(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2010)、加州碳交易計畫(California Cap-and-Trade Programme, ARB, 2010)、加拿大、南韓與澳洲等。

此外,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碳市場現況與趨勢 2012」報告(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2),2011 年全球碳市場交易總額為 1760 億 美元,如圖 2-5 所示。而歐盟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的碳交易市場大約納入 11,000 個設施,合計約 22 億噸溫室氣體總管制量(約占整體歐盟溫室體排放量的 40%) 是全球規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場,其碳交易總額為 1,710 億美元(約等於 1,223 億 歐元),較 2010 年大約成長 11%。

圖 2-5 全球碳交易類型比重

資料來源:Presentation from the press conference at Carbon Expo 2012 然而雖然整體交易總金額增加,但三大碳產品之年度平均價格皆呈下降現象 (圖 2-6)。主要原因包括:

 2008-2009 年金融風暴期間,工業部門復甦力道不足以致歐盟溫室氣體排

 2008-2009 年金融風暴期間,工業部門復甦力道不足以致歐盟溫室氣體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