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企業社會責任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歷史演進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二章 企業社會責任

為了深入探究中小企業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時可能面臨的阻礙,本文從 CSR 的歷史源頭開始,沿著歷史脈絡一步一步解析企業社會責任發展與環境變遷。

企業社會責任至今尚無公認統一的定義,其多樣性的內涵起因於不同時空背 景之下,學者認為企業所應承擔社會責任範圍有所不同,本章從企業社會責任之 歷史開始,循著各時期學者研究的脈絡,試圖描繪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之演進,

最後推演至現代國際及台灣 CSR 概況。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歷史演進

一、 企業社會責任起源

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背景可追朔至 20 世紀初,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成長,企 業對社會及環境的影響力逐漸擴大,引發人們開始思考如何規範企業的力量與權 利(吳知峰,2008)。美國經濟學家 Clark 為早期提及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學者 之一,1916 年在《The Changing Basi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一文中提到:

「社會大眾對於社會責任的概念已經相當熟悉,……但人們並不瞭解社會責任中 很大一部分是企業責任(Clark, 1916)。」1953 年 Bowen 的重要著作《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問世,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意涵,在於商 人有責任追求符合社會目標及價值的政策與決定(Bowen, 1953),該書開啟學界對 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熱烈討論。1954 年,現代管理學之父 Peter Drucker 於他的著 作《The Practice of Management》提到,企業營運時需考慮該作為是否促進社會 的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為企業成長的要素之一(Drucker, 1954)。

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過程中,亦出現反對的聲浪,其中最著名的學者為 Milton Friedman,於 1962 年的著書及後續的著述提出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批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會造成自由經濟顛覆性的破壞,且企業為股東所有,

故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用盡所有資源,為股東追求利潤極大化,而不該任意 將企業資源拿去追求企業社會責任(Friedman, 1962)。

利害關係人理論以 R. Edward Freeman 為代表性學者,於 1984 年發表的文章 建構利害關係人理論的雛形,他認為企業應關注各方利害關係人,也就是企業創 造價值的過程中,具有影響力或是被影響的任何團體和個人,例如:消費者、員 工、供應商及股東等(Freeman, 1984),他強調利害關係人是企業營運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且彼此利益相互連結,應為之創造極大化價值,並重視管理利害關係人 之間的關係,而非操弄利害關係人(Freeman, 2010)。後續學者從不同角度看待利 害關係人形成三種觀點,描述性觀點(Descriptive/ empirical)描述或解釋企業特徵 以及行為,例如:實際上如何辨識和管理利害關係人,工具性觀點(Instrumental) 在描述性觀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利害關係人與傳統營運目標(如:增加營收)

之間的連結性,規範性觀點(Normative)探討企業存在的目的及企業的功能,並討 論企業營運管理的道德指導方針,此為研究利害關係人理論學者的核心觀點 (Donaldson & Preston, 1995)。

1979 年,美國學者 Archie B. Carroll 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包含四個階層,1991 年進一步發展出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他認為企業對社會的責任可分為:經 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道德責任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一) 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的內容即是企業追求利潤,創設企業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商品及 服務給社會大眾,而獲利的誘因是企業家創業的主要動力,故企業應追求利 潤極大化,且其他三種企業社會責任皆建立在經濟責任的基礎之上,其涵義 為:企業需要先滿足經濟責任,行有餘力再去追求其他企業社會責任。

(二)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強調企業應遵守法律規範,如:販售的產品與服務至少須滿足 最低程度的法律標準,且為了履行企業與社會訂下的社會契約,企業必須在 合法的範圍內才可追求利潤極大化,雖然在金字塔中法律責任是第二層,但 是其實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的重要性應等同視之,兩者皆為追求更高企業社 會責任的基礎。

(三) 道德責任

當企業滿足消費者、員工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期待,如:追求公平、正 義,且這些期待高於法律標準或是尚未列入法律規範,則該企業活動即為道 德責任,企業可將利害關係人的期望視為未來立法的趨勢,將其納入企業營 運的環境因素考量,因此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會影響彼此的邊界,當某種價 值觀成為社會普遍的期待時,法律就會將該項目列入其中。

(四) 慈善責任

慈善責任描述企業自願性且主動回應社會期待,如:贊助藝術活動、教 育單位或協助社區改善生活品質,企業希冀透過貢獻金錢、時間、專業知識 進而成為良好企業公民,慈善責任與道德責任最大的不同在於程度上的差異,

慈善責任具有自願的性質,即使企業不執行慈善活動,民眾也不會認為是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道德的,而道德責任則是為了避免新的社會規範影響企業達成目標而回應社 會期待,兩者於層次上有所不同。

1994 年,英國學者 John Elkington 提出三重底線的概念,隨後進一步補充於 1997 年的著書中,該理論認為企業若想永續經營,必須一改過去只重視經濟成 果,還需考量社會及環境面向,為了達成三重底線的平衡,他提出企業應七個面 向進行變革:市場機制(market mechanism)、價值(values)、透明度(transparency)、

科技的生命週期(life-cycle technology)、合作夥伴(partnerships)、時間(time)、公 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三重底線成為現代 CSR 理論的前身,後續理論皆 普遍重視經濟、環境、社會等三個面向(John Elkington, 1997)。

2011 年,Michael E. Porter 和 Mark R. Kramer 提出創造共享價值的概念,他 們觀察到現代社會期待企業承擔更多的責任,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無法完全解決 人們提出的問題,如:貧窮、飢餓、環境污染,故兩位學者重新思考企業可以如 何更有效的承擔社會責任,創造共享價值意味著企業必須重新思考他的政策以及 行為,如何同時提升競爭優勢且為企業營運地區的社會與經濟創造價值(Porter &

Kramer, 2011)。

二、 企業社會責任定義

本節彙整各時期重要學者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從中可觀察出隨著時代 的演變,學者會因時空背景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給予不同的解釋,但多數 學者皆重視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與價值創造,整體而言,隨著企業的發展與社 會互動的過程,大多數的學者皆贊同推行企業社會責任。

1960 William C. Frederick 社會的經濟及人力資源應用來追求廣大 社會價值,而不應限於追求私人利益 1962 Milton Friedman 企業為股東所有,企業的唯一社會責任

就是極大化股東利益

2008 Harvard Kennedy School 企業社會責任內涵不僅是企業拿利潤去 做什麼,還包括企業如何做。不只是慈 善或法規遵循,還有企業如何管理他的 經濟、社會、環境面及利害關係人管理 2011 Michael E. Porter

Mark R. Kramer

企業的政策能同時提升競爭優勢且改善 營運所在地區的經濟及社會狀況 2011 歐盟執行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

企業社會責任即是企業承擔他對社會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總體環境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