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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住宅及居住標準

在住宅及居住標準方面,可就住宅品質來探討。黃清政(1972)

曾依當時國內之經濟力、家庭人口組成、家計負擔能力等等初步擬定 住宅面積的最低標準。

而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86)對住宅及居住品質評定標準 之研究中,說明最低標準之訂定,應考慮現有住宅及居住狀況,並顧 及健康與衛生之需要與國家資源之有效性。本研究結果發現,臺灣地 區現有住宅及居住狀況與專家學者基於現有家庭狀況及健康衛生之 考慮下所建議之最低住宅與居住水準間有頗大差異;又由與日本一九 七六年所訂定,以一九八五年為全部國民所實現目標之最低居住標準 之比較發現,臺灣地區仍有 12-74﹪之家庭(因指標而異)未符合其 標準。如以公元兩千年為全臺灣地區之最低居住及住宅水準實現年,

其建議之標準如下:都市住宅的最低住宅標準就平均戶量為4.7 人的 家庭狀況而言,住宅面積宜有 30 坪,可隨戶量的增減而增減;臥室 間數則每住宅單位至少應有三間臥室;且每住宅皆應有客廳、飯廳及 廚房,唯飯廳可與客廳或廚房合併使用;並且應有一套盥洗設備。

中華民國住宅學會(1991)對住宅政策與法令的研討會之論文集 中,「從英、美、日、新住宅政策之比較看我國住宅政策應有之方向」

文中指出:平均每一住宅之面積:英國(1988)年為 95 平方公尺;

美國(1987)為 153.6 平方公尺;日本(1978)為 80.28 平方公尺,1988 年則為89.95 平方公尺;新加坡(1975)為 48 平方公尺,1985 年為 72.6 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979)為 81.6 平方公尺,1989 年為 100.8 平方 公尺。平均每一住宅之居住人數:英國(1985)年為 3 人,1988 年為 3.12 人;美國(1983)為 2.82 人,1987 年為 2.12 人;日本(1978)為 3.48 人,1988 年為 3.2 人;新加坡(1975)為 5.5 人,1985 年為 4.4 人;

中華民國(1979)為 4.71 人,1989 年為 4.07 人。平均每一房間之居住 人數:英國(1985)為 0.6 人,1988 年為 0.5 人;美國(1983)0.6 人,

1987 年為 0.4 人;日本(1978)為 0.77 人,1988 年為 0.66 人;中華民 國(1979)為 1.23 人,1989 年為 1 人。

各國住宅內部設備自有率:英國(1984)有 97﹪的浴室及衛廁;

美國(1983)有 98.34﹪的廚房及 97.11﹪的浴室;日本(1988)有 98.3

﹪的廚房、91.2﹪的浴室及 96.9﹪的衛廁;中華民國(1989)有 98.63

﹪的廚房,98.27﹪的浴室,97.34﹪的衛廁,99.37﹪的瓦斯,84.83﹪

的自來水。詳見下列各表。

表2-1-1 平均每一住宅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M2

國別 英國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中華民國

年度 1975 1988 1970 1987 1978 1988 1975 1985 1979 1989 M2/住宅 -- 95 -- 153.6 80.28 89.95 48 72.6 81.6 100.8

表2-1-2 平均每一住宅之居住人數 單位:人數

國別 英國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中華民國

年度 1985 1988 1983 1987 1978 1988 1975 1985 1979 1989 人/住宅 3 3.12 2.82 2.12 3.48 3.2 5.5 4.4 4.71 4.07

表2-1-3 平均每一房間之居住人數 單位:人數

國別 英國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中華民國

年度 1985 1988 1983 1987 1978 1988 1975 1985 1979 1989 人/房間 0.6 0.5 0.6 0.4 0.77 0.66 -- -- 1.23 1

表2-1-4 各國住宅內部設備自有率 單位:﹪

國別 英國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中華民國

年度 1984 1983 1988 -- 1989 廚房 -- 98.34 98.3 -- 98.63 浴室 97 97.11 91.2 -- 98.27

衛廁 97 -- 96.9 -- 97.34

瓦斯 -- -- -- -- 99.37

自來水 -- -- -- -- 84.83

而陳建仁(1992)在探討台北都會區住宅品質標準之研究中,主 要依據住宅品質現況、現有法規規定及住戶對於住宅品質的基本要 求,分別擬定台北都會區最低及較適的品質標準,並以60 及 80 分表 示,藉此表示台北都會區歷年的住宅品質演進狀況。住戶的品質有逐 年上升的趨勢,不過住戶的品質分數僅較最低標準 60 分為高。而透 過實証研究,得知支持所得水準及家庭組成結構(戶內人口數)為影 響住宅品質水準及標準訂定之因素。洪幸妙(1992)則在探討住宅管 理維護對住宅品質之影響研究中,依據一般民間住宅及國民住宅不同 的管理維護方式,在台北都會區選取七個研究個案,對個案不同的管 理維護方式與住宅品質狀況做一調查,並藉著問卷抽樣調查的方法,

資料來建立住宅管理維護影響住宅品質之迴歸分析模式,分析之模式 主要有二,其一為建立住宅屬性、住戶屬性及管理維護屬性影響住宅 品質之迴歸模式,其二為將住戶滿意之問卷變項透過因子分析技術,

選出主要之因子,做為迴歸分析模式之自變項。根據本研究之初步結 果顯示,模式一以屋齡、費用線交率、住宅安全措施等項目,對於住 宅品質之滿意度影響較為顯著,模式二則以管制公約、公共設施、管 理費等因子,對住宅品質滿意度之影響較為顯著。

嘉義縣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中(1998),擬定嘉義縣最低居住品 質標準為,不同居住人數所考慮的住宅格局不盡相同,居住人數為四 人,住宅格局以三、四房二廳一廚二衛為主;居住人數為五人,住宅 格局以三、四房二廳一廚二、三衛為主;居住人數為六人,住宅格局 以三、四、五房二廳一廚二、三衛為主。

台南縣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中(1996),擬定台南縣最低居住品 質標準為,每住宅單位居住戶數為 1(戶/宅);家戶居住空間水準為 36(坪/戶),10(坪/人);家戶居室水準為 1(間/人);住宅自有率應 為90﹪。

桃園縣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中(1996),擬定桃園縣最低居住品 質標準為家戶居住空間水準為30-35(坪/戶),應包含臥室 4 間、客廳 1 間、飯廳 1 間、廚房 1 間、浴室 1 間、廁所 2 間,主臥室面積至少 4-6 坪(含壁櫥),其他臥室 3-5 坪。

高雄市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中(1996),擬定高雄市最低居住品 質標準為,每住宅單位居住戶數為 1(戶/宅);家戶居住空間水準為 40(坪/戶),12(坪/人);家戶居室水準為 1(間/人);住宅自有率應 為80﹪。

高雄縣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中(1996)擬定高雄縣最低居住品質 標準為家戶居住空間水準為 40(坪/戶),10(坪/人),每人 1.3 間房 間。

花蓮縣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中(1998),擬定花蓮縣最低居住品 質標準為,市中心區以外之都市地區住宅面積最低標準為 36 坪,鄉 村地區的市街公寓為40 坪,透天獨棟房屋為 50 坪。居住空間最低標 準,主臥房面積至少為 4 坪;其他臥房,18 歲以上 1(室/人),6-18 歲同性別者1/2(室/人),6 歲以下不分性別 1/2(室/人),面積至少應 有3 坪;住宅自有率應為 100﹪。

新竹縣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中(1996),擬定新竹縣最低居住品 質標準為,有關臥室方面,主臥房面積至少為 3.025 坪,未滿 5 歲之 兒童可容納一人於同室;其他臥房,6-17 歲同性別者 1/2(室/人),成 年人應各有 1(室/人),面積至少應有 2.27 坪;餐室方面,每家庭應 具備餐室兼廚房,餐室規模視家庭人數分2.27 坪與 3.025 坪兩種。

澎湖縣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中(1998),對澎湖縣最低住宅及居 住標準的建議為:平均每住宅單位居住戶數為 1(戶/宅);每人居住 最小面積應為 9.6 坪;每人擁有房間數則應維持 1.3 間;至於住宅自 有率則應為 83﹪。

台中縣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中(1996),每一戶最低應有 32 坪,

每住宅單位應有 4 間臥室

彰化縣住宅建設計劃之規劃中(1998),擬定彰化縣之住宅及居 住最低標準為:住宅面積最低標準為彰化縣都市地區住宅規模為每單 位住宅面積36 坪,而非都市地區的市街公寓為 40 坪,透天獨棟房屋 50 坪。空間標準為每住宅單位至少應有三間臥房,客、餐廳及廚房的 自用率為百分之百;臥室間數則依彰化縣平均單位家宅擁有3.9 間居 室。

表2-1-5 各縣市住宅建設計畫最低住宅及居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