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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二節 住宅消費水準

在住宅消費水準方面,大致可分為兩個部分來討論,即住宅價格 與住宅負擔能力等,分別說明如下。

一、住宅價格

在住宅價格方面,可探知影響住宅價格之因素及特徵價格函數之 建立。黃啟福(1983)在分析台北市松山、大安、古亭三區的住宅價 格時,運用自行調查資料配合國泰建設69 年及 70 年的住宅資料之房 價作為房屋現值轉換數據,以限制條件下的 Box-Cox 轉換的函數型 態,建立住宅的特徵價格函數。

羅國銘(1986)在其「住宅特質之消費行為分析」一文中,建立 住宅特徵與住宅價格之特徵價格函數,僅是使用 Rosen(1974)所提 特徵價格理論的第一階段。該文以線型、半對數及雙對數等三種特徵 價格函數形式進行分析,其實證結果以線型及半對數函數形式較佳。

本研究結果顯示,一樓層的住宅價格高於其他樓層,而四樓層住宅對 房價有負面的影響,此與現實情形相符,由於中國人迷信之故,多數 人較不願意購買四樓層之住宅;人口密度對住宅價格之影響為負且達 顯著水準;住宅與工作地點距離對住宅價格有顯著影響,係數符號為 負。

而劉振誠(1986)在探討住宅價格影響因素之研究中,則選取 24 個原始說明變數,經由主成份分析模式,得出八個住宅價格主成份解 釋指標,其解釋變異能力合計達 83.41﹪。又進一步地建立個別變數 與住宅價格之複迴歸模式,結果顯示以建坪、所屬樓層別、建築型態、

商住比、至市中心區之距離、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與教育程度等七個 變數所配適之方程式最佳。

梁豐裕(1987)則運用高雄市民國 73 年及 74 年推出銷售的住宅 價格與住宅屬性相關資料並依據住宅型態的分類方式將高雄市的透 天處與公寓大樓分開估算,並以線性、半對數線型及對數線型等三種 函數型態來分別建立住宅價格與住宅屬性間的關係。研究結果顯示,

透天厝與公寓大樓的特徵價格函數有顯著的差異。

而林祖嘉(1990)在針對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房租與房價關 係進行研究時,透過建立特徵房價與房租函數的方式來進行實証研

劉秀玲(1992)在台北市住宅品質對住宅價格影響關係之探討 中,試圖運用直線型、半對數型、逆半對數型及雙對數型複迴歸模式 來探討住宅品質對住宅價格之影響,藉以了解台北市之住宅狀況。經 實證結果發現:在戶的品質方面,品質呈逐年提昇的趨勢;在棟的品 質方面,歷年來品質並無明顯;在鄰里小環境方面,品質逐年降低;

在鄰里大環境方面,72 年以前新舊市區之品質差異蠻大,但之後則趨 於一致。將以上之實証結果與調整後之價格進行迴歸分析,得出樓地 板面積、結構、住宅類型以及市中心之遠近對價格有顯著影響。最後 從迴歸方程式中的 Beta 係數求取戶、棟、鄰里小環境及鄰里大環境 之權重,而得知台北市之住宅總品質,乃有逐年緩慢降低的趨勢,而 住宅價格卻逐年上揚,這顯示台北市住宅價格提昇的原因中,非住宅 品質因素佔了相當重要的地位。

張曦方(1994)則在住宅樓層價差之探討中,指出住宅價格主要 乃是由平面價差與之體價差組合,並受供、需面的交互作用競價而 成,對於位在同一塊基地上的各層樓而言,亦會因不同的空間屬性組 合而產生不同的價格水準。研究結果顯示,在供給面:訂定樓層價差 主要依據乃是根據既有的區域市場供給面平均價差水準,再以產品的 個體差異性採評點加總法做價格上的調整。需求面:影響樓層之選擇 因素有居民屬性之年齡別、家庭成員組成不同等。而在考量價格的高 低、負擔能力因素與不考量價格的條件下,消費者選擇樓層的偏好並 無多大改變,可見得,樓層間的價格差異並不是決定選購樓層的主要 考量因素。

楊宗憲(1995)在探討住宅價格指數之研究中,就台北市成屋屬 性進行分析,應用民國77 年至 82 年太平洋房屋及信義仲介公司之成 交案例,運用半對數型特徵價格方程式來分別估計各年度間住宅價格 之間的關係;在各分析年度當中登記總面積、衛浴設備套數、所在樓 層、所在樓層平、區位均有顯著影響。

而林國民(1996)的研究主要是探討影響高雄市住宅價格的隱含 屬性,以及影響隱含屬性的需求因素,應用民國 83 年 9 月至 12 月附 屬於「高雄市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案之住宅問卷調查資料,以特徵 價格法進行實証分析,研究結果指出,高雄市透天住宅與公寓大樓之 特徵價格方程式結構上卻有差異存在,而不論是透天住宅或公寓大 樓,建坪面積、使用類別與距市中心距離等三項屬性,影響高雄市住 宅市場價格的主要且共同的因素。

二、住宅負擔能力

由於住宅負擔能力的意義較為抽象,至今尚未有一明確之定義,

所以先就住宅負擔能力作解釋。Weicher(1977)對於住宅負擔能力的 定義為:家庭支付新屋中位價格(Median New Home Price)所需償還的 貸款金額是否小於家庭所得之 25﹪來決定,若大於 25﹪則表示存在 付不起(Unaffordable)的問題,若小於 25﹪則表示付得起。Whitehead

(1991)亦曾指出,住宅負擔能力為家庭住宅支出與其所得間之關 係。而根據曾平毅(1994)對其初步的定義:係指一購屋者在其生活 環境或地區對其所喜好之房屋,能以其經濟資源擁為其所有之力量,

廣義的說,擁屋能力亦可視為一群人在其生活社區中,能佔有一個合 理房屋的機會。

而 Maisel(1987)亦在其一本有關不動產金融的論著中,在什麼 是扺押貸款?一節裡,對於負擔能力(Afforability)作了說明:即為所 得以每期償還金額對於購買財產的限制謂之。並提出影響負擔能力的 因素有三:所得限制、每期償還總額、及貸款額度比等。

Betrand(1991)為一分析各國住宅負擔能力的文獻,尤其是開發 中國家,主要對於住宅負擔能力作了以下定義:

a 價格負擔能力(Price Affordability)

即常用之 PIR 指標。而住宅價格則是由市場所決定。

b 信用負擔能力(Credit Affordability)

即 Maisel(1987)所提及貸款償付額佔所得的比例。

在國內住宅負擔能力之相關研究上,鄧建民(1985)在探討台灣 地區住宅需求之研究中,運用「特徵價格(Hedonic Price)」理論及「永 久所得(Permament Income)」假說,以台灣地區為實証範圍,內容包 括:住宅消費支出與房租負擔能力、建立住宅需求模式、並分析所得 彈性和價格彈性、以低收入家庭標準之界定與其住宅需求之估計。有 關住宅負擔能力之研究,僅為本文之一部份,依其分析內容,所討論 者應屬「住宅費用負擔能力」,結果顯示:就住宅租金而言,總體而 言,台灣地區之住宅租金水準是普遍偏低的。其次,就住宅消費支出 佔經常性收入之比均維持在19﹪上下來看,可得知台灣地區之住宅消 費支出乃隨所得之增加而提高,故當所得增加時,消費支出將維持於 所得之一定比例。

居住者以累積的認知經驗、意象及經濟能力,表現在其選擇的住宅 上,而認知性則會受到其居住者屬性所影響,如教育程度、年齡、收 入、職業、社會階級等。其研究結果發現,住宅面積與家庭收入成比 例趨勢,住宅類型方面,居住於樓以上大廈,其家庭收入較高,連棟 式住宅其家庭收入趨向於低所得。而且家庭月收入在六萬元以上者較 有購屋之計畫,收入愈低愈無購屋計畫。而在購宅能力的衡量上,指 出家庭購宅能力的主要決定因素為國民所得水準與房屋價格水準。其 研究結果顯示:台北市之房價指數成長是大於所得指數之成長,且與 房地產景氣情形呈相反現象,即當房地產市場景氣熱絡時,市民之購 宅能力降低,而房地產景氣蕭條時,則購宅能力較高。整體而言,台 北市民之購宅能力有逐年下降現象,且於景氣高峰時有明顯下降情 形。

曾平毅(1994)則在探討都會擁屋能力之研究時,先以條件設定 假設方式,求得台北都會區房價所得比之合理基準值,再運用標準住 宅觀念以面積、單價二變數設定出各分區之基準房價,最後再所定義 之 AP 指標(即都會區內的家戶在實際住宅供應市場、金融條件及政 府政策影響下,以其所得可以買得起基準房屋之家戶比例)作為房價 支付能力的指標,其實證結果為以捷運興建後可及性改善後,可刺激 擴大後之都會區範圍低價房屋的供給增加,造成基準房價下降,進而 使擁屋能力提高。

徐珮倫(1996)在台中市民擁屋能力的研究主題上,先推估出住 宅特徵價格函數,並使用固定的住宅品質價格模式,設定五種不同價 位之住宅的品質內容,以分析歷年住宅品質的變化,再與家庭年所得 做比較,來探討擁屋能力的問題。實證結果顯示,整體而言,台中市 的住宅在七十一年到八十二年期間,住宅品質已有改善,而高價位住 宅品質有非常顯著的提昇,且品質的提昇是造成高價位住宅價格上漲 的主要原因。

薛立敏、陳繡里(1996)則以住宅自有率為中心,探討其與房價、

購屋能力及擁屋行為間的相互關係,認為所得上升、繼承財產、接受 贈與及貸款條件改善可以提昇購屋能力,而房價上升為造成購屋能力 下降的主因,其建構房價所得比、購屋負擔比及貸款成數三個指標來 分析住宅負擔能力的變化,並以不同年齡層的分類來分析不族群的住

購屋能力及擁屋行為間的相互關係,認為所得上升、繼承財產、接受 贈與及貸款條件改善可以提昇購屋能力,而房價上升為造成購屋能力 下降的主因,其建構房價所得比、購屋負擔比及貸款成數三個指標來 分析住宅負擔能力的變化,並以不同年齡層的分類來分析不族群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