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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第五章 居住合宜標準與住宅消費水準之研擬

第一節 專家學者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本研究整理了歷年台灣地區及三大都市的居住及住宅支出狀況 以及部分家戶問卷調查結果提供專家學者參考,於本年(89 年)6 月 15 日至 7 月 10 日間進行郵寄問卷調查,問卷內容包含(1)訂定居住 合宜標準及住宅消費水準應包含之項目(2)居住合宜標準之建議(3)

住宅消費水準之建議。本研究選定之 27 位專家學者為實際擔任住宅 相關業務之政府單位主管,具住宅專長之學者以及建築投資業。共回 收19 份問卷,回收率為 70.4﹪。

在受訪之 19 位專家學者中有 13 位男性,6 位女性,年齡分布在 36 至 57 歲之間,其中 46 至 50 歲有 8 人佔 42.1%,從事公職公教人 員的有8 人,佔 42.7%,擔任教職的有 7 人,佔 36.8%,另有 4 人(21.1

﹪)從事商業;在專業領域方面有 11 位專家學者表示擅長都市計畫 佔 57.8%,另外則是建築、地政各有 4 人,各佔 21.1%。

一、居住合宜標準及住宅消費水準應包含之項目

在居住合宜標準應包含之項目方面,所有專家均表示「平均每人 樓地板面積」必須列入訂定之項目,超過70%的專家認為「平均每戶 住宅面積」、「平均每住宅單位房間數」、「平均每人擁有房間數」、耐 震係數、海砂屋證明、寬頻網路設備、CABLE 設備及廚餘處理器設備 也需列入標準之中;而「主臥室面積」及「其他臥室面積」則不到四 成之專家認為應該納入訂定項目(表 5-1-1)。

以上資料顯示,可能因為正值資訊發達及重視環保的世代,專家 學者對於居住合宜標準之要求已不再侷限於擁有空間之大小,對於寬 頻網路、有線電視及廚餘處理器等也視為居住必需之設備。另外,專 家學者對於建築物結構安全性也相關重視,因此耐震係數、海砂屋證

至於住宅消費水準,近95%專家認為應訂定「房價所得比」,89.5

二、專家學者對居住合宜標準建議

(一)平均每住宅面積及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

在戶量 3 人「平均每住宅單位」中,認為應有 30 坪的有 5 人 最多,佔 26.3%,而選擇 30 坪至 40 坪之間有 15 人佔 79﹪,平均 坪數為 33.84 坪,中位數為 35 坪。在「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中,

認為應有 10 坪的有 6 人佔 33.3%,為最多專家認為適合的坪數,而 表示應在 10 坪以上有 8 人佔 44.2﹪,平均坪數為 10.74 坪,中位 數為 10 坪。在「每住宅單位應有房數」中,專家認為應有 3 間房 間的有 12 人佔 70.6%,而認為應有 3 間以上有 4 人佔 23.52%,平 均間數為 3.33 間,中位數為 3 間。

在戶量 4 人「平均每住宅單位」中,認為應有 35-45 坪的專家 有 11 人,佔 57.8%,其中又以選擇 40 坪的人數最多有 5 人佔 26.3%

最多,平均數為 42.79 坪,中位數為 40 坪。在「平均每人樓地板 面積」中,專家認為需在 9 坪及 9 坪以上的有 15 人佔 83.3%,其中 以選擇 10 坪有 5 人比例最高佔 27.8﹪,平均數為 10.64 坪,中位 數為 10 坪。在「每住宅單位應有房數」中,大多數的專家都認為 應有 4 間(68.4%),而 4 間及 4 間以上的比例共佔有 84.2%,平 均數為 4.19 間,中位數為 4 間。

表5-1-2 專家學者建議平均每住宅單位之次數分配表

戶量3人 戶量4人

坪數 次數 百分比 坪數 次數 百分比

22.5 1 5.3 23 1 5.3

24 1 5.3 34 1 5.3

28.5 1 5.3 36 3 15.8

30 5 26.3 40 5 26.3

32 1 5.3 45 3 15.8

35 2 10.5 48 1 5.3

36 3 15.8 50 3 15.8

38 1 5.3 55 1 5.3

40 3 15.8 60 1 5.3

50 1 5.3

總和 19 100.0 總和 19 100.0

平均數 33.84 平均數 42.79 中位數 35.00 中位數 40

表5-1-3 專家學者建議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之次數分配表

戶量3人 戶量4人

坪數 次數 百分比 坪數 次數 百分比

5 1 5.5 5 1 5.5

7.5 1 5.5 7 1 5.5

8 1 5.5 8.5 1 5.5

9.5 1 5.5 9 3 16.7

10 6 33.3 10 5 27.8

10.7 1 5.5 12 3 16.7 11.6 1 5.5 13 1 5.5

12 2 11.1 15 3 16.7

13 1 5.5

14 1 5.5

15 2 11.1

總和 18 100.0 總和 18 100.0

平均數 10.74 平均數 10.64 中位數 10 中位數 1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5-1-4 專家學者建議每住宅單位應有房數之次數分配表

戶量3人 戶量4人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2.88 1 5.89 3 1 5.3

3 12 70.6 3.04 1 5.3

4 2 11.76 3.5 1 5.3

4 13 68.4

5 2 11.76

6 3 15.8

總和 17 100.0 總和 19 100.0

平均數 3.33 平均數 4.19 中位數 3 中位數 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每單位客廳數、餐廳數、衛浴數

表 5-1-5 顯示,在戶量 3 人「每住宅單位之客廳數中」,認為 應有一間客廳的學者有 17 人佔 94.4%,平均間數為 1.01 間,中位 數為 1 間。在「每住宅單位之餐廳數中」,也有 17 人認為應有一 間餐廳,平均間數為 1.01 間,中位數為 1 間。在「每住宅單位之 衛浴數」中,認為應有 2 間的有 10 人佔 52.6%,是最多學者認為最 適合的衛浴套數,其次為 1.5 間的 5 人佔 26.3%,平均間數為 1.74

在戶量 4 人「每住宅單位之客廳數中」,認為應有一間客廳的 學者人數最多有 13 人佔 72.2%,平均數為 1.19 間,中位數為 1 間。

在「每住宅單位之餐廳數中」,認為應有一間餐廳的學者有 15 人 佔 83.3%,平均數為 1.08 間,中位數為 1 間。在「每住宅單位之衛 浴數」中,認為應有 2 間以上的有 17 人佔 89.4%,大部分的專家都 認為應有 2 間的衛浴設備,有 13 人佔 68.4%,故 2 套衛浴設備應是 在戶量 4 人時最適合的衛浴套數,平均數為 2.11 套,中位數為 2 套。(表 5-1-5)

表5-1-5 專家學者建議每住宅單位之客廳數、餐廳數、衛浴數之次數分配表 戶量 3 人

戶量4人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1 17 94.4 1 13 72.2 1.2 1 5.56 1.5 3 16.7

2 2 11.1

總和 18 100.0 總和 18 100.0

平均數 1.01 1.19

客廳數

中位數 1 1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1 17 94.4 1 15 83.3 1.2 1 5.56 1.2 1 16.7 總和 18 100.0 總和 18 100.0

平均數 1.01 1.08

餐廳數

中位數 1 1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1 3 15.8 1 1 5.3

1.5 5 26.3 1.5 1 5.3 2 10 52.6 2 13 68.4 2.5 1 5.3 2.5 1 5.3

3 3 15.8

總和 18 100.0 總和 18 100.0

平均數 1.74 2.11

衛浴數

中位數 2 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平均每人擁有之房間數及臥室面積

在「平均每人擁有之房間數」中,認為應有一間房間的有 13 人佔 81.25%,平均間數為 1.11 間,中位數為 1 間;在「主臥室面 積」中,有 11 位專家認為最適合的坪數在「6-8 坪之間」佔 68.75%,

平均坪數為 7.41 坪,中位數為 8 坪;在「其他臥室面積」中,專

家認為適合的坪數分布範圍較廣,有六位專家認為是 4 坪佔

37.5%,故 4 坪是較多專家選擇的一項,而大多數的專家都認為至 少要有 4 坪及 4 坪以上,共佔 93.75%,平均坪數為 7.91 坪,中位 數為 5.25 坪。

在戶量 4 人「平均每人擁有之房間數」中,認為應有一間房間 的有 12 人佔 70.6%,平均數為 1.07 間,中位數為 1 間。(表 5-1-6)

在「主臥室面積」中,有 13 位專家認為最適合的坪數在「6-10 坪 之間」佔 81.3%,其中以 8 坪及 10 坪各佔 25%及 31.3%最多,平均 數為 8.14 坪,中位數為 8 坪。(表 5-1-7)在「其他臥室面積」中,

有 14 位專家認為應在 4 坪以上,佔 87.5%,故其他臥室之面積至少 需在 4 坪以上,平均數為 9.38 坪,中位數為 5.25 坪。(表 5-1-8)

表5-1-6 專家學者建議平均每人擁有之房間數之次數分配表

戶量3人 戶量4人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間數 次數 百分比

0.96 1 6.25 0.8 1 5.9

1 13 81.25 1 12 70.6

1.7 1 6.25 1.2 2 11.7

2 1 6.25 1.5 2 11.7

總和 16 100.0 總和 17 100.0 平均數 1.11 平均數 1.07 中位數 1 中位數 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5-1-7 專家學者建議主臥室面積之次數分配表

戶量3人 戶量4人 坪數 次數 百分比 坪數 次數 百分比

4.54 1 6.25 4.24 1 6.25

5 1 6.25 5 1 6.25

6 4 25.0 6 3 18.8

8 7 43.75 8 4 25

9 1 6.25 9 1 6.25

10 5 31.3

10 2 12.5

12 1 6.25

總和 16 100.0 總和 16 100.0

平均數 7.41 平均數 8.14

中位數 8 中位數 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5-1-8 專家學者建議其他臥室面積之次數分配表

戶量3人 戶量4人 坪數 次數 百分比 坪數 次數 百分比

3.03 1 6.25 2.6 1 6.25

4 6 37.5 3.5 1 6.25

5 1 6.25 4 3 18.8

5.5 1 6.25 4.5 1 6.25

6 1 6.25 5 2 12.5

7 1 6.25 5.5 1 6.25

10 1 6.25 7 1 6.25

14 1 6.25 8 1 6.25

16 2 12.5 14 1 6.25

20 1 6.25 16 1 6.25

18 1 6.25

24 1 6.25

25 1 6.25

總和 16 100.0 總和 16 100.0

平均數 7.91 平均數 9.38

中位數 5.25 中位數 5.2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5-1-9 專家學者對於居住合宜標準建議表

戶量三人 戶量四人 項目

平均數 中位數 集中 範圍

平均數 中位數 集中 範圍

專家認為應列 入合宜標準之

百分比 平均每戶住宅面積

(坪)

33.84 35 30-36 42.79 40 36-45 84.2 平均每人樓地板面

積(坪)

10.74 10 10-12 10.64 10 9-12 100 每住宅單位應有之

房間數(間)

3.33 3 3 4.19 4 4 84.2 每住宅單位之客廳

數(間)

1.01 1 1 1.19 1 1 - 每住宅單位之餐廳

數(間)

1.01 1 1 1.08 1 1 - 每住宅單位之衛浴

數(間)

1.74 2 1.5-2 2.11 2 2 - 平均每人擁有之房

間數(間)

1.11 1 1 1.07 1 1 73.7 主臥室面積(坪) 7.41 8 6-8 10.01 8 8-10 42.1 其他臥室面積(坪) 7.91 5.25 4-6 9.38 5.25 4-5 31.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專家學者對住宅消費水準建議

(一)房價所得比

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大部分的專家認為應該在 5-7 倍的年所 得之間(66.6%),而平均的房價所得比為 7.03 倍,中位數為 6 倍年所得,相較於其他兩都市的房價所得比,顯示出台北的房價是 三大都市之中大家認為最昂貴的;高雄市的房價所得比,大部分專 家認為應在 4-5 倍之間,佔有 66.6%,平均房價所得比為 4.98 倍,

中位數為 4.5 倍年所得;台中市的房價所得比與高雄市相當,大部 分的專家認為應在 3.5-5 倍之間(77.7%),而平均房價所得比為 5.19 倍,中位數為 5 倍年所得。

表5-1-10 專家學者對房價所得比之建議

台北市 高雄市 台中市 房價所

得比

次數 百分比 房價所 得比

次數 百分比 房價所 得比

次數 百分比 4.3 1 11.1 3.25 1 10 3.25 1 11.1 5.0 2 22.2 3.5 1 10 3.5 2 22.2 6.0 2 22.2 4 2 20 4.5 1 11.1 7.0 2 22.2 4.5 2 20 5 3 33.3 8.0 1 11.1 5 2 20 7 1 11.1 15.0 1 11.1 6 1 10 10 1 11.1 10 1 10 總和 9 100.0 總和 10 100.0 總和 9 100.0 平均數 7.03 平均數 4.98 平均數 5.19

中位數 6 中位數 4.5 中位數 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租金佔每月所得百分比

專家對台北市租金佔每月所得的比例有較分歧的意見,而以 20

%-30%之間者為多(61.6%),但平均數為 21.23%,中位數為 20%,略高於其他兩都市;專家認為高雄的租金所得比在三大都市 中為最低者,有 64.3﹪的專家認為高雄之租金所得比以 10%-15%

最多,而平均數為 16.6%,中位數為 14%;台中市的租金所得比,

專家的意見較為分散,而以 20%-25%之間的比例較多(40%),

其他意見分散於 10%-30%之間,平均數為 18.83%,中位數為 19

%。

表5-1-11 專家學者對每月租金佔每月所得百分比建議

台北市 高雄市 台中市 租金佔所得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租金佔所得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租金佔所得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15﹪ 2 15.4 10﹪ 2 14.3 10﹪ 1 6.7 16﹪ 2 15.4 12﹪ 3 21.4 12﹪ 1 6.7 19﹪ 1 7.7 13﹪ 2 14.3 13.5﹪ 1 6.7 20﹪ 3 23.1 15﹪ 2 14.3 15﹪ 3 20.0 25﹪ 3 23.1 20﹪ 1 7.1 18﹪ 1 6.7

22.5﹪ 1 7.1 19﹪ 1 6.7 25﹪ 2 14.3 20﹪ 3 20.0

25﹪ 3 20.0 30﹪ 2 15.4

28﹪ 1 7.1

30﹪ 1 6.7 總和 13 100.0 總和 14 100.0 總和 15 100.0 平均數 21.23﹪ 平均數 16.60﹪ 平均數 18.83﹪

中位數 20﹪ 中位數 14﹪ 中位數 1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住宅消費支出佔總所得百分比

專家對三大都市的消費支出所得比的建議相當的分歧,在三大 都市中以台北市的平均數 22.13%,中位數 19%最高,台中市的平 均數 20.21%,中位數 18.5%次之,高雄市的平均數 19.88%,中 位數 16%最低。(表 5-1-12)

表5-1-12 專家學者對住宅消費支出佔總收入百分比建議

台北市 高雄市 台中市 住宅消費佔

所得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住宅消費佔 所得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住宅消費佔 所得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14﹪ 1 8.3 10﹪ 2 15.4 12﹪ 1 7.1 16﹪ 1 8.3 12﹪ 1 7.7 13﹪ 1 7.1 17﹪ 1 8.3 13.5﹪ 1 7.7 15﹪ 3 21.4 17.5﹪ 1 8.33 14﹪ 1 7.7 16﹪ 1 7.1

18﹪ 2 16.7 15﹪ 1 7.7 17﹪ 1 7.1 20﹪ 2 16.7 16﹪ 1 7.7 20﹪ 2 14.

25﹪ 1 8.3 20﹪ 2 15.4 25﹪ 3 21.4 30﹪ 1 8.3 28﹪ 1 7.7 30﹪ 1 7.1

30﹪ 1 7.7 35﹪ 2 16.7

35﹪ 2 15.4

35﹪ 1 7.1 總和 12 100.0 總和 13 100.0 總和 14 100.0 平均數 22.13﹪ 平均數 19.88﹪ 平均數 20.21﹪

中位數 19﹪ 中位數 16﹪ 中位數 18.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5-1-13 專家問卷之住宅消費水準建議表

台北市 高雄市 台中市 平均

中位 數

集中 範圍

平均 數

中位 數

集中 範圍

平均 數

中位 數

集中 範圍

專家認為 應列入標 準之百分

比 房價所得比

(倍)

7.03 6 5-7 4.97 4.5 4-5 5.19 5 3.5-5 94.7 每月租金佔每

月所得百分比

21.23 20 20-30 16.60 14 10-15 18.83 19 20-25 89.5 住宅消費支出

佔所得百分比

22.12 19 - 19.88 16 - 20.21 18.5 - 84.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專家問卷結果相關性分析

本研究利用相關檢定,以檢測不同地區之學者專家是否對居住合 宜標準以及住宅消費水準有不同之觀點。若兩者之間如有其相關性存

本研究利用相關檢定,以檢測不同地區之學者專家是否對居住合 宜標準以及住宅消費水準有不同之觀點。若兩者之間如有其相關性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