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住宅供給狀況之解析
第四節 住宅特性
一 、 屋 齡
根 據 研 究 , 我 國 住 宅 遭 拆 除 時 之 平 均 屋 齡 為 25 年 ( 陳 瑞 鈴 , 2001)。本 研 究 以 屋 齡 30 年 為 分 界 線,分 析 國 內 各 縣 市 住 宅 之 屋 齡 , 以 了 解 新 舊 住 宅 之 分 佈 狀 況,以 掌 握 未 來 台 灣 地 區 較 可 能 進 行 住 宅 拆 除 與 興 建 之 區 位 。 本 研 究 參 考 營 建 署 94 年 「 住 宅 狀 況 調 查 」 有 關 住 宅 屋 齡 之 分 佈 比 例 、 彙 整 出 各 縣 市 之 各 類 住 宅 大 於 及 小 於 30 年 之住 宅 比 例 ; 再 以 各 縣 市 94 年 底 之 住 宅 存 量 為 基 準 , 計 算 各 縣 市 之 各類 住 宅 中 屋 流 大 於 及 小 於 30 年 之 住 宅 數 量 , 並 彙 整 如 表 2-4。
1. 台 灣 地 區 屋 齡 超 過 30 年 以 上 的 住 宅 約 142 萬 宅( 19.4%):其 中,
數 量 最 多 者 位 於 台 北 縣 市、高 雄 市( 約 15~20 萬 宅 ),其 次 是 高 雄 縣 、 台 南 縣 、 彰 化 縣 ( 約 8.0~9.3 萬 宅 ) , 再 者 為 屏 東 縣 、 桃 園 縣 、 台 中 縣 ( 約 6.4~7.5 萬 宅 ) 。
第二章 台灣地區住宅供給狀況之解析
大量客製化之開放式住宅系統原型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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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屋 齡 超 過 30 年 以 上 的 住 宅 數 量 以「 連 棟 透 天 」為 最 多,約 48 萬 宅 ( 18.9%) : 其 中 , 主 要 分 佈 於 南 部 的 高 雄 市 縣 ( 約 6.7、 3.7 萬 宅 ) , 其 次 是 中 部 的 彰 化 縣 、 台 中 縣 市 ( 約 2.8~3.9 萬 宅 ) , 再 者 是 北 部 的 桃 園 縣 、 台 北 市 ( 約 3.6、 3.1 萬 宅 ) 。
3. 屋 齡 超 過 30 年 以 上 的 住 宅 數 量 以 「 傳 統 農 村 住 宅 」 為 次 多 , 約
34 萬 宅( 54.1%):其 中 , 最 主 要 分 佈 於 中 南 部 的 彰 化 縣 、 雲 林
縣 、 嘉 義 縣 、 台 南 縣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 約 2.3~5.7 萬 宅 ) ; 北 部 則 以 台 北 縣 最 多 ( 約 4.2 萬 宅 ) 。4. 屋 齡 超 過 30 年 以 上 的 住 宅 數 量 以 「 獨 棟 住 宅 」 為 第 三 多 , 約 30 萬 宅 ( 22.0%) : 其 中 , 最 主 要 分 佈 於 南 部 的 高 雄 市 縣 、 屏 東 縣
( 約 2.4~4.6 萬 宅 ) ; 其 次 是 台 北 市 ( 約 2.5 萬 宅 ) ; 再 者 為 中 北 部 的 桃 園 縣 、 台 中 市 縣 ( 約 1.3~1.8 萬 宅 ) 。
二 、 住 宅 單 元 面 積 、 房 間 數
我 國 過 去 所 開 發 興 建 的 住 宅 , 其 住 宅 單 元 面 積 及 房 間 數 逐 年 上 升 。 為 掌 握 近 來 開 發 興 建 的 住 宅 規 模 , 本 研 究 擷 取 營 建 署 94 年 「住 宅 住 況 調 查 」 中 興 建 於 85 至 94 年 間 之 住 宅 資 料 ( N=2,418 戶 ) , 進 行 各 縣 市 、 各 類 住 宅 之 平 均 面 積 及 房 間 數 之 統 計 , 結 果 如 表 2-5。
1.
85-94 年 期 間 台 灣 地 區 興 建 之 住 宅 , 其 單 元 平 均 面 積 為 47.5 坪 、
平 均 房 間 數 為 3.7 間:其 中,住 宅 單 元 平 均 面 積 以 南 部 的 嘉 義 縣、高 雄 縣、及 北 部 的 宜 蘭 縣 為 最 大( 60.0-61.9 坪 );而 以 北 部 的 台 北 縣 市 、 基 隆 市 為 最 小 ( 33-37 坪 ) 。 住 宅 平 均 房 間 數 亦 呈 現 類 似 的 現 象 , 最 多 達 4.0-4.3 間 , 最 小 為 2.9-3.2 間 。
2. 「 連 棟 透 天 」 住 宅 單 元 之 平 均 面 積 為 51.6 坪 、 平 均 房 間 數 為 3.9 間:其 中,住 宅 單 元 平 均 面 積 以 南 部 的 高 雄 市、嘉 義 縣、台 南 市 , 及 北 部 的 宜 蘭 縣 、 新 竹 縣 為 最 大 ( 60-66 坪 ) ; 而 以 北 部 的 台 北 縣 市 、 基 隆 市 為 最 小 ( 32-36 坪 ) 。 住 宅 平 均 房 間 數 呈 現 類 似 的 現 象 , 最 多 達 4.0-4.7 間 , 最 小 為 2.9-3.4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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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 寓 大 廈 」 住 宅 單 元 之 平 均 面 積 為 34.4 坪 、 平 均 房 間 數 為 3.1 間:其 中,住 宅 單 元 平 均 面 積 以 中 部 的 南 投 縣,及 南 部 的 嘉 義 縣、
高 雄 縣 、 澎 湖 縣 為 最 大 ( 48-53 坪 ) ; 而 以 北 部 的 宜 蘭 縣 、 新 竹 市 、 台 北 市 , 及 南 部 的 台 南 縣 為 最 小 ( 29-32 坪 ) 。 住 宅 平 均 房 間 數 呈 現 類 似 的 現 象 , 最 多 達 3.8-5.0 間 , 最 小 為 2.7-3.2 間 。 4. 「 獨 棟 住 宅 」 住 宅 單 元 之 平 均 面 積 為 61.0 坪 、 平 均 房 間 數 為 4.3
間:其 中,住 宅 單 元 平 均 面 積 以 中 南 部 的 台 中 市、嘉 義 縣、高 雄 縣 , 及 北 東 部 的 新 竹 縣 、 花 蓮 縣 、 宜 蘭 縣 為 最 大 ( 76-82 坪 ) ; 而 以 北 部 的 基 隆 市,中 部 的 彰 化 縣,南 部 的 台 南 市、澎 湖 縣 為 最 小( 38-50 坪 )。住 宅 平 均 房 間 數 呈 現 類 似 的 現 象,最 多 達 4.1-5.3 間 , 最 小 為 3.7-4.4 間 。
三 、 住 宅 單 元 之 平 均 購 建 總 價 、 平 均 單 價
本 研 究 擷 取 營 建 署 94 年 「 住 宅 住 況 調 查 」 中 興 建 於 85 至 94 年 間 之 住 宅 資 料 ( N=2,418 戶 ) , 並 進 行 各 縣 市 、 各 類 住 宅 之 平 均 購 建 價 格1及 單 位 面 積 之 平 均 價 格 , 結 果 如 表 2-6 及 圖 2-3。
1. 台 灣 地 區 85-94 年 期 間 興 建 之 住 宅 平 均 購 建 總 價 為 466 萬 元:其 中 , 以 連 棟 透 天 住 宅 為 最 高 、 499 萬 元 , 公 寓 大 廈 及 並 雙 併 住 宅 次 之、約 480 萬 元,再 者,為 獨 棟 住 宅、約 440 萬 元。就 縣 市 而 言,則 以 台 北 市 為 最 高,達 869 萬 元;台 北 縣、台 中 市、台 南 市 次 之 , 達 515-530 萬 元 。
2. 台 灣 地 區 85-94 年 期 間 興 建 之 住 宅 平 均 單 價 為 9.8 萬 元 / 坪 : 其 中 , 以 台 北 市 為 最 高 , 達 26.2 萬 元 / 坪 ; 台 北 縣 次 之 , 達 13.9 萬 元 / 坪;再 者,為 基 隆 市、桃 園 縣、新 竹 市、台 中 市、彰 化 縣 、 台 南 市 , 介 於 10-11 萬 元 / 坪 。
1 購 建 價 格 : 指 受 訪 戶 購 買 或 興 建 自 有 住 宅 時 所 支 付 費 用 , 包 含 建 築 物 座 落 之 土 地 價 值 , 附 屬 設 備 ( 僅 含 廚 、 浴 、 廁 之 必 要 設 備 ) 及 其 他 有 關 購 買 或 興 建 住 宅 之 ㄧ 切 必 要 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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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研 究 發 現 獨 棟 住 宅 之 平 均 購 建 總 價 與 平 均 單 價 似 乎 偏 低。本 研 究 認 為 受 訪 者 填 答 之 購 建 價 格 可 能 並 未 包 含 土 地 之 價 格 或 價 值。獨 棟 住 宅 住 戶 大 多 在 自 有 土 地 上、自 行 興 建 住 宅。由 於 興 建 住 宅 時,並 未 有 土 地 之 實 際 買 賣,因 此 無 法 估 算 其 土 地 交 易 價 格。這 些 數 值 可 能 只 反 應 了 獨 棟 住 宅 之 營 建 價 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