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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何謂保險

一、保險的定義與意義

依據保險法第 1 條:「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依據凌氤寶、康裕民與陳森松 (2005) 保險學概論一書所述,保險的意義可從以下 兩個觀點來論述: (1) 從法律的觀點: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由要保人支付保險 費給保險人,保險人則承諾被保險人將來遭受某種可能的損失時,負補償責任的 一種契約關係; (2) 從經濟的觀點:保險是一種自助互助的經濟制度。集合大多 數有遭遇相同危險可能之經濟單位,以公平合理的方法聚集資金,對約定的危險 事故所致之損失予以彌補或緩和,以確保經濟生活安定。

然而,並不是所有損失的事故皆能成為商業保險承保對象的保險事故,可保 危險 (insurable risk) 需符合以下條件: (1) 須有大量的「同質危險單位」:保險經 營係以「大數法則」 (the law of large number) 來預估可能發生的損失,當危險單 位數量越多,實際損失與預估損失差異越小,將使保險經營較為穩定; (2) 危險 所致損失之發生須為意外:須為無法控制的意外,因「大數法則」的基礎係建立 在隨機發生,故意行為導致之損失為可預期的結果,與「大數法則」基礎相斥; (3) 損失須為「明確」且「可衡量」的; (4) 損失機率須可有效預測:損失機率牽涉 保險成本的估算,倘無法預測將使保險難以經營; (5) 需有釀成個別經濟單位「重 大損失」之可能:損失足以造成當事人經濟困苦,才值得運用保險制度加以分攤,

倘損失程度過小將使理賠成本超過損失賠款; (6) 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須為個 別獨立:同一時間某一危險事故之發生,不會造成群體中多數危險單位的重大損 失; (7) 保險成本須合乎「經濟可行性」; (8) 須具有合法性(凌氤寶等,2005)。

二、保險的分類

保險的種類可依據以下不同原則進行分類:

(一)依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可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的承保事故指與個人生命或健康有關的一切危險,類型包括人壽保 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財產保險的承保事故指個人、家庭、企業 對其自有、使用或保管的動產或不動產、無形利益或法律責任等,發生毀損、減 失或貶值的風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2012;保險法)。

(二)以經營保險是否以盈利為目標,可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乃將危險強制集中,而轉移於某一隸屬政府之機構的一種社會安全 措施(凌氤寶等,2005),由政府以公權力強制推行的非營利性保險。社會救助係 由政府集結多數人的經濟力量來幫助少數人的各種損失,無繳費與給付關係,商 業保險強調繳費與給付間的關聯性,風險大小決定保費高低,社會保險介於二者 之間,沿用使用者付費原則,但捨棄保費這個含有風險精算意義的名詞(楊靜利,

2000)。

社會保險對於國民遭遇生育、老年、疾病、死亡、傷害、殘廢及失業等事故 皆提供保險,以保障國民最低收入安全,使社會平衡發展(柯木興,1998),包括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農民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等。

(三)如按執行力區分,可分為強制保險和非強制保險:

商業保險一般由個人意願決定是否購買,但是針對少數危險範圍較廣且對人 民利益有較大影響的保險標的,則應實行強制保險。強制保險又稱為法定保險,

係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或規定,規定範圍內之對象不論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 險,例如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

(四)按保險合同雙方的關係,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

原保險指要保人直接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保險標的如有損失,由保險人

直接對其負賠償責任,而再保險為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 之契約行為(保險法第 39 條),意即保險人於接受保險業務時,考量自身的承保 能力及分散風險,將承保責任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以確保經營安全 並可擴大承保能量,因此再保險又稱為「保險人的保險」(凌氤寶等,2005)。

三、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除了農作物以外,還包括禽畜、林業、漁業及設施 (Iturrioz, 2009) , 一般多被視為特殊的保險種類,因為農業的天然災害風險被視為不可分散風險 (undiversifiable risk) 。根據風險理論承保風險必須是獨立的隨機事件 (independent random events) ,然就農業災害風險而言,農作物、禽畜及漁業多有其最適生長環 境,以農作物來說,依適地適種原則需配合特定地理位置及氣候條件,因此產地 多具有高度集中性,天然災害經常會在短時間內造成大面積相毗鄰地區大規模損 失,故災害風險單位在災害事故及災害損失中,常具有高度時間與空間相關性,

導致多數被保險人同時提出理賠,難以分攤風險(蘇怡如、鄭美孌、王俊豪,2013)。

農業保險起源於西歐國家,以冰雹災害保險為開端,法國則於十八、九世紀 左右以互保協會與保險公司承作農作物冰雹災害保險,爾後保險制度逐漸傳播至 歐洲其他國家與美洲。早期的農業保險僅保障單一風險事故 (specific-risk 或 specified-peril) ,之後發展出聯合災害 (combined risk) 或一切災害 (all risk) 保險

(葉高陞,2002)。以下將針對農業保險的種類、價額決定方式及政府扮演的角色 等部分來進行探討。

依據世界銀行 (2009) 的資料,將農業保險分為三類: (1) 賠償基礎的農業保 險 (indemnity base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例如以損失的百分比、單位面積產量 損失為理賠基礎; (2) 指數基礎的農業保險 (index base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 例如以特定氣象條件作為理賠基礎; (3) 作物收入保險 (crop revenue insurance) : 以單位面積產量及價格或收入的損失來作為理賠基礎。

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之承保標的為農產品,而農產品需經過成長 營; (3) 公私合營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 (Stutley, 2011) 。

表 2-1 世界各地區農業保險市場的型態

孟加拉 (Sadhurin Beema Corporation) 、加拿大 (10 個省級政府農作物保險公司) 、賽普勒斯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南韓 (Korea National Insurance Corporation) 、印度 (Agriculture Insurance

Cooperation of India, AIC) 、尼泊爾 (DICGC)、菲 律賓 (the Philippines Crop Insurance Corporation, PCI) 、斯里蘭卡 (Agricultural and Agrarian Insurance Board) 、希臘 (Hellenic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 ELGA) 、伊朗

公私合

尼泊爾 (Small Farmer Cooperatives Limited (SFCL) 補助家畜信用保險)、巴基斯坦(作物保 險)、南韓、越南、泰國、美國

(續)表 2-1 世界各地區農業保險市場的型態

模式別 特性 國家

純粹由 私人保 險公司 經營

1. 投保比例較低 2. 承保風險的多樣

性較低

3. 無國家財政支出

阿根廷、澳洲、德國、匈牙利、印度(私人天氣 指數保險及團體家畜保險)、馬來西亞、紐西蘭、

菲律賓、南非、斯里蘭卡、瑞典、泰國、荷蘭、

美國、越南、孟加拉 (NGO/MFI 家畜信用保險) 、 尼泊爾(團體家畜保險)、巴基斯坦(家畜保險)

資料來源: Stutley, 2011;Sinha & Tripathi,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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