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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保險制度的發展現況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臺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保險制度的發展現況

在尚未實施農作物保險以前,在遭受天然災害時政府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

助辦法」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臺灣的農業保險始於 1954 年政策性家畜保險,

而農作物保險則始於 2015 年 9 月 2 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高接梨保險,

此為臺灣第 1 張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的農作物保險商品,自此臺灣農作物保險發 展往前邁進一大步,有了全新的開創性進展。以下針對臺灣現行的農業天然災害 救助制度及農作物保險進行介紹。

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

在尚未實施農作物保險以前,為使農民在遭受天然災害時能盡快恢復生產,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於 1991 年 8 月 31 日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 助辦法」,倘受到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 等天然災害,於災害發生後七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農業損失程度,

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針對實 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但農作物災情 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 。

現金救助部分,受損超過 20%的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 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公所救助統計表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轄區申請案件抽查,並將 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救助統 計表及抽查紀錄表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並依最後抽查結果將符合救助條件 者之救助款逕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所,由公所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

漁會或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發放;低利貸款部分,應於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向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公所應 於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農民應於

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 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農作物保險制度

許多臺灣農業保險的研究皆指出,臺灣農業生產具有高度風險,現行的農業 天然災害救助制度無法穩定農民生計,而開辦農作物保險有許多面向需考量,例 如農民尚未建立保險觀念,初期推動困難;損失風險高至保費及保險公司經營成 本高,因此需政府投入資源補貼或給予保險公司優惠;訂定法源依據以確保後續 穩定運作;考量將農業保險與天然災害救助制度、農業信貸及其他政府補助措施 互相整合,並給予農民適當誘因提升投保意願(黃育漢,2011;黃美玲、王財驛,

2011;陳怡君,2013;林明哲,2014;宋宜昇,2016)。

為保障種植作物之農民生計,農委會從 2007 年起陸續委託學術單位評估在臺 灣辦理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之可行方式,於政策規劃初期,優先考量臺灣主要作 物中具備高經濟價值且產業面積達一定規模者作為優先辦理項目,經邀集各農政 機關、試驗研究單位及保險業者分析評估後,擇定高接梨、芒果、甜柿、巨峰葡 萄、木瓜、桶柑、文旦柚、番荔枝、蓮霧及水稻等 10 項作物列入先期建議試辦品 項,另外,各地方政府也依據作物特性及農民需求建議將茶、綠竹筍、香蕉、枇 杷等 50 餘種作物納入試辦範圍(農委會,2017),於 2015 年起試辦 3 年,希望 能逐步累積經驗為未來全面推動預作準備。第 1 張保單始於 2015 年高接梨保險(9 月通過金管會審查,同年 11 月開始銷售),2016 年 8 月擴展到所有梨種,同年 11 月推出芒果農作物保險,2017 年於臺東地區開辦釋迦收入保險。依據「農業天 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 之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保險費。」而為使政府補助金額 擴及更多農民達最大效益,倘已領有保險費補助者依據該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於 核發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時扣除補助之保險費:「農民領有前項農業天然災害

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者,於核發農業天然災害之現金救助時,依下 列規定扣除補助之保險費。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補助保險費者,不予扣除:一、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補助保險費者:扣除三分之一。二、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者:扣除三分之二。三、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 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者:扣除全額。」

(一)梨

梨保險於 2015 年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首先開辦,承保標的為高接梨

(係指利用栽培在中低海拔地區之梨樹徒長枝,供為高接砧高接梨穗,所生產之 高接梨),於臺中市、苗栗縣、新竹縣、嘉義縣、宜蘭縣五個高接梨主產縣市開辦,

承保範圍涵蓋颱風、豪雨及梨穗低溫,2016 年擴展到所有為栽培梨樹所生產之梨 果,符合資格之梨農皆可投保,保險商品為「富邦產物梨農作物保險」、「富邦產 物梨農作物保險梨穗寒害損失附加保險」及「富邦產物梨農作物保險(政府災助 連結型)」,理賠方式區分為「實損實賠型」及「政府災助連結型」,「富邦產物梨 農作物保險」為實損實賠型,當保險標的因颱風或豪雨受到損害,且損害程度超 過 5%時,保險公司會依每公頃直接成本、受害面積、自負額、高接梨生長期間累 積成本,及依據「高接梨天然災害保險勘損作業手冊」中分區定損所得之損害程 度來計算被保險人實際損失再進行理賠(湯凱欣,2016),而「富邦產物梨農作物 保險梨穗寒害損失附加保險」及「富邦產物梨農作物保險(政府災助連結型)」係 與現行天然災害救助制度互相連結,當損害程度等於或大於 20%且已獲得政府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時,即可以救助證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各種保險專案特 色如下表 2-12。農民可視其自身經濟能力及栽種情形選擇投保組合,依據「農產 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由農委會農糧署補助農民全年保費之 1/3(金額上 限為每公頃三萬元),部分地方政府再補助 1/3。

表 2-12 梨保險專案特色

(續)表 2-12 梨保險專案特色

(三)釋迦收入保險

2016 年 7 月尼伯特颱風從臺東縣太麻里登陸,帶來強風豪雨造成嚴重災情,

臺東地區首當其衝災情慘重,造成 4,500 公頃釋迦果園受損,損失金額達 5 億元,

許多植株樹體死亡需重新種植,影響至少三年收入,於是農委會選定釋迦作為收 入保險試辦品項,為一政策性保險,透過三級農會系統辦理承保、核保和理賠事 宜,為使農會辦理保險有法源依據,農委會於 2017 年 2 月 13 日發布「釋迦收入 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蔡靜瑩、陳欣宜,2017)。

保險商品種類包括: (1) 收入保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氣候 條件或市場變化致今年收入與投保年近 3 年平均收入(以鄉、鎮、市為計算單位)

相比減少時,可獲得理賠,保險金額係按產值之 50%計算(每公頃以 30 萬元計),

每公頃理賠上限為 30 萬元; (2) 樹體附加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 颱風、焚風、寒害、乾旱等天然災害導致釋迦樹體倒伏、死亡而全部新植,並經 勘查單位現場逐筆勘查投保土地,確認新植存活後始得理賠,採申請給付,保險 金額依三年內投入生產費用之 50%計算(以每公頃 25 萬 5 千元計),理賠金分三 年給予給付(最高連續理賠三年),每年每公頃理賠 8 萬 5 千元,新植樹體需於保 險期滿前完成新植,第二年及第三年需再度投保釋迦收入保險,且該年度保險期 滿時新植樹體需存活達七成(含重新補植)以上,始予賠付。

試辦地區為臺東縣,保險期間自整園期起至採收期結束止,為期一年,保險 人為臺東縣鄉(鎮、市、地區)農會(相當於一般商業保險公司的角色),再保險 人為臺東縣農會及中華民國農會,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與比率原則上分 別為承保農會為保險金額 70%、臺東縣農會 20%、中華民國農會 10%,農委會將 對用地合法之保戶補助 1/2 保費,另由臺東縣政府補助 5%保費。釋迦收入保險各 種保障程度與保費如表 2-14。

表 2-14 釋迦收入保險各種保障程度與保費

保障程度 保費(每公頃)

100% 52,300 元 95% 31,200 元 90% 20,700 元 85% 13,400 元 樹體附加險 5,000 元

(四)推動情形

截至 2017 年 6 月,臺灣農作物保險推動情形如下表 2-15,梨保險從 2015 年 投保面積 50.44 公頃,成長至 2016 年 139.91 公頃,增加 177%,佔梨總種植面積 2.56%,農作物保險甫推出時農民多抱持觀望態度,到了第 2 年投保件數及人數皆 有明顯成長,可見第 1 年投保農民應有實際感受到農作物保險的好處及額外保障,

也願意接受保險制度,除了已推出之梨、芒果及釋迦保險外,未來將持續拓展到 水稻等其他作物。

表 2-15 臺灣各農作物保險 2015-2017 年推動情形 保險種類 年度 投保件數 投保面積

(公頃)

種植面積

(公頃)

佔總種植面積 之比例 (%) 梨

2015 90 50.44 5,465 0.92 2016 164 139.91 5,465 2.56 芒果 2016 6 4.91 15,465 0.03 釋迦 2017 92 51.03 5,342 0.96 註:種植面積為農委會 2015 年統計年報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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