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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使用中車輛群環間距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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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中,其前、後、左、右均隨時有其他車輛靠近,如果沒有保持適當 的安全距離,即可能發生碰撞。對於前後間距要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 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第1 項)。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 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第2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 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第3 項)。」

對於左右間距要求,同規則第97 條規定:「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 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二、在劃有分向限制 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 越,但不能併行競駛。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第1 項)。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第2 項)。

第98 條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

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 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 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六、變換車道時,

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第1 項)。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 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第2 項)。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 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示行駛(第3 項)。

關於會車,同規則第100 條規定:「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二、在山 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 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 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七、

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關於禮讓車輛時,同規則第101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

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一、在單車道路段,

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二、在同向二車道 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 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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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關於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同規則第102 條規定:「三、由 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 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 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 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 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 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六、設有劃分島劃 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 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七、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 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 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 之車輛先行。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十二、行至有 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 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第1 項)。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 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 調撥車道(第2 項)。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 為外側車道(第3 項)。」

七 車輛行動空間阻礙因素的規範

車輛行進間,如遇有障礙,而未能及時排除,不僅會影響行車時間,甚至會 發生危險。由於會造成車輛行動空間阻礙的因素很多,必須針對可能的不同因素 加以規範。對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 為: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二、在道路兩 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 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六、擅自設 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七、疏縱或牽繫畜、禽 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 相類之物。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第141 條規定:「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限制。」第142 條規定:「未經警 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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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之行為。」第143 條規定:「挖掘道路,應事先向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工程進行中,並應樹立 警告標誌,夜間並安裝警告燈;工程完竣後,應立即撤除並將障礙物清除。」